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 经营者使用增粗剂、无根剂等产品 豆芽检验出4—氯苯氧乙酸钠 民事惩罚赔偿 刑事判决之后
公益诉讼 经营者使用增粗剂、无根剂等产品 豆芽检验出4—氯苯氧乙酸钠 民事惩罚赔偿 刑事判决之后【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被告黄永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同日在正义网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
支付其销售豆芽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及在市级媒体上就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3fc9231335805a4fb22fa2bacd9a9115&s21=2022%EF%BC%89%E7%B2%A40705%E6%B0%91%E5%88%9D2425%E5%8F%B7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民初32号
近期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