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化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探析
涉农化刑事案件辩护要点探析
—从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为切入点
王 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 200030
摘要:涉农刑事案件影响大、范围广、专业性极强。本文通过从各类涉农案件的证据标准角度出发,提出刑事律师辩护的思路与方法,以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公平实施。
关键词:涉农化刑事案件 证据 辩护 审查逮捕环节
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城镇化的加快,涉及农村土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承包合同引发的诈骗案、农业补贴方面的贪污案及涉农的渎职案等不同类型的涉农案件大多呈上升的趋势。而且由于此类案件发生在人们的身边,与人们的自身利益相关,具有较大危害性,也拥有更高的关注度,有连锁效应。正确地把握涉农案件的辩护要点,严格掌握审查逮捕的条件,提出正确的律师意见书,帮助检察机关做出正确的审查决定,具有一定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文从办理的具体案件入手,旨在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在审查批捕的环节对涉农案件律师辩护进行探析,期望对刑事律师辩护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同时期望对涉及农业类的民事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涉农案件的范围
本文所称涉农案件,是指与农业科技、农业政策、农业法规等相关的刑事案件,所称农业是广义的大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农机等方面。涉及农村土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承包合同引发的诈骗案、假农资、种子肥料假冒商标、农业补贴方面的贪污案、农业招标投标中的受贿罪案及涉农的渎职案等不同类型的涉农案件。
2、涉农案件的特殊性
2.1、涉农案件的专业性强
涉农法规、政策不断更新变化,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内容繁多。涉农案件由于与农业专业紧密相关,对农业技术不了解,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把握都会举棋不定、云天雾地,很难正确处理和下结论。
2.2、时效性强
在作物的生长季节,生长状况可以说日新月异。证据不及时固定,稍纵即逝,从而造成关键证据再也难以取得。
2.3、罪与非罪认定难
有的涉农案件往往是侵权案件,多是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如何认定区分罪与非罪也是案件的难点之一。
2.4、程序性强
涉及行政执法规范多,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从主体到程序均依法行政。
2.5、原因复杂、多因一果
农作物丰产高产是多条件联合作用优化配合的结果。一个因素就足以使作物遭受灭顶之灾,但更多情况是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到底是何种因素占主要作用,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与认定。
3、几种常发涉农案件律师辩护的审查要点
3.1、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低证据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1.1、犯罪构成犯罪客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草原法》、《森林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改变用途是指改变农用地的原来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数量较大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0月对草原等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3.1.2、 证据要求
3.1.2.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即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特殊身份。
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及故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应讯问共同犯罪人之间共谋的时间、地点、起因、人物及共犯的指使,策划的言语、行为等。
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毁坏农用地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毁坏农用地的方式、经过;毁坏的后果,包括耕作层破坏的深度、沙化程度、污染状况等等。被毁坏前的农用地状况;是否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文件的内容,批准范围等。
3.1.2.2证人证言
办理农用地使用的主管机关审批人员关于是否有过申请,审批的经过,审批的内容,审批文件生效时间等内容的介绍;主管机关对违法占地的查处情况介绍。
农用地被毁现场的证人证明被毁的时间、参与人、具体实施过程。农用地被毁前后的土壤及附着物情况。
被占用农用地农户对被占面积,补偿及复耕情况证言。
3.1.2.3、物证:主要包括:毁坏前后农用地的外观、特点及性能。污染物的体积多少、数量等。
3.1.2.4书证主要包括:各犯罪嫌疑人(单位)研究的方案、会议记录、协议或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和收入票据。施工合同书、图纸。农用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现场测量及计算结果。行政执法机关以前相关的处罚决定书及事实、法律依据。被毁区域已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承包耕地的依据(图纸、文件)。
3.1.2.5鉴定意见包括农学会或农业方面专家就农用地被毁状况所作的鉴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就农用地受污染状况所作的鉴定;固体废弃物所含污染物种类、浓度的鉴定。
3.1.2.6现场勘验笔录有就被毁农用地的方位、面积、深度进行现场勘验所形成的笔录、就被毁农用地上堆积的固体污染物勘查所得的笔录、拍摄的影像资料。
3.1.2.7视听资料有行政执法机关以前查处违法案件时所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提讯犯罪嫌疑人所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结合现场勘验所取得的涉案视听资料。举报人、检举人、控告人向执法机关反映时自动生成的视听资料。
由于在审查批捕环节,律师尚无法接触到侦查案卷,所以会见时仔细地了解和掌握涉及定案的证据与事实,必要时到现场进行勘查,走访知情证人、严格审查鉴定意见则至关重要。
及时有针对性提出律师意见,提交证人名单、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等等,都会对案件的定性与走向起到一定的作用。
3.2审查逮捕环节假农资案件的律师辩护应当注意的证据问题:
鉴定依据的审查:鉴定意见律师是可以接触到的证据材料。如果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农作物田间现场鉴定书的鉴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而涉案需要鉴定的是化肥。因此农业专家鉴定不具有足够的相关性。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鉴定专家的专业性不同,对鉴定意见也有影响。
化肥质量检验是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的。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隶属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长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命。县局办案,其上级市局检验,其公正性难免不够中立。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入卷,对前期办案有直接影响;
