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 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 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现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 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 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6 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监督管理,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基本满足了诉讼活动的鉴定需要,为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 号),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亲子鉴定工作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亲子鉴定对户口登记、家庭和谐、公序良俗、社会稳定的作用,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检查、督导,教育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规范地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严格规范亲子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加强资质管理。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业务许可,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二)统一受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受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招揽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跨地区接受委托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但不得违规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等。
(三)规范受理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为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的亲子鉴定委托。亲子鉴定的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得受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对孕妇开展产前亲子鉴定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四)规范宣传活动。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鉴定业务,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虚假宣传。
三、严格鉴定材料的提取、保管、使用
(一)核对当事人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当事人进行拍照。
(二)严格提取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派至少二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提取检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三)严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亲子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符合鉴定要求。
四、严格亲子鉴定的实施程序
(一)坚持鉴定人亲历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必须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利用本机构自有的仪器设备实施鉴定活动,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单位、个人承担本机构的鉴定业务活动。
(二)规范诉讼外的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在诉讼活动以外开展亲子鉴定业务,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严格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实施鉴定活动,确保鉴定质量。
(三)规范文书出具。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出具鉴定文书,不得以鉴定咨询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或咨询意见。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传达至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加强指导、监督,通过组织开展亲子鉴定业务专项检查活动等形式,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
司法部办公厅
201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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