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入品或生产事故争议中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农业投入品或生产事故争议中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王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 200030

摘要:农业投入品争议或生产事故过程中,限于农业部门执法和专家力量的不足,受损农户通常通过诉前或诉中申请因果关系鉴定,当然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也可能存于前有农业专家鉴定之后,一方申请重新鉴定时。制作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的最重要的基本功。鉴定意见对农户索赔、和解和今后的民事诉讼至关重要。本文就笔者业务实践中兼顾相关的司法案件鉴定机构制作鉴定意见出现的问题与应对建议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有助于农业生产争议与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   农业损害    鉴定意见  审查  问题与应对   建议

前言

从笔者近期接触或承办的涉及农资案件来看,经过法院鉴定室或技术室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因果关系或(和)损失鉴定的有数件,证明农业投入品或事故争议纠纷与制作鉴定意见的业务变多。笔者试图从经手的案例兼顾相关的司法案件出发,探析农业投入品或事故争议中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质证或异议要点,这也与其后的再次重新鉴定有密切的关系。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单方自行委托鉴定,今后诉讼阶段争议大。

案例1 原告作物受损,由所在村委会委托一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在其后的诉讼阶段使用。其结果是被告提出质证意见,否认其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意见,不得不在诉中进行再次鉴定。以下是被告的质证意见,供参考。技术鉴定意见书其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均不认可。

第一项根本无法确认产品为公司出产,委托书的陈述没有依据。理由是抽样过程、开封状态、时间间隔久远等。现场查看桶装已被开封,距离发货日期较长,从5月16日-6月26日整整过去42天。到所谓鉴定时间更长。第二项、第三项,没有取得生产商的相关资质,鉴定依据不足、可否使用应当依据农药的登记备案,并非鉴定事项;农药的使用范围是清楚的。因果关系鉴定是农业技术人员的事情,而非鉴定事项。

关于鉴定意见:1、无委托书、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资质证书等附件,不符合鉴定意见的形式标准;2、单方面委托的鉴定。依据单方面农户的个人陈述,做出的结论,未经质证,结论自然错误;3、鉴定意见无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4、错发货与品种间的假冒自相矛盾,根本无假冒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无法自圆其说。如果错发自然是过错责任,而非假冒。5、因此鉴定意见中假农药并不成立。

(二)委托的鉴定机构无资质,无法认可其鉴定意见,浪费人力财力且丧失鉴定的时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无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时可直接排除该证据,且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鉴定机构的因果关系与损失评定的专家人数不足,影响到其中鉴定或评估结果的认可。

案例2 新疆*8公司2019年6月8日做出[2019]第0789号《技术鉴定意见书》,而新疆**公司2019年11月16日取得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登记证,在未取得价格鉴定资质期间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依法不予采信。

根据鉴定人汤一审当庭自认,鉴定人员沈、张、汤三人的本人签名为他人代签。再审申请人单方申请鉴定,剥夺了各位被申请人的鉴定权利,存在程序和实体违反法律的规定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不应被法院采信。参见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9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民事裁定书(2022)新民申387号。

(四)鉴定过程或程序不到位不精细、鉴定意见有纷争。

案例3 原告侯某在辣椒受损时虽向农业农村局反应了情况并申请了鉴定,但该鉴定为单方申请,且在鉴定过程中,农业农村局及鉴定机构未通知被告索某到场参与鉴定过程,未能做全面、严谨的综合考量,也未能提供切实、准确、真实、客观的证据证实两份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程序正当,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辣椒受药害减损与被告索某喷洒农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予支持。参见案例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黑1283民初1335号。

案例4 形式上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未必在实质上符合刑事审判证据标准。为确保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据资格,审判人员有资格也有必要积极主动运用逻辑、常识和经验,从鉴定机构是否使用了符合行业标准的鉴定方法、得出的实体结论是否参考了必要的材料等方面对鉴定意见做出实质性审查,而非仅仅局限于形式上的评价。若发现鉴定方法缺少科学性、鉴定材料不完备、实体结论不妥当等,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进而去伪存真。

参见案例案号【一审】(2018)赣0222刑初27号、【二审】(2018)赣02刑终145号、【重审一审】(2019)赣0222刑初14号、【重审二审】(2019)赣02刑终132号。

(五)错失鉴定时机与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

案例5 涉及到WG646玉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法院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申请对B公司公证保全的样品与A公司在东三村制种时封存的HT17-9样品与涉案品种标准样品进行田间种植鉴定,因B公司公证保全的样品在前述鉴定中已经全部使用,无剩余样品,故本案无法再进行司法鉴定。参见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号。

