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2010

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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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2306/2010-744062 主题分类: 农业
发文机关: 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 2010-03-26
发文字号: 浙农质发〔2010〕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19-2010-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1- 08- 18 14: 58来源: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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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厅各单位
《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10年3月26日
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农办发〔2009〕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村能源、农场等从业人员,在本省境内农业活动中,因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人为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浙江省农业厅农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负责指导全省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四条 厅农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农安办”,设在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承担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农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并负责向厅安委会报告。厅办公室承担厅本级安全保卫事故报告职责,厅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厅各单位承担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类
第六条 农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农业机械事故、投入品使用安全事故、沼气事故、设施农业事故、火灾事故、实验室安全事故及农场生产安全事故等。
第七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
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没有所属单位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在生产作业时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也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包括非工作时间,下同)。其中,农业机械事故报省农机管理局,设施、休闲观光农业事故报厅产业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畜牧兽医事故报省畜牧兽医局,农场生产安全事故报厅农场管理局,沼气事故报省农村能源办公室,农作物事故报厅农作物管理局,经济作物事故报厅经济作物管理局。对于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厅安委会在接报2小时内报农业部。
如遇特殊和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或将事故直接报厅农安办。厅农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报厅主管领导,并通知厅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厅业务主管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与报告事故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将核实后的事故情况及时报送厅主管领导、厅农安办,厅农安办视事故情况,提出报送处置意见,经厅领导批准后,督促厅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和格式要求,及时报农业部或者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厅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厅办公室。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农业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报告的,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农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十七条 厅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负责相应事故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统计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科学、合理地进行分类统计。
第十九条 事故统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定期汇总上报事故统计数据和统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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