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4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4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4
—–  (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金地种业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金粳818水稻

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马头镇明远西路366号(企业孵化中心)。
被告: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沭路绿化地南侧。
一审判决案号(2020)苏01民初773号
二审判决(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时间 2021年8月25日

一、判决书阅读
1、 植物新品种权
2014年12月12日,天津市水稻研究所提出“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申请,2018年11月8日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CNA20141476.3,品种权人为天津市水稻研究所。2015年1月19日,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就该品种作出的审定证书(审定编号:国审稻2014046)记载的审定意见为:“该品种符合国家稻品种审定标准,通过审定。适宜河南沿黄、山东南部、江苏淮北、安徽沿淮及淮北地区种植。
2、授权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独占实施‘金粳818’,授权范围情况  2017年10月1日,天津市水稻研究所出具的《授权书》记载,“授权人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系‘金粳818’权利人(审定编号:国审稻2014046),品种权申请号:20141476.3,现依法授权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独占实施‘金粳818’,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商业目的独占实施生产和销售‘金粳818’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二、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对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9月12日,天津市水稻研究所出具的《授权书》记载,“授权人天津市水稻研究所系‘金粳818’品种权人(品种权号CNA20141476.3),现依法授权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金粳818’拥有独占实施许可权,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生产经营、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维权、诉讼、获得赔偿的权利等等。授权期限:自‘金粳818’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之日起至‘金粳818’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
3、 证据公证  2019年5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以下简称石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周某英。受托农民以“王涛”的名义签署了《亲耕田联合农场加盟协议》一式两份,并以10元/亩/季向店铺工作人员交付470亩地的加盟服务费4700元,现场取得《亲耕田联合农场加盟协议》1份,收据1张。12时51分左右,上述人员离开店铺,公证人员使用该处手机对店铺外观门头、《亲耕田联合农场加盟协议》、收据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5张。2019年6月13日,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2651号公证书。金地公司陈述,该“王涛”系金地公司化名的调查人员。
4、种子公证过程、 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2684号公证书。  2019年6月2日,石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陈某、公证员助理周某英, 来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农户仓库处。12时56分左右,一辆装载有种子的货车来到此处,受托农民与送货人员沟通,部分沟通内容为:受托农民询问送货人员所送货物是否为白皮袋包装的“金粳818”;送货人员予以确认;随后,受托农民安排人员将车上种子卸货,共计250包。期间,受托农民使用号码为“178××××0513”的手机拨打移动电话“153××××5518”进行沟通,表示对货物包装袋有些担心,希望将种子款项转给对方;对方表示其不收款,种子是其他人生产的,如果有问题会帮助寻找生产者。卸货完成后,受托农民将2万元交给送货司机,送货司机出具收条1张。随后,公证人员使用该处手机对购买的种子及现场取得的收条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6张,并抽取其中的四袋种子(白色包装两袋、红色包装两袋)进行取样(从其中一袋白色包装中取样两小包)、封存,封存结束后,公证人员使用该处手机对封存后的种子进行拍照,共拍得照片6张,封存件及现场取得的收条交给申请人保管。2019年6月14日,石城公证处就上述公证事项出具(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2684号公证书。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前述种子部分包装袋上未标注任何信息,部分包装袋上有“北方特产”“松花江珍珠米”等字样;收条记载,“加泰农业送稻种(金粳818)250包×40=10000斤×2=20000.00元”“老板:周某”“2019.6.2号139××××2389”等。
5、2019年5月期间,金地公司调查人员与亲耕田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微信进行了如下沟通交流
6、 品种同一性鉴定 原审法院依法提取品种权号为CNA20141476.3的“金粳818”水稻种子样品,并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对被诉侵权种子品种真实性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的《检验报告》记载,待测样品名称为“金粳818”,样品描述为“种子,包装完好”;对照样品名称为“金粳818”,样品描述为“对照样品由委托单位提供”;检验依据为《水稻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3-2014);所用主要仪器设备为“离心机、普通PCR仪、测序仪(ABI3730XL)”;检验结果及结论为“比较位点数48”“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品种或相同品种”。
7、 赔偿的依据:亲耕田农产品”微信公众号,金粳818”种子购销发票6张 销售种子的价格
8、 被告抗辩方式之一 亲耕田公司申请证人周某于2020年12月3日到庭,周某陈述。
9、 被告抗辩方式之二:事实陈述
