产品责任纠纷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微量物证鉴定 食品类鉴定 鉴定过程中因取样、检测环节或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 母牛专用浓缩饲料 母牛陆续死亡

(2023)辽05民终37号 产品责任纠纷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微量物证鉴定 食品类鉴定 鉴定过程中因取样、检测环节或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 母牛专用浓缩饲料 母牛陆续死亡

购买了10袋母牛专用浓缩饲料 在喂食这批饲料10天后, 喂食这批牛饲料的13头母牛陆续死亡。

司法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微量物证鉴定包括化工产品类鉴定、金属和矿物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类鉴定。包括食品的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素、微生物等的检验检测。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具有微量物证鉴定资格

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将案涉样本*素定值检测项目另行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但该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的质检机构,可以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其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且其检测结果仅为数值,并未出具意见。故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中因取样、检测环节或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景某店关于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的意见,不予支持

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是所属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的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公示信息,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考试合格及农业农村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的质检机构,可以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其现场提取的饲料(包括开封和未开封的)均存在玉米赤霉烯酮超标的情况,即使根据景某店提供的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委托的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玉米赤霉烯酮含量也超过国家标准,根据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的分析,玉米赤霉烯酮持续中*可以导致动物死亡,且根据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的检测,伏马*素、黄曲霉*素、呕吐*素均有检出,根据该报告的分析,*素间会产生联合*性,故景某店出售的饲料与十三头母牛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予以采信。

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10日出具中国医大司鉴中心[2022]*鉴字第FT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常见*物投*的可能

母牛死亡与饲料含有玉米赤霉烯酮等霉菌*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结论予以确认

用大电子称对死牛进行了称重,经称重13头死牛的重量共计5108公斤,约定每斤17元计算,价格为173672元,史会义、王海波、景某店共同认可怀孕的六头母牛,每头另加18000元,史会义、王海波、景某店认可死亡13头牛的价值为191672元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景某店应对史会义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植保专业背景 专注农化维权业务
律 师 王 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5民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桓仁景云万达兽药店,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永红街清华苑四区6#-5号车库。
经营者:曹景云,女,满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阳、张富,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会义,男,满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北甸子乡大牛沟村四组道下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艳,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波,男,满族,1970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7,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阳、张富,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桓仁景云万达兽药店(以下简称景某店)因与被上诉人史会义、王海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5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某店上诉请求:1.