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 植物生长调节剂 新一代番茄果霉素 经销商赔偿后的追偿权案件
产品责任纠纷 植物生长调节剂 新一代番茄果霉素 经销商赔偿后的追偿权案件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假农药
2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分析报告:送检的“番茄果霉康”含有对氯苯氧乙酸钠 4.5%
【 3用作生长促进剂。低浓度时,对植物生长有促进作用,对双叶子植物效果尤为明显,但高浓度时有抑制作用】
4 达成赔偿协议
5、对氯苯氧乙酸钠 https://www.chembk.com/cn/chem/%E5%AF%B9%E6%B0%AF%E8%8B%AF%E6%B0%A7%E4%B9%99%E9%85%B8%E9%92%A0#:~:text=%E4%B8%AD%E6%96%87%E5%90%8D%3A%E5%AF%B9%E6%B0%AF%E8%8B%AF%E6%B0%A7%E4%B9%99%E9%85%B8%E9%92%A0%2C%E8%8B%B1%E6%96%87%E5%90%8D%3A4-Chlorophenoxyacetic%20Acid%20Sodium%20Salt%2CCAS%3A13730-98-8%2C%E8%B4%AD%E4%B9%B0%E5%AF%B9%E6%B0%AF%E8%8B%AF%E6%B0%A7%E4%B9%99%E9%85%B8%E9%92%A0.%E6%80%A7%E8%B4%A8%3A%E5%8C%96%E5%AD%A6%E5%BC%8F%3AC8H6ClNaO3%2C%E5%88%86%E5%AD%90%E9%87%8F%3A208.57%2C%E7%86%94%E7%82%B9%3A164%20%C2%B0C%2C%E6%B2%B8%E7%82%B9%3A315.2%C2%B0C,at%20760%20mmHg%2C%E9%97%AA%E7%82%B9%3A144.4%C2%B0C%2C%E8%92%B8%E6%B1%BD%E5%8E%8B%3A0.000188mmHg%20at%2025%C2%B0C%2CMSDS.
对氯苯氧乙酸钠
对氯苯氧乙酸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 Sodium Salt)
CAS: 13730-98-8
化学式: C8H6ClNaO3
主页
产品
有机原料
羧酸化合物
对氯苯氧乙酸钠
对氯苯氧乙酸钠 –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对氯苯氧乙酸钠
英文名 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 Sodium Salt
别名 氯苯氧乙酸钠
对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
4-氯苯氧基乙酸钠
4-氯苯氧乙酸钠标准品
甲醇中4-氯苯氧乙酸钠溶液
英文别名 Parafen
SODIUM P-
4-CPA-sodium
sodium parachlorophenoxy
Sodium 2-(4-chlorophenoxy)
SODIUM 4-CHLOROPHENOXYACETATE
Sodium p-chlorophenoxyacetate
Sodium 4-chlorophenoxyacetate
Sodium (4-chlorophenoxy)acetate
(4-chlorophenoxy)-aceticacisodiumsalt
(p-chlorophenoxy)-aceticacisodiumsalt
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 Sodium Salt
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 SODIUM SALT
Acetic acid, (4-chlorophenoxy)-, sodium salt
Acetic acid, (p-chlorophenoxy)-, sodium salt
CAS 13730-98-8
EINECS 237-299-4
化学式 C8H6ClNaO3
分子量 208.57
InChI InChI=1/C8H7ClO3.Na/c9-6-1-3-7(4-2-6)12-5-8(10)11;/h1-4H,5H2,(H,10,11);/q;+1/p-1
熔点 164 °C
沸点 315.2°C at 760 mmHg
闪点 144.4°C
蒸汽压 0.000188mmHg at 25°C
溶解度 DMSO (Slightly, Heated), Methanol (Slightly), Water (Slightly)
存储条件 Sealed in dry,Room Temperature
外观 Solid
颜色 White to Off-White
物化性质 白色针状或棱柱状结晶,略有酚昧。熔点154~156℃。易溶于水。性质稳定,长期存放不变质。本品在低浓度时.有促进植物生长的作用,对双子叶植物效果尤为明显,但高浓度时反而有抑制作用。小白鼠经口LD50794mg/kg。
MDL号 MFCD01743486
风险术语 36/37/38 – 刺激眼睛、呼吸系统和皮肤。
安全术语 36/37/39 – 穿戴适当的防护服、手套和护目镜或面具。
海关编号 29159000
上游原料 苯氧乙酸 对氯苯氧乙酸 4-氯苯氧基乙酸甲酯
对氯苯氧乙酸钠 – 性质
可信数据
白色针状或菱形结晶,略有酚味。熔点154~156℃。易溶于水。性质稳定。
最后更新:2022-01-01 10:10:30
对氯苯氧乙酸钠 – 制法
可信数据
由苯酚与氯乙酸在碱性条件下经缩合、氯化、中和而得。也可以对氯苯酚和氯乙酸为原料,在碱性条件下经缩合、精制而得。
最后更新:2022-01-01 10:10:30
对氯苯氧乙酸钠 – 用途
可信数据
用作生长促进剂。低浓度时,对植物生长有促进作用,对双叶子植物效果尤为明显,但高浓度时有抑制作用。用于豆芽,残留量不得超过1.Omg/kg。
6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7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8814号
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崖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DXT4U4M。
经营者:王同财,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李园办事处天津路85号,身份证号:37022619670925263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倩,山东雅君(平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丘市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王常路南新村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676809053A。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
