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经营者的推荐义务与责任 打瓜 神行者(灭草松、精喹禾灵、助剂三种混用)除草剂 职务行为 一审判决农户自行承担40% 二审改判农户无责任 诉讼请求全部支持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经营者的推荐义务与责任 打瓜 神行者(灭草松、精喹禾灵、助剂三种混用)除草剂 职务行为 一审判决农户自行承担40% 二审改判农户无责任 诉讼请求全部支持

注销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审法院认为何祥忠第一年接触该产品以300亩做实验面积过大,让其承担40%的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纠正。田园慧丰公司和丁锋并未出示证据证明何祥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何祥忠不应承担责任

何祥忠作为农药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对农药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何祥忠与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何祥忠对农药损害自行承担40%的责任。

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已注销,根据以上规定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田园慧丰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田园慧丰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丁锋为该公司唯一股东,丁锋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丁锋自己的财产,故丁锋应当对田园慧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租赁2150亩土地种植打瓜 损失663,849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鉴定报告确认,何祥忠农作物损失系使用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神行者”除草剂所致,其原因在于该产品未按照生产公司的要求先进行小面积试验,何祥忠第一年接触该产品以300亩做实验面积过大。田园慧丰公司和丁锋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在向何祥忠出售“神行者”除草剂时在阿勒泰地区使用该农药时进行过小面积推广试验。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对何祥忠的损失存在过错

按照生产公司要求应该先小面积试验,再大面积推广

2019年8月5日何祥忠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种植的300亩打瓜除草剂使用后出现抑制打瓜生长多日、干枯并没有起到除草作用进行鉴定

(2019)68号文件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虽注销了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员杨静飞的执业证,但2019年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作出新司发(2019)63号文件又撤销了新司许决(2019)68号文件的内容,故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人员资质合法。2.该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通过实地查看、对比、询问何祥忠、制作现场查看笔录等方式进行鉴定,作出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内容合法

双方之间除了买卖乙蒜素、50%氯溴以外,还买卖了“神行者”除草剂。何祥忠购买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神行者”除草剂,丁锋向何祥忠出售“神行者”除草剂的行为属于代表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的职务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3民终343号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You may also like...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