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杂交水稻 合法来源 保护期限 赔偿损失 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微信聊天和打款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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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58S”(品种权号CNA20030431.3)植物新品种权经审定注册,自200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处于保护期限内,在此期间的权利为有效法律状态,依法应予保护。某水稻公司与品种权人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签订了《水稻品种Y58S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品种许可使用协议》《Y58S及Y两优2号水稻品种许可使用补充协议》,上述协议的约定及一审法院至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的调查笔录可以共同证明,某水稻公司享有涉案“Y58S”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某水稻公司作为涉案“Y58S”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许可人,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销售者主张被诉侵权种子具有合法来源时,应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符合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存在实际的具体供货方、来源清楚等条件,本案中被诉侵权种子上标注的生产商为某公司,且某公司提供的转让协议书不能充分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种子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合法来源,故可以认定某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种子。鉴于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涉案“Y58S”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前的生产、销售行为已经过合法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某公司实施了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同时,因涉案“Y58S”品种权的保护期限已经届满,某公司只需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某水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某公司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某公司因侵权所得的实际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的价格、时间、范围及某水稻公司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某公司向某水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0元。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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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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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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