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人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仍实施销售该特定亲本组合的行为的,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

.销售杂交种授权品种特定亲本组合的侵权认定
参考案例:恒某种业公司诉内蒙古瑞某种业公司、翁牛特旗某种子门市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24-13-2-161-015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杂交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能够繁殖出与该杂交种相同特征、特性的植物体,通常是指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杂交生产而来的F1代,而不包括生产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特定亲本组合是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的前提和基础,在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纠纷中,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必定需要重复使用其特定亲本组合。被诉侵权人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仍实施销售该特定亲本组合的行为的,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336 二审新证据和新事实部分改判 名为“华瑞638”实为“利合328”的玉米种子 亲本来源 惩罚性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大量销售 专项审计报告 授权书

本案系因二审程序中被诉侵权人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新证据和新事实而改判,一审判决不构成错误裁判。

恒基公司上诉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但因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在二审程序中对此不予支持。

内蒙古瑞某种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名为“华瑞638”实为“利合328”的玉米种子,停止以销售“利合328”特定亲本组合的方式帮助生产“利合328”玉米种子的侵权行为

“利合328”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记载该品种已通过青海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甘肃省审定,亲本来源为NP01185×NP01154。拟证明涉案“利合328”为杂交玉米品种,亲本来源为NP01185×NP01154

综上,被诉侵权种子“华瑞638”与“利合328”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一审判决认定瑞某公司于2020年-2021年以“华瑞638”为名生产、销售“利合328”的繁殖材料,侵害“利合328”品种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品种权保护的繁殖材料应当具有繁殖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植物新品种的遗传特性包含在该品种的繁殖材料中,繁殖材料在形成新个体的过程中通过遗传信息传递了品种的特征、特性,使得繁殖产生的新个体表达了明显有别于在申请书提交之时已知的其他品种的特性,并且经过繁殖后其特征、特性未变。判断是否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审查该植物材料是否具有繁殖能力以及繁殖出的新个体能否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一致。杂交种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是能够繁殖出与该杂交种相同特征、特性的植物体,通常是指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杂交生产而来的F1代,而不包括生产该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利合328”是特定的亲本组合“NP01185”דNP01154”繁育而来的杂交种授权品种,其繁殖材料是指与“利合328”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的植物体,而不是指用于生产“利合328”的“NP01185”和“NP01154”的特定亲本组合本身。2.特定亲本组合是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的前提和基础,在侵害杂交种品种权的纠纷中,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必定需要重复使用其特定亲本组合。被诉侵权人明知特定亲本组合系用于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仍实施销售该特定亲本组合的行为,属于积极追求生产杂交种授权品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害杂交种品种权行为的,应当与生产该杂交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瑞某公司存在生产“利合328”杂交种的侵权行为,结合其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还存在销售“利合328”特定亲本组合的事实,可以认定瑞某公司在一审判决前,长期生产“利合328”以及“利合328”的亲本。一审判决作出后,瑞某公司还存在明知其销售的特定亲本组合是用于生产“利合328”杂交种的情况下,积极以“利合328”的特定亲本组合比例进行销售,为他人生产“利合328”杂交种的侵权行为提供必要的育种材料,其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对“利合328”品种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能够作为杂交种的亲本往往凝结了育种者在选择育种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品种权人可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亲本申请品种权保护,也可以仅对组配后的杂交种申请品种权保护。“利合328”及其亲本“NP01185”“NP01154”均已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如上所述,在实施生产“利合328”繁殖材料的过程中,需要重复使用该杂交种的亲本“NP01185”“NP01154”。瑞某公司生产“利合328”的侵权行为同时也侵害了“NP01185”“NP01154”的品种权。针对杂交种授权品种“利合328”而言,瑞某公司在本案的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一审判决作出前的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一审判决作出后帮助生产“利合328”繁殖材料的间接侵权行为。在亲本“NP01185”“NP01154”以及杂交种“利合328”均属于授权植物新品种的情况下,恒基公司据以提起本案侵权之诉的品种权系杂交种“利合328”植物新品种权,本案的审理基础为“利合328”的侵权法律关系,故围绕是否存在侵害“利合328”品种权的行为予以审理。即便“NP01185”“NP01154”的品种权人可针对直接侵害“NP01185”“NP01154”的行为另行起诉,由于该直接侵权行为在本案中已经作为对“利合328”品种权的帮助侵权行为予以处理,故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避免重复赔偿。
综上,瑞某公司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大量销售“利合328”的特定亲本组合的繁殖材料,该行为属于以销售杂交种的特定亲本组合的方式帮助他人生产该杂交种的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利合328”植物新品种权,该行为应当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予以考量。恒基公司关于瑞某公司持续侵权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恒基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瑞某公司在2022年和2023年期间存在销售“利合328”特定亲本组合的行为。恒基公司主张瑞某公司在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大量销售“利合328”的亲本组合“NP01185”דNP01154”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恒基公司委托甘肃恒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针对恒基公司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利合328”作出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利合328”的品种许可费4656747.86元,净利润值24619857.49元,单位利润值10.56元/kg。

关于“利合328”及其亲本的有关事实
“利合328”系杂交玉米品种,2018年-2019年先后通过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审定证书均记载其品种来源为“NP01185”דNP01154”。
“利合328”“NP01185”“NP01154”均已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均为利马格兰欧洲。其中,“利合328”的品种权号为CNA20151170.1,培育人为黎亮、杨光、杨大燕;“NP01185”的品种权号为CNA20151165.8,培育人为奥利维耶·威蒙,申请日为2015年8月28日,授权日为2019年1月31日;“NP01154”的品种权号为CNA20150107.1,培育人为阿兰·拉宫贝,申请日为2015年1月22日,授权日为2018年1月2日。

2022年3月16日,利马格兰欧洲出具《授权书》,称鉴于授权人利马格兰欧洲是授权书所附玉米植物新品种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唯一所有人,被授权人恒基公司是授权人的关联公司,且是授权人的玉米品种在中国境内独家推广方、生产方和经营方,授权恒基公司对于包括“利合328”在内的玉米品种,对于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授权日期截至202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36号

You may also like...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