撤销(2022)辽052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史会义全部诉讼请求。2.史会义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排除疫病死亡,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桓仁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委托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死亡牛的组织脏器进行检验,排除了炭疽杆菌蹄疫病*的感染”。首先,一审法院仅依据该报告排除了牛感染疫病死亡的可能性,该认定是错误的。通过该报告仅能排除炭疽杆菌和口蹄疫病*两种疫病,不能得出“排除全部疫病死亡的可能性”这种结论,如牛巴氏杆菌也是牛死亡常见疫病,因此一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得出“排除全部疫病死亡的可能性”这种结论,显然法律逻辑以及结论均是错误的。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景某店申请鉴定人“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二审出庭,接受质询。二、一审法院排除*物投*,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10日出具中国医大司鉴中心(2022)*鉴字第FT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常见*物投*的可能”。首先,一审法院仅依据该鉴定意见排除投*的可能性,该认定是错误的。通过该鉴定意见仅能排除检测的5种,即杀鼠剂类(澳敌隆);杀虫剂类(敌敌畏、乐果、克百威);除草剂类(荞去津),不能得出“排除常见*物投*的可能”这种结论,如*鼠强、氟乙酰胺、百草枯也是常见*物,因此一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得出“排除常见*物投*的可能”这种结论,显然法律逻辑以及结论均是错误的。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景某店申请鉴定人“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二审出庭,接受质询。三、一审法院未审查,饲料是否由史会义妥善保管。一审中,史会义主张“饲料一直按照景某店的要求存放,不存在保存发霉的条件”,但是史会义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对此没有审查就默认了饲料已经由史会义妥善保管,做出了“不存在保存发霉的可能性”的结论,显然法律逻辑以及结论均是错误的。诉争饲料,景某店统一采购4吨,在2021年11月期间一直在当地销售,购买该饲料喂牛的养殖户数家,但是只有史会义一户出现牛死亡现象,如果饲料真的有问题,应该大范围死亡,但是只有一户牛死亡,足以说明不是饲料本身的问题,而是史会义自身的问题。四、一审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牛死亡与饲料有因果关系,是错误的。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检测样本为:(1)样本1:2022年2月10日,在案发现场,对案发时史会义饲喂剩余半袋开封母牛饲料中取样2份,在未开封同一袋饲料中取样3份。(2)样本2:2022年2月11日,到桓仁县**局提取1份开封饲料(由**局在案发后提取并保存,(同案发时在史会义饲喂剩余的半袋饲料是同一袋);饲料样本(室内)1份;饲料,桔杆,玉米混合物1份,小牛胃内容物2份,大牛胃内容物2份。首先,玉米赤霉烯酮、呕吐*素、伏马*素属于微生物产生的*素,微生物在不同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可以大量是可以繁殖的,进而产生*素,因此饲料出厂后,在饲料保存条件不同下,随着时间的推移饲料中检测出的玉米赤霉烯酮、呕吐*素、伏马*素含量也是不一样的。饲料样本1为放在史会义家中存放接近3个月之久的样本,该批次饲料样本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于2022年3月1日对样本中的玉米赤霉烯酮进行检测,饲料生产时间为2021年11月13日,样本已过保质期,化验玉米赤霉烯酮值不能做为鉴定依据。饲料样本2为**局2021年12月31日案发现场提取并保存,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对桓仁县**局提取1份开封饲料(案发时史会义饲喂剩余半袋饲料)进行检测,在2022年2月14日进行玉米赤霉烯酮检测,值为415微克/公斤,(国家标准500微克/公斤);呕吐*素2.1毫克/公斤,(国家标准3毫克/公斤);伏马霉素18.15毫克/公斤国家标准50毫克/公斤;黄曲霉*素、T-2*素、赭曲霉*素均未检出。案发时喂的饲料霉菌值符合我国的饲料卫生标准,没有一项超标。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含量是2022年2月10日饲料采样,3月1日化验玉米赤霉烯酮含量,不能以此认定为2021年11月19日景某店销售饲料中玉米赤霉烯酮的含量相同,二者没有任何参照性。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景某店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景某店申请鉴定人“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二审出庭,接受质询。综上,一审法院在证据不足以排除疫病死亡可能性、排除*物投*死亡可能性、排除史会义自身问题导致*素生长可能性的情况下,依据无参考性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景某店销售的饲料存在*素超标,与牛死亡有因果关系,显然是错误的,请求法院驳回史会义全部起诉请求。景某店在2023年4月11日通过云晤APP看到了医科大学和本溪动物疫病控制中心的质询回复。通过这两份回复,恰恰能够证实景云兽药店的上诉观点,即依据医科大学的司法鉴定意见不能够排除*鼠强、氟乙酰胺、百草枯等强*物质,也不能够排除牛海绵状脑病、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巴氏杆菌等多种疫病。那么一审法院仅通过医大和本溪疫病控制中心的鉴定报告排除全部的中*死亡、疫病死亡的可能性是错误的。
