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对当前执法过程中制作鉴定意见的应对
农业部门对当前执法过程中制作鉴定意见的应对
王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前言
从笔者近期接触或承办的涉及农资案件来看,经过农业部门进行因果关系或(和)损失鉴定的有数件,证明农业部门受案争议纠纷与制作鉴定意见的业务变多。笔者试图从经手的案例出发,探析农业部门对当前执法过程中制作鉴定意见的应对。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案的业务科室不清楚。各地农业局(委)的内设部门科室或单位不同。从案件的入口,申请人即农户无从掌握,有的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有的是农业局(委)的农技推广中心(种植业发展局),有的是农业局信访办等等,甚至还有农业局的行政或综合办公室。因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需要不同专业的业务专家配合,而自己又无权调动其他部门人员,常常不愿意受案,从而找个理由不予受理和办理,因为受案就成为自己 的份内事,不办就是不作为,引发后续工作量。无论是应当进行的农业投入品事故鉴定或者种子质量等等鉴定事项,鉴定的承接成为问题,使本来遭受作物损失的农户维权事项举步维艰,真正的责任人逃脱法律责任承担。
(二)未能完全执照当地的鉴定办法进行鉴定。国家层面的立法和规定主要有 《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农业部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8号)、司法部《农业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操作技术规范》、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投入品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暂行办法》(皖农法〔2005〕159号)、《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苏农规〔2023〕6号、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处置办法》和《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浙农专发〔2016〕10号)、《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2020年、《湖南省植保事故现场鉴定办法》湘农发〔2015〕74号、《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等、均对鉴定全过程进行了明确,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极不规范。农业部门可以不是受案范围不管不问,也可以我们无能力对此鉴定为由进行拒绝。即使鉴定,鉴定结论也是不可推敲、不仅仅本身问题没有解决,反而带来更多歧义、误解、不明确等等。第一步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动作准确到位。
(三)如果上一部分内容是过程的话,本部分侧重于分析结果存在的问题。通常主要有结果不明确,有歧义,看有实无或更加混乱。对于农户而言,拿到农业部门的权威鉴定,维权有了希望、诉讼有了证据,实际上到了和解或诉讼阶段,稍一推敲分析,结论基础不稳,难以信服。不得不重新鉴定或错过鉴定时机无法鉴定、造成举证困难、进退两难。将本不属于鉴定事项的内容写入鉴定意见,如面积问题,笔者认为当结论有充分地依据时,可以写入结论部分;鉴定意见中对照选取严重不当,尤其是产量测产情形时,这时争议最大;鉴定意见中没有相关基础依据;附件及相关材料不全,无法判断鉴定人员的专业与技术资格等等。
(四)参与人与送达程序缺失。农户申请田间鉴定、农业执法部门启动鉴定程序后,此时责任主体可能不明确,无法及时通知参与人到场。送达更是极少。有的通过农户或代理律师向生产商的经销人员或单位主管微信发送。农业执法部门送达因为涉及到费用、权限,我接触的案件中还未能见到。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技术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组应当将技术鉴定书及相关资料和图片等报送鉴定组织单位。技术鉴定书一式四份,鉴定组织单位对技术鉴定书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将技术鉴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并各执一份,鉴定组织单位和调解单位各留存一份。鉴定组织单位将技术鉴定书、相关资料、图片和视频等作为档案保存。
浙江省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鉴定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报鉴定组织机构。鉴定组织机构应当在鉴定书收到之日起3日内,依法送达事故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并送交鉴定组织机构。
当事人对鉴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书面提出复鉴申请,并阐明理由。受理机构审查认为鉴定确有不当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
(五)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未能得到落实。限于当地县区级人员的专业可能不齐全,需要从上级单位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鉴定,但是一定要注意鉴定主体,防止丧失复议权利。如果种植面积较大跨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建议由种植面积较大或最早收到鉴定申请的单位牵头进行田间现场鉴定,可以组成5-7人的农业专家组成员参与,这样可以解决多个行政区域专家人数的限制,集中大家的智慧,更全面更准确地分析判断原因,结论更公平公正。
(六)鉴定人员与申请人或是被申请人的回避问题。各地鉴定办法对回避问题均有规定,但是认定应当回避则有难度。通常种植大户、农资经销商常年业务中,或多或少会与主管部门业务人员有某种联系。
(七)将鉴定意见与信访回复进行区分。二者诉求不同、依据不同、解决问题、作用不同、出台过程不同。因此实践中常见有农户在遭受到异常或损失之后通过不同渠道的信访或之后农业农村局对此的信访回复。尽管信访回复也会有相关的因果关系分析或判断,但是从根本上说信访回复不是鉴定意见。实践中二者应当加以区分。如果农户需要农业执法部门的鉴定意见,应当按照各地的鉴定办法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执法部门专家进行书面鉴定意见的答复。
二、对策与建议
(一)各在均由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进行受案,可由一名农业农村局主管副职分管进行协调。
