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一篇 植保专业律师统一回复  我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植保专业律师统一回复  我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1、这个问题是个好问题:要在准备向对方出借款项时发问,并找到肯定的答案,否则不要出借款项:
2、要想有保证,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固定资产担保、或提供连带保证人,最好有正常固定收入的人员,并定期监控还款能力的变化?
3、为诉讼打好基础,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签约的合同出发、违约责任、款项的支付、夫妻共签共债、抵押担保的登记、签约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争议解决方式、利息标准的约定等
4、争议解决方式:建议定在仲裁解决。一是私密性、二是违约责任在仲裁条款上基本明确;无论是上海仲裁规则、还是北京仲裁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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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法典相关法条内容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9、胜诉是要回来的中间环节,只有能胜诉,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下一步才是要回来的可能。想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直接要回来出借款项,可能性不大。
10、刑事法案件 参考文献《法学杂志》
非法催收贷款行为的刑法规制
【英文标题】 Criminal Regulations on the Act of Illegal Urgent Recall of Account Receivable
【作者】 王红举 【作者单位】 河南
链接:一、非法催收贷款行为犯罪化的理论依据
  非法催收贷款行为主要源于民间借贷,尤其是非法放贷主体发放的高利贷。所谓非法催收贷款,是对逾期未足额还款的借款人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非法催收贷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却处于刑事处罚的盲区,将该行为犯罪化具有充分的理论根据。
  (一)非法催收贷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催收贷款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非法催收入为达到催收贷款的目的,往往采取威胁、拘禁、侮辱等非法方式逼迫借款人,或以催收贷款为由干扰借款企业生产经营,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更严重的是,非法催收成为滋生黑社会组织的温床。[3]放贷人需要更强力的催债人,黑社会组织正好符合放贷人的需求,而非法催收带来的暴利又进一步壮大了黑社会组织的力量,成为威胁社会秩序的邪恶之源。
  2.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强制执行权是立法保留的重要国家权力,行为人不偿还到期借款时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尚利贷等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并不受法律保护,放贷人不会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转而依托催收入强迫借款人还款。催收入以牟利为最高目的,并不考虑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其非法催收贷款行为的严厉性往往比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更高,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破坏。
  3.严重侵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催收入为达牟利目的,采取暴力或冷暴力的手段,对借款人施加巨大的身体伤害或精神压力。然而,仅仅身体伤害或精神压力并不是非法催收贷款行为最可怕的地方,其最令人胆寒的是伤害的持续性。[4]非法催收主要依托高利贷,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贷款,高额的复利会一直往下滚动,借款人将来还清贷款的可能性越来越渺茫,[5]随之而来的是可能一生都无法摆脱的非法催贷,其粉碎借款人对未来的希望,挫败生存的勇气,给借款人及其亲友造成无可估量的伤害,大量借款人被非法催收贷款行为逼到绝路,无奈走向人生的尽头。
  4.严重侵害了与借款人有关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催收入为了达到逼迫还款的目的,会将催收的触角伸向所有可能与借款人有关联的人,让大量不具有还款义务的人深受其害。对于法人借款人而言,非法催收贷款行为并不仅仅针对法人企业,凡是与法人企业有关联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其家人、管理层甚至员工都会受到催收入的侵扰。法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最严重的后果就是破产,但催收入并不会遵守法律的约束,其将继续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各种有关人员追偿,逼迫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财产偿还法人债务。对于自然人借款人而言,催债人往往将借款人及其家庭、关系密切的亲友捆绑,一人负债、全家偿还的现象比比皆是,非法催收贷款行为毁灭的不仅仅是借款人本身,还有借款人的家庭、亲友等整个关系圈,借款人因非法催债被逼全家自杀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
11、为了非法目的而支付款项情节,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12、关于欠款转借款的认定,有原则、有例外,看看法官的裁量吧。不是我们可以搞定的。
13、小借贷大学问。门道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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