史会义辩称:景某店的上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在一审庭审中史会义已经陈述2021年12月30日史会义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机关现场勘验、提取样品,并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排除了他人投*的可能。桓仁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委托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死亡牛的组织脏器进行了检验,排除了疫病的可能。因此,景某店的第一点和第二点上诉理由不成立。景某店的第三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在一审中史会义已经陈述该批饲料是2021年11月19日购买,史会义一直是按照景某店的要求将饲料存放在厂房内,地面又用木板垫高,按照桓仁县当地的冬季气温,不具备让饲料发霉并产生黄曲霉*素等有*物质的温度条件,并且在一审诉前,史会义还委托沈阳农业大学对这批牛饲料进行了化验,结论是饲料中的黄曲霉*素等*素超标。史会义又咨询了相关专家,认为该批饲料是因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变质的原料或是生产过程中含水量过大导致饲料在出厂前或者是在运输销售过程中就已发霉,从而产生有*物质。可见,景某店的第三点上诉理由不成立。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对牛死亡结果与景某店所出售的饲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母牛死亡与饲料含有玉米赤霉烯酮、呕吐*素等霉菌*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结论送达后,景某店对该结论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说明,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也作出了书面答复。因此,景某店的第四点上诉理由没有任何理论基础和科学依据。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史会义请二审法庭依法审查本案的客观事实,依法驳回景某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王海波辩称:同意景某店意见。
史会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经济损失47万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景某店、王海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史会义共圈养了12头大母牛和1头小母牛,至少有6头大母牛怀孕,2021年11月19日,史会义从景某店、王海波处购买了10袋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母牛专用浓缩饲料,该批饲料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13日,保质期为30天。史会义在喂食这批饲料10天后,自2021年12月30日早7点20分到2022年1月1日上午10点,喂食这批牛饲料的13头母牛陆续死亡。
桓仁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委托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死亡牛的组织脏器进行检验,2022年1月5日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报告编号为2022WT-001号的检测报告,经过检测,显示母牛未感染口蹄疫病*和炭疽杆菌,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10日出具中国医大司鉴中心[2022]*鉴字第FT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大牛血、小牛血、饲料、水样、拌好草料中均未检出常见*物,未检出杀鼠剂类(溴敌隆);未检出杀虫剂类(敌敌畏、乐果、克百威);未检出除草剂(莠去津)。
史会义自行委托沈阳农业大学对三份饲料的呕吐*素、黄曲霉*素、玉米赤霉烯酮*素进行检测,第一份检材结果为呕吐*素为10.6,黄曲霉*素为2.38,玉米赤霉烯酮*素为769.66,第二份检材结果为呕吐*素10.16,黄曲霉*素1.5,玉米赤霉烯酮*素为471.85,第三份检材结果为呕吐*素9.47,黄曲霉*素4.7,玉米赤霉烯酮*素为930.8。
王海波于2021年3月18日和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2021年11月15日,王海波共进货4000公斤的母牛专用浓缩饲料。2021年11月13日,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化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粗蛋白34.62,粗灰分为15.75,水分为12.26,钙为2.06,总磷为0.67,氯化钠为2.62,结果均为合格。经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自行申请,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对该浓缩料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结论为:1.黄曲霉*素B1含量(定量)为5.91μg/kg,2.玉米赤霉烯酮含量为558.9μg/kg,3.赭曲霉*素含量为28.5μg/kg,4.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为1.58mg/kg,5.T-2*素为53.6μg/kg。
经史会义、景某店、王海波同意,一审法院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信息平台选定了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对十三头母牛的死亡结果与景某店、王海波出售的饲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于2022年3月22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为:母牛死亡与饲料含有玉米赤霉烯酮、呕吐*素等霉菌*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2022年2月10日,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及史会义、景某店、王海波见证下对母牛涉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当场提取饲料样品5份,其中3份为11月19日以来喂养母牛的开封饲料,2份为同批次未开封饲料,同时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及史会义、景某店、王海波见证下,自桓仁县**局提取涉案饲料样品3份,小牛胃内容物2份,大牛胃内容物2份(均为桓仁县**局于2022年1月2日现场提取)。
