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16 (2021)最高法知民终729号 大丰种业 大丰30 玉米种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16  (2021)最高法知民终729号   大丰种业  大丰30     金苹果公司 庆单3号 玉米种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乐县乐民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民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丰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49号。

原审被告:李文艺,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乐县。

原审第三人:武威金苹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荣华西路21号。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的(2018)甘07民初42号民事判决 (2021)最高法知民终729号

诉讼请求 大丰公司起诉请求:责令乐民公司、李文艺、金苹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销售已经繁殖的玉米杂交种;赔偿大丰公司损失100万元。

被告抗辩情况

李文艺原审辩称:2017年,李文艺以天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名义与乐民公司签订600亩种植制种玉米的合同。因隔离不好,实际种植238亩,地点在居民点东南,种植的玉米亲本均由乐民公司提供。因为生产的制种玉米质量不合格,乐民公司最终没有收购。
乐民公司原审辩称:乐民公司并未在民乐县菊花地村繁殖“大丰30”。
金苹果公司原审述称:金苹果公司生产的“庆单3号”种子是经国家审定授权的,但是和“大丰30”品种之间一直存在争议。乐民公司确实接受了金苹果公司委托,但被诉侵权种子是“庆单3号”还是“大丰30”需要进一步进行DUS检测才能确定。金苹果公司仅是对自身品种进行了授权,与被诉侵权种子繁殖没有利益关系,大丰公司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一、法院判决书阅读要点
1、玉米新品种“大丰30”于2016年1月1日被农业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大丰公司,品种权号为CNA20110059.3。

2、2017年4月,金苹果公司作为玉米品种“庆单3号”的选育单位,授权乐民公司可在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民乐县新天镇生产玉米杂交种庆单3号500亩,其生产的合法手续由被授权人自行办理,授权期限:2017年4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3月28日,乐民公司与李文艺代表的民乐县天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签订《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预约生产“庆单3号”玉米种子600亩,每公斤果穗贰元贰角,不包产值,亲本种子由乐民公司有偿提供。2017年5月9日,乐民公司向民乐县农业部门进行了玉米种子生产备案,备案表中登记的生产者是李文艺,玉米品种是“庆单3号”,生产地点在民乐县,生产面积600亩。