在调查过程中,庞既不提供用药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又说不出用药的时间、种类和数量。现场实际情况是:距果树20米左右是相邻的用药地块,邻近用药地块的果树死亡率达90%,而新栽种的果树生长正常,邻近农作物长势正常。因时间太长,超过了在种植植物上获取鉴定样品的实效,无法鉴定。理论上葵花田使用此品种农药不会导致木本类的树木死亡。参考案例链接网址2018053  https://www.wulanchabu.gov.cn/rmt/a/cms/mailbox/anonymous/infopageWeb?id=19028

原告对此提出损失评估,但因其涉案除草剂造成原告所种植的黄姜绝产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的举证不能,该评估申请现无实际意义,法院未予以准许。参见案例6(2018)鲁0831民初3260号。

(六)鉴定机构鉴定范围与项目有限,无法进行全面的鉴定,丧失鉴定时机与条件。

2021年5月20日,一审法院同意了被告方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委托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原中院司辅办)办理相关事宜。2021年7月27日,松原中院司辅办下达了终结对外委托函,该函内容为:因《吉林法院对外委托信息平台》中无此类鉴定机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机构为吉林鼎盛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我办经审查后,对该机构发出了征询函,该公司收到后对其进行回函,称该公司鉴定资质正在办理审批过程中,现阶段只能提供监测数据以及检测报告,无法进行此次鉴定工作。因此,我办未找到有此类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现终结本次委托。参见案例7(2023)吉07民终458号。

案例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国家向日葵杂交种子标准(GB4407.2-2008)规定,向日葵品种的纯度不低于96%,净度不低于98%,发芽率不低于90%,水分不高于9%,向日葵种子质量是否合格,只有上述四项国家规定的标准。

鉴于案涉种子已过期,田间现场又不存在,在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况下,本院结合潘某与索某的通话录音、经销商李某退回hd公司100袋种子的事实、五原县农牧林水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并参照巴彦淖尔市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HD361种子检验报告,推定被告hd公司生产、销售的HD361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参考案例8产品责任纠纷案号2020)内0821民初238号

(七)未能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丧失抗辩的机会。原因有很多,不知道从何处下手,甚至不清楚有此程序、或是无法再承担鉴定人员的出庭费用等等,均有很大的影响。

不过鉴定人员出庭是个双刃剑,鉴定人员肯定想方设法地维持其做出的鉴定意见,通常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无法有能力正确应对,且法院可能认为鉴定合法合规,一点小小的瑕疵不是问题,从审理期限上也不会同意重新鉴定或否定鉴定意见,其通过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进行责任比例调整,亦属于合法合理。但是笔者认为鉴定意见归鉴定意见、判决的结果归判决,不应当混同起来。

二、对策与建议

(一)一定情形下的单方面委托鉴定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在本案案发后,马某甲为保证证据不受灭失,在合理时间申请鉴定机构对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无不当,且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现场有见证人,故鉴定过程合法。案例9民事判决书(2024)新01民终4201号。

案例如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私文书一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质、鉴定办法、样品与抽样合法、另一方没有申请鉴定、仅仅就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等。参见案例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2103号

在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同样是单方损失评估损失情况,原告方委托山东hy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价格评估,该委托虽系原告方单方委托,被告亦对此提出异议,但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和有效解决纠纷的角度,一审法院经依法审查,参照使用,依法认定。参见案例11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07民终206号。

建议人民法院制定规则,明确在有中立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公证处同时公证、执法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场时,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各项资料完整时,可以认定鉴定意见有效。从而避免责任方推诿不参加田间现场鉴定情况带来的无法鉴定、鉴定无法认定的情况。

(二)要委托鉴定阶段,一定要先审核其鉴定资质。如果鉴定程序已经启动发生,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鉴定资质异议书》,附上该机构无资质的证明材料(如国家司法鉴定名录查询结果、行业资质公示信息等),要求排除其鉴定意见。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强调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是证据采纳的前提。

在一起香菜施用农药案件中,法院依据鉴定判定经销商主要责任: 明知农户购买案涉产品用于喷洒香菜情况下,仍向其提供芸苔素内酯等,未向龙**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三种农药芸苔素内酯等的登记使用的作物不包括香菜; 涉农药与案涉香菜的药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司法鉴定;一年后YC农业科学院出具鉴定报告:因果关系与财产损失。参见案例12产品责任纠纷(2023)鲁15民再11号

(三)明确存在的问题,对照避免即可。本文不一一概述。

笔者作为植保专业律师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固定证据、最好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申请现场鉴定、做好笔录、评估结论、有合适的见证人参加 甚至将全部的录像视频资料、GPS数据存档备查等、便于今后各方维权诉讼。