10、 亲耕田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了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2684号公证书所附收条记载了送货内容为稻种,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种子系作为种子。金粳818”种源联系人为周某及其联系方式,以及周某到庭作证承认被诉侵权种子系其销售等情况,能够证明被诉侵权种子来源于周某,周某销售了被诉侵权种子,但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种子系亲耕田公司直接销售。亲耕田公司为会员农户的种子供需关系提供信息匹配等情况来看,能够证明亲耕田公司为涉案种子交易的达成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帮助。
11、 品种同一性鉴定结果认定, 被诉侵权种子系使用涉案“金粳818”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种子。经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经鉴定得出的检验结果及结论为“比较位点数48”“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品种或相同品种”, 该《检验报告》 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系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12、 法律依据  根据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品种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
13、 亲耕田公司据此认为农户之间进行种子串换符合法律规定,为会员农户提供种子富余与缺少的信息匹配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
14、 亲耕田公司服务的均为种植大户,其种植面积远远超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故种植大户不应被认定为出售、串换剩余自繁自用常规种子的“农民”。该二人的电话所属市级行政区划不同,相应的种子交易行为应已跨越了不同行政区域;加盟亲耕田公司的农户来源于徐州、泗洪、泗阳、睢宁、沭阳、淮阴、淮安、洪泽、无锡等多个不同市县,亲耕田公司为这些农户提供种源信息匹配,导致种子的跨地域交易;前述跨地域种子交易行为均明显超出了“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地域范围。
15、 亲耕田公司帮助他人未经涉案“金粳818”品种权人许可,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即应当立即停止帮助他人销售被诉侵权种子。
16、  赔偿损失的数额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7、亲耕田公司的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金地公司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金地公司主张亲耕田公司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1.金地公司享有的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金地公司系涉案“金粳818”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金地公司提交的《授权书》记载的授权期限 。2.亲耕田公司侵权行为给金地公司造成的损失。 3.亲耕田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通过微信沟通信息可见,亲耕田公司在明知他人销售的是白皮袋包装的种子,仍然在对外发布供需信息,并提供信息匹配,其帮助他人销售侵权种子的故意明显。结合亲耕田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文章记载,以及亲耕田公司与“王涛”签订的涉案《亲耕田联合农场加盟协议》记载,加盟亲耕田公司的农户数量众多,分布区域较广。亲耕田公司通过微信等方式发布种植大户种子供需匹配信息,影响范围广、情节严重;综上,可以按照正常赔偿数额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4.金地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金地公司就其合理费用主张虽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实际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申请并实施了证据保全公证,实际聘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调查取证及诉讼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计算
18、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19、赔偿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20、 二审庭审中,亲耕田公司当庭确认其并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1、 二审庭审中,亲耕田公司当庭确认 对于其平台发布的种子供需信息均不审查购销双方身份,也不审查销售种子来源和用途。
22、二审事实认定的变化  买卖双方就标的物买卖条件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即销售合同成立前的广告、展陈等行为已足以认定为销售行为,销售者是否亲自实施标的物的交付和收款行为,不影响其销售行为性质的认定。亲耕田公司实施了发布被诉种子销售具体信息,与金地公司取证人员协商确定种子买卖的包装方式、价款和数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其行为对于被诉侵权种子的交易不仅具有肇始意义,而且金地公司依据与亲耕田公司约定的交易条件,已产生据此取得被诉侵权种子所有权的确定预期,销售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可见,亲耕田公司系被诉侵权种子的交易组织者、决策者。后续交易履行过程中货物交付和收款的主体的变化,并不影响认定亲耕田公司的销售主体地位。故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亲耕田公司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种子的销售行为。
23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前已述及,本案中亲耕田公司并非农民,不符合农民个人自繁自用条件。同时,本案被诉侵权种子通过亲耕田公司的商务电子平台组织交易,其交易场所并非法定的当地集贸市场。因此,亲耕田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24、关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亲耕田公司系种子农资专业经营者,从其总经理吴体恩的微信交流表述“白袋子的9108只要3元,合法包装为3.8元”来看,亲耕田公司明知未经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性质。同时,亲耕田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部分包装未标注任何信息、部分包装标注“松花江珍珠米”商品粮名称,其试图掩盖侵权行为和逃避责任追究的意图明显,可见其具有侵权恶意。其次,关于侵权手段。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亲耕田公司的经营模式实系通过信息网络途径组织买卖各方,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为掩护实施的侵权行为,其行为较为隐蔽。