从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窗口名单来看,各地主管执法单位的名称主要有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农业综合执法监督局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无论如何业务需要承接办理。
(二)完全执照当地的鉴定办法、结合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认真严格规范地进行鉴定。同时建议出台规定的部门结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订与补充完善鉴定办法,提高适应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提高鉴定参与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准。当地的农业农村局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稳定,鉴定成员就是那些10-20个人。对于属于鉴定范围的事项且有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严谨科学地鉴定。回复农户的疑问、经得起庭审质证与鉴定人员出庭的考验。不能仅仅下结论,重点是科学说理与理论实践依据。至少在相关论文实践的基础上,如果有自己的大田实践数据更好。毕竟农业生产的复杂性,无法鉴定是完全正常情形。
(四)本着一次鉴定全程可用和尽可能程序规范的原则,应当全部通知各生产商、经销商(多级经销商)及见证人参加,以确保初始程序就正当,必要时请当地公证处现场证据保全公证,至少农业执法人员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可以为今后的证据提交、重新鉴定的进行提供可能性。农资生产商分布于各地的区域经理在得到授权后可以参加,促进和解与补救。
(五)原则上如果有上级专业员参加鉴定,则应当由上级的上级接受复议申请,方为合理合情。对于农业农村局可能是争议相关方时,为公平起见,应当异地管辖或由上级指定管辖。
(六)对于前期参与出台过鉴定意见的,后续如有法院需要其补充说明鉴定依据或解释相关问题,原则上该鉴定组人员仍然应当认真细致地回复。这是类似后合同义务,不得以无法说明或其他理由推脱。否则就是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七)农业农村局鉴定人员应当参加此类案件的庭审,明确争议的可能之处,在实践中加以重视解决。因时间无法出庭的,可以观看庭审录像,邀请法官与技术专家进行座谈,剖析案例。或由农业农村厅执法总队组织业务培训,切实思想重视行动落实业务提高。
三、实务案例分析
(一)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的问题与错误,不应当采信。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二)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应当重新鉴定;
质证意见或重新鉴定申请理由如下:
1、被告A公司不是事故鉴定一方当事人,没有通知A公司参加:同时无证据表明此鉴定书向被告A公司送达过,因此对被告A不发生证据效力。
2、原告农户自己超范围施用,系违法行为,风险与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农药使用者负有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义务,在标签标注载明使用范围不包括果树的情况下,仍使用涉案农药导致果树受损,对此应承担相应损失;原告如有损失,是自己造成,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所致;
3、鉴定意见只写明涉案农药药害,除草剂造成药害,实为施用方法与场所所致、缺少农药本身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无权且更不能证明是产品质量问题。
4、鉴定意见没有写明鉴定的依据【鉴定办法第二十四条】、没有测量测产的基础数据(取样点情况、没有鉴定种植园株行距及总株数记录等等)、无法证明损失的来源,测量方法和依据有问题,没有视频和现场照片资料 ,鉴定意见对照田块选择上可能存在严重不当【鉴定办法第二十二条】。没有扣除后期田间管理投入与收获成本,应当是纯收入损失。同时没有购买票据或证明材料附件【鉴定办法第五条】。
5、本案为ST区鉴定,而鉴定组组长和一名成员为市级专家,相当于超越职责范围,应当由区级专家为组长、力量不足时才可以聘请市级专家【鉴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同时没有表明三位鉴定专家的土壤、肥料、植保、果树等专业与资格、评聘证书【鉴定意见第十条】。申请表不规范,无受理意见栏; 没有鉴定缴费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6、从案由上看本案实际上属于投入品质量鉴定【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因此鉴定意见根本无关联性、合法性。
7、鉴定时间过长,从原告自认的6月29日到7月23日,时隔近一个月,且作物处于旺盛生长期,【《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苏农规〔2023〕6号,以下称鉴定办法 第8.1应当不予受理】原告存在施用其他农作物投入品的可能性、也可能由于周边农户施用农药污染受到损害;
8、即使可以施用,在一定方法下,也有生育期和施用剂量浓度等要求。况且还是在大棚特殊的密封高温潮湿环境,防扩散防飘逸基本做不到。因此证明在注意事项中特别说明,证明生产商尽到审慎提醒义务。标签标识经过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法定要求。
9、基本情况(包括施用剂量、浓度、方法、气象条件等)均为原告自己陈述,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仍然应当对相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土地面积的测量可以通过解析法和图解法来完成。解析法是根据实测的数值计算面积的方法,包括几何图形法和坐标法。图解法则是在地形图上直接量测面积的方法。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面积鉴定。这通常涉及到收集一系列证据,如现场照片、卫星影像图等。土地面积鉴定需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如测绘局、土地管理部门)完成,报告需加盖公章。涉及土地交易或纠纷时,需采用法律认可的测量标准(如国家标准《地籍调查规程》)。
四、后续
农业鉴定不是新生事物,只是随着土地流转种植大户催生、设施农业大发展、法律意识的提高等等,今后农业农村局的农业投入品事故鉴定会不断增多。提高专业水平,才可能解决争议与纠纷。
作者简介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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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植物新品种的维权诉讼、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起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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