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 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麻山药 盖使特精喹禾灵
产品责任纠纷 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麻山药 盖使特精喹禾灵
李广强诉段大龙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产品责任纠纷 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麻山药 盖使特精喹禾灵
案 由 产品责任纠纷 案 号 (2015)高民初字第1218号
故河南捷利康公司生产的‘盖使特精喹禾灵’属假冒伪劣产品,本身存在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共计506966元(484966元+鉴定费20000元+鉴定费2000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段大龙作为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广强损失共计50696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段大龙作为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及高阳县农业局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原告李广强从被告段大龙处购买的农药“盖使特精喹禾灵”的实际生产者为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安徽四达公司名义实为被河南捷利康公司冒用,高阳县农业局对段大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内容及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是其公司冒用安徽四达公司名义的陈述证明了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生产的“盖使特精喹禾灵”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该公司亦没有生产这种产品的登记证,河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采用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检验,该样品检出疑似氯氟吡氧乙酸,含量约6%-9%,未检出二甲四氯”,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218号
原告李广强,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大龙,男,汉族,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被告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安徽省精细化工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获嘉县南环路西口。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鸣友,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金星,男,汉族,1981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职工。
原告李广强与被告段大龙、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四达公司)、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捷利康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强及其委托代理人 、被告段大龙、被告安徽四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及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广强诉称,原告李广强个人承包了霸州市堂二里镇三下场村共计约110余亩土地用于种植麻山药。为了更好地利于麻山药生长,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31日、7月4日、7月22日、8月3日共分4次从被告段大龙处共计购买8盒“盖使特精喹禾灵高效阔叶田苗后除草剂(有效成分:10.8%、剂型:乳油)”。该除草剂外包装上载明该除草剂由被告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并由被告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授权施用。原告严格按照该除草剂上的说明,并按相应配比将该药剂喷施于所种植的麻山药茎叶上。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该除草剂农药不合规,导致原告苦心经营的110多亩土地上的麻山药绝大多数畸形(有检验报告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造成绝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如所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生产、销售劣质除草剂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查明案件事实所申请的司法鉴定而支付的司法鉴定费200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段大龙辩称,精喹和灵不是我生产的,我只是经销,原告点名要的这款药,我不负责任何经济损失。我没让他把除草剂用在麻山药上,所以没责任。
被告安徽四达公司辩称,我司不认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涉及的除草剂非由我司生产,我司现全部业务均为外贸业务,国内市场没有我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故我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辩称,我司生产的精喹和灵除草剂不可能造成麻山药畸形,故我司不负赔付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广强承包了霸州市堂二里镇三下场村101.14亩土地用于种植麻山药,其中村南78.5亩,800元/亩,村北22.64亩,250元/亩,原告提供霸州市堂二里镇三下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原告于2015年7月4日、2015年5月31日、2015年7月22日、2015年8月3日分四次从被告段大龙处购买农药,其中包括盖使特精喹禾灵高效阔叶田苗后除草剂,原告提交盖使特精喹禾灵包装袋一份,其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厂址为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八公乡团结村,并有“捷化及盖使特商标由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授权施用”字样,庭审中安徽四达公司辩称其与河南捷利康公司无业务往来,该公司未生产过本案中涉案产品,该公司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调查已向高阳县农业局出具了相应的事实说明,同时河南捷利康公司亦认可本案中涉案除草剂是由其公司生产的,是其公司冒用了安徽四达公司名称,安徽四达公司并不知道此事。另被告段大龙因其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的行为受到高阳县农业局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中记载“初步检查该产品标签标注防治对象有‘本品能彻底铲除花生、大豆、烟草、红薯、绿豆、西瓜、葱、姜、蒜、油菜、棉花、大白菜、芝麻、辣椒、中药材等田中的稗草、看麦娘、马唐、野燕麦、狗尾草、牛筋草、棒头草、狗牙草、芦苇、千金子等一年生及多年生禾本科杂草’字样。经初步查询,登记的使用作物是‘冬油菜田’,防治对象是‘一年生禾本科杂草’,其标签标注的内容与登记核准的内容不相符,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9日给安徽省四达农药有限公司寄去“产品确认通知书”,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回函我单位,回函称该产品非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为进一步确认该产品是否由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我局执法人员又给安徽省寿县农业局去函确认情况,安徽寿县农业委员会于2015年9月30日回函,确认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迁至安徽省和县,该产品非安徽省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安徽四达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之间无任何关系。经查询该产品为河南捷利康农化公司生产,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综上,本案涉案产品盖使特精喹禾灵高效阔叶田苗除草剂实际生产者为河南捷利康公司。
另查明,原告诉称其使用本案涉案产品盖使特精喹禾灵高效阔叶田苗除草剂后,导致其经营的麻山药绝大多数畸形,造成绝收,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原告提交受损麻山药视频、河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及高阳县农业局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沧科司鉴[2015]综字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被鉴麻山药畸形与喷施农药除草剂‘盖使特精喹禾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0元。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高鉴(经)字(2016)第003号价格鉴定报告书鉴定原告李广强在霸州市堂二里镇三下场村种植的麻山药因畸形给所属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价格鉴定为484966元,每亩平均损失为4795元,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元。
以上事实有霸州市堂二里镇三下场村民委员会证明、购买凭证、损害麻山药视频光盘、盖使特精喹禾灵包装袋、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报告书、鉴定费票据、庭审笔录等为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原告李广强从被告段大龙处购买的农药“盖使特精喹禾灵”的实际生产者为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安徽四达公司名义实为被河南捷利康公司冒用,高阳县农业局对段大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内容及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是其公司冒用安徽四达公司名义的陈述证明了这一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生产的“盖使特精喹禾灵”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该公司亦没有生产这种产品的登记证,河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采用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检验,该样品检出疑似氯氟吡氧乙酸,含量约6%-9%,未检出二甲四氯”,同时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其代理词中说明精喹禾灵的化学名称是“(R)-2-[4-(6-氯喹喔啉-2-基氧)苯氧基]丙酸乙酯”,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虽对河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的检验报告不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反驳检验结论,被告捷利康公司生产的涉案农药并非其包装袋上标注的“精喹禾灵”,与标注成分不相符,故其生产的本案涉案农药属假冒伪劣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原告在其承包的霸州市堂二里镇三下场村101.14亩土地上使用本案涉案产品“盖使特精喹禾灵”后,导致其种植的麻山药畸形,原告提交了受损麻山药视频,视频中原告随机挖取麻山药,存在麻山药畸形的情况,同时高阳县农业局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沧科司鉴[2015]综字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麻山药畸形与喷施农药除草剂‘盖使特精喹禾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李广强在霸州市堂二里镇三下场村种植的麻山药因畸形造成的经济损失价格鉴定为484966元,每亩平均损失为4795元,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原告承包有土地,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故本院对该村委会证明予以采信,其对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高阳县农业局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报告书亦不认可,本院认为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及高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具备相关鉴定资质,被告河南捷利康公司虽对该鉴定不认可,但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该鉴定书予以采信。故河南捷利康公司生产的‘盖使特精喹禾灵’属假冒伪劣产品,本身存在缺陷,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共计506966元(484966元+鉴定费20000元+鉴定费2000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段大龙作为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广强损失共计50696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河南捷利康农化有限公司负担8774元,原告李广强负担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辉
审 判 员 韩 平
人民陪审员 邢 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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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冀06民终4554号 2016-10-31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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