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2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2
—– (2021)最高法知民终594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淮麦33”(品种权号CNA20120336.7)
一、判决书阅读
1、2013年9月16日,明天公司与淮阴农科所签订《“淮麦33(原名淮0882)”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淮阴农科所许可明天公司独占实施“淮麦33”,明天公司独占河南、安徽、江苏(淮安除外)市场的生产权和经营权,并全权代理打假维权,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授权书另行签发;独占实施的期限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至该品种权终止;品种权使用费万元 。
2、2015年3月24日,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证书编号为2014-2-1,审定编号为国审麦2014001,品种名称为“淮麦33”,申请者、育种者均为淮阴农科所。审定意见记载该品种适宜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省驻马店及以北地区、安徽省淮北地区、江苏省淮北地区、陕西省关中地区高中水肥地块早中茬种植。
2016年1月1日,农业部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名称为“淮麦33”,品种权号为CNA20120336.7 ,申请日为2012年4月18日。
3、2019年9月28日,明天公司在张运之门市部购买“金麦8号”麦种3袋,外包装显示的生产者为聚超公司。张运之门市部开具的入库单显示,数量为90斤,金额为180元。经明天公司自检,袋内灌装的实际为“淮麦33”麦种。
明天公司封存提交的2袋“金麦8号”麦种与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外包装袋显示的生产者均为聚超公司;包装袋上有二维码,扫描后的信息内容与公证书截图内容一致。
证明上述“金麦8号”包装内灌装的是“淮麦33”麦种,将第3袋未封存的“金麦8号”取样,送至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进行检测。2019年10月25日该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采用农业行业标准小麦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分子标记法(NY/T2470-2013)中的42个小麦SSR标记,对送检小麦样品“淮麦33、河南聚超金麦8号”进行DNA分析,结果显示:在测试的所有位点中,两者不存在位点差异,判定两者为“疑同品种”
2020年7月31日,明天公司以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至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出示1袋原审法院封存的种子样品(密封完好),并现场填写了种子检验委托单(一式两份);现场通过EMS寄送给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9号北京市农林科学院7号楼小麦检测中心410室 。
2020年8月17日,公证员在公证处现场收到顺丰邮件,内有发票1张、合格证书1张、种子检验委托单1张、资格证2张及《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1份。寄回的种子检验委托单显示:委托单位为明天公司;送检样品为本案封存的小麦样品、封存完好;标准(对照)样品信息为“淮麦33”,样品编号SB001189;检验类别为委托检验,检验项目为真实性,检验依据为《NY/T2859-2015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SSR分子标记检测普通小麦》;报告发送方式为邮寄;接样人  ;时间2020年8月3日,并盖有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印章。合格证书为北京小麦种子检测中心的《农作物质量检测机构合格证书》。《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为2020年8月14日作出,报告记载:对照样品为“淮麦33”,来源于国家标准样品库;待测样品为本案封存样品;结论为通过42对引物,采用毛细管电泳方法进行检测,与标准样品比较未能检测出位点差异。
4、明天公司持原审法院调查令至被诉侵权麦种二维码溯源平台服务提供者郑州市隆泽种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种网公司)进行调查。
5、“淮麦33”植物新品种权处于保护期内。品种权人淮阴农科所在“淮麦33”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内依法授权明天公司进行独占实施,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及其他权益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6、被诉“金麦8号”麦种中灌装的确为“淮麦33”麦种。
7、聚超公司系被诉“金麦8号”麦种的生产经营者,其在被诉侵权麦种包装袋中实际灌装“淮麦33”品种小麦,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假种子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明天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故对被诉侵权麦种包装系他人仿冒的意见,原审法院未予采信。
8、《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单元识别代码是指每一个最小销售单元种子区别于其他种子的唯一代码;单元识别代码可与原产品条形码代码一致,也可另外设计;农作物种子二维码应包括下列信息: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或进口商名称、单元识别代码、追溯网址四项信息,二维码信息内容不得缺失,所含内容应与标签标注内容一致。
9、法院认定之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淮麦33”独占实施许可权的平均年度许可使用费约68万元,以及麦种的销售具有季节性,为一年一季。 明天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侵权产品的购买、公证、鉴定及委派律师出庭诉讼,产生了实际的合理开支。
10、销售商应承担的侵权法律责任。明天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运之门市部在销售侵权麦种时,明知所销售的是“淮麦33”麦种;张运之门市部虽然未能证明侵权麦种的直接来源情况,但其陈述系他人送货上门、购买了1500斤,符合一定的交易惯例,且涉案侵权麦种的生产经营者已经明确为聚超公司,麦种的二维码信息中也有对应的物流信息。
11、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12、 赔偿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13、裁判观点 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14、后续其他参见案例 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聚超种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  (2021)苏0102执6356号  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 关键词 、要点回顾与对策探讨  最高法知民终594号
1、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及区域约定、维权权利
2、《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适宜种植区域及种植方式。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名称为“淮麦33”,品种权号为CNA20120336.7。
3、品种同一性鉴定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负责。
鉴定机构、鉴定方法、鉴定意见书《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报告》的质证与异议、复检程序;
4、保全证据公证
5、调查令的申请、使用与效果;
6、原告方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销售价格、包装袋数量、品种权许可费用标准;
7、具有合法有效期内的品种权;
8、认定方法:被诉“金麦8号”麦种中灌装的确为“淮麦33”麦种。
9、生产经营假种子的侵权行为
10、《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
11、侵权麦种包装系他人仿冒与否的认定标准;
12、损害数额:产品知名度、种植区域、品种年使用费用、维权成本等
13、销售商何种责任及责任的承担认定
14、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较为合理,从而使品种权人能够积极保护品种权。
15、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法院判决得以执行,从而实现维权成功。

相关案例内容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1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36号  嘉丰种业 石新828小麦
关键词 、要点回顾与对策探讨(部分)
3、品种同一性鉴定机构的合法有效鉴定意见书;
4、品种同一性鉴定标准及变化;
5、律师费用支出为维权的合理费用,会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6、灭活性要求与法院判决书的回应;
7、赔偿数额的标准与相关的司法解释
8、样品的取样与送检程序;参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9、样品备份的保管与封存;
10、证明品种同一性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
同理认定非同一性是假冒的条件。
11、司法解释与相关规则文件目录:
《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水稻品种真实性鉴定SNP标记法》
《玉米品种真实性鉴定SNP标记法》
《小麦品种真实性鉴定SNP标记法》
NYT 1433-2014 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 SSR标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条例》
《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业标准NY/T1432-2007《玉米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
农业行业标准NY/T 2475-2013《辣椒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分子标记法》
农业行业标准NY/T1433-2014《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分子标记法》
《梨品种鉴定 MNP标记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二维码编码规则》
《种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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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生物灭活案例 参见重庆首例植物新品种中柑所5号商品名为金秋砂糖桔侵权案, 两家侵权育苗公司分别被判令向合法育苗商赔偿,再行政罚款,公开销毁全部侵权苗木和结果母树 。在全体执法队员、育种人、育种单位、合法育苗商和全区育苗企业的共同见证下,全部侵权苗木都彻底粉碎,完成灭活处理 。
14、重新鉴定程序  参见登海先锋公司单方委托中农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存在对照样品“先玉335”无样品编号、未注明对照样品来源等问题,无法确认是否为审定品种的标准样品,检验结论存在明显疑点,重新鉴定具有必要性。同时,本案被诉侵权种子保存完好,具备鉴定条件,重新鉴定具有可操作性。故在二审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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