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种植制种瓜 多种农药混合使用,易产生不良反应 因果关系 农药经营者科学推荐农药 原告自担4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种植制种瓜 多种农药混合使用,易产生不良反应 因果关系 农药经营者科学推荐农药 原告自担40%
嘉靓(苯甲吡唑酯)、枯木逢春(甲霜噁霉灵),逸夫(阿维乙螨唑)、优若派
农艺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根据甲霜.噁霉灵外包装标签载明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防治对象:苗期立枯病,作物黄瓜,用药量(制剂量/亩)1.5-2克/立方米,水稻,用药量(制剂量/亩)1.5-1.8克/立方米。
被告科昌农资店认为该农药属于常规用药,可用于制种瓜,向原告推荐使用该农药1瓶(500克)用于10亩地,但该使用剂量已明显超过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
庭审中查明原告多次在被告处购买农药,被告科昌农资店知晓原告购买的农药用于制种瓜地,其未正确向原告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及使用方法,推荐四种农药并混合使用的注意事项,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多种农药混合使用,易产生不良反应。甲霜.噁霉灵药剂中的“噁霉灵”含量,检出值1.7mg/kg。故原告地块使用被告科昌农资店出售农药发生药害的结果与被告科昌农资店未明确告知原告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该损失承担60%即20966.4元的责任。
对于被告科昌农资店辩称,之前向农户推荐使用过涉案四种农药,但其未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不能证明推荐给农户使用农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与其推荐给原告使用一致,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原告作为农药使用者,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原告作为多年从事制种瓜的专业人员,在地块上使用农药应具有相应的经验,然而,原告未正常按农药的使用说明、使用剂量正确施药,而是草率听从被告科昌农资店店主的指导进行施药,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本院认定原告对其损失承担40%即13977.6元的责任
西瓜预约繁殖合同 按合同约定要求打药,药品甲方统一采购,一次性发到乙方手中并保证使用完(不再退回)…公司统一订购药物杀菌剂,杀虫剂及其他杀菌剂乙方自行采购使用,做到田间无虫害无病害
向原告推荐治白粉病的嘉靓(苯甲吡唑酯)、枯木逢春(甲霜噁霉灵),逸夫(阿维乙螨唑)、优若派,并告知其可混合后打药。后由被告书写欠条,载明:欠嘉靓30袋60元/袋、枯腐逢春30瓶100元/瓶、优若派10瓶25元/瓶、阿维乙螨唑3瓶150元/瓶
原告委托无人机打药操作人员
2022年6月23日,原告与李梅等人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63亩制种西瓜地出现植株萎蔫甚至干枯等异常症状是否与6月20日喷施的农药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有:动物检疫服务、植物检验服务、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业务,同时其具有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登记证,该证资质范围中包括:民事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委托的价格评估、植物检验服务、植保服务、其他农业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相关服务,且司法部对于法医类、声像类、物证资料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类需要司法鉴定资质外,其他类无司法鉴定资质的行政许可强制要求,且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入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对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名册。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技术鉴定意见,本院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涉案地块受损系药害所致;
杨俊峰持有农业部颁发的农艺师任职资格证书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兵11民终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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