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及委托合同纠纷(原审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2021)兵08民终60号 草甘膦异丙铵盐 抗草甘膦棉花新陆中66 生产商、销售商、经销商(推荐人)的责任与认定
财产损害赔偿及委托合同纠纷(原审案由:产品质量责任纠纷)(2021)兵08民终60号 草甘膦异丙铵盐 抗草甘膦棉花新陆中66 生产商、销售商、经销商(推荐人)的责任与认定
要点
1、判断案涉全地通牌“草甘膦异丙铵盐”除草剂是否属于缺陷产品,最为直接的证据应该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但本案的情况是案涉全地通牌“草甘膦异丙铵盐”除草剂未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无证据证明具有产品质量问题。
2原告请求返还购药款2860元,本院已查明案涉农药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原告请求返还购药款的请求权基础是原、被告之间农药买卖合同关系,而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原告的该项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在该案中不予受理。
3江苏辉丰公司系案涉全地通牌“草甘膦异丙铵盐”除草剂的生产者,其生产的该农药经查明系合格产品且不存在产品缺陷,其在原告棉花受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故其对原告棉花受损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其明知原告购买该农药是用于棉花除草,但其代理人在提示了该药不能使用于棉花后却将案涉农药发货给了原告,其并未尽到告知和提醒注意事项,导致原告在使用该农药后造成棉花受害减产的后果,对该后果造成的损失新疆辉丰公司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梁新保系原告使用农药的推荐人,该农药经其联系后送达原告处。其虽未向原告销售案涉农药,但原告使用案涉农药与被告梁新保的推荐、联系购买有关,且被告梁新保在收取原告支付的农药款2860元后,扣留了550元,该笔费用被告梁新保虽然辩称是质保金,但其未将550元支付给农药销售商,亦未退还给原告,故其向原告推荐案涉农药的目的系从中获取一定利益,原告使用案涉农药造成损害与其推销行为具有一定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7年鉴确定籽棉平均收购价格 、收购均价
8龙建华妻子按照梁新保口述书写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今由梁新保药害所造棉花受损,经协商双方同意以下方案:1.按亩数300亩平均每亩按25公斤计算,每公斤价格为5.5元,5.5元×25公斤=137.5元,137.5元×300亩=41250元,经双方协调共赔偿四万元整。2.救治所需费用由梁新保承担。”协议尾部由梁新保进行签名确认并书写了其身份证号及手机号码。
9鉴定人是根据龙建华申请鉴定的受害棉花的症状和种植棉花的地块的土壤条件、种植条件和经验,通过判断之后按照兵团统计年鉴上的平均产量410公斤/亩的85%来折合计算龙建华棉田能达到的正常产量,再根据新疆棉花指导价7.1元/公斤进行计算,通过棉花受损害的大小按照75%的比例计算得出受损金额。
10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以及本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规定,即缺陷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11《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12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1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兵08民终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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