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植保律师的实战实务角度出发看《农作物事故鉴定》的成文技术

从植保律师的实战实务角度出发看《农作物事故鉴定》的成文技术

隆安上海律师  王平

近日笔者在解读农作物纠纷争议时,对《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以下称《农作物事故鉴定》)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苏农规〔2023〕6号】一文进行阅读理解。此前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时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鉴定的主要依据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28号)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及《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关职能机构(以下简称职能机构)组织实施。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农作物事故鉴定》是对农作物生产中出现的纠纷与争议进行了较新较完整的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主要依据还是农业部令第28号,体现在第七条 在技术鉴定有效期内,下列情形应当列入受理范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农业生产灾害除外):

(一)田间出苗严重异常;(二)田间生长性状严重不整齐或出现异常;(三)不明因素造成严重减产;(四)其他具有群发性的异常情况。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应包含技术鉴定所涉及作物的种子、栽培、植保、土肥以及气象、农资、环境等方面的专家,并依学科专业设置相应的专业组。专家应当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至少提前3日,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到场参加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可以进行,但应记录在案。第二十四条  完成技术鉴定工作后,专家组应当制作技术鉴定书并对技术鉴定书负责。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技术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二)技术鉴定的事项、目的、要求;(三)有关的调查材料及数据;(四)对技术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五)技术鉴定意见;(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从事鉴定专家名单(签名)。第二十八条  技术鉴定一时无法确定事故原因,需要对投入品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申请人向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质检机构按检测规程取样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及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

但是,从植保专业背景的师的实战实务角度出发看《农作物事故鉴定》的成文技术还有待商榷与提高之处,以下提出一孔之见、抛砖引玉,请大家指教,实为万分荣幸。以条文为序。

  • 第一条,前有消费者,后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笔者认为,各家法院对农户购买农资等投入品是否具有消费者主体地位尚有争议,农业主管部门直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能有越权行为,或是误导情形。但是笔者认为农户为生活生产购入农资应当列入消费者的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户种田,当然是生活,生活应当广义理解。

目前农药通过电商方式销售。 电商的取证也比线下要简单,完善。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物流信息等等,都是不可篡改的,这些都更有利于消费者的维权。

消费者应到正规的产品销售场所购买有质量保证的产品,索取相应的购货凭证并妥善保管。当实际损害发生后,应及时向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

消费者认定有法院案例支持。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03.15发布6起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五:丁某某等与某农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种子公司宣传的水稻品种性能与实际不符,造成农户减产,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由: 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消费者认定是保护农户农业生产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一贯司法政策。

要加大民事赔偿力度,净化消费环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性工程,相对于刑事威慑和行政监管,民事审判在保护消费者方面有其特殊作用。2013年以来,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均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惩罚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力度,尤其是食品安全法新增加了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即所谓“1+3”赔偿,要注意此处是按照侵权责任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款。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一定要用足、用好这个规定,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他们无利可图。目前最高法院民一庭正在起草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要依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准确认定侵权责任的主体、过错、因果关系和赔偿责任,依法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快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审查和审理执行进程,确保权益维护的时效性。

2015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召开民商事审判会议,最新出版的《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4辑》正式刊载了最高法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民二庭杨临萍庭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全文。 以上节选自程新文庭长发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一文。

当然不认定消费者的案例也有。如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4500号民事案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公司生产的农药不符合其在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而产生的纠纷,法院认为:农药是用于果树种植,而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进行的购买,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双方的纠纷。

  • 第二条规定中,本办法所称技术鉴定是指农作物在田间生产过程中,因使用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或者因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出苗、生长、产量、品质等受到明显影响,有关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自愿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后组织开展的技术鉴定活动。其中因栽培、气候等原因,笔者认为,还有重要一点是投入品如农药的施用问题、土壤酸碱性问题及品种引种问题等。出苗就是生长,不宜与生长并列。原因或损失,应当保持之前的原因或(和)损失程度,则更为准确,否则就是退步。
  • 第十七条 鉴定专家可以行使以下权利:笔者认为应当由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协调小组或鉴定专家组行使。因为鉴定人员多为3-5人,会可能权利失控、申请人或各方当事人无所适从。
  • 第二十四条 技术鉴定书,个人建议;应当附有鉴定专家成员的聘书、职称情况、专业情况证明。借鉴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附件要求,这样可以判断出各专家的专业与职称,仅仅签名是不够的。这一情况与第二十七条判断鉴定无效也是相关的。同时告知受理异议的部门或重新鉴定的机构,便于各家当事人提出。是通过原鉴定机构,还是直接向异议或重新鉴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也一并说明。
  • 第二十七技术鉴定无效问题。当在鉴定过程中,可能没有经过法院的质证程序,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尚无法判断,因此是建立在各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假定条件下所做出的鉴定,当鉴定意见书在其后的法庭庭审质证中,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为虚假时,也应当认定此鉴定意见为无效。要通过后续的程序进行识别。
  • 第二十八条:正确。应当有受理阶段,将投入品的质量鉴定问题直接告知申请人与各方当事人。技术鉴定建立在投入品合格的基础之上进行。
  • 免责声明

植保专业背景 专注农化维权业务 律 师  王  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2016年9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在某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某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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