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甜菜地 苯嗪草酮 氟胺磺隆 甜菜安宁 稳耕 二氯吡啶酸 保全证据公证 质保期 农药在购买时已过期构成欺诈 律师代理费 错打农药款 字迹鉴定 臻冠达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甜菜地 苯嗪草酮 氟胺磺隆 甜菜安宁 稳耕 二氯吡啶酸 保全证据公证 质保期 农药在购买时已过期构成欺诈 律师代理费 错打农药款 字迹鉴定 臻冠达
农药系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作为一家专业从事销售农药的西北诚丰公司,对农户购买农药后如何进行正确配比和具体使用,应当负有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上诉人西北诚丰公司在出售涉及本案的部分农药时,其中上诉人苗凤、田玲等提供的证据在客观上已证实购买的氟胺磺隆农药在购买时已过期,一审已经查明该事实。且苗凤、田玲等当事人在一审中也陈述曾告诉过西北诚丰公司技术员该农药已过保质期,但公司技术人员告知可以继续使用。即使苗凤、田玲等土地承包户知道农药已过期,但是否对农作物构成显著危害,其并不知晓。且本案西北诚丰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喷洒过期农药与导致甜菜苗枯萎、减产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国家法律及相关法规也是明令禁止销售过期的涉及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更何况与农业生产更紧密联系的农药,不仅影响农作物种植的收益,而且劣质农药会对环境造成更严重危害。做为专业从事农业销售的西北诚丰公司,对明知的过期农药进行销售,对可能造成的危害性更应明知。即使苗凤、田玲等上诉人对购买的农药已知过期,但基于农药使用涉及专业性强及对西北丰诚公司的信任,并不知晓是否会对农作物产生影响。因此,本案西北诚丰公司理应对苗凤、田玲等当事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六十二条规定,虽然购买生产资料不属于生活消费属生产经营消费,但体现了国家法律对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导致欺诈的一种特殊保护。本案既属于该情形,作为销售方的西北诚丰公司,理应按照苗凤、田玲等上诉人主张,以过期农药销售价格的三倍增加损失赔偿。苗凤、田玲等当事人在一审中已提供证据证明,涉及过期农药当时购买时花费18,000元,因此,增加的损失赔偿为18,000元×3倍即54,000元;因本案导致的相应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已认定并一并予以赔偿,苗凤、田玲等当事人对购买过期农药所花费的18,000元主张在增加的赔偿额中也应予以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苗凤、田玲上诉主张增加的损失赔偿额72,0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其主张的三倍销售价格5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对苗凤、田玲等主张的增加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改判。故对上诉人苗凤、田玲主张增加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部分采纳。
申请对此两份赔偿清单进行字迹鉴定
通过《除草剂原理与应用原色图鉴》《农药大典》载明苯嗪草酮作为甜菜田的除草剂,不仅可以用在土壤处理,甜菜萌芽后杂草1-2叶期和4叶期杂草徒长时,仍可按照推荐剂量进行处理,其技术人员指导无误,是农户在第一次打封闭药时自行配药用量错误,因此不应承担苗凤、田玲等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西北诚丰公司对其销售的氟胺磺隆过期不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氟胺磺隆已过期的事实;其提供的《除草剂原理与应用原色图鉴》《农药大典》系教科书类书籍,苗凤、田玲等提供的农药标签系西北诚丰公司出售农药的具体标签标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应以农药自身标签标注为准
2019年5月14日,田玲、苗凤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公证处申请对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技术专家现场勘验、勘察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9年7月10日出具(2019)新和硕证字第955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巴泰、公证人员席雪莲会同申请人田玲、苗凤于2019年5月14日,一同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新塔热乡以东、青鹤农场A区A2、B1、B9条田、D区D1、D2、D3、D4、D5条田,26团团部以东11连8支A8-4、A8-5、A8-6条田,曲惠乡26团团部以南9连3-12条田对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技术专家勘验、勘察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记录并进行了拍照。苗凤、田玲等人支付此次公证费用2,000元。
