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法律解析与实务要点

以下关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的法律解析与实务要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供参考:

一、法律定义与依据
《刑法》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构成此罪。

二、核心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个体经营者、企业直接责任人)或单位(公司、企业等)。
–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主观方面
– 故意犯罪:明知是伪劣产品仍生产或销售,通常具有牟利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客观行为(4类情形)
| 行为类型 | 具体含义 |
|——————–|—————————————————————————–|
| 掺杂、掺假 | 在产品中混入杂质或异物,降低质量(如大米掺沙石)。 |
| 以假充真 | 用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性能的产品(如合成宝石冒充天然钻石)。 |
| 以次充好 | 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如普通白酒冒充茅台)。 |
|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 | 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安全指标不达标的电器)。 |

4. 立案标准
– 销售金额≥5万元(累计计算,含已售出+未售出货值);
– 未销售货值≥15万元(未遂仍可定罪);
– 销售金额不满5万,但已销售金额×3 + 未销售货值≥15万元。

三、罪与非罪的界限
| 情形 | 法律后果 |
|————————-|———————————-|
| 销售金额<5万元 | 不构成犯罪,可行政处罚(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没收产品)。 |
| 伪劣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 可能同时触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等,从一重罪处罚。 |

四、量刑档次(按销售金额划分)
| 销售金额 | 刑期 | 罚金 |
|———————|———————|————————|
| 5万~20万元 | 2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 并处50%~200%罚金 |
| 20万~50万元 | 2~7年有期 | 并处50%~200%罚金 |
| 50万~200万元 | 7年以上有期 | 并处50%~200%罚金 |
| ≥200万元 | 15年有期或无期 | 并处50%~200%罚金或没收财产 |

> 💡 提示:
> – “销售金额”包括实际获利+产品成本;
> – 多次行为未经处理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 – 若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如假冒注册商标),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五、常见实务问题
1. “伪劣产品”的认定
– 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标准)。
– 典型示例:过期食品重新包装销售、未经3C认证的儿童玩具、伪造检验合格证的建材等。

2. 单位犯罪的责任人范围
– 包括:实际控制人、生产主管、采购负责人、销售总监等对伪劣产品有决策、管理职责的人员。

3.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
– 销售伪劣医用器材/药品/食品等特殊产品,优先适用《刑法》第141-144条(刑罚更重);
– 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伪劣产品,平台明知不制止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六、辩护要点指引
– 主观故意存疑:证明行为人不知是伪劣产品(如供货商欺诈、检测报告造假);
– 金额计算争议:剔除合法产品部分、核实未销售货值定价依据;
– 证据链缺陷:鉴定程序违法(如取样不规范)、货证不一致(扣押清单与实际不符)。

注:法律适用存在地域差异,具体案件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涉及刑事风险的,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审计货物台账、沟通认罪认罚等策略争取最优结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依法适用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024-02-1-067-002
酒泉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认定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证据不足的,可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损失 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告单位甘肃省酒泉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某公司将其未按照杂交种子相关要求自行繁育
的辣椒种子及从他人处收购的辣椒籽进行加工、包装后,以“豫椒王”品种向
酒泉市肃州区种子管理站申请生产经营备案,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申请成功。
2018年12月,某公司将“豫椒王”辣椒种子销售给甘肃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3500罐,销售金额共计245万元。甘肃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中1626罐“豫椒
王”辣椒种子委托酒泉市肃州区农户种植。2019年7月,农户种植该辣椒种子后
出现大量杂株,辣椒产量和质量均受到严重影响。经鉴定,该辣椒种子的纯度
为63.4%,远低于国家标准95%和罐体标注96%的纯度,认定为劣种子。经测产
,该辣椒平均亩产1783.2公斤,其中形成商品价值的辣椒1382.2公斤,远低于
罐体标识的亩产3000公斤至4000公斤。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0)甘0902刑初
160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
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三
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上诉。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
6月29日以(2021)甘09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作为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熟
悉培育杂交种的技术及方法,但其在培育“豫椒王”种子时未科学育种,品种
选育不符合杂交种的相关要求,且将从他处收购的辣椒籽直接作为种子使用
,随意性大。未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纯度等测试,未按照甘肃
省的相关规定对辣椒种子申请登记,即以新品种进行生产、销售、推广,导致
“豫椒王”种子在田间表现出杂株较多,产量远低于某公司宣传的3500公斤和
罐体标识的3000公斤至4000公斤,造成种植户严重经济损失。经田间鉴定,该
“豫椒王”辣椒种子的纯度为63.4%,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和罐体标识,系劣种
子。但本案中因存在农户移栽时间晚、种植密度大,以及天气影响等因素,难
以对农户生产遭受损失情况作出认定,故难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
劣种子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本案销售金额达245万元,故可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
品罪处理。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需要满足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条件。实践中
,因受制于农时、土壤、天气和种植水平等复杂因素,部分案件难以对使生产
遭受损失的情况作出认定,故难以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
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种子,不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可依法适用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7条、第149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
一审: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9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

