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树莓苗 苗木预期收益 预期苗木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树莓苗 苗木预期收益 预期苗木损失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预期苗木损失1235476.7元,山西守正农业科技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是计算了四年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煤矿采煤塌陷稳定期的情况,酌情支持3年预期损失计862148.5元。

山某、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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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2024)晋04民终697号

发布日期 2025-06-26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晋04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某。
负责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屯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上诉人山某因与被上诉人屯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2023)晋0405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按照长治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晋长诚信评报字(2023)第1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评估结论43995元赔偿被上诉人;3.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等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1.本案所涉的评估报告及鉴定事实。本案所涉的鉴定报告总计四份,第一份系2022年8月15日,山某与屯某共同签字委托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晋资产评估公司)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7.84万元,该评估报告作出后,屯某不予认可。第二份系2023年3月2日,屯某自行委托山西农业大学果树研究所(以下简称农大研究所)对“煤矿采空区种植树莓苗木截止2023年3月苗木繁育情况进行技术鉴定”,3月21日出具鉴定意见。第三份系2023年3月6日,屯某委托山西守正农业科技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正价格评估公司)对屯某苗木及育苗基地内的资产价格进行评估,3月31日出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总计评估价值4210074.2元。山某认为屯某自行委托的两份报告有诸多瑕疵、不合法、不合理处,不予认可。第四份系一审法院委托长治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对本案所涉的树莓苗木价值进行资产评估,诚信公司接受委托后经市场调查将本案退回,明确全国树莓苗木市场只有1-2年生树莓苗木价格,无3-6年生树莓苗木价格,评估工作无法进行。2023年11月10日,诚信公司作出评估报告:树莓苗木价值43995元。
2.一审法院在明知本案鉴定的全部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主观认为屯某3-6年生树莓苗木存在价值,且意定数量及价格,违背事实、法律,违反公平正义。首先,诚信公司已经明确了全国树莓苗木市场只有1-2年生树莓苗木价格,3-6年生树莓不能称作苗木,不具有流通性,没有市场价值。其次,屯某自行陈述其种植密度为9株/㎡,案涉租赁土地的面积为12.72亩,总计8480.4㎡,按照该密度数据计算有76323.8株。一审主观认为12.72亩土地上种植有358726株苗木,从而推断3-6年生树莓苗木株数,违背事实、常理。第三,一审认定3-6年生苗木单价按照守正价格评估公司显示的4年生苗木价格9元/株进行计算的理由是华晋资产评估公司4年苗木价值为11.39元/株、守正价格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定州市光宇苗木花卉农业专业合作社载明的价目表。而我方已明确华晋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单株价值并非真实客观,守正价格评估公司报告中存在的诸多瑕疵、不合法、不合理性,农业合作社仅是提供价目表,而与其相关的交易记录、交易合同、交易凭证均无。以此以9元/株计算案涉剩余树莓苗木价值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第四,根据屯某提供的守正价格评估公司的鉴定报告,树莓苗木是存在成本的,但一审法院认定3-6年生树莓苗木单价为9元时未核减单株成本,主观扩大了损失。
3.一审法院在山某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不委托专业机构对3-6年苗木的价格进行鉴定,直接主观认定价格,程序明显违法。山某一审中并非仅是提供了申请对案涉土地范围内313885株树莓苗木的用材林木价格进行补充鉴定,同时还提供了鉴定事项请示申请:申请针对“山某提交的《补充鉴定申请书》”中载明的鉴定事项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中心进行请示,但一审法院置之不理,程序违法。且一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提出,只有在基苗上移植出来的才能叫树苗。屯某土地只有12.72亩,而一审法院却认定了358726株树苗,试问这些树苗是叠落堆放吗?还能叫做树苗吗?
4.本案因果关系的事实说明。本案一审起诉前,屯某已经将其起诉要求赔偿的树苗全部清除。清除前树苗是成活的还是枯死的并无证据证明。根据长治市屯留区果树中心出具的《关于树莓种植技术管理工作的报告》中的技术措施,可以确定栽培浇水、除草、种植密度是树苗成活率的主要因素。煤矿采掘塌陷可能造成地下水减少,通过人工运水浇灌虽然增加了种植成本,但可解决浇水问题。故,本案中屯某的树苗是否死亡,煤矿采掘与树苗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没有查清,导致案件事实不清。
5.在屯某土地树苗已经饱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赔偿屯某三年的预期损失,明显与事实不符,且违反客观常识,二审应予纠正。本案屯某就是种植树莓苗进行销售的企业,企业的利润就是把种植的树苗销售出去。屯某从2014年种植树莓,2017年销售过一次,因购买方种植后成活率低导致合同终止。剩余所有树苗或树枝都在地里,直到案发。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屯某委托的农科院的人员出庭也说,该地面的数量已经饱和,空间所限,不能再生长了。也就是说,即使不出现土地塌陷,原告所有的财产也就是地面的树莓苗,在原告清除后,正常耕种即可。一审在判决赔偿屯某所有的树苗损失的基础上,又判决三年的预期损失862148.5元,严重背离本案的实际情况,且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性地违反民事填平的赔偿原则,二审依法应予纠正。

