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22)苏1283民初6071号 产品责任的构成 鉴定意见 化学除草对减产的影响、农药合格;具体损失的举证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的构成 鉴定意见 化学除草对减产的影响、农药合格;具体损失的举证(2022 )苏1283民初6071号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出具盐农科[2022]农鉴字第117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根据我院2022年专项调研及近年来的类似案件分析,稻田化学除草失败单一因素影响形成的草害,对水稻减产的影响不超过20%,一般在10%至15%之间。
泰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给章旗的两款农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具体损失 不论上述证据真实性存疑,即便属实,上述证据至多仅能证明原告承租的土地面积以及向米厂销售稻谷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水稻实际产量。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产者、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通常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三是产品缺陷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农药产品存在缺陷。 原告种植的稻谷减产原因是什么,必须通过鉴定才能够得出明确结论,减产的损失也必须通过鉴定才能明确 原告因此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对原告方水稻减产的成因及损失进行分析,具体分为三项:1.被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的品种、配比是否错误进行鉴定;2.2021年水稻季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在盱眙县承包土地水稻减产量合计是多少及相应的减产损失是多少;3.上述水稻减产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及指导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但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囿于客观条件,鉴定机构仅给出了“根据我院2022年专项调研及近年来的类似案件分析,稻田化学除草失败单一因素影响形成的草害,对水稻减产的影响不超过20%,一般在10%至15%之间。”的鉴定意见,显然,该鉴定结论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被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品种、配比存在错误。
其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减产所产生的具体损失。关于减产导致的水稻产量损失。审理中,原告主张,章孝云种植水稻面积1138亩,实际总产量166920公斤;周爱林种植水稻面积567.62亩,实际总产量14885公斤,汪高亮种植水稻面积470亩,实际总产量61979公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盱眙县牌坊村、宗岗村、太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工作日志;上述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以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永丰米厂出具的证明、稻谷单等证据。本院认为,且不论上述证据真实性存疑,即便属实,上述证据至多仅能证明原告承租的土地面积以及向米厂销售稻谷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水稻实际产量。关于原告主张的后期购买农药除草补打费用61570元及后期雇请人工除草费用20000元,原告对此仅提供了管仲镇小雷农资经营部出具的购买农药清单予以证明,但该证据显然不能达到上述证明要求。
最后,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品种、配比存在错误,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实际减产所产生的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原告基于产品责任要求被告返还农药款、赔偿减产损失等均缺乏充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注:经过搜索,没有发现相关的地琮是裁判文书。如未注明,以下同。

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案号 (2022)苏1283民初6071号

发布日期 2023-07-25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rwctswsbZUxu6YeOkhPbiO6Z+X+7Y8n8r9CTjN25iSj25JGo4nJdJ/dgBYosE2gDoOs/71taQcskhfNTtMCWFjb7T2f47a5z+jQ47dmlB65mh0AeDLDrwzyCQronZ51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83民初6071号
原告: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广陵镇禅师村九组。
经营者:章旗,男,199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章孝云,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周爱林,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汪高亮,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站前路199号1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丁永红,执行董事。
被告:泰兴市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姚王街道鲁堡村。
法定代表人:朱雄,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王锦(实习),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与被告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泰兴市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的经营者章旗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减产后期弥补损失等费用888261.56元[①水稻减产损失:1200斤×1.2元×(1138+567.62+470=2175.62)×20%=626578.56元;②向两被告购买农药款176512元,案件受理费2031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180113元;③后期雇请人工除草费用20000元;④后期购买农药除草补打费用6157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四原告合作从事农作物种植,共同采购二被告泰兴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泰兴市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农药用于除草等,四原告在二被告的指导下,向二被告采购农药,组织人员施撒等,可不久即发现田间杂草丛生影响农作物生长,遂通知被告到现场处理。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引发争议,综上,四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泰兴市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减产、后期弥补损失等产生的费用约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虽然四原告购买了被告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农药,但是该农药经检验是合格的,不存在失效或者伪劣的情形,所以即使原告造成损失,也与农药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法律关系是四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泰兴市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四原告要求被告泰兴市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是否发生相关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损失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原告在起诉时都没有相关证据证实。鉴于上述事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泰兴市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驳回原告对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章旗、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等人在江苏省盱眙县牌坊村、宗岗村、太平村等地承租土地用于粮食种植。种植过程中,章旗等人向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购买农药用于除草,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合同。