(四)法院有权否定评估意见。

在一起棉花地使用无人机播撒过烟硝莠去津除草剂受损的案件中,  通过盖然性判断的法律依据,认定损失的评估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即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在报告中对损失的评估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该损失鉴定不具有科学性,该院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原告为减少药害和促使棉花生长支出的农药和化肥支出43150元为其直接损失,但考虑到棉花低温灾害的影响,以及后期生长必要的肥料的支出,酌情认定二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案例参见案例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兵08民终65号。

法院直接认定因果关系。对于指导用药方面的过错行为与水稻减产是否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应以用药行为和损失结果发生相关事实经过为依据,并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和举证程度,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参见案例14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7民终3407号。

法院认为产品存在缺陷,所涉产品为化学类液体,专业性强,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协助杜JB查找事故原因(当然就包括需要明确产品成分),以明确责任。但本案中,sd公司至始未能明确其产品标识的成分“生物碱”具体为何种种类名称(成分标识不明确),其作为生产者有能力提供而拒不提供,导致鉴定不能推进,并因此不能排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参见案例15江苏常州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2)苏04民终1524号。

法院认定损失: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参见案例1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检例第62号)

(五)鉴定人员出庭案例。

在一起甜玉米地施用缓释控释肥产品责任纠纷中,公司生产的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无法认定、化肥是否合格在减产原因中所占的原因力等等问题,申请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员鲁、张到庭陈述:因接受法院的委托是对其使用化肥减产的损失做评估。在播种时间、有没有病虫害都假设是正常的情况下,只是简单的了解了气候因素。气候只是一方面,还有很多因素减产,法院委托的是化肥减产的评估,我公司只是假设其他条件都是正常的,我们也没有能力将其他因素都调查清楚。现场勘查是法院组织,鉴定机构只依据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做出鉴定。没有了解过当地有无种植甜玉米的历史。产量直接依据是原告司法鉴定申请中的产量。根据我们调查了解,在种植较好的前提下,鲜玉米的产量比1300公斤要高。原告的种植情况根据现场勘查,结合以往的经验、职业判断,原告的亩产量是可以采纳的。脆王品种当年是否适宜在内蒙古种植我们不清楚,但是我们假设是适合种植的,鉴定所依据的法规到现在为此我们不知道已经废止。

对于化肥是否合格在减产原因中所占的原因力,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导致涉诉甜玉米减产甚至绝收的原因系施用涉诉化肥所致,故原告应承担其种植甜玉米减产的唯一原因是施用了被告公司生产的化肥所致的举证不能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施用***复混肥给原告造成的种植玉米损失依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参见案例17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隆民初字第113号。

三、实务案例分析【注:称谓可能因诉讼环节或具体请求而有变化】

案例18笔者为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在收到原告农户重新鉴定意见书之后,指出该技术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的问题与错误,不应当采信。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一)、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材料不完整。从鉴定意见中p1可见

1、鉴定材料:人民法院委托书1份;农药包装图片及认定农药成分;马铃薯和向日葵受害调查区域示意图;现场勘察笔录;勘查现场图片及其他材料。

没有其他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更没有这些材料的质证意见。鉴定机构占有的鉴定材料是极不完整的,是事情的极小部分,因此得出的结论更是无足够充分的依据,不应当得到法院的采信。

2、P1鉴定材料认定的各作物品种,申请方没有提供品种来源与依据,没有证据证实。仅仅是农户的自己介绍,无法确认品种情况;其重量产量与价格自然失去鉴定和评估的基础与依据。

3、关于面积问题,应当是农户提交相关的证据和鉴定人员的GPS计算的结果,不应当仅凭申请人的自述。

(二)、没有进行原因力认定,且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分析说明中没有对农户二次施用解药进行分析评价。结论不准确、不公正。p7问题中对此有遗漏。同时没有考虑两次解药对作物的严重影响。

原因力是指在导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1、马铃薯栽培中多种病虫害发生。只此一次施药无法考证。对此陈述事实同样保留。申请人6月2日至6日为了预防地下害虫金针虫咬断马铃薯和向日葵根茎,只是施用了杀虫剂,这项田间作业是农业生产过程中正常的管理活动,期间没有采取其他预防和防治措施。

2、P10缓解一说并不成立。因为农户二次施用解药这一情节根本没有纳入鉴定人员的考虑范围。施用多效唑属实,但是农户两次施用解药才是作物生长异常的原因之一。从p11之(2)马铃薯畸形块茎数量增加可以佐证这一点。p13畸形块茎同此原因。

3、针对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上有多个可能的原因存在时,各个原因在损害结果发生上各自的作用大小。农户放弃药害后的全部田间管理,导致杂草丛生、作物生长势弱、病害多发,作物早衰等,均有证据证明。多种因素均未能纳入考虑范围。

