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12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2024年9月

亮点12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2024年9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供销合作社
对其主要病虫的抗性
因安装监测设施或者实施监测活动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应当包括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提醒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统防统治作业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技术规范
农药经营者应当
对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
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置体系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植保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以及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的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督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和技术的学习,依法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供销合作社应当指导所属相关企业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农药供应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社会化服务,发挥为农服务功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做好作物健康管理工作,推广抗病虫性优良的品种,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用合理的耕作制度、科学的田间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减少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

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认定时,应当将农作物对其主要病虫的抗性作为重要指标。省植保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病虫的发生、变化趋势提出和调整农作物的主要病虫名单,并组织做好品种抗病虫性的监测评估。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共建共用、聚点成网的原则编制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省市县三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植保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建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布局,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站(点)的建设运维工作,配备智能化监测设施设备,并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需要在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监测设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因安装监测设施或者实施监测活动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植保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综合分析监测数据,科学研判发生趋势,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应当包括农作物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病虫害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提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提醒等内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服务奖励、作业补贴等方式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发展。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使用绿色防控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实施计划,落实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补贴政策,推动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统防统治作业。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服务信息录入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技术规范,明确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安全和施药技术要求。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技术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布局编制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施药技术指南,指导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施药。

第二十条 利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施药的,应当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相邻农作物等因素,合理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高度、路线和与周边地块的距离,及时通过在作业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以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农药购买者身份和产品名称、购买时间、数量、施用范围等信息,正确说明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告植保工作机构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公开农药使用咨询方式,及时解答有关询问。

第二十七条 对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指导农药使用者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和无害化处置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的指导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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