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88 苏翠1号梨苗 品种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 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公证证据保全 铲除毁灭侵权种苗 维权合理开支费用 维权系列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88 苏翠1号梨苗 品种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 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公证证据保全 铲除毁灭侵权种苗 维权合理开支费用 维权系列
委托公证机构完成了相关证据的保全
在上述苗木基地摘取的叶子被送到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鉴定,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出具《梨YC2020922-4品种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待测样品YC2020922-4与对照样品“苏翠1号”比较点位总数6627,差异位点数目3,遗传相似度99.95%,构成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施行)第二条规定,龙琳合作社未经丰达公司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与“苏翠1号”新品种构成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梨属树苗,其行为侵犯了丰达公司对“苏翠1号”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丰达公司要求龙琳合作社铲除毁灭侵权种苗,因该诉讼请求属于停止侵权的执行内容,原审法院不再予以判决。
2017年5月1日,“苏翠1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自授予之日起20年,品种权号为CNA20121041.1,品种权人为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种类为梨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施行)第一条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注 原告公司维权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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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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