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对赔偿的损失数额进行了酌定 防风种子 单方委托鉴定 发芽率 出苗率低 未按要求使用的除草剂进行除草 臻冠达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院对赔偿的损失数额进行了酌定 防风种子 单方委托鉴定 发芽率 出苗率低 未按要求使用的除草剂进行除草 臻冠达
刘建新、刘玉华起诉主张损失数额164万元。原审综合案件情况,以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确定的防风出苗率低而造成的损失数额为基础,对谷源草堂公司赔偿刘建新、刘玉华的损失数额进行了酌定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刘建新、刘玉华损失315000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在种植防风后刘建新、刘玉华亦存在未按谷源草堂公司要求及时浇灌,未按谷源草堂公司要求使用的除草剂进行除草的情形。况且影响种植作物成长好坏有很多复杂的因素,比如环境、气候、温度、湿度、日照、土壤、管理等。故,刘建新、刘玉华主张由被申请人承担防风种子未在哈密大面积种植所带来的全部风险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防风种子未在哈密大面积种植所带来的风险责任。对此,刘建新、刘玉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与谷源草堂公司签订《中草药种植合作书》,协议签订前其应当对于相关种植作物的性能等进行了解并对合作中的风险作出预判,且双方合同约定谷源草堂公司把防风种子发放到刘建新、刘玉华的种植基地后,由刘建新、刘玉华做发芽率测试,测试结果达到85%以上方可种植。
刘建新、刘玉华提起诉讼后,为避免损失扩大单方委托鉴定,且在鉴定的过程中通知谷源草堂公司,谷源草堂公司未安排人员与鉴定机构对接,没有直接参与鉴定过程。原审考虑审理期间土地现状已经不复存在,无法再次鉴定,且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质。故原审认定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附二审法院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579号民事判决。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iKNW5yGV8KXzCkgjOSz5kIV71j33DPFurtag6DWWyu8J+/LU8b2xZ/dgBYosE2gDoOs/71taQeKpIhHEOvY8L9HwTstmSGYtFM35BfSJs4Gy95B+SxQoEng4SgEbzc/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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