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公告并非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

发布公告并非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
王平 北京市上海律师事务所隆安分所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对于公告进行专节规定。主要条款依次有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三个月,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九条 调查结束,检察官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区分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二)发布公告。第九十一条 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九十三条 发布公告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情况、适格主体起诉情况、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跟进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或者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又不提起诉讼的;(二)没有适格主体,或者公告期满后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
笔者认为发布公告并非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理由如下:1、公告的意图可能是给侵权主体以改正或补救的时间机会,但是实际上侵权方根本没有补救的可能性或目前情形下的改正可能;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人数众多或涉及的区域极广泛,诉讼代表人无法确定;3、目前的情况下,诉讼请求尚不确定或需要上级检察机关出台规定、多家司法机关进行会商等;4、侵权情形有时间紧迫性或一定持久性,如果公告可能延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公告可能影响到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咨询等程序的,需要对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咨询等及时同步进行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下级检察机关的选择权,不可也不必作为必经程序。

王 平
202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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