屯某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2.被答辩人请求按照晋长诚信评报字(2023)第127号评估结论给付43995元,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纯属上诉人的主观臆断,是上诉人既不懂科学又不懂树莓的种植数据和生长规律,纯属外行的片面判断。关于答辩人的经济损失数额,一审法院确定为3857997.5元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而被答辩人主张的43995元仅仅是1-2年苗木的价格,完全是有意地忽略了本案涉及的固定资产、3-6年苗木价格以及预期苗木的收益。1-2年苗木价格43995元,诚信公司的评估单价为1.1元/株,答辩人予以认可,同时对比数据发现,诚信公司所做出的评估单价是最低的。关于固定基础资产79284元,自庭审开始被答辩人并未对该笔金额提出过任何异议,被答辩人自始至终是认可这笔金额的。关于3-6年苗木的价格,一审法院认定为2868570元亦是公平公正的。需要说明的是,剩余树莓苗木的数量是客观真实的,是在双方认可苗木总数和1-2年苗木数量的基础上计算而出,即苗木总数358726扣除1-2年苗木数量39996株,剩余苗木为318730株。且剩余苗木单价一审法院采纳的是本案鉴定机构中最低的单价即守正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中显示的4年苗木价格9元/株,故一审法院以此两个数据作为计算基础是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关于预期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862148.5元亦是公平公正的。需要说明的是,答辩人基地在2019年7月前地势平坦,水源充足,树莓苗木长势良好,市场前景广阔。但2019年7月15日开始,基地开始出现大量裂缝坍塌,水泥柱断裂倾斜、地下水管网破裂、地埋线崩断、水井干枯、土壤干燥,导致树莓苗木失去生长的基本条件,全部干枯死亡,故2020年至2022年期间,树莓苗木基地本应该获得的苗木收益因基地损失已经不可能再获得收益,且守正价格评估公司评估预期的收益是2020年-2022年期间的苗木预期收益即1235476.7元,而一审法院只是酌情认可了3年苗木的预期收益即862148.5元,一审法院认可的预期收益明显低于评估价格和基地所产生的实际预期损失,为了更高效解决问题,避免损失扩大,答辩人只能委曲求全勉强认可一审法院确定的预期金额。总而言之,一审法院认可的预期收益还是比较客观公正的。综上,一审法院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既有事实依据也有科学的数据支撑,判决结果是完全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3.关于本案中树莓苗木应该分为1年至6年苗木的生长年限及其价格,来确定不同年限树莓苗木的实际价格。被答辩人主张3-6年树莓苗木按照柴火来论价,除了自身缺少专业知识以外,还是对农业从业者的一种侮辱和歧视,明显是一种不切合实际的荒谬说法。首先,树莓是一种特殊树种,种植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树莓的生长规律是丛林生长且是群体结构,所以不同年限的树莓苗木是在一起生长的,年限越长,价格越高。其次,通过对比本案中华晋资产评估公司、答辩人委托的守正价格评估公司和定州市光宇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各年限苗木评估的价格明细,可以明显发现树苗苗木的单价与其生长年限存在正比例关系,即苗木生长年限越长其单价越高,其市场总价值更高。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3-6年苗木不如1-2年苗木价值,甚至以柴火论价,此说法与以上资产评估公司所做的价格内容相互矛盾。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说法完全是主观臆测,完全不尊重科学、违背真实客观存在的事实。4.关于一审法院采用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是经过严密的科学验证同时参考共同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答辩人出具的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以及法院指定的诚信公司以及答辩人当庭提供的定州市光宇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价目表,结合答辩人实际受损情况,确定了煤矿所赔偿的详细数据,此数据是合理合法的。5.答辩人树莓基地遭受损害是经过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各相关科室及屯留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勘验现场考察确定是被答辩人开采导致地质结构变化,水土流失,地表塌陷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此损害结果是被答辩人已经认可的事实。6.自2019年地表塌陷导致树莓基地所种植的树莓苗木枯萎死亡,至今长达5年之久,答辩人数次找被答辩人协商,但被答辩人一直推诿扯皮找各种理由不予赔偿,致使答辩人的树莓基地从2019年荒芜到现在,加大了答辩人继续受损的损失数额。且该荒芜的土地经勘验,不再适宜种植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加之答辩人为了更好经营树莓苗木种植基地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现在更是无足够的经济能力偿还贷款,造成答辩人负债累累,经济压力巨大。望二审公正裁判,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屯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固定基础资产79284元、基地苗木损失2895313.5元、预期苗木损失1235476.7元,共计4210074.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当庭增加诉请: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屯某于2015年起进行树莓种植,进行树莓苗木“海尔特兹”品种的种植培育。基地种植面积为12.72亩,投资有树莓苗木、60米深机井一眼、铺设地埋线810米、地埋管270米,用电附属设施电表、配电箱、以及基地架设苗木培育所需水泥柱1092根(用于预防倒春寒及早霜期的冷空气)等设施。
2017年10月27日,原告屯某与案外人上海喆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树莓苗购销合同》,案外人上海喆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1.8元单价,购买原告树苗30000元。