被告: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金冢子镇南环路与206国道交叉口东城工业园2排西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MA3UFHBP25。
法定代表人:李嘉霖,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凤仪,山东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萍,山东韬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与被告安丘市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的经营者王同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青、黄倩倩,被告安丘市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凤仪、王艳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0515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200641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从被告1处购买了“新一代番茄果霉素”,被告2为“新一代番茄果霉素”的技术推广公司。该“新一代番茄果霉素”经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假农药,因销售该农药,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该“新一代番茄果霉素”导致农户种植的蔬菜严重减产甚至绝产,农户遭受严重经济损失。针对农户损失赔偿问题,原告代为赔偿了农户的全部经济损失。但上述原告的损失,被告至今未予赔偿。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特依法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安丘市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到我处购买的案涉“果霉素”,而第三方青岛熠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组织农业局技术人员进行田间调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实,2022年4月27日你农资批发商店经营的“番茄果霉素”;2022年5月1日,该公司向本机关出具了《分析报告》。上述事实说明第三方受损的事实在先,我方出售“果霉素”行为在后,也即我方出售给原告“果霉素”前,第三方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因此我方的出售“果霉素”行为与第三方的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二、第三方发生损失一事及原告对第三方的赔偿行为在我方接到起诉状之前我方并不知情,原告也从未向我方提起过。其次,我方并未委托原告代替我方对第三方进行赔偿,法律层面也没有代为赔偿的义务,因此原告诉称其代为赔偿依法不成立。三、第三方的损失、鉴定、评估、分析费用均是第三方单方委托,且鉴定时并未通知我方人员到场参与,无法证明鉴定和评估过程的真实性、公平性、合法性,因此相关费用要求我方承担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四、造成西红柿结果畸形、植株叶片皱缩、细长、叶缘扭曲僵硬、叶片下弯等症状的原因很多,比如:自然灾害因素(低温、霜冻、冷冻、大风、暴雪、寡照、冰雹、水涝、高温)、栽培治理因素(品种选择、秧苗培养、栽培制度、肥水、激素用法、设施产生的温光水治理、设施治理不当)、生产资料因素(种苗、农药、农膜、化肥、微肥)、土地环境污染因素、遮光等因素。原告提交的平度农业局技术人员所做的田间调查情况说明中也明确造成西红柿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有多种。造成第三方的西红柿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需要具备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依法鉴定,特别是药物对西红柿植株造成损害的原因的鉴定需要由农药药害司法鉴定机构来完成,而本案第三方的损失的原因未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所以该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两被告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明确载明两公司均具有“生物农药技术研发”资格,案涉农药是金实公司在基地的实验品,有条件的对客户进行推广实验并收取部分成本费,该“果霉素”并未在市场出售流通。外包装明确载明:“本品是种植基地自配自用制剂,不做市场流通”、“基地自用”。原告将案涉果霉素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存在过错,第三方在明知包装上有相关说明的前提下仍大面积使用,同样也存在过错。综上所述,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第三方的损失这一结果是我方出售的农药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这一结果与我方出售给原告“果霉素”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法庭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安丘嘉霖万基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付款截图,证明:原告分别于2021年12月1日、2022年5月18日在被告处购买“番茄果霉素”,购买数额分别为800元、3190元,两次共计3990元。购买“番茄果霉素”之前,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大概一年的业务往来,原告听说过“番茄果霉素”产品,就向被告业务员朱军(微信号:AAA金实农化…18142127685)通过微信方式联系问有没有“番茄果霉素”,被告业务员朱军说有该产品,就联系购买了该产品。原告共计购买了被告两箱“番茄果霉素”,第一箱是2021年12月1日,价格800元,第二箱是2022年5月18日,价格640元。该产品是为西红柿点花使用,目的是为了坐果。