3、公证及鉴定情况 2017年7月,大丰公司发现在民乐县新天镇菊花地村存在私自繁育“大丰30”玉米杂交种的现象,大丰公司委托张掖市忠信公证处在民乐县新天镇菊花地村制种玉米地块进行了公证取样。原审诉讼中,大丰公司申请将取样样品与对照样品“大丰30”标准样品进行真实性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该中心将送检样品同从农业部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的大丰公司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品种“大丰30”的标样采取《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T1432-2014)进行真实性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与对照样品大丰30比较位点数为39,差异位点数为0。因该检验报告中对送检样品与对照样品“大丰30”是否系同一品种结论不明确,大丰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委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就涉案取样样品与玉米品种“大丰30”的标样进行田间种植对比鉴定,经1个生长周期2点测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田间种植对比鉴定报告》,对比结果“测试样品和对比样品在39个测试性状中有0个性状有明显差异”,鉴定结论为“测试样品与对比样品无明显差异”。
4、大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张掖市忠信公证处在涉案侵权地块取样并由原审法院委托将提取的样品送交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鉴定,经该中心鉴定,测试样品和对比样品在39个测试性状中有0个性状有明显差异,鉴定结论为“测试样品与对比样品无明显差异”,可以证明在涉案侵权地块存在侵害大丰公司植物新品种“大丰30”的玉米杂交种制种行为。
5、对李文艺、乐民公司质证认为张掖市忠信公证处公证取样程序不合法,所制作的(2017)张忠信公内字第712号公证书及提取的玉米果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鉴定报告不应被采信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大丰公司委托张掖市忠信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公证书,因公证人员非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取样方式存在不严谨,但两位公证员现场参与了整个公证活动,现场封存样品并签名,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且有现场录制的摄像资料清晰地反映了提取的全过程,公证程序合法且公证内容真实并完整记录了证据保全过程,乐民公司也无证据推翻该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且在原审庭审中李文艺亦认可公证取样中的部分样品取自其制种地块内,故对该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及保全的证据应予确认,因此,原审法院依法确认提取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该样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检验样品。
6、涉案授权品种“大丰30”标准样品由原审法院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根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的田间种植对比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涉案地点生产的种子与授权品种“大丰30”具有相同的特征特性。
7、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乐民公司提交《生产授权书》《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等证据,足以证明2017年乐民公司在民乐县新天镇菊花地村进行玉米制种的事实,制种亩数根据种子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原审法院依法确认为600亩,乐民公司辩称自己在涉案地块种植的是“庆单3号”,与鉴定结论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李文艺是受乐民公司的委托进行制种,亲本种子亦由乐民公司提供,生产的玉米种子依约应全部交由乐民公司,作为种植农户,李文艺本案中不承担责任。金苹果公司仅是授权乐民公司可在民乐县新天镇生产玉米杂交种庆单3号500亩,但具体生产经营由乐民公司自行负责,故大丰公司要求金苹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乐民公司未经大丰公司许可擅自大量生产玉米杂交种“大丰30”,其行为已侵犯了大丰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8、关于赔偿数额,大丰公司主张赔偿100万元,因侵权行为给大丰公司造成的损失及乐民公司侵权所得利益具体数额均难以计算,大丰公司要求适用定额赔偿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四款,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具体赔偿数额由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次数等因素确定为50万元为宜。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乐民公司赔偿大丰公司损失5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李文艺、金苹果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9、乐民公司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公证书载明的坐标侵权地块并非专业测绘公司测定的地块,公证书载明的提取果穗的地点并非乐民公司委托天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李文艺生产“庆单3号”所在的地块,取证地点和乐民公司委托天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李文艺生产“庆单3号”的地块不具有同一性。(二)公证取样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但在乐民公司委托天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李文艺生产“庆单3号”的地块内从录像资料反映只提取了4个果穗,公证书却载明提取果穗13个,其余9个果穗来源不明,且系大丰公司工作人员寇捷所提取,公证书取证存在重大瑕疵,不应被采信。(三)鉴定检材取自来源无法确认的公证保全材料,取样样品来源不具有唯一性,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0、乐民公司上诉 李文艺作为天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与乐民公司签订《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合同》,适格被告应为天璇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而非李文艺。
原审法院未判决原审第三人金苹果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且其超过法定上诉期间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视为未提出上诉。
11 上诉理由回应
首先,民乐县种子管理局系统显示2017年民乐县新天镇菊花地村进行玉米制种备案的只有乐民公司。其次,公证书录像显示出的公证取证地点尤其是其与居民点间位置关系与民乐县种子管理局工作人员陈述的乐民公司的制种位置基本一致。最后,实际负责种植的李文艺亦在原审过程中认可取证的其中三个地块是其种植玉米的地块。
公证录像和拍照主要用以印证和反映保全过程,还需对相应环境等进行拍摄,可能存在未对每一次取穗均进行拍摄的情况。但是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全程参与并对公证取样过程进行了监督,制作了相应记录并现场封存了取样样品,已足以证明取样样品是取证的相应地块中的果穗,具体取穗人员是谁不影响果穗来源于取证地块的事实。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甘肃省张掖市忠信公证处接受大丰公司委托,指派两名公证员与大丰公司代理人、工作人员及扦样人员一起前往民乐县李桥乡玉米制种地进行取样,两名公证人员全程参与了取样,并对保全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原审法院采信涉案公证书并无不当

经比对“庆单3号”和“大丰30”授权时田间种植报告,两品种在“幼苗:第一叶鞘花青甙显色强度”“茎杆:支持根花青甙显色强度”“雄穗:花药花青甙显色强度”“雌穗:花丝花青甙显色强度”“果穗:形状”“穗轴:颖片花青甙显色强度”等数个基本性状上存在较大差异。

“庆单3号”是在“大丰30”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前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根据上述规定,“大丰30”被授权则其应与包含“庆单3号”在内的已知品种存在性状差异。

乐民公司如能证明其在授权种植过程中因金苹果公司的行为产生了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