同时某一案件没有充分考虑品种、播种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没有进行同品种的比对,而是将应当是多因一果的影响完全记在化肥单一因素上,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现行依据主要是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确定抽样机构和人员、按规定确定抽样方案和抽样方法、按规定抽样并制作抽样记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对复混肥料的采样方法作了特别规定。
对抽样检查的产品、商品,必须出具检验报告。样品能够退回的,要及时退回被抽检单位。不能退回的,要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并说明理由。抽检结果,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被检查者。严禁只取样品,不做检验、不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
结合上述规定进行比对分析。抽样问题,对于5吨化肥,只抽样几千克,不符合抽样规定与标准,而且是由检举人提供,且又时隔4个月,经过自然环境,其有效成份降解与挥发是客观事实。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辩护律师应当充分注意到送达程序及复检程序。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及时申请重新鉴定。
销售金额与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同时考虑被害人的过错,是否对损失的扩大应当承担责任等等因素。
销售品种与损失的因果关系问题。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辩护律师应当有合理判断的情况下进行积极地抗辩。同时注意介入因素对损失的影响。
3.3、土地承包合同案件的辩护律师审查批捕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应当以签订合同、收受定金时及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土地性质与权属问题:土地承包流转是正常现象,不应当轻易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农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转让给他人或将承包经营权与他人进行互换的行为。
涉案当事人如果基于农用地承包转包合同取得种植权,应当具有合法性,其相关权益应当得到充分地保护。
4、 建议与对策
4.1、由检察院中有农学专业背景的检察人员与涉农单位的总农艺师或执法人员密切联系,加强协作。有必要时,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为今后解决争议打下基础。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驻农业检察室。或设立省市农业案件专业人员库,对个案咨询指导。
刑事律师也应当充分地专业化,或有农业大类专业背景。至少应当与农业技术人员共同配合、相互交流,从而弥补其农业专业上的缺陷,更好地提高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4.2、参照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注意量刑建议对律师辩护的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2003年11月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上海市检察院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扒窃案件等制定了审查批捕证据标准。可以设想:将会陆续研究制定一批常见、重点涉及农业门类的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将量刑的步骤和量刑的因素公开化透明化,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进步。检察官在办案当中要强化量刑的意识。 审查批捕有三要件,其中就有量刑情况的审查。这就要求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更加全面、工作量更大。
与此相关,刑事律师也要掌握量刑基准,提出不捕的理由与事实依据。必要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委托人的权益。
4.3、对涉农鉴定机构的建议
鉴定意见也是案件的关键证据。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救济途径等鉴定依据都应当明明白白。而目前,涉农案件的鉴定机构还是一片空白,鉴定人员也就是涉农单位的高级农艺师等技术人员。鉴定方法是主观判断为主,缺少定量分析。而且由农业专家进行鉴定,由于有自身业务关系或同事关系,很难保证公正公平。笔者认为:设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并从法规上明确鉴定依据。农学会或农业方面专家就农用地被毁状况所作的鉴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就农用地受污染状况所作的鉴定;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固体废弃物所含污染物种类、浓度的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意见论证会,请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证,以解决专业性问题。
4.4、密切关注涉农大政方针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规很难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国务院、农业部门出台的文件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导向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 2013年一号文件中《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因此对涉农土地承包权及流转予以灵活运用,只要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有利于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过分苛求,应当允许探索先行,都应当予以支持,总结规律,经验规范。
4.5将案件办理纳入综治工作中,力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对涉农犯罪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加强职务犯罪预防。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分析已办案件特点,寻找规律性,研究涉农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积极从机制上、体制上寻求规律,研究对策。要加强涉农职务犯罪预防,根据办案中发现的漏洞,检察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做好个案预防。抓好行业预防、专项预防,推动建立完善防治犯罪的长效机制。司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从而办一案、固一片,提高法律的指导作用与预防作用。
5、结束语
惩治和预防涉农犯罪关系到农村稳定和发展,司法机关完全可能充分发挥职能,加大查处和预防涉农犯罪工作力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刑事律师在涉农案件的辩护业务中同样是大有可为的。
Abstract : The impact on agriculture-related criminal cases is large , wide and highly professional . Based on the evidence standard of all kinds of agriculture-related cases ,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ideas and methods of criminal lawyer’s defense , inorder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lient and promote the fair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
Key words : Agricultural criminal Case Evidence Defense reviewed to arrest Link .
作者 王平,男,农艺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专业方向主要涉农案件的维权与诉讼。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联系电话13564648760、邮箱wangping@longa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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