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裕丰303 中科玉505 玉米杂交种 一诉改判 损害事实的认定 赔偿标准的改变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裕丰303 中科玉505 玉米杂交种 一诉改判 损害事实的认定 赔偿标准的改变 种子法 种子繁育的备案 侵权事实 主动承认侵权行为及实际繁育地块的面积。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现及确认的过程。根据联创公司陈述,其发现存在非法繁育“裕丰303”及“中科玉505”玉米杂交种行为后,向执法机关投诉举报,吴鹏寿、董辉文、付振荣分别到达现场并主动承认侵权行为及实际繁育地块的面积。

侵权种子已经灭活、无法作为繁殖材料流入市场的实际情况,董辉文的侵权行为并未对联创公司造成损害结果,故对联创公司主张董辉文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联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等相关维权费用已实际发生,该费用应由侵权人董辉文承担。

农业执法部门根据举报,对涉案地块上涉嫌繁育涉案种子进行了查处,并确定董辉文为涉案地块的负责人,联创公司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主体为董辉文未提出异议,并以董辉文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中联创公司提交玉米种子转商协议、承诺书作为董辉文侵权的证据,原审法院调取了武威市农业农村局对涉案地块的现场检查笔录,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原审中董辉文对其侵权事实亦无异议。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的侵权事实清楚,无需另外调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且,根据联创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备案的法律依据,对于种子繁育的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联创公司如怀疑在董辉文之外还存在其他侵权主体,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等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而非必须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其他可能存在的侵权线索。因此,在联创公司并无初步证据证实本案还存在其他侵权主体的情况下,申请原审法院调取的涉案地块备案信息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并无关联,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联创公司基于对育种获利情况的估算,主张按照侵权育种面积以每亩1500元进行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杂交玉米种的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适当考虑被诉侵权种子已全部做灭活处理,其损害后果轻于实际流入市场的损害后果的因素,按照每亩1000元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董辉文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06号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付振荣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联创种业有限公司吴鹏寿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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