该鉴定书所使用的鉴定材料为:1.大牛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2.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化验中心检验报告书;3.检测报告(2022WT-001,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报告);4.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医大司鉴中心[2022]*签字第FT2号);5.沈阳农业大学检测报告;6.检验检测报告(2022字第00259号)。
该鉴定意见书中具体分析如下:一、排除性调查:1.排除性损害分析,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化验中心检验报告书(见附件1)显示,饲料中粗蛋白、粗灰分、水分、钙、总磷、氯化钠含量均合格;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牛组织脏器检测报告(见附件2)显示,母牛未感染炭疽杆菌和口蹄疫病*;中国医大司鉴中心[2022]*签字第FT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大牛血、小牛血、饲料、水样、拌好草料中均未检出常见*物、杀鼠剂(溴敌隆)、杀虫剂类(敌敌畏、乐果、克百威)、除草剂(莠去津)。因此可排除饲料成分、炭疽杆菌、口蹄疫病*、常见*物杀鼠剂(溴敌隆)、杀虫剂类(敌敌畏、乐果、克百威)、除草剂(莠去津)的影响。2.饲料*物分析,依据《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沈阳农业大学饲料样品检测结果显示,1-3号饲料样品呕吐*素含量高于3mg/kg(国家标准);1号和3号饲料样品玉米赤霉烯酮含量均高于500μg/kg(国家标准)。2号略低于国家标准;1-3号黄曲霉*素含量低于20μg/kg(国家标准)。国家饲料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检测报告显示,饲料中玉米赤霉烯酮含量高于国家标准;T-2*素、黄曲霉*素、赭曲霉*素和呕吐*素含量均低于国家标准。结论为:综合以上结果,可排除饲料营养成分、炭疽杆菌、口蹄疫病*、常见*物杀鼠剂(溴敌隆)、杀虫剂类(敌敌畏、乐果、克百威)、除草剂(莠去津)的对母牛死亡的影响;不能排除饲料霉菌*素对母牛死亡的影响。二、霉菌*素检测:为了确认饲料霉菌*素与母牛死亡是否存在相关性,对现场采集的1份开封饲料、1份小牛胃内容物、1份大牛胃内容物进行特征性霉菌*素(黄曲霉*素B1、玉米赤霉烯酮、T-2*素、伏马*素B1、伏马*素B2、赭曲霉*素A、呕吐*素)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饲料、大牛胃内容物和小牛胃内容物中黄曲霉*素B1、T-2*素、赭曲霉*素A三项均未检出,饲料中玉米赤霉烯酮、伏马*素B1、伏马*素B2、呕吐*素均有检出(其中呕吐*素为2.1mg/kg),大牛胃内容物和小牛胃内容物未检出呕吐*素,伏马*素B1、伏马*素B2的检出量较低,5份饲料玉米赤霉烯酮含量高于国家标准[其中饲料(未开封1)为732μg/kg、饲料(未开封2)为623μg/kg、饲料(未开封3)为738μg/kg、饲料开封为415μg/kg,饲料(开封1)为456μg/kg,饲料(开封2)为709μg/kg,饲料室内为557μg/kg,国家标准为500μg/kg],2份玉米赤霉烯酮含量略低于国家标准,1份饲料混合物(饲料、玉米秸秆粉碎物、玉米籽粒粉状物混合物)的玉米赤霉烯酮含量为56.5μg/kg,经分析,初步判定母牛死亡与饲料中存在玉米赤霉烯酮、呕吐*素等霉菌*素具有相关性。三、因果关系分析:1.霉菌*素对动物健康的损害,霉菌*素广范存在于饲料原料及成品饲料中,我国2018年饲料和原料中霉菌*素污染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全国约99%的饲料和原料不同程度受到霉菌*素污染,其中85%以上的饲料和原料被2种或2种以上的霉菌*素污染,其中黄曲霉*素、玉米赤霉烯酮、呕吐*素最常见且危害最大,这三种*素可降低畜禽生产性能和机体免疫力,对机体具有致癌性、基因*性和生殖*性,可严重危害集体健康。据报道,多种霉菌*素协同作用或累加作用对动物健康和生产性能的危害比单一霉菌*素作用的危害更大,严重情况下,会造成动物死亡。本鉴定中,饲料中黄曲霉*素、玉米赤霉烯酮和呕吐*素及伏马*素等均有检出,且多个饲料样品玉米赤霉烯酮和呕吐*素超出国家饲料卫生标准,存在对母牛致死的风险。(1)玉米赤霉烯酮的*性:玉米赤霉烯酮是谷物和饲料中常见的一种具有类雌激素作用的次级代谢产物,不仅具有生殖*性,还具有细胞*性、免疫*性以及致癌作用。主要作用机理是,玉米赤霉烯酮可导致细胞核内DNA和染色体损伤引起DNA复制受阻,抑制细胞增殖,同时它可导致动物机体内脂质氧化反应增强诱导动物机体产生氧化应激反应;同时能影响靶细胞主要代谢,导致细胞凋亡,使细胞生活机能该表,其代谢产物辉抑制B细胞、T细胞增殖,产生免疫*性。在动物试验中得到的玉米赤霉烯酮中*的症状主要包括:生育能力下降,改变肾上腺、甲状腺、脑垂体的重量,改变血清中孕酮和雌二醇水平,可引起外阴水肿、阴道脱垂和乳腺肥大等,研究表明妊娠母猪采食含有玉米赤霉烯酮的日粮会导致死胎、流产或新生仔猪死亡;高浓度(100μg/kg)和低浓度(10μg/kg)的玉米赤霉烯酮对兔体内AST、ALT、ALP和乳酸脱氢酶(LD)等血清酶的活性也有研究。结果显示,在低浓度组在处理168h和336h时ALP活性会显著升高。在100μg玉米赤霉烯酮处理168h和336h时,AST、ALT、ALP和LD活性显著升高,这意味着玉米赤霉烯酮的慢性*性导致肝脏中*,不同浓度的玉米赤霉烯酮以灌胃形式28天会导致家兔肝肾脏器系数的下降,肝肾功能的损伤。通过病理切片的观察,玉米赤霉烯酮处理组的肝、肾组织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高剂量组家兔脏器损害最严重,且肾脏相关基因Bax、caspase-3、caspase-12、Jun表达量上调、Bcl-2基因下调,表明玉米赤霉烯酮能导致肾组织细胞凋亡,持续中*可以导致动物死亡。