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吉0721民初374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大葱受害 出售玉米地除草剂 举证义务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 告知的使用方法存在误听或理解错误 驳回
(2022)吉0721民初374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大葱受害 出售玉米地除草剂 举证义务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 告知的使用方法存在误听或理解错误 驳回
农药分别包装后由李玉清等人各自取走,其中购买用于打玉米地除草药用纸壳箱包装,用于打葱地除草药用黑色塑料袋包装。李玉清主张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在销售农药时存在错误分装亦未提供配药清单和未尽到明确的警示告知义务导致其葱地死亡绝收。
侵权法律关系纠纷,李玉清应当对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存在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负有举证义务
李玉清认为使用烟嘧磺隆能够缓解其他农药药量的说法明显违反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常识,不排除李玉清对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告知的使用方法存在误听或理解错误
李玉清撤回对农发菜籽农药商店所销售的烟嘧磺隆与其种植的大葱死亡因果关系及损失的鉴定申请,而现有证据亦无法确认其主张的农发菜籽农药商店违约责任与葱地大葱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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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721民初3744号
原告:李玉清,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晗,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郭县长山镇农发菜籽农药商店,经营场所。
经营者:高海林,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万民,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玉清与被告前郭县长山镇农发菜籽农药商店(以下简称农发菜籽农药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晗,被告农发菜籽农药商店经营者高海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万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葱地大葱收成损失48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5月25日,我与岳赤新、陈天林到农发菜籽农药商店购买农药。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向我方出售玉米地除草剂黑包公并赠送3瓶烟嘧磺隆;葱地除草剂割地草、萘胺、精喹禾灵,赠送3瓶烟嘧磺隆,两地除草剂分别包装,玉米除草剂是用纸盒子装的、葱地除草剂是用黑塑料袋装的,当时赠送给我两瓶烟嘧磺隆,要走的时候又给我放了一瓶烟嘧磺隆,说药量大是缓解药。当时口头告诉我怎么兑药了,割地草60袋、精喹禾灵4瓶、萘胺1袋、烟嘧磺隆是1瓶半一起兑的。我将两种包装中的除草剂及赠药分别喷洒于玉米地及葱地后发现葱地种植的大葱全部干枯死亡,遂向高海林询问,被告知赠药烟嘧磺隆不能用于葱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和《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农发菜籽农药商店没有尽到谨慎的分装盒交付义务,农发菜籽农药商店既未尽到告知义务也未向我方尽到说明和警示义务,导致我方葱地种植的所有大葱全部死亡绝收的严重后果,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应当向我方承担大葱损失的赔偿责任。后双方因协商未果,具状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庭审中,李玉清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要求农发菜籽农药商店赔偿损失60000元。
农发菜籽农药商店辩称,不同意赔偿。李玉清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李玉清请求我方给付葱地大葱赔偿款6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5月25日,岳赤新带着陈天林、刘振义、岳艳新、李玉清在我处购买农药。陈天林购买5.5垧地玉米除草剂和果树地除草剂,岳赤新购买2.5垧地除草剂,葱地的除草剂割地草和精喹禾灵并赠送了一瓶杀虫剂用于喷果树,岳艳清购买2.2垧地玉米除草剂,刘振义购买1.5垧地玉米除草剂黑包公,李玉清购买2.5垧地玉米除草剂黑包公、草地除草剂、割地草40壶120袋精喹禾灵8瓶萘胺两袋。当时买药时每样产品我都分别包装了,当时走时也都是分别包装拿走的。岳赤新是我的老客户,他领来的朋友临走时我告诉他们每人每垧地玉米除草剂一垧地赠他们一瓶烟嘧磺隆,为了增加除草效果。走的时候我特意强调这是往玉米地打的不是往葱地打的,临走时候我还给他们拿的名片,告诉他们不懂时候给我打电话,已经告知他们了。李玉清事隔两个月后到我处给付购买农药款时才提到说他家的葱地被药害造成了绝收,所以说李玉清的主张我方给造成的要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玉清的无理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5日,岳赤新、陈天林与李玉清在农发菜籽农药商店购买农药。农发菜籽农药商店为以上客户就购买的农药分别包装后由李玉清等人各自取走,其中购买用于打玉米地除草药用纸壳箱包装,用于打葱地除草药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农发菜籽农药商店为购买打玉米地除草农药的客户每垧地赠送一瓶烟嘧磺隆用于强化效果。2022年6月末,陈天林与李玉清在喷打葱地兑药时发现用于装葱地除草农药中的塑料袋中出现了烟嘧磺隆,二人直接将其兑在其他农药中喷打在葱地里。次日,喷洒过的葱地出现枯萎死亡现象。2022年7月22日,李玉清到农发菜籽农药商店给付购买的农药尾款,农发菜籽农药商店为李玉清出具收据一枚,载明:“收据存根入账日期:2022年7月22日收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零肆?1304收款事由大葱除草剂、玉米除草剂”,出具购药清单载明:“李玉清1870438****黑包公2.5顷X320=800元葱地:割地草40壶120代X3=360元、精喹8瓶X15=120元、奈安2代X12=24元1304元欠款人:李玉清付400元欠900元”。
另查明,烟嘧磺隆有效成分含量:40克/升,剂型:可分散油悬浮剂,低毒,使用技术和方法:作物为玉米田,制剂用药量为70-100毫升/亩,使用方法为茎叶喷雾。1.本产品适用于马齿型、硬玉米田使用,但不同玉米品种耐药性有差异,初次使用的玉米田需经安全测试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2.此药剂用玉米以外的作物上会产生要害,施药时不要把药剂洒到或流入周围的其他作物田里。产品性能:本剂为选择性的玉米田专用茎叶除草剂,对稗草、马唐、狗尾草、马齿苋、苋菜等一年生杂草有较好的防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当事人陈述,李玉清提供的购药票据及清单、照片复印件、视频,证人陈天林、岳赤新等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玉清主张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在销售农药时存在错误分装亦未提供配药清单和未尽到明确的警示告知义务导致其葱地死亡绝收。对此,本院结合双方陈述、举证、质证、答辩情况,予以评判如下:本案系侵权法律关系纠纷,李玉清应当对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存在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负有举证义务。庭审中,李玉清承认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在配药时已告知该药如何兑药,称系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告知其因为药量大故将烟嘧磺隆作为缓解药喷打葱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李玉清提供的证人陈天林证明当时烟嘧磺隆系玉米地赠药,一垧地兑一瓶,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已告知陈天林农药配比和使用方法。证人岳赤新证明葱地没有赠药,玉米地赠送烟嘧磺隆的事实。李玉清提供的结算尾款时录制的视频中,农发菜籽农药商店亦明确说明葱地不能打烟嘧磺隆的事实。农发菜籽农药商店提供的证人李艳红证言证明其与李玉清系同一天购买农药,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告知李艳红烟嘧磺隆只能用于喷打玉米的事实。以上事实和证据表明,李玉清认为使用烟嘧磺隆能够缓解其他农药药量的说法明显违反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常识,不排除李玉清对农发菜籽农药商店告知的使用方法存在误听或理解错误。证人证言亦能够与李玉清对使用药品烟嘧磺隆效果的错误理解相互印证,李玉清系自身过错。同时,李玉清撤回对农发菜籽农药商店所销售的烟嘧磺隆与其种植的大葱死亡因果关系及损失的鉴定申请,而现有证据亦无法确认其主张的农发菜籽农药商店违约责任与葱地大葱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李玉清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玉清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李玉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金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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