二、 关键词 、要点回顾与对策探讨
1、植物新品种权;
2、品种审定及审定意见、种植区域;
3、 证据公证种类及方式方法
4、 微信证据与聊天内容 要点;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
5、 品种同一性鉴定,送检样本、抽检数量及程序、鉴定机构、鉴定方法、结果与结论 、签名与机构资质的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6、 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7、公司的宣传材料可能构成法院认定的依据。参见《全额判赔250万元!最高法院:侵权人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知产宝 2022-06-15。
8、 自认1 无正当理由,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不能予以推翻或自行恢复——杜某与沈阳市大东区奉吉串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基于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承认另一方当事人对己不利的陈述事实,此种自认的认定及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一审、二审法院均产生法律拘束力。无正当理由,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不能予以推翻或自行恢复。自认制度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容易导致一定的不明确并产生争议,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审慎妥当地判定应否予以采信,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判结果。案号:(2017)辽01民终13411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6期
9、 自认2自认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当事人一旦作出承认的声明或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即无需对该事实举证证明,但该承认需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生——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潘友建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自认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当事人一旦作出承认的声明或表示,另一方当事人即无需对该事实举证证明。但该承认需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生,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在另案中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不符合案件自认的认定条件,其仅是一种案件诉讼外的陈述,其证明力人民法院可依据证据规则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仍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案号:(2016)苏03民终214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16年12月5日。
10、证人出庭的注意事项 提前申请、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承诺书签名、如实作证、确立证人连续陈述等。
11、被申请方对策,询问要点,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案号(2018)桂0326民初1374号.7黄某1的出庭证人证言,证实沙糖桔开花期从3月开始,4月份结束,在此期间有少量落花落果是正常现象,该证人使用嘧菌酯水分散粒剂这种药水对果树喷洒,但对果树没有危害 ;8.黄某2的出庭证人证言,证实在2018年到过戴华的果园,看到戴华种植的沙糖桔开花很好,沙糖桔在4、5月期间,出现落花落果属于正常现象,该证人于今年使用西普达20%嘧菌酯水分散粒剂给自己的果树进行喷洒三次,至今未发现该药水对沙糖桔有损害。
12、 被告的抗辩要有针对性,对庭审有价值、对判决有意义。否则看视花大力气,实则无效。民事案件被告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要注重从证据证明力、交易习惯和生活常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并作出正确认定。
13、 金地公司系涉案“金粳818”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其有权针对侵害该品种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4、关于侵权责任主体判断与列明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当前现有的证据进行列明,以后结合被告举证及庭审情况追加被告。责任不明的,可以列为第三人,到庭参加庭审,之后掌握更多的情况。当然有的委托人可能有感情顾忌,在列明诉讼主体上,表达自己的想法。个人认为感情归感情,事情归事实。解决当前的诉讼进行合法维权是重要的事项。
15、差异位点数  2021年9月,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了《国家级稻玉米品种审定标准(2021年修订)》 国家级稻、玉米品种审定标准重点针对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明确品种DNA指纹差异要求。将稻、玉米审定品种与已审定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由2个分别提高至4个、3个;如果拟审定的稻或玉米品种与已审定品种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只有2个或3个,须通过田间种植鉴定证明其与已审定类似品种具有重要农艺性状差异。 市场监管和新标准对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的规定,判定事项不同,两者之间相互衔接统一。在市场监管中,某个品种在市场销售时,要求其种子与标准样品的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应小于2个。新标准中的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界定的是新品种与已知审定品种的差异大小,同时也规定同一品种在不同试验年份、不同试验组别、不同试验渠道中DNA指纹检测差异位点数应当小于2个,这与市场监管中使用的判定标准也是相一致的。
16、自繁自用 及农民自繁自用 例外的认定:在上诉人秦永宏与被上诉人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40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适用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例外”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适用主体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即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范围不得超过该农村承包经营户自己承包的土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 (农办法〔2019〕1号 2019年1月4日)关于《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中“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 】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17、金地公司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金地公司就其合理费用主张虽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实际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申请并实施了证据保全公证,实际聘请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调查取证及诉讼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一并予以计算。
18、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21〕215号)明确批复,“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对专利权人向被控侵权人赔偿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在根据上述标准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外,另行加以计算。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普遍存在被控侵权人向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赔偿律师费等合理开支的观点和做法。结合《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合理开支的赔偿制度已经基本全面,涵盖了专利权人向被控侵权人赔偿的合理开支、被控侵权人向专利权人赔偿的合理开支两个方面, “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19、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双方的品种区域推广合作合同。
20、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1、平台义务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2、结合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变化,进行维权证据的组织与起诉状理由的陈述。
23、2022年3月新《种子法》第72.4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植保专业背景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 13956104144 (微信号xs99zl)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执业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710010140
生物类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号:1132320244.7
律所固定电话:021-60333666 传真 021-60333669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11层
邮编:200030
电子邮箱:wangping@longanlaw.com
个人网站 http://www.layer-wp.com/
个人办公电话及传真号码:021-37655192

 

You may also like...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