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责任纠纷 种植的水稻因废水污染造成的损失 损失评估的解决办法 原告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等
损失评估的解决办法 水污染责任纠纷 种植的水稻因废水污染造成的损失 原告的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等
起诉状 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瑞达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排放至该公司东侧的水渠,使水源被污染。骆霞珠使用了被污染的水进行灌溉致水稻秧苗全部死亡,骆霞珠种植的水稻秧苗死亡与瑞达公司排放污水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盐城市大丰区环境监测站,对瑞达公司废水排放情况及附近纳污河流水质进行监测。盐城市大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16)环监(纠)字第(16115)号监测报告结论为:瑞达公司东侧排口排放废水监测项目中总磷监测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值0.04倍。
2016年8月25日,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司法分局、大丰港海晶工业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水稻损失赔偿调解意见书》载明:“……经港区司法分局、环保分局和海晶工业区等部门联合调查,该排水沟中的水系该公司正常排放的生产废水,未执行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污水处置和达标排放,是造成骆霞珠水稻秧苗死亡的直接原因;大丰港建材城有限公司将未开发的商业用地发包给骆霞珠种植水稻是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加之该土地是海边滩涂高盐碱地,不适合种植水稻等农作物,大丰港建材城有限公司和骆霞珠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损失评估问题 鉴定机构 由于该案无原始现场,没有可供损失评估的比对材料(案外人员种植水稻且未受瑞达公司废水影响的对照田块);鉴于骆霞珠拒绝对瑞达公司排出的废水与水稻死亡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只要求对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机构无法通过土壤和灌溉水含盐量测定判定骆霞珠农田种植水稻的适宜性和对照农田的差异性,属于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充分,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和技术规程,不予受理该项委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前引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以下构成要件:污染行为、损害事实、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而言,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并不排除原告在因果关系上的基本举证义务,原告对损害后果与污染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原告需证明:被告有排放污染物的事实,原告受到损害,原告损害与被告排放污染物之间具有关联性。原告在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被告证明其排放污染物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骆霞珠认为造成水稻死亡的原因系其取自中心河用于灌溉水稻的水被瑞达公司排放废水污染所致,骆霞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瑞达公司排放了污染物、骆霞珠种植的水稻死亡、瑞达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与骆霞珠种植的水稻死亡之间具有关联性。骆霞珠提供的盐城市大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2016)环监(纠)字第(16115)号监测报告虽然提出瑞达公司东侧排口排放废水监测项目中总磷监测值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值0.04倍,但该监测报告并没有分析上述监测值超标会造成什么后果并因该后果会引起水稻死亡,亦无证据表明案涉水稻死亡系总磷超标所致。
江苏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司法分局、大丰港海晶工业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水稻损失赔偿调解意见书》认为骆霞珠种植的水稻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瑞达公司排放的生产废水未执行环保部门要求进行污水处置和达标排放所致,该调解意见书并非有权部门的认定意见,且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作为认定骆霞珠种植的水稻死亡与瑞达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与之间具有关联性的依据。本案骆霞珠除能证明水稻死亡事实外,在水稻死亡原因、瑞达公司是否有排污行为、导致水稻死亡的具体因素与瑞达公司污染物之间的关联性等问题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骆霞珠主张瑞达公司排污造成其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其要求瑞达公司承担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阅读与理解
1、损失评估未能完成是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
2、损失评估的解决办法主要有:法院酌定、物价部门评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统计年报、前三年销售产量与收入等等
3、举证责任问题:
4、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5、此案较早,注意时间与法律的关联性。
6、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手机号13956104144、微信号xs992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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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7003骆霞珠与江苏瑞达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案 号 (2016)苏0981民初7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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