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农业投入品财产损害案件中,农业农村局或法院以无法鉴定、不予鉴定、丧失鉴定时机与条件等等不当理由拒绝给原告维权鉴定的难题,如何解决?

涉及农业投入品财产损害案件中,农业农村局或法院以无法鉴定、不予鉴定、丧失鉴定时机与条件等等不当理由拒绝给原告维权鉴定的难题,如何解决?

分析法律研究需求
1. 核心争议点在于:农业投入品(如种子、农药、化肥)导致财产损害时,鉴定机构或法院以“无法鉴定”“不予鉴定”“丧失鉴定时机”等理由拒绝启动鉴定程序,导致原告举证困难。需要分析此类拒绝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原告如何突破程序障碍。
2. 关键事实细节:需明确原告是否已及时申请鉴定、是否因行政机关或法院拖延导致错过鉴定时机、农业投入品是否已灭失或变质、是否存在替代性鉴定方法(如田间现场勘验、专家评估报告等)。
3. 法律问题拆解:涉及《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启动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义务、以及《农业法》《种子法》等特别法中关于农业投入品质量鉴定的程序要求。同时需考虑行政程序(如农业农村局拒绝鉴定)与司法程序(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的衔接问题。
4. 边界要素:若案件涉及跨区域农业投入品流通或不同省份的鉴定标准差异,可能引发管辖或法律适用争议,需单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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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与检索
1. 检索方向:围绕“农业投入品财产损害”“鉴定启动条件”“法院拒绝鉴定的救济途径”等关键词,在智合AI数据库中检索相关法规与案例。
2. 法规检索:重点检索《民事诉讼法》第76-79条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鉴定启动与举证妨碍的条款,以及《农业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中关于质量鉴定的特别程序。
3. 案例检索: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或典型案例,重点关注法院以“无法鉴定”为由驳回鉴定申请后,原告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专家辅助人意见或重新鉴定申请成功推翻原判的案例。
4. 实务建议检索:检索农业农村部或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农业投入品鉴定机构名录、鉴定程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实务中针对此类问题的应对策略文章(仅限官方或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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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整合
我将首先梳理法律依据,明确法院或行政机关拒绝鉴定的法定条件(如鉴定对象灭失、无鉴定机构等),并比对本案事实是否满足这些条件。若拒绝理由不成立,则论证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或采用替代性证据(如现场勘验笔录、专家意见)。接着,我会将检索到的类案裁判规则与本案事实逐一对应,分析法院在类似情形下是否支持重新鉴定或认定举证责任转移。最后,形成初步结论后,我会核查是否存在程序瑕疵(如未及时申请、未提供检材等),并给出针对性的救济路径建议,如申请复议、提起上诉或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农业投入品财产损害案件中,因鉴定机构或法院以“无法鉴定”“不予鉴定”“丧失鉴定时机”等理由拒绝启动鉴定程序,导致原告维权举证困难。这是一个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深度,且在实践中极具普遍性的难题。以下我将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相关司法案例及实务操作思路,为您提供系统的法律论证与诉讼策略建议。

核心判断
在农业投入品(如种子、农药、化肥)致财产损害案件中,当原告面临“鉴定难”时,法律并非束手无策。核心应对策略在于构建一个递进式的救济体系:首先,识别并挑战“不予鉴定”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推动法院依法启动鉴定或重新鉴定程序;其次,若确实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则应积极运用替代性证明方法,援引举证妨碍、举证责任转移等规则,迫使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专门性问题作出认定;最后,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可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在整个过程中,原告自身的证据固定意识与主动取证能力至关重要。

