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执法管理中属地管辖的理解与区别
农药执法管理中属地管辖的理解与区别
大家对属地管辖能够理解。但是在农药销售过程中,会产生产品质量问题与经销商推荐品种、施用方法造成的作物减产损失中因果关系鉴定和损失评估问题。这二者属地有明显的不同。
笔者认为农药产品质量问题的属地是经销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区域。而经销商推荐品种、施用方法造成的作物减产损失中因果关系鉴定和损失评估问题,属地管辖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栽培行政区域,因为涉及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权限与程序,因此有加以区分的必要性,否则易造成推诿扯皮或争管辖权问题。
至于民事诉讼管辖与刑事诉讼管辖,侵权行为地、结果地和被告所在地均有权管辖,原告或被侵权人有权选择。
参考法条
1、《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十三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线索处置、信息共享、监督抽查、检打联动等协作配合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王平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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