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二氯喹啉酸 稻田减产率可以比照 县农牧局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原告自负60%的责任。
原告购买被告公司生产、被告冯销售的农药产品在使用农药产品过程中引起的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二氯喹啉酸 稻田减产率可以比照 县农牧局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原告自负60%的责任。
县农牧局于2017年9月4日和2017年11月8日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合法有效。
2017年11月8日获嘉县农牧局的测产鉴定意见虽是对冯向阳的稻田作出的测产结果,但综合案件整体来看,原告杨永发和案外人冯向阳同为受药害的稻谷种植大户,获嘉县冯庄镇人民政府委托获嘉县农牧局对冯向阳和杨永发两农户进行测产鉴定,原告杨永发的稻田减产率可以比照获嘉县农牧局为案外人冯向阳出具的测产结果,即受害样本田与对照样本田相比稻谷理论产量减产率为31.97%。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杨永发与冯荣富、安徽省圣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案号 (2017)豫0724民初2183号
发布日期 2019-03-18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724民初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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