2019年5月21日,苗凤、田玲等人将甜菜田受害情况反映至第二师农业技术推广站,该站由薛新福站长一行二人对冠农公司青鹤农场受害甜菜用药情况进行调研,并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关于冠农公司青鹤农场受害甜菜用药情况调研报告》,内容为:一、受害甜菜用药情况:据了解受害的甜菜地均使用了以下农药:甜菜安宁(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禾魁烯草酮(上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垦星氟胺磺隆(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生产)、菜丰苯嗪草酮(江苏省农用激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生产)。使用方法:一是芽前土壤处理剂使用菜丰苯嗪草酮200克/亩+垦星氟胺磺隆3克/亩。二是苗期叶面喷施甜菜安宁180毫升/亩+禾魁烯草酮100毫升/亩+菜丰苯嗪草酮100克/亩防除杂草。二、受害甜菜用药存在的问题:通过实地了解受害的甜菜地、库房的剩余农药及田间用药记录和农药库管的介绍,造成甜菜受害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存在使用过期农药的情况。在种植户库房中发现垦星氟胺磺隆生产日期为2017年2月25日,保质期2年,据种植户介绍今年2月25日之后使用了该批次的垦星氟胺磺隆,存在使用过期农药的情况。2.存在用药使用方法不当的情况。菜丰苯嗪草酮标签标识为土壤芽前处理剂,据种植户介绍受害甜菜在苗前叶面喷施了菜丰苯嗪草酮100克/亩。禾魁烯草酮标签使用作物为春大豆和油菜,没有甜菜,在苗期防除杂草时,受害甜菜使用了该药。
苯嗪草酮的使用技术要求:甜菜播后苗前,兑水土壤喷雾;氟胺磺隆的使用技术要求:在甜菜出苗后3-5叶,禾本科杂草2-5叶期,阔叶杂草株高3-5cm,兑水喷雾。此两种农药均具有特殊使用技术要求,西北诚丰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对农药使用者提供售后技术服务。
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发布的《农药经营行为规范》中3.3.3.4条规定:农药经营人员推荐农药不得有以下行为:(1)推荐使用禁用农药;(2)超范围推荐限制使用农药;(3)推荐过期农药;(4)其他误导使用者的行为。3.3.5.3条规定:对所推荐的农药使用技术要求高、易产生药害的,如对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敏感性差异大的、对农作物前期用药或后期用药等有特别要求的,农药经营人员应当重点提醒,详细指导。3.4.4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根据其需求,提供统一用药服务。3.4.7条规定: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后出现药害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进行现场调查,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药使用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把损失降到最低。结合上述规定可见,农药经营者对销售的农药应在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农药购买者和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
承包的3000余亩甜菜地打除草剂进行配药
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必须在2019年2月25日之前付清货款,否则除承担月息2%外,同时承担本金总额20%的违约金,逾期还款造成诉讼,买受人承担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索款车费、差旅费等费用
造成直接损失:需重新播种亩损失170元(种子费125元,播种费30元,人工费15元),475亩地损失价值为80,750元(170元/亩×475亩);人工补种的亩损失150元(种子费100元,人工费50元),781亩地损失价值为117,150元(150元/亩×781亩),购买解药费1,300元,打药机力费1,400元(7元/亩×100亩×2次),喷施解药损失2,700元(1,300元+1,400元),为减轻损失需要对781亩缺苗受损的甜菜地进行叶面喷施解药两次。造成的直接损失合计为200,600元(80,750元+117,150元+2,700元)。由于药害造成甜菜生长不正常,生育期延后导致减产的损失,待甜菜收获时进行田间测产并计算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北诚丰公司申请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本院依法通知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人王爱春出庭接受质询称,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等级的具有相关农业技术鉴定资质的机构,其鉴定依据为田间受害农作物的表现,销售给农民的农药的说明书、农户的陈述、喷打药物的人员陈述、现场勘验、勘察等,鉴定意见中的干枯死亡无苗面积475亩中大部分为干枯死亡的;案涉药害系第二次除草剂所致。
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臻冠达公司是由于其相关鉴定业务为农业类,不属于“四大类”司法鉴定范围被自治区司法厅注销《司法鉴定许可证》。臻冠达公司系对甜菜苗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未超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领域范围,臻冠达公司亦名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公告》的名册中,公司备案情况为农业类(天气、农田、种子、土壤、质量)。故,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臻冠达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阅读与理解
1、合同条款的设定与完善2、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3、律师费用写入违约责任;4、销售商的技术指导;
5、法律规定内容 ;6、农药标签与使用方法说明;
7、农业农村局介入 8、证据公证;
9 、欺诈与三倍赔偿 10、二审部分改判
11、《除草剂原理与应用原色图鉴》《农药大典》
12、诉讼主体有删除。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民终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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