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荃R701 普通西瓜 安生818 亲本来源纠错申请 亲本来源纠错申请 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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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一份(2021)检(蔬种)字第(015)号检验报告

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荃银公司未能证明“欣优美”与被诉侵权“安生818”西瓜种子为同一品种。

安徽省园艺学会园艺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

荃银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提出鉴定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公证购买的“安生818”种子和申请人享有品种权的“荃R701”种子做遗传相关性鉴定(需单粒测纯后再进行单样和混合样检测)。原审法院司法鉴定处依法受理荃银公司的鉴定申请,其在处理该鉴定申请程序中,于2021年9月18日出具(2021)皖01中委字第00282号《函》,载明:荃银公司与安生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移交我处司法鉴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且双方当事人无法再提供符合本鉴定项目要求且具备资质的机构,故将此案退回。

原审法院将上述函件的内容告知荃银公司后,荃银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再次向原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法院要求安生公司提供其“安生818”种子的父本“KS-76”和母本“KK389”种子各1000粒,使用其父本“KS-76”种子和申请人享有品种权的“荃R701”种子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需单粒测纯后再进行单样和混合样检测);若鉴定结论显示其父本“KS-76”与“荃R701”为不同品种,则再使用其提供的父本“KS-76”、母本“KK389”委托第三方进行F1代种子配制,使用F1代种子与申请人公证购买的“安生818”种子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需单粒测纯后再进行单样和混合样检测)等。因为荃银公司的该鉴定申请需要安生公司提供其持有的父本和母本种子,原审法院将荃银公司的再次鉴定申请告知安生公司,并询问其是否愿意配合提供“安生818”种子的母本“KK389”和父本“KS-76”种子,安生公司明确答复没有义务提供、也不愿意提供母本“KK389”和父本“KS-76”种子。

荃银公司在本案中既没有证明安生公司生产销售的“安生818”西瓜种子对涉案“荃R701”植物新品种权构成直接侵权,也不能初步证明安生公司的行为对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构成侵权,即安生公司针对荃银公司的第二次申请鉴定不予配合是其正当的抗辩权利,其不应为此承担不利的后果。

荃银公司在二审中确认国家目前没有出台关于西瓜品种亲子鉴定的国家标准,故原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且双方当事人无法再提供符合鉴定项目要求且具备资质的机构的情形下,退回荃银公司提出的第一次鉴定申请,并无不当。关于第二次鉴定申请,在荃银公司不能证明“欣优美”与被诉侵权“安生818”西瓜种子为同一品种以及“荃R701”为“欣优美”亲本的情形下,其未能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证明责任不发生转移,荃银公司要求安生公司提供“安生818”种子的父本和母本种子与“荃R701”种子进行品种真实性鉴定,被安生公司拒绝,荃银公司由此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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