2019年6月,受被告山某S5-16工作面回采影响,原告屯某地面出现塌陷,出现大量裂缝坍塌、水泥柱断裂倾斜、地下水管网破裂、地埋线崩断、水井干枯、树莓出现大面积死亡等现象。
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2022年8月15日,原告屯某与被告山某共同委托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屯某拥有的1092根水泥柱、3寸PVC地埋水管270米、3根25m㎡铝芯地埋线810米、1眼60米深的机井、电表及配电箱一项、品种为“海尔特兹”的树莓苗木358726株(其中,成熟期四年树莓苗木为44841株,裸根树莓苗313885株)。2022年8月22日,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晋中审评报字[2023]第5003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截止评估基准日2022年5月31日,委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77.8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评估价值为7.93万元,生物资产评估价值为69.91万元。并载明本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止的期限内有效,超过1年有效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庭审中,原告屯某陈述该评估报告出来后,被告山某未让其看到该评估报告内容。

2023年3月2日,原告屯某委托山西农业大学果树研究所对原告在煤矿采空区种植的树莓苗木截止2023年3月苗木繁育情况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1.截止2019年7月,不包括2017年出售的30000株一年生苗木,采空区塌陷涉案育苗基地共有苗木374890株,其中6年生苗木70000株,5年生苗木63000株,4年生苗木146300株,3年生苗木53790株,2年生苗木33309株,1年生苗木8491株。2.2020年繁育4年生苗木63000株,3年生苗木146300株,2年生苗木53790株,1年生苗木33309株。2020年-2022年涉案苗木预期繁育苗木只统计2020年苗木繁育情况。2021年和2022年不再重复统计。