证据二、分析报告、价格评估意见书、田间调查情况说明,证明:两被告生产、推广的“番茄果霉素”经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鉴定为假农药。农户种植的草莓柿子因使用该假农药,导致果型异常,经评估报告进行价格评估,损失价格为164514元。
证据三、评估费发票、成分分析费发票、专家费微信转账截图,证明:为处理农户损失,原告支出评估费11516元、成分分析费6760元、专家鉴定费3000元等共计21276元。
证据四、赔偿协议、转账记录,证明:在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持下,原告与受损农户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农户损失,现依法向两被告追偿。
证据五、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财物清单、青岛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发票,证明:因销售两被告生产、推广的“番茄果霉素”,原告被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5元;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0735元应由被告赔偿。
被告安丘市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是:
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无法确认业务员身份,无法确定真实性,聊天记录中外包装是一致的,其中外包装有产品简介,简介明确说明了注意事项,正面括号内写有“基地自用”、包装侧面有个技术推广,通过上述可以看出该产品没有流通市场,只是在推广过程,有明确的提示,先做好实验再大面积使用。原告是一家商店,在购买时应该知道产品属性,并非市场上的流通药品也就是合格的药品。聊天记录的第二块内容显示2021年12月1日中午12点52分,显示内容“能不能先发几盒做一下实验”这是原告与业务员沟通的内容,表示原告对这个产品的谨慎态度,后期如果原告将该产品出售给其他农户,说明原告已经做过相关的实验。3190元付款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了案涉农药。出货单真实性有异议,该出货单没有加盖出售方单位的印章以及相关购物的发票,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过案涉农药。
证据二、①分析报告真实性有异议,该分析报告中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资质证书,没有加盖骑缝章,分析报告首页印章明显是打印上去的而非加盖上去的,所以该分析报告不具有真实性。分析报告内容是番茄果霉康,该鉴定样品没有直接指向案涉的果霉康,也没有相应的图片,所以被告认为所鉴定的样品不具有唯一性。鉴定报告中没有相关鉴定人员的签名,鉴定报告第三页分析结果中载明样品的鉴定结果成分及其作用,这三种成分对农作物均无损害作用。分析报告有明显拆开痕迹,不是完整的分析报告。该鉴定机构的名称是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该鉴定机构鉴定范围并没有种子、农药化肥鉴定,所以该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案涉药品的资质,所以被告对该鉴定报告不认可。②价格评估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有异议,鉴定报告附载的营业执照当中没有农业、林业、畜牧业、园林生产过程中的损失鉴定及价格评估范围,营业执照只载明了该鉴定机构享有资产评估,案涉的西红柿鉴定要求是应该是损失鉴定而不是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只是对一个物品的价值,根据时间、物品的性质对价值作出认定,而本案应该作出的损失鉴定,损失鉴定的技术范畴包含损失的原因以及原因中其他各种因素的参与度,根据这些因素作出番茄果霉康这种药品对损失的参与比例以确定赔偿者的赔偿数额,虽然山东明睿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没有相关的鉴定范围而作出的鉴定结果,却是对草莓柿子的产值损失进行评估,所以该鉴定公司其鉴定行为超出了其鉴定范围,属于无效结果。向法庭提交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作为认定的参考。③田间调查情况说明,该说明不具备法定的形式,也没有出具相关鉴定人员的资质,情况说明中也没有载明田间调查进行的法律依据,所以该情况说明不是一份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但是该情况说明中载明了导致农户西红柿出现该症状初步分析为西红柿有可能受到了不明有害物质影响导致的但也不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具体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及使用过农资的化验分析,该结果说明了导致农户西红柿损失的因素不具有唯一性,也没有查明具体原因,所有该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证据三、评估费发票真实性无法确定,该项费用的承担,我方认为该费用是原告单方支付的,并且该评估机构未经共同选定,所以不应当由被告承担。成分分析费发票因为交费方为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该费用承担主体应是该执法局而非原告本人,因此要求被告承担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专家费微信转账截图收款人并非专家所在的单位,是个人的收费行为,所以该费用属于私下收费不是官方收费,该费用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证据四、赔偿协议真实性有异议,该协议当中的乙方是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而最后落款乙方不是该公司,所以受偿主体和落款主体不一致。转账记录不认可,该证据系复印件也没有相关银行的交易明细来证明,所以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赔偿款的支付。