(2)呕吐*物的*性,呕吐*素属于剧*或中等*物,欧盟分类标准为三级致癌物,研究表明,呕吐*素在体内可能有一定的蓄积,但无特殊靶器官,具有很强的细胞*性,会导致免疫力下降,家畜摄入被呕吐*物污染的饲料后会导致厌食、呕吐、腹泻、发烧、站立不稳、反应迟钝等急性中*症状,严重时损害造血系统造成死亡。绵羊瘤胃灌注5mg/kg呕吐*素,引起采食量下降44%,猪在摄入0.5mg/kg体重的呕吐*素,5-7分钟即可开始呕吐,当饲料中含有1mg/kg以上的呕吐*素时刻引起猪生产缓慢,采食量显著下降,饲料中每增加1mg/kg呕吐*素,生长肥育猪的采食量减少6%,在含*量10mg/kg以上即完全拒食。(3)霉菌*素的联合*性,玉米赤霉烯酮和呕吐*素同属于单端孢烯族霉菌*素,两者同时存在时*性往往增强。研究表明,1mg/kg呕吐*素和250μg/kg玉米赤霉烯酮分别单独作用于猪时是安全的剂量,但当两者在该剂量下同时染*时导致猪发生严重的病变,通过对体外培养的造血前体细胞培养基质添加呕吐*素、T-2*素和玉米赤霉烯酮等霉菌*素两两组合,观察联合*素对骨髓的影响,结果表明,呕吐*素和T-2*素同时染*时,对骨髓*性具有协同作用,呕吐*素和玉米赤霉烯酮、T-2*素和玉米赤霉烯酮染*时,对骨髓*性具有加性效应,在一起玉米赤霉烯酮及呕吐*素中*引起猪得病的病例分析中发现,15头母猪发生*素中*,其中14头出现流产,随着*素蓄积量的增加,3头出现死亡,检测猪饲料发现玉米赤霉烯酮、呕吐*素含量均超标。本鉴定中,玉米赤霉烯酮和呕吐*素含量均高于饲料卫生标准,且伏马*素、黄曲霉*素等霉菌*素也有检出,*素间会产生联合*性,诱发母牛霉菌*素中*,对母牛存在较高致死风险。四、结论,通过排除性分析,排除饲料营养成分、炭疽杆菌、口蹄疫病*、常见*物杀鼠剂(溴敌隆)、杀虫剂类(敌敌畏、乐果、可百威)、除草剂(莠去津)的对母牛死亡的影响,不能排除饲料霉菌*素对母牛死亡的影响,初步确认,牛死亡与饲料霉菌*素有关。饲料*素检测结果均表明玉米赤霉烯酮含量超过饲料卫生国家标准,呕吐*素等霉菌*素有检出,饲料霉菌*素含量较高,对被喂养动物具有危害性。文献研究表明,玉米赤霉烯酮,呕吐*素均会对动物健康**长有影响,当存在两种以上霉菌*素时,*素存在协同作用,*性大大增强,对动物存在致死风险。检测结果显示,牛胃内容物检出玉米赤霉烯酮,证明霉菌*素随饲料一并进入母牛体内,且在体内残留。母牛死亡之前的症状与霉菌*素对动物危害的症状高度吻合。因此,母牛死亡与饲料含有玉米赤霉烯酮、呕吐*素等霉菌*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后景某店经营者曹景云对该鉴定书提出异议,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于2022年5月9日进行了答复。
另查明,史会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会波,王海波、景某店的经营者曹景云在史会义家用大电子称对死牛进行了称重,经称重13头死牛的重量共计5108公斤,约定每斤17元计算,价格为173672元,史会义、王海波、景某店共同认可怀孕的六头母牛,每头另加18000元,史会义、王海波、景某店认可死亡13头牛的价值为191672元。死亡的13头母牛已经按照动物检疫部门的要求掩埋。史会义诉至法院,要求王海波、景某店连带赔付经济损失47万元。诉讼费、评估费由王海波、景某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的鉴定人员虽然没有到现场鉴定,但是具有相应的资质,景某店提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至少一名为鉴定事项司法鉴定人的事实并不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对该意见,不予采纳,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采信的证据(除第5项沈阳农业大学检测报告)已经通过补充质证确定相关材料真实性,可以采纳,其现场提取的饲料(包括开封和未开封的)均存在玉米赤霉烯酮超标的情况,即使根据景某店提供的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委托的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玉米赤霉烯酮含量也超过国家标准,根据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中的分析,玉米赤霉烯酮持续中*可以导致动物死亡,且根据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的检测,伏马*素、黄曲霉*素、呕吐*素均有检出,根据该报告的分析,*素间会产生联合*性,故景某店出售的饲料与十三头母牛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予以采信。且根据桓仁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委托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死亡牛的组织脏器进行检验,排除了炭疽杆菌和口蹄疫病*的感染,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10日出具中国医大司鉴中心[2022]*鉴字第FT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常见*物投*的可能,景某店购买的饲料虽然有出厂合格证明,但该饲料的生产厂家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在史会义起诉后,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对该浓缩料进行了检测,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中黄曲霉*素的标准仍然超出国家的标准,且现王海波、景某店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饲料不存在质量问题,故王海波、景某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对史会义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本案中史会义选择景某店承担责任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景某店应对史会义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三)针对史会义要求王海波、景某店**其购牛时的价款、运费、人工费、饲料等损失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景某店(个体工商户)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史会义191672元;二、驳回史会