具体分析
一、法院“不予鉴定”或“无法鉴定”的法定条件与原告的应对路径
面对法院不启动鉴定程序的决定,原告不应被动接受,而应首先审查该决定的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拒绝鉴定的理由必须是法定的,且在特定条件下,法院负有依职权委托鉴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就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法院对于其认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也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这意味着,鉴定的启动并非纯粹基于当事人申请,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也应主动作为。本案中,农业投入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其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疑属于需要借助专业知识才能判断的“专门性问题”。当原告就此提出鉴定申请时,法院若无正当理由不予准许,则可能构成程序瑕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现行有效进一步明确,当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申请期间。更为关键的是,当案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时,即便当事人未申请,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这些情形包括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在农业投入品致损案件中,如果受损农户众多、涉及面广,可能触及公共利益,原告可据此主张法院应依职权启动鉴定。

在(2021)辽08民终2669号中,法院认为农药质量鉴定不属于法院必须依职权委托鉴定的范围,因为其不属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情形。这揭示了法院在决定是否依职权鉴定时拥有裁量空间。原告的应对策略应是,尽可能将案件与公共利益关联,例如通过提交涉及众多农户受损的证据、涉案产品可能造成大规模农业生产风险的论证等,提高法院启动职权的可能性。

同时,对于法院以“无鉴定机构”为由的拒绝,原告应主动查询并提供相关鉴定机构名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对于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法院可以从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鉴定人中指定鉴定人。此规定虽针对品种权纠纷,但其精神可借鉴:对于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只要有法定或官方推荐的鉴定机构或专家,法院就应积极协调,而非简单以“不在册”为由拒绝。原告应向法院提供从农业农村部门、种子管理机构等处查询到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并申请法院委托。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
(2021)辽08民终26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二十条

二、应对“丧失鉴定时机与条件”:从举证妨碍与替代证据角度突破
“丧失鉴定时机”是实践中最棘手的障碍之一,多因原告未及时保全证据或被告、行政机关的拖延导致检材灭失、现场变化等。此时,核心策略是援引举证妨碍规则,并积极运用替代性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现行有效的明确规定,因没有鉴定标准、成熟方法或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时,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事实、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和其他证据,对专门性问题作出认定。此规定直接为“无法鉴定”情形下的案件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出路。这意味着,鉴定意见并非认定专门性问题的唯一证据形式。本案中,即便因错过时机无法进行传统司法鉴定,原告仍可提交其他证据,如田间现场勘验笔录、专家评估报告、专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请求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在举证妨碍方面,如果系因被告或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鉴定条件丧失,原告可主张由对方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现行有效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体现了举证妨碍的核心理念。在本案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类比这一原则,主张若因销售方未保留样品、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职责导致错过田间鉴定时机,则应由有过错的对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七现行有效明确指出,对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假种子或损失的情况,可依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田间现场鉴定书等,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这为突破“鉴定不能”僵局、采信替代性证据提供了直接的规范性依据。

在(2024)鲁0285民初2541号一案中,法院在原告王某芳申请对死棵原因进行鉴定时,鉴定机构因“田间表现为片状死苗而非整体不出苗或全株死亡……难以客观鉴定”而退案。法院据此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种子质量问题与死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案从反面警示我们,若鉴定不能,原告若无法提供有力的替代证据,将面临败诉风险。而(2022)鲁02民申291号案中,法院则采信了鉴定机构于另案中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即使鉴定材料形成于另案,但因鉴定机构出庭说明,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反证,原审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这说明,一份合法有效的鉴定(或检验)意见,即便程序上存在非常规之处,只要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通过质证得到确认,依然可作为定案依据。

因此,原告的证据组织应“多点开花”:一是第一时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自行鉴定或检验,形成初步的书面意见;二是积极申请法院或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田间现场鉴定;三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以补强和解释自行委托的检验报告。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七
(2024)鲁0285民初2541号
(2022)鲁02民申291号

三、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到“可作为证据采信”的转变
实践中,很多原告在诉前或诉讼中会自行委托鉴定或检验,但此类意见常被对方以“单方委托”为由攻击,甚至被法院直接排除。因此,如何提升自行委托意见的证明力,使其从“废纸”变为有效证据,是原告必须掌握的技巧。