证据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决定书所依据的报告鉴定资质有异议,该处罚决定书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受委托机构与前面证据里的名称不一致,所以说鉴定依据和处罚决定书的依据不一致,所以被告对该处罚决定书不认可。没收非法财物清单真实性无异议,但没收的番茄果霉素没有载明产地规格,所以该情况的扣押物品并没有载明属于被告生产的果霉素。青岛市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及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费用是原告违反了相关规定遭受的处罚,处罚是有针对性的,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丘市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潍坊金实农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具有生物、农药技术研发资质。
证据二、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范围包含农业司法鉴定、种子农药化肥鉴定、农业事故损失鉴定,该内容证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上海微谱检测机构的营业范围并不包含上述鉴定机构的范围,证明上海微谱检测机构不具备鉴定案涉事项的资质。
证据三、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范围,其中有农业、林业、畜牧业及园林生产过程中的损失鉴定,同时也证明案涉鉴定事项应当选择具备该鉴定范围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证据四、案涉果霉康药品的外包装,该外包装与原告被告聊天载明的图片一致,请求法庭对该外包装进行确认,该证据证明案涉药品产品的间接中明确的说明了在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标明本产品是种植基地自配自用制剂,不做市场流通。
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的质证意见是:
证据一、没有异议,恰恰证实了被告是本案合法的赔偿主体。
证据二、三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原告在当庭提交的证据是基于平度市行政执法局及平度市农业农村局主导下产生的,并且提供的两份相互参照的鉴定所与本案庭审焦点没有任何关联性。平度市综合执法局的鉴定报告是政府部门主导,并该鉴定报告中充分体现了该鉴定机构的资源性的评估与被告所提供的政府部门公示信息不一致。
证据四、对被告提供的产品的外包装没有异议,结合被告当庭自认的事实以及原告购买的事实可以确定造成农户的损失就是由该外包装产品导致。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也印证了其产品的不合格,由此而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分别于2021年12月1日、2022年5月18日购买被告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新一代“番茄果霉康”各一箱,每箱80盒,每箱价款分别是800元和640元。原告按照每盒15元对外销售,已经销售49盒,获得价款735元。
2022年5月16日,平度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人员刘建伟等3人出具田间调查情况说明:“根据农户诉求,2022年4月19日上午平度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人员会同仁兆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人员到达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基地种植的西红柿大棚进行田间调查。现场调查情况如下:该基地农户董刚自述:种植该品种西红柿(草莓味)大棚2个(棚内实种面积1亩/个),面积共2亩。2个西红柿大棚均于2021年11月24日定植,12月下旬第一穗花开始开花,为了提高坐果率,提高西红柿商品性,在农资经销商指导下开始使用一种叫《番茄果霉康的营养型水制剂》。自第一穗果开始直至第7穗果,每穗西红柿都有畸形果出现,畸形率达90%以上。现场调查情况:棚内西红柿采取起垄和平畦两种栽培方式,覆盖地膜,膜下滴灌,栽培土壤比较湿润,根系比较正常(膜下白色根系较多)。棚内所见果实基本都是畸形果,其果型有大脐型、开窗型、尖嘴型、菊花型等,几乎没有任何商品性价值;同时发现部分植株中下部叶片有的出现皱缩、细长、叶缘扭曲僵硬、叶片下弯等症状。导致西红柿出现畸形果的原因有多种,特别是在激素使用不当、低温、光照不足、肥水管理不善等情况下都易造成畸形果的发生。按照田间症状分析:导致农户西红柿出现该症状,初步分析为西红柿有可能受到了不明有害物质的影响导致的,但也不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具体原因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及使用过农资的化验分析。”
2022年5月13日,经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分析报告:送检的“番茄果霉康”含有对氯苯氧乙酸钠~4.5%。
2022年5月17日,经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山东明睿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受损的草莓柿子大棚出具价格评估意见书: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22年4月19日:对草莓柿子的产值损失进行价格评估为:人民币164514元。
2022年7月18日,原告(甲方)与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达成赔偿协议:“因甲方销售给乙方的“番茄果霉康”(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分析,对氯苯氧乙酸钠的含量约为4.5%,该成分属于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属假农药)水剂产品未标明有效成分,导致乙方使用于种植的西红柿(草莓味)后,出现果型异常,丧失商品价值。
经第三方公司评估,因使用该农药导致的损失为164514.00元。董刚为处理本事故的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1276.00元(包含评估费11516.00元、成分分析费6760.00元、农业专家鉴定费3000.00元)。前述款项共计185790.00元。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158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捌仟圆整)。付款方式:本协议签定后,甲方于2022年7月19日前付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吴秀芹,卡号:6221804520003008852)”。2022年7月18日原告支付专家鉴定费3000元,2022年7月19日原告支付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55000元,合计158000元。