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史会义预交),由景某店负担,鉴定费52000元,由景某店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每头另加18000元”应为共另加18000外,其余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牛死亡事件发生后,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了桓仁县北甸子乡大牛沟村牛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载明: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12月31日早上黑沟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村动物防疫员报告,有一养殖户牛突然死亡9头,情况反馈至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后,中心立即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人员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赶赴现场。经询问畜主得知,12月29日晚上饲喂后,有1头犊牛突发抽搐后死亡,陆续有大牛开始死亡,截止到12月31日共发病13头,死亡13头。畜主反映和技术人员现场观察发病牛体温不高,无呕吐无腹泻、无呼吸困难及呼吸道症状,口鼻无分泌物,天然孔无出血,肛门外突,发病牛采食后抽搐,2-3小时后死亡,饲喂饲料为玉米秸秆(粉碎)、牛浓缩料及玉米面,未饲喂其他饲料。秸秆在玉米地存放,2天运回一次,29日从玉米地运回粉碎后饲喂,打开的饲料袋有肉眼可见的结块。饮水为人用自来水,排除水质问题。根据临床症状及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初步排除××。……三、解剖病理变化:市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动物疫病防控专家2022年1月1日晚7点抵达桓仁县,1月2日早与桓仁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技术员到达现场,对1头犊牛和1头能繁母牛进行解剖,2头牛均心脏出血,肿大、坏死,肺出血,肝肿大、出血,肠道弥漫性出血、浆膜出血,瘤胃、网胃、瓣胃、真胃粘膜脱落。……四、诊断意见:市动物疫病专家和县技术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解剖病理变化认为该牛为中*引起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还查明,2023年3月24日,景某店针对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三份质询申请书。2023年4月6日,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回复情况说明,载明2022年1月2日,本溪市动物疫控中心受桓仁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委托,对2头死亡牛进行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解剖采样,检测炭疽和口蹄疫均为阴性,检测报告已经提供桓仁县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回复说明,出口蹄疫、炭疽外,还存在多种疫病可导致牛死亡。2023年4月,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书面回复,载明鉴定委托书中未提及明确的鉴定要求(*鼠强、氟乙酰胺、百草枯)。无案情、典型中*症状时,常规*物报告中不出现*鼠强、氟乙酰胺、百草枯。该三种*物属于近些年不许生产、销售、使用的品类,无指定鉴定要求时,不作为常规*物报告出具内容。
2023年4月12日,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两位研究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确认报告中呕吐*素的数据来源于沈阳农业大学检测报告。根据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庭后提供的相关资料,内含现场勘查记录、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食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2022年2月10日现场勘查记录载明,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1日,发现带仔先死,共死亡13头,突然死亡,未发现征兆。11月19日喂饲料,之前未发现异常,12月30日下午7点出现死亡。头抬不起,发抖,站起来很困难。玉米面、饲料混匀,拌入秸秆粉末中,进行喂养。史会义弟弟史会波、曹景云、王海波均在勘查笔录签字。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于2022年2月11日取样当日将样本通过顺丰速运邮寄至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于2022年3月23日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签订检测合同,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就12份饲料及牛胃内容物中玉米赤霉烯酮、伏马*素B2、伏马*素B1、黄曲霉*素B1、赭曲霉*素A、脱氧雪腐镰刀菌稀醇等项目定值。约定的技术服务费12480元。2022年3月10日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所设的食品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仅出具数值,未作结论。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是所属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的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网站公示信息,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考试合格及农业农村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的质检机构,可以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另查明,二审审理中,景某店提供2022年1月13日在史会义家另一棚牛的录像,录像呈现非死亡牛(成牛)同棚的另一棚育成牛三只,有一只倒地。史会义对录像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倒地牛并未死亡。