原告屯某委托山西守正农业科技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育苗基地树莓苗木及育苗基地内机井、地埋管、水泥柱、电缆线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2023年3月31日,该公司做出原告育苗基地各类资产价格为4210074.2元,其中育苗基地资产毁损(包括水泥柱、机井、地埋管、电缆线)价格评估79284元;2020-2022年育苗基地苗木价格评估1235476.7元;截止2019年育苗基地苗木价格评估2895313.5元,并备注5年生与6年生苗木由于生长空间受限,苗木生长量达不到正常生长量。
本次评估按照4年生苗木价格进行的评估。

经原告屯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长治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案中所涉及原告的树莓苗木价值进行资产评估,后长治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退案申请书中记载其公司在对树莓苗木市场进行市场调查,全国树莓苗木市场中只有1-2年生的树莓苗价格,无本案中3-6年生树莓苗木的价格,导致3-6年评估工作无法进行。
一审法院在询问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双方均同意仅对1-2年的苗木进行询价鉴定,并均认可1年苗木数量8124株,2年苗木数量31872株,共计39996株。
后该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资产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15日的市场价值为43995元。

庭审中,原告对该公司所作的评估予以认可。被告认为该报告显示1年2年苗的价格均为1.1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格1倍。
关于3-6年的树苗价格,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定州市光宇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树莓价目表,该表显示树莓品种“海尔特兹”1年生树莓单价1.5元,2年生树莓单价3元,3年生树莓单价7元,4年生树莓单价12元,5年生树莓单价18元,6年生树莓单价26元。

庭审中,被告对山西农业大学果树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认为该研究所的法人证书上经营范围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三位出具鉴定意见书人员均没有鉴定资质,且系原告单方委托。
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通知山西农业大学果树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的人员王文平出庭作证,王文平系助理研究员,其专业为农业科研,王文平称鉴定树苗数量,其做的是取样调查,根据种苗种植的情况和树苗分裂情况得出的结论,现实中数量可能更大。煤矿采空区造成水资源破坏导致树苗死亡,全国有多起类似情况,塌陷导致水位降低。煤矿采煤区特别是塌陷区,对果树生长的影响是公认的事实,不需要被告所说的做地表水和地下水流失的鉴定。树莓以及苗木的生长情况是山西农业大学果树研究所的研究范围,树出现死亡也是研究范围,山西农业大学果树研究所证书上的果树栽培就涉及到种植苗木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山西农业大学果树研究所是科研单位,不是专门进行司法鉴定的,是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而做出的鉴定报告。

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通知山西守正农业科技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的人员张亮出庭作证,张亮专业是价格评估,其称数量是根据农业大学提交的报告作基础,价格是市场法、收益法、走访专业合作社、专家得出的结论。市场法和收益法询价途径是三家合作社和一家鉴定所,结合了专家咨询法。收益法的计算公式是预期收益价格减去未投入成本,这跟原告委托事项非常吻合。因考虑到苗木纵向空间有限,所以5年6年生苗木都是按照4年生苗木价格(9元/株)计算的。

