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9 (2021)最高法知民终592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 丹霞红 梨树品种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例阅读及对策探讨9 (2021)最高法知民终592号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 丹霞红 梨树品种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安徐庄
原审被告 :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大路西村。
经营者:李柏领, 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起诉请求:起诉请求判令百领水果种植园: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郑州果树研究所经济损失2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判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605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一、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立即停止种植繁育、销售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依法享有植物新品种权“丹霞红”梨树品种的行为;
二、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经济损失40000元;

一、判决书阅读
1、郑州果树研究所于2016年12月27日申请了品种名称为“丹霞红”梨品种,并于2018年4月23日获得授权,品种权号为CNA20162498.3。品种权人为郑州果树研究所,培育人为李秀根、杨健、王龙、王苏柯、薛华柏、苏艳丽。
2、2019年5月30日,郑州果树研究所委托一知农业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对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繁育、种植以及侵害“丹霞红”“早红蜜”“早红玉”“红酥宝”植物新品种权或其他侵害郑州果树研究所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该授权书有限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3、2020年3月31日,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份,记录: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大路西社区凤栖南路樱林部落东侧200米处的百领水果种植园涉嫌无证经营种苗,对该种植园梨树8棵、梨树苗97株进行证据保存,有李雪娇的签字捺印确认。同日,执法人员对抽样的梨树进行编号,并抽取叶片进行取证,该抽样取证凭证上有李雪娇的签名捺印确认。
4、2020年4月13日,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对李柏领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李柏领陈述称其主要种植樱桃、梨、杏李苗、桃苗,对培育销售的杏李树苗、樱桃苗和梨树苗没有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委托郑州果树研究所对其取样的编号为1-8梨树进行检测,对照样品名称为“丹霞红”和“红酥蜜”。检测依据为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经检测结果为:编号为2-7的梨树待测样品对照“丹霞红”,比较位点数24,差异位点数为0;编号为1、8的梨树待测样品对照“丹霞红”,比较位点数24,差异位点数为22、23。结论为:判定编号为1、8的梨树待测样品对照“丹霞红”为不同品种,编号为2-7的梨树待测样品对照“丹霞红”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
6、郑州果树研究所提交两份品种转让协议,记载其就“丹霞红”品种权在河北、河南的开发经营权分别以90万元、9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骥、河南省黄泛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7、侵权认定 从郑州果树研究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百领水果种植园在未经得郑州果树研究所许可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梨树苗进行栽苗并出售,且经品种鉴定报告显示编号为2-7的梨树样品与“丹霞红”对照差异位点数为0。因此,百领水果种植园的该行为侵害了郑州果树研究所享有的涉案品种权;
8、合法来源抗辩 关于百领水果种植园辩称该品种系从案外人处购得,具有合法来源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在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因种子的生产、经营均有其特殊性,故对销售者所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应严格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必须向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以上规定均为强制性规定。
9、百领水果种植园未提供其采购发票等相关票据,亦未提交供货方是否经过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的相关证据,百领水果种植园对此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加之百领水果种植园作为专业种植树苗的经营者,对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百领水果种植园的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百领水果种植园辩称在申请日前涉案品种在市场上已流通,但是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其该项答辩理由,不予支持。
10、考虑到百领水果种植园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树苗的销售价格,以及郑州果树研究所当庭虽未提交合理费用相关票据但客观上存在相关费用的支出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百领水果种植园赔偿数额为40000元。
11、本院二审期间,百领水果种植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百领水果种植园经营者李柏领与郑州果树研究所梨课题组组长薛华柏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以上证据欲证明郑州果树研究所的其他新品种梨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以前就在市场上流通,与涉案“丹霞红”品种的情况一致。郑州果树研究所具有恶意维权的可能。
郑州果树研究所的质证意见为: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李柏领已经在录音中自认其构成侵权。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百领水果种植园提交的其通话录音中陈述的内容,将综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12、百领水果种植园提交的李柏领与张春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并未记载其所购苗木为“丹霞红”品种,并无证据证明所涉树苗是经郑州果树研究所的许可售出的。
13、百领水果种植园并未证明所购入的“丹霞红”苗木属于郑州果树研究所许可合法售出的,更重要的是,百领水果种植园在本案中实施的是对购入的“丹霞红”苗木进行进一步繁殖,并向他人销售从而获利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应当认定属于侵权行为。
百领水果种植园存在繁殖、销售“丹霞红”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侵害了郑州果树研究所享有的“丹霞红”植物新品种权。
14、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通过繁殖材料保护授权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具有繁殖子代的特性,虽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过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主体售出后,他人对该繁殖材料再行销售或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涉及对该品种进一步繁殖的行为属于除外情形,否则品种权人的利益会严重受损。本案中,百领水果种植园并未证明所购入的“丹霞红”苗木属于郑州果树研究所许可合法售出的,更重要的是,百领水果种植园在本案中实施的是对购入的“丹霞红”苗木进行进一步繁殖,并向他人销售从而获利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品种权人的利益,应当认定属于侵权行为。

二、 关键词 、要点回顾与对策探讨
1、品种所有权合法有效;
2、品种审定及审定意见;
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4、郑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制作了询问笔录
5、品种同一性鉴定
6、品种权转让区域问题;阅读2与6 ,品种权方应当尽量避免矛盾,避免授权区域的交叉。
7、合法来源抗辩 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有一个关键的点在于被诉侵权方没有主观侵权故意,其确实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在涉及主要农作物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法律规定了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因此不能仅因销售者说明了涉案繁殖材料来源,就认定其不存在过错而免除其赔偿责任。参见周波 《植物新品种案件中的独占实施许可与合法来源抗辩》 人民司法2021-5期P86;陈建南《最高院 370 个合法来源抗辩案例精选精研》 iCourt。
8、百领水果种植园经营者李柏领与郑州果树研究所梨课题组组长薛华柏的谈话录音及文字整理
如何避免在微信聊天中职责与技术服务等识别?职务行为中的销售、收款业务等,对判断合理来源至关重要。

参见探讨8之对策17部分加强父母本品种或种质资源的管控,尤其是育种小组或课题组、参与育种的基地公司、农户等。从源头上落实管理,减少侵权的发生可能性。有育种能力的、有育种机会的单位毕竟很少。建议品种权方公司 从自家管理入手解决问题,诸如合同管理、科技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良种基地的监控数据上传、产量的入库登记、育种基地的测产、课题组人员的管理与绩效考核、奖罚措施、保证金制度、天使人员的抽查核查等等。
笔者认为要有记录,但是要有清楚无误的证据作用,不能含糊不清,可能影响其证据的证明力。有的人认为已经说清楚了,事实上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场角度上这样认为,法律上还没有。尤其是为对方设定义务或是自己权利方面,更要清楚承诺才好。
9、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使用 参见 刘玉洁 《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证据如何举证,法院如何审查?》微信公众号 浦江天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若干法律要点和操作指引》
10、《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丹霞红是 梨树品种,应当适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种类、生产地点、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名称、编号。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
11、《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12、《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20〕34号《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农业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将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13、加强对生产源头监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种子生产环节作为品种权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对种子生产许可证发放的管理,申请授权品种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证明,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农业部门不予发放许可证;先期取得许可证的品种被授予品种权的,持证企业应主动与品种权人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强化对生产许可证发放后的监督,开展制种基地摸底排查工作,依法打击无证和“偷梁换柱”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加强对授权品种种子收购秩序的管理,打击抢购套购授权品种种子行为,查清授权品种种子的市场流向,及时通知流入地的省级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部门。参见《农业植物品种权执法专项检查方案》  农办科〔2009〕23号

三、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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