本院认为:关于景某店主张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格,超越鉴定范围鉴定一节,根据司法部《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微量物证鉴定包括化工产品类鉴定、金属和矿物类鉴定、纺织品类鉴定、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文化用品类鉴定、食品类鉴定、易燃物质类鉴定、爆炸物类鉴定、射击残留物类鉴定、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和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类鉴定。包括食品的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素、微生物等的检验检测。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具有微量物证鉴定资格,因此案涉饲料中*素检验检测属于其鉴定范围,景某店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景某店主张排除性分析不全面,仅能排除炭疽杆菌和口蹄疫病*两种疫病,不能得出“排除全部疫病死亡的可能性”的意见,案涉事件发生后,市、县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专家是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均到现场勘验,且对部分死亡牛进行了解剖,作出流行病学调查和解剖病理变化,初步排除××,倾向中*引起的死亡,本溪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桓仁县农业综合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对两种常见疫病进行了核酸检测,结果均为否定,故在景某店无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以上事实及勘验结论、检测结果,鉴定报告中“排除疫病死亡可能性”的结论并无不当。根据我国现行法及农业农村部公告,*鼠强、氟乙酰胺为我国明令禁用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的剧*化学品,百草枯为只能用于出口,不得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剧*产品,故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未将该三种*物作为常规*物报告出具内容,并无不当。且在常规*物已经排除的情况下,景某店若认为存在其他致死性*药,应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在其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常规*物的排除已经完成,景某店该两项异议,不予支持。
关于景某店主张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将案涉样本*素定值检测项目另行委托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但该机构为农业农村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的质检机构,可以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其检验报告具有权威性,且其检测结果仅为数值,并未出具意见。故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中因取样、检测环节或存在程序瑕疵,但不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景某店关于鉴定意见不予采纳的意见,不予支持。虽然鉴定结论中呕吐*素数据来源为史会义单方委托鉴定的沈阳农业大学鉴定中心,一审法院对该结论也未予采纳,但本鉴定中及案涉饲料生产单位鞍山正申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案涉饲料保质期内)对案涉饲料检测结果中,除玉米赤霉烯酮的含量超出国家标准外,案涉饲料还检测出多种虽符合国家标准但存在的霉菌*素,*素间会产生联合*性,根据案涉牛死亡的现场勘验报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中载明的牛站立不稳、拒食、倒地不起的症状与霉菌*素的症状吻合,故对母牛死亡与饲料含有玉米赤霉烯酮等霉菌*素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结论予以确认。景某店虽提供史会义另一棚育成牛存在倒地的录像,但并未证明倒地原因及后续结果,且环境及农产品鉴定中心对饲料混合物(饲料、玉米秸秆粉碎物、玉米籽粒粉状物混合物)的检测结果中,玉米赤霉烯酮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故该份录像内容不能排除案涉牛死亡与浓缩料中霉菌*素的因果关系,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景某店虽提供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使用同批次饲料的其他养殖户未出现问题,但证人均确认与景某店存在欠款关系,故两位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景某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上诉人桓仁景云万达兽药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 判 长 李广宇
审 判 员 赵丹阳
审 判 员 许 晶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行
书 记 员 王羿萍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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