庭审中,原告称,3-6年的生苗单价,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守正农业科技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定州市光宇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各年限苗木的价目表可以发现树莓苗木的单价与其生长年限存在正比例关系,苗木生长年限越长其单价越高,其市场总价值更高,5年生苗和6年生苗单价高于4年生苗单价,但为了更高效解决问题,我们认可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4年生苗单价即11.39元予以统一评估;关于树苗株数的确认,原告对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的苗木总数358726株予以认可。被告认为,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双方共同委托出具的评估报告,原告只捡对自己有利的4年苗木的价值认可,对其余价格不认可,根据原告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双方就应当尊重并认可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应按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更为合理。根据市场调研,3-6年的苗木不能卖苗,没有交易,不能按商品进行处理,其认为3-6年的苗木仅能以木材或者柴火的价格进行考虑,且市场上如果买到3-6年苗必然减少它的挂果期,所以3-6年价格只能低于1-2年价格。被告在本案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向一审法院提出补充鉴定申请书,理由系因长治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过程中书面提出:经市场调查全国树莓苗木市场中只有1-2年生的树莓价格,无本案3-6年生树莓苗木的价格,对3-6年生树莓无法询价,被告认为既然3-6年生树莓没有市场价格,应当按照用材林木价格进行认定,故申请对案涉土地范围内313885株树莓苗的用材林木价格进行补充鉴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被告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种植树苗的损失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2.原告的损失依据是什么。
关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案系因地下挖掘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因受被告山某S5-16工作面回采影响导致原告地面塌陷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在被告山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种植树苗的死亡与被告采掘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告山某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原告经济损失数额。
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固定基础资产79284元,本案庭审中双方均未对该笔款项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②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基地苗木损失2895313.5元,对其中1-2年苗木损失,长治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市场价值为43995元,该报告是在双方均认可1-2年苗木数量的基础上做出,原告对该报告认可,被告虽认为该报告显示1年2年苗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1倍,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市场具体价格,故一审法院对1-2年苗木损失43995元予以认可;
对其中3-6年苗木损失,因长治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没有进行评估,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按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的苗木总数358726株及4年生苗单价11.39元进行评估,因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生效期限已过,原告提供的定州市光宇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价目表基准日与本案事实有出入,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山西守正农业科技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显示的4年生苗木价格9元/株更切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故3-6年苗木损失为苗木总数358726株扣除双方确认的1-2年苗木数量39996株,剩余318730株×9元/每株为2868570元。
被告认为该期间苗木不能按商品进行处理,其认为仅能以木材或者柴火的价格进行考虑,并提出了补充鉴定申请,但这与双方共同委托的山西中审华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4年的苗木价值(11.39元/每株)的鉴定结论及原告委托山西守正农业科技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价格、定州市光宇苗木花卉农民专业合作社载明的价目表内容相互矛盾,一审法院对被告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③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预期苗木损失1235476.7元,山西守正农业科技价格评估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是计算了四年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煤矿采煤塌陷稳定期的情况,酌情支持3年预期损失计862148.5元。

④对长治市诚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产生的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山某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赔偿原告屯某3857997.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7元,由原告屯某承担1425元,被告山某承担1883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山某与屯某双方共同委托的华晋资产评估公司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明确载明“2019年6月,受山某S5-16工作面回采影响,岗头村树莓种植合作社地面出现塌陷,树莓大面积死亡。山某拟对岗头村树莓种植合作社受损资产进行评估,为下一步补偿作准备”,一审判决认为因山某工作面回采影响导致屯某产生重大经济损失,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屯某的损失系“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依法应承担因其高度危险作业导致屯某受损的赔偿责任。山某认为一审未查明煤矿采掘与树苗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中对3-6年树莓苗木损失金额的认定,一审系依据双方共同委托的华晋资产评估公司所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树莓苗木358726株的数量减去一审法院委托诚信公司鉴定时双方均认可的1-2年苗木数量共39996株的数量计算,得出3-6年树莓苗木共318730株。在此基础上,一审综合全案考虑,以守正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中的4年生苗木9元/株的价格来计算318730株3-6年树莓苗木的价格,共计2868570元,并无不妥。守正价格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价格评估报告中计算了四年的预期收入,一审考虑采煤塌陷稳定期的情况,酌情支持了3年预期损失,亦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山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63元,由上诉人山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斌
审 判 员  范 宁
审 判 员  杨利兵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薛晓燕
书 记 员  申媛芝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手机号13956104144、微信号xs992xl
13564648760 微信xs99zl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1层
邮编:200030 电子信箱:wangping@longanlaw.com
个人网站 王平律师 https://lawyer-wp.com/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植物新品种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起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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