2022年8月5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实,2022年4月27日你农资批发商店经营的“番茄果霉素”(标称:该产品商品名:新一代番茄果霉素、剂型:水剂、本品功能:本品为营养制剂,能为西红柿开花坐果期提供营养,促进西红柿坐果膨果。坐果率高,膨果快,畸形果空洞果少,果形周正,提高番茄的商品性、含量:10支×10m1、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技术推广)。经本机关执法人员与你共同签字封样,本机关委托上海维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对你商店的“番茄果霉素”进行检测。2022年5月13日,该公司向本机关出具了编号为:SHA03-22050001-FX-01Cn的《分析报告》,分析结果为上述产品中含有植物生长调节剂对氯苯氧乙酸钠:~4.5%,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款之规定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上述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系假农药。”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5元和违法经营的农药31盒(含抽检3盒);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2年8月5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没收原告“番茄果霉康”31盒(含抽检3盒),原告已经向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共计20735元。
本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销售不合格的产品遭受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本案中,被告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作为“番茄果霉康”的生产者,该产品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该产品被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认定为假农药,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5元和违法经营的农药31盒,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植的草莓柿子大棚导致畸形果的原因,经平度市农村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认为激素使用不当和受到不明有害物质的影响是导致畸形果的主要原因。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使用原告销售的“番茄果霉康”导致种植的草莓柿子出现畸形果而向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原告经营的“番茄果霉康”系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假农药,予以行政处罚,证明被告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农药的事实成立,原告作为向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的销售者,与被告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对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以承担70%的责任,原告以承担30%的责任为宜。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安丘市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是“番茄果霉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故被告安丘市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原告已经赔偿青岛煜辰绿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58000元。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原告违法所得735元和“番茄果霉康”31盒,并对原告处罚款20000元。因此,原告的实际损失为:“番茄果霉康”31盒的价款310元,违法所得735元,罚款20000元,赔偿款158000元,合计179045元。被告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赔偿125331.5元(179045元×70%)。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经济损失125331.5元。
二、驳回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对被告安丘市嘉霖万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保全费1573元,合计3728元,由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负担1399元,由被告潍坊金实农化有限公司负担2329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剩余案件受理费148元,退还原告平度市南村镇同财农资批发商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于端尧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倩玉
附:平度市人民法院账户信息:
户名:平度市人民法院
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平度李园支行
账号:9820620500008780003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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