(2021年3月23日)
二审: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9刑终84号刑事裁定
(2021年6月29日)

证据指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事办案实务 2021-07-25 09:50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解读与实务要点分析
https://zhuanlan.zhihu.com/p/1899824699275469461
金博大刑辩​
已认证机构号
可能包含 AI 创作内容
一、背景引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部分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从“毒奶粉”到“假疫苗”,从伪劣建材到山寨电子产品,伪劣产品问题屡禁不止。据统计,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2万余件,涉案金额超百亿元。此类行为不仅威胁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动摇市场诚信根基。在此背景下,《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为打击此类犯罪的核心法律依据。本文将从法律定义、实务要点等角度展开分析。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刑法》第140条,本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核心特征:

·行为类型:包括生产与销售两个环节,单独或共同实施均可能构罪;

·金额门槛:销售金额5万元为刑事立案起点;

·刑罚阶梯:根据销售金额分为四档刑期,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本罪的成立需满足四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双重法益,即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行为表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冒充合格产品;

结果标准:销售金额达5万元,或货值金额达15万元(未遂情形);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直接故意,即明知产品伪劣仍生产或销售。

实务难点:如何认定“明知”?司法实践中常结合进货渠道、价格异常、质检报告缺失等综合判断。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1.与生产、销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本罪对象为一般产品,后两罪对象为特殊商品(药品、食品),法益侧重公共安全;

构成竞合时,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优先适用特殊罪名。

2.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

假冒商标罪侧重知识产权保护,若产品本身质量合格,仅冒用品牌,则不构成本罪;

若同时存在伪劣与假冒行为,可能数罪并罚。

五、量刑标准与司法实务

量刑阶梯(据《刑法》及司法解释):

5万≤金额<20万: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单处罚金;

20万≤金额<50万:2-7年徒刑,并处罚金;

50万≤金额<200万:7年以上徒刑,并处罚金;

金额≥200万:15年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实务争议点:

1.金额计算:以实际销售金额为准,未售出部分按货值金额折算;

2.产品鉴定:需由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按个人犯罪追责。

六、典型案例分析

云南省大理市王**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罪

云南省大理市王某于2016年至2022年8月间,与其弟通过掺杂掺假原料、使用假冒品牌包装袋生产伪劣化肥,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销售,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王某被指控协助经营网店、担任客服,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依据《刑法》第140条,其行为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朱秀峰、王少博在审查批捕阶段介入,提出关键辩护意见:

一是客观证据不足,网店注册主体及资金流向均指向其弟,王某“参与经营”缺乏聊天记录、分工证据支持;二是主观故意存疑,王某辩称仅负责客服,未参与制假环节,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产品伪劣。

律师通过紧急会见、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强调证据链条断裂及人道主义因素(初犯、家庭困难),最终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王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凸显对“边缘参与人员”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证明难度,律师抓住批捕阶段黄金救援期,精准打击证据漏洞是成功关键。

七、风险防范与维权建议

对企业:

1.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

2.定期抽检产品,留存完整质检记录;

3.避免参与“贴牌代工”中的灰色产业链。

对消费者:

1.保留购物凭证、商品实物等证据;

2.遇疑似伪劣产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委托第三方检测;

3.通过民事诉讼主张退一赔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八、结语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防线,但其适用需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营商环境。企业应坚守质量底线,消费者需提升维权意识,司法机关则须精准把握法律界限,共同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生态。

发布于 2025-04-27 13:58・河南

You may also like...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