4、P12 这一结论是错误的:综合以上分析,马铃薯应用赤霉素、复硝酚钠、腐殖酸等缓解性药肥会导致畸形块茎增加,向日葵结实率降低。解药方案是得到大田实施认可的。马铃薯畸形块茎数量增加,是农户两次施用解药所致。至于向日葵结实率降低,也是同样的原因、农户两次施用含赤霉素的解药。上述分析的结论一边称没有文献支撑,一边归结到复硝酚钠、腐殖酸等,难以信服。

P14 鉴定综合意见指出解药对块茎畸形的相关性,但是仍然回避农户再次施用解药的事实。

5、认可是草荒等原因造成的减产,其实整个全部测产田块均是草害。根本没有管理。这才是病害发生、作物减产的重大原因。

(三)、测产计算存在多项错误。

1、对照选取不当。向日葵测产田中有贝贝瓜,但是对照是无套种的田块。申请人认为向日葵相株数减少、至少应当扣除瓜类收入。

p14间作贝贝瓜问题。对于向日葵而言,此瓜与杂草无异,偎根杂草争肥争水等,是庄稼大害。而鉴定意见称不会受到影响,缺乏科学常识。我方认为应当将瓜类的收入扣除,同时将成本计算也从损失中扣除,方为略微合理。

8、测产时只是简单的称重,没有分大小,因此鉴定意见中3两以上和3两以下均无依据。

对于病烂的马铃薯没有计数与称重,实属测产计算错误,应当将病烂马铃薯计入数量与重量,由农户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

9、附件三P28-52 田间调查图片,也可以部分看到田间杂草、病害及作物生长势情况。这此均应当在测产评估与原因分析中说明清楚。

(四)、对照选取不适当。5号点距离1-2-3-4号点约有50-60KM远,且海拔高度远高于测产点。是何品种也是基于农户自己陈述。此点作为对照,是农户自己指定,理由称是同一品种。因此对照无效,应当重新鉴定。

(五)、鉴定程序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我方要求在各方提交证据、质证后,充分掌握案件事实与争议之后,进行鉴定。因此我方申请重新鉴定。

(六)、关于损失评估部分

1、先前的委托**公司对被告邮寄的农药进行鉴定,最终于2023年7月16日出具鉴定报告明确某些鉴定意见。对我公司均无效力、不应当在此被引用。

2、鉴定意见中P70:08月10日后发现有死苗现象,死苗率大约为90%,申请人采取自救措施,每8-9天打一遍氨基酸,打药后未见效果,最终造成收获时马铃薯畸形、减产。本申请人认为农户并非打氨基酸,而是农户二次施用解药。

3、本案的鉴定机构失去中立的立场,其中表述:据此,由于被告销售的假农药致使申请人耕种的2150.42亩农作物减产绝收。站在了公诉人或农户的立场。因此其全部鉴定意见应当不被采信。

4、损失评估依据产量减产,对减产的多重原因没有纳入评估统一考量,且农户放弃药害后的田间投入,成本没有扣除,这都造成评估不严谨不公正的根本原因。放弃对收获时田间病烂马铃薯的称重,不仅是鉴定方法错误,且直接影响到测产的结果和损失的评估。

(七)、鉴定机构只有权做出关于专业技术知识方面的说明意见,其无权对应由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直接做出认定。

如基本案情中的时间与经过,应当由原告举证,取回时间、施药时间等。冲施作物面积我方提交了计算依据,没有可能实际施用2000余亩。但是鉴定机构对此没有正面回应。案件事实应当通过举证查明,鉴定机构就事实进行代替法院定案。这种表述是无效的。

申请人认为因果关系认定有误:向日葵减产、马铃薯畸形、减产的重要原因是农户二次施用解药。此外还有套种瓜、放弃药害后的田间管理、杂草丛生、病害高发、作物生长势极弱等。至少因果关系认定是建立在农户单方面陈述的基础上的。

申请人认为上述鉴定意见,不论是损失评估,还是因果关系,其鉴定意见都是片面的,是在占有证据与查明事实不完整的情况下做出,结论缺乏足够的依据,不可信的。

四、后续

农业鉴定不是新生事物,只是随着土地流转种植大户催生、设施农业大发展、法律意识的提高等等,今后农业投入品或事故争议鉴定会不断增多。不论是农户、或是其中的鉴定人员、其他参与者,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知己知彼、才可能最终根本上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与纠纷。

作者简介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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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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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030  电子信箱:wangping@longanlaw.com

个人网站 王平律师  https://lawyer-wp.com/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植物新品种的维权诉讼、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起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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