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准许鉴定书面决定申请书 农业投入品争议中因果关系鉴定条件

法院不予准许鉴定,应要求法院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为后续上诉保留程序异议权。

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准许鉴定书面决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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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本轮为SUPPLEMENT型追问,基于前轮关于农业投入品争议中因果关系鉴定条件的法律分析,起草一份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准许鉴定书面决定的申请书。本案为对抗类文书,我方作为鉴定申请人,核心诉求为请求法院就口头不予准许鉴定的决定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以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的程序性权利。本案事实争议度与法律争议度均属中等,论证重点落在“书面决定是当事人行使复议权的前提”这一程序保障要点。因本案具体事实(已申请鉴定事项、法院口头不予准许的场合与理由)需您补充,相关部分以[待补充]标注。本轮未检索到直接规定法院须出具书面决定的法规条文,亦未命中相关类案,引用部分以占位处理,已在注意事项中说明。

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准许鉴定书面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 [待补充:申请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 [待补充:代理人姓名、执业机构]

案由: [待补充:案由,如产品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案号: [待补充:案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就[待补充:日期]口头告知不予准许我方鉴定申请的决定,依法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

事实与理由:

一、我方已依法提出鉴定申请

本案系农业投入品([待补充:种子/农药/化肥等具体类型])致损争议,[待补充:简述争议背景,如:我方从某处购买/使用某农业投入品后,作物出现何种损害后果]。为查明[待补充:具体损害后果]与[待补充:案涉农业投入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我方于[待补充:申请日期]向贵院提交书面鉴定申请,申请对[待补充:具体鉴定事项,如:案涉农药是否对某作物产生药害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1。我方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专门性问题,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必要性,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二、贵院口头告知不予准许鉴定,但未出具书面决定

[待补充:法院口头不予准许的具体情况,包括:口头告知的时间、场合(庭审/谈话/电话等)、承办法官、口头告知的不予准许理由(如认为无鉴定必要/检材不足/鉴定事项不属于专门性问题等)]

三、出具书面决定是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必要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该规定明确了法院对鉴定申请负有审查义务,但并未免除法院就审查结论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的程序性义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之精神,人民法院决定不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当制作书面通知,说明不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并及时送达申请人3。鉴定申请的审查与处理,与调查取证申请同属法院对当事人程序性请求的裁量行为,在程序保障上应作同等对待。法院不予准许鉴定申请,直接影响当事人举证权利的实现,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说明理由,以便当事人知悉裁量依据、评估后续救济途径。

四、书面决定是当事人行使复议权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程序性事项作出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4。若法院仅以口头方式告知不予准许鉴定,当事人无从获知完整的裁量理由,亦无法针对性地提出复议申请,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救济权。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是保障当事人复议权的基本前提。

五、本案鉴定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待补充:结合案情说明鉴定必要性,如:损害后果与农业投入品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专门性问题,无法通过生活常识或经验法则推定;检材保全状况良好,具备鉴定条件;已保全的证据包括……]

综上,为保障我方程序性权利,便于我方依法行使复议权,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就不予准许鉴定一事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56。

此致

[待补充:受理法院名称]

申请人:[待补充:申请人签名/盖章]

代理人:[待补充:代理人签名]

日期:[待补充:提交日期]

起草说明
注意事项:

法规依据缺口:本轮检索未命中直接规定“法院不予准许鉴定须出具书面决定”的法规条文。上述申请书的论证逻辑为:参照调查取证申请的处理方式(《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9条要求出具书面通知),结合复议权保障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推导7。建议在提交前进一步检索是否有更直接的依据,或补充相关程序正义的学理论述。

类案缺口:本轮未检索到“法院未出具书面决定即驳回鉴定申请,当事人申请书面决定获支持”的类案裁判观点,故未附类案附件。建议在后续代理中关注类似案例。

事实补充需求:申请书中以[待补充]标注的部分(申请鉴定事项、法院口头不予准许的场合与理由、检材保全情况等)需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补充,补充完整度直接影响申请书的针对性与说服力。

对方抗辩方向预判:法院可能以“口头释明已满足程序要求”“法律未明确规定须出具书面决定”为由抗辩。我方应重点强调:口头告知无法保障复议权行使,书面决定是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参照调查取证申请的书面通知制度,鉴定申请应受同等程序保障。

策略建议:若法院坚持不出具书面决定,可考虑在后续上诉或再审程序中将“未出具书面决定影响当事人复议权”作为程序违法事由提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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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10年,我承办并解决了产品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农化公司业务人员被刑事立案撤案难题、农药公司被诉环境污染问题、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诉讼与无效等;诉讼标的额从几十万元到数千万元。安徽农学院农学学士、安徽大学法学学士。 植保站工作9年农艺师职称、检察院工作21年、主诉主办检察官。上海律协十二届乡村振兴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第四届会员。联系方式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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