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甜菜地受害 诉前单方委托 法院主动调查 改判损失金额 案涉作物当地近三年甜菜种植产量 扣除原告相应成本 保险理赔款 臻冠达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甜菜地受害 诉前单方委托 法院主动调查 改判损失金额 案涉作物当地近三年甜菜种植产量 扣除原告相应成本 保险理赔款 臻冠达
玉米地用药 烟嘧·莠去津”、“硝磺草酮”、“24D异辛酯”除草剂
鉴定报告虽系原告诉前单方委托,但是在被告配合下,鉴定人员详细询问了基本事实之后,按照程序和鉴定要求依职权所做的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过程合乎常理,且经本院释明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属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提供的《农作物污染司法鉴定调查技术规范》中,虽具体罗列了各项调查的方式方法,但受害原因初步分析中亦提到:结合基本情况调查、农作物受害症状调查和田间管理调查,判断受害症状是否属于种子质量、病害、虫害、肥害、药害、气象灾害或其它田间管理不当所致。若是上述因素所致,调查即可终止。若受害症状与上述原因无关,或不完全由上述原因所致,则应随即转入污染源与污染物调查。若不完全由上述原因所致,对上述原因在农作物受害中所起作用(主要、次要、加速)和比重做出初步判断。本案2021年5月27日被告种植玉米地喷施了“烟嘧·莠去津”、“硝磺草酮”、“24D异辛酯”除草剂,28日原告种植的甜菜地即出现了甜菜叶片退绿发黄、白心、小苗死亡的现象,符合药害的表象,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作出判断,亦符合上述技术规范的要求。案涉原告种植土地甜菜受到的药害是对照被告种植玉米地,由近到远减弱的一个过程,甜菜苗所呈现的药害表现也是不一样的,最终受到的损害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故鉴定机构综合考量危害程度按55%计算,合情合理。案涉原告种植土地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一六四团八连,该鉴定机构采用第九师前三年甜菜平均产值为基数计算损失,亦合情合理。2021年原告与新疆绿翔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甜菜种植与收购合同(个人)》,约定甜菜的收购价格是537元/吨,鉴定机构在计算原告受损情况时,以此为单价,亦合乎情理。
且经本院释明,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或鉴定人出庭作证,属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臻冠达公司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尚在有效期内,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官网以及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可以查询到臻冠达公司仍在鉴定机构名录中并参与司法鉴定活动。
对于程江提出鉴定机构营业及检测范围并不包含农药药害鉴定的问题,臻冠达公司以农业鉴定业务为主,经营范围包括对植物检验服务,本案甜菜苗遭受损害,甜菜苗属农作物,亦属植物,臻冠达公司就植物受害提供检验鉴定服务并未超出经营范围。另程江提出鉴定过程中程序违法的问题,鉴定机构受杨志豪委托,经程江配合,并向双方询问受损事实,根据现场数据得出鉴定结论,一审法院认定鉴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案涉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但其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定案依据,需参考本案其他因素。经审查,2022年2月11日程江向本院申请调取案涉作物当地近三年甜菜种植产量,经本院依职权调取了164团近三年甜菜产量数据,2021年164团甜菜亩产量为5.350吨/亩,且根据程江的上诉状陈述及杨志豪的自认,2021年与受损甜菜相邻种植的58亩甜菜地以每吨54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了140000元,计算出该58亩地总产259.26吨,亩产为4.470吨/亩,双方都认可受损土地亩数为20亩,本案鉴定报告按照64.7亩受损面积和平均产量5.785吨/亩计算出损失与事实存在误差,上诉人程江主张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本案结合164团近三年甜菜产量数据及杨志豪受损甜菜面积,本案甜菜受损具体数额为:5.350吨/亩×20亩×540元/吨=57780元。
关于被告提出应当扣除原告相应成本的意见,本院认为,众所周知,农户在种植土地前对土地进行的犁、耙和后续播种,及田间管理过程中的施肥、浇水,原则上是一块地整体进行的,是不会分割土地进行的,且也不利于节约成本,即便是出现本案药害问题后,若要求原告将受害甜菜和未受害甜菜分开管理,有扩大成本的嫌疑,亦不利于田间管理,且受害甜菜和未受害甜菜也是没有办法完全区分开来的,因为药害是一个从近到远致害的过程,案涉原告种植土地基本成本在药害发生前已经产生,发生本案药害事宜后,原告的田间管理成本亦无法区分,且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原告案涉土地后续成本是多少,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在种植甜菜受害药害后,放弃田间管理扩大损失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对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程江主张杨志豪获得保险理赔款应折抵本案甜菜损失的问题,本案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与保险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杨志豪以其种植的甜菜苗受病害为由获得理赔款,而本案因人为原因造成甜菜苗受损,虽获得双重救济,但所救济的原因不同,不能适用填平规则。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手机号13956104144、微信号xs992zl
13564648760 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兵09民终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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