二、理解与要点、对策探讨
1、涉案植物新品种获得授权、大丰公司大丰30;  被告也有合法的另一玉米品种权 金苹果公司玉米品种庆单3号;
2、公证取样
3、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检验报告中对送检样品与对照样品“大丰30”是否系同一品种结论不明确;
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委托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就涉案取样样品与玉米品种“大丰30”的标样进行田间种植对比鉴定,经1个生长周期2点测试,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于2019年12月6日出具《田间种植对比鉴定报告》,对比结果“测试样品和对比样品在39个测试性状中有0个性状有明显差异”,鉴定结论为“测试样品与对比样品无明显差异”。
4、论述简单明了。侵权。
5、公证人员也得有农业方面的业务能力。本案还是比较幸运。农业类案件可不应当有此说法。仅仅公证就公证。
6、前一提取正常,通常做法。后一个鉴定报告不容易: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的田间种植对比鉴定报告,不过笔者认为还是实验室检验报告 更有说服力,对于田间种植对比只能用做参考。
二审时的回应“庆单3号”和“大丰30”授权时田间种植报告显示,两品种基本形状存在多处差异。其中在“幼苗:第一叶鞘花青甙显色强度”“茎杆:支持根花青甙显色强度”“雄穗:花药花青甙显色强度”“雌穗:花丝花青甙显色强度”“果穗:形状”“穗轴:颖片花青甙显色强度”等基本性状上,存在较大差异。
7、证据清单参考使用;
8、这可能是侵权过程的对策与变种(与本案无关)。其他如汇款与交易者不同、多次递进转账等,目的可能与风险防范有关。
合同肯定是要用词小心。实际操作者无法逃脱制裁。因为有品种同一性鉴定。有承担责任者。
9、上诉的理由应当在一审中详细展开。
10、乐民公司就其他当事人主体上诉不合法;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上诉权,存在争议。包括不服事实认定的上诉问题等等,各家法院有争议。但是笔者认为后者有权就事实部分进行上诉,理由是这可能对当事人的管理及今后其他案件走到参考指引效果。
11、国家标准虽规定测试性状有44个,但其中第34、35、36、37项是针对甜玉米的,第43项是针对爆裂玉米的。涉案繁殖材料并不是甜玉米或爆裂玉米,因此田间测试报告仅测试其余39个性状。

12、 二审法院逐一对上诉理由进行详细有说服力的回应,值得称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实行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裁判文书说理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精髓,体现了裁判过程,彰显了司法智慧,承载了司法文明,对于服判息诉、定分止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唯有针对性、充分性、逻辑性的说理,才能让实现正义的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裁判文书制作说理的角度看,智慧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在于,通过社会公众的网络监督,倒逼案件裁判者明理释法,公开裁判结果形成的心证过程,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参见何毅 等《裁判文书的本质是什么?》  时间:2019/11/5

13、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裁判观点
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14、

保证授权品种信息的有效性。要按规定为授权品种
缴纳年保护费。涉及授权品种更名的,要及时到农业部办理
更名手续。涉及品种权转让的,双方需签订转让合同,并及
时到农业部办理登记、公告手续。

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相关企业《种子生产许可
证》的申请。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已经取得授权品种《种子
生产许可证》的,或者先期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而后被
授权的,持证企业应主动与品种权人协商,达成合作协议
的,及时将协议提交发证机关存档,原许可证继续有效;未
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要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相关企业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积极发现、举报他人违法线索。如果发现他人未经
允许擅自生产、销售你的授权品种,请立即向各省农委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举报;如果发现他人假冒你的授权品
种或者无证、“套牌”生产、销售你的授权品种,请立即向
所在地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在举报线索的同
时,注意搜集、保存有关举证材料。

依法行使追偿权。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
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
商业目的擅自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品种
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对初步审查合格公告后被授予品种
权之前发现侵权品种权行为的,品种权申请人应注意搜集和
保存有关证据,在品种权被授予后依法行使追偿权。

大丰种业案例检索 (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30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131号、(2015)民申字第2633号、(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01号、(2016)甘07民初125号 、(2017)甘民终487号 、(2018)甘07民初41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729号、充分证明品种权方为品种权维护维权做出的巨大努力。

15、《2022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继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

侵权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负责)

以网售种苗和种苗交易市场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行为。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树种品种,开展种苗质

量抽检。加大对虚假承诺骗取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打击力度。(林草局负责)

依法从严惩治农资、种子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打击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为重点,部署开展制种基地、种子市场、企业等检查,强化监管执法,严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行为。(农业农村部负责)

深入开展“昆仑2022”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重拳出击,强力震慑。(公安部负责)

16、分别持有植物新品种父本与母本的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损害双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种的目的。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植物新品种转化实施,确保已广为种植的新品种继续生产,在衡量父本与母本对植物新品种生产具有基本相同价值基础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双方当事人相互授权许可并相互免除相应的许可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三 法条;种子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已经修改为。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种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已知品种是指已受理申请或者已通过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或者已经销售、推广的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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