2021年7月,章旗联系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永红,表示除草失败,要求丁永红想办法解决。丁永红表示,水稻田除草程序是“二封一杀一补”,没有哪一种药能一次性包除,谁也不会说“包除”。防治效果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章旗承租的土地是当年新平整的,高低落差太大,水系极难管理,要求章旗尽快结清拖欠的十余万元农药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后章旗向泰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举报。2021年8月,泰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给章旗的两款农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
2021年12月3日,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将被告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诉至本院[(2021)苏1283民初10119号原告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第三人泰兴市惠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支付拖欠的农药款188148元。该案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7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以176512元结账,被告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保证于2022年12月30日给付6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6万元,余款在2023年12月30日前结清。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余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1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01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此款在履行最后一笔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2022年8月3日,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向本院提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诉讼,引起本案诉讼。
审理过程中,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提出司法鉴定申请。2022年11月28日,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出具盐农科[2022]农鉴字第117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根据我院2022年专项调研及近年来的类似案件分析,稻田化学除草失败单一因素影响形成的草害,对水稻减产的影响不超过20%,一般在10%至15%之间。”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提起的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生产者、销售者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通常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三是产品缺陷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农药产品存在缺陷。一方面,泰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曾委托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泰州市天补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给章旗的两款农药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因此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农药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原告在审理中提出“该检测报告仅检验了两个品种的农药,对其他品种没有检验,稻谷减产原因是多方面的,土质、农药的品种对杂草是否有效以及稻田的管理等多种原因均影响水稻的产量,本案中,原告均是按照两被告的指示采购农药的品种,施肥的配比等均按照被告的指示施行,且两被告在与原告洽谈采购农药之前,被告也派专业农技师对原告所承包的农田的土质等进行过取土化验,所以说原告种植的稻谷减产原因是什么,必须通过鉴定才能够得出明确结论,减产的损失也必须通过鉴定才能明确,仅凭两种农药的鉴定报告无法证实被告的指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这两份证据不能达到被告尽了农药品种的采购以及施洒的配比的指导及相关的义务。”原告因此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事项:对原告方水稻减产的成因及损失进行分析,具体分为三项:1.被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的品种、配比是否错误进行鉴定;2.2021年水稻季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在盱眙县承包土地水稻减产量合计是多少及相应的减产损失是多少;3.上述水稻减产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及指导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但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囿于客观条件,鉴定机构仅给出了“根据我院2022年专项调研及近年来的类似案件分析,稻田化学除草失败单一因素影响形成的草害,对水稻减产的影响不超过20%,一般在10%至15%之间。”的鉴定意见,显然,该鉴定结论并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被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品种、配比存在错误。
其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减产所产生的具体损失。关于减产导致的水稻产量损失。审理中,原告主张,章孝云种植水稻面积1138亩,实际总产量166920公斤;周爱林种植水稻面积567.62亩,实际总产量14885公斤,汪高亮种植水稻面积470亩,实际总产量61979公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盱眙县牌坊村、宗岗村、太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工作日志;上述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以及江苏星缘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永丰米厂出具的证明、稻谷单等证据。本院认为,且不论上述证据真实性存疑,即便属实,上述证据至多仅能证明原告承租的土地面积以及向米厂销售稻谷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水稻实际产量。关于原告主张的后期购买农药除草补打费用61570元及后期雇请人工除草费用20000元,原告对此仅提供了管仲镇小雷农资经营部出具的购买农药清单予以证明,但该证据显然不能达到上述证明要求。
最后,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的除草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品种、配比存在错误,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实际减产所产生的具体损失的情况下,原告基于产品责任要求被告返还农药款、赔偿减产损失等均缺乏充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683元,鉴定费14000元,由原告泰兴市章旗家庭农场、章孝云、周爱林、汪高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植保专业背景 专注农化维权业务
律 师 王 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You may also like...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