传统上,法院对单方委托鉴定意见持高度警惕态度。在(2021)最高法民申4840号入库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检验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2021)新2922民初431号中,法院也以“臻冠达公司不具备农药鉴定资质”为由,否定了其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的效力。这些案例反映了法院对单方委托鉴定在程序公正性和实体可靠性上的普遍忧虑。

然而,司法实践已逐步发展出更为精细的审查规则,不再“一刀切”地排除单方委托意见。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732号入库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在法律性质上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所称的由人民法院经由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一般可以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适当从严审查。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或者足以令人信服的质疑的,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这一规则为原告自救提供了清晰指引。要让我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机构与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委托前必须审查机构的资质证书和业务范围。
检测程序合法:取样过程最好有公证人员见证,或通过拍照、录像、制作取样笔录等方式固定,确保检材的真实性与同一性。
对照样品来源可靠:例如,在种子质量纠纷中,要与审定公告的标准样品进行比对,并说明样品来源。
检测方法科学:所采用的方法应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公认的成熟方法。
主动申请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现行有效,若对方有异议,提供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意见的机构或人员出庭陈述。在诉讼中,应主动向法院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自行委托的意见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这能极大提升其证据分量。
在涉农民事典型案例 案例8现行有效中,王某某购买催熟剂后棉花受损,其正是通过“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棉花出现状况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并将该鉴定意见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法院最终依据该鉴定意见及向相关部门调取的棉花价格标准判令赔偿。这个典型案例充分说明,一份规范的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在实践中完全可以被法院采纳。

参见:
(2021)最高法民申4840号
(2021)新2922民初431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7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涉农民事典型案例 案例8

四、行政救济途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鉴定难”源于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或不作为时,原告还应果断启动行政救济程序,为民事诉讼扫清障碍或直接实现维权。

农业农村局作为农业投入品的法定监管部门,对处理质量投诉和委托鉴定负有法定职责。如果农业农村局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为原告委托鉴定或组织田间现场鉴定,其行为可能构成“不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现行有效第(十一)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原告可以直接基于该条款,要求农业农村局履行其组织鉴定的法定职责。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规则对原告也更为有利。如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现行有效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如果正是由于农业农村局无故拖延导致错过最佳鉴定时机,原告可以此为由,在行政诉讼中主张由农业农村局承担损害情况无法查清的举证责任,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因此,当行政机关不作为时,原告应当:

固定对方不作为的证据:通过邮寄挂号信、网上投诉并截图、对电话录音等方式,留下曾向行政机关申请并要求其书面答复的痕迹。
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通常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通常为六个月。一旦农业农村局明确拒绝或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应立即启动程序,切勿错过维权时效。
在行政诉讼中获取关键证据:即便行政诉讼不能直接解决赔偿问题,但通过该程序,法院可能会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确认其行为违法。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或法院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可成为后续民事诉讼中的有力武器。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诉讼策略建议
诉请支持可能性详细说明
在农业投入品致损案件中,原告的核心诉请通常为损害赔偿。其支持可能性取决于能否成功突破“鉴定难”的障碍。

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请:支持可能性为中。若原告能够按照上述策略,要么获得法院支持的司法鉴定、要么提交了一份高质量且程序完备的自行委托鉴定/检验报告,并能结合现场照片、购买凭证、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则法院支持赔偿诉请的可能性较高。反之,若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失数额,诉请很可能被驳回。
关于要求法院或行政机关启动鉴定程序的诉请/申请:支持可能性为高。只要属于“专门性问题”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有义务依法审查并启动鉴定程序;若拒绝,构成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不清的可能较大。对于行政机关,只要其负有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申请后,其不作为的风险很高。
关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的请求:支持可能性为中。此请求能否被支持,高度依赖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原告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妨碍举证(如隐匿、销毁关键物证)或行政机关严重不作为导致无法鉴定的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仍会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核心论点优先级
针对“鉴定难”问题,原告应按照以下优先级组织论点,以构建递进式的攻防体系:

第一优先级:程序合法与证据充足——坚决推动鉴定。

法律依据: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条,主张本案损失原因和数额属专门性问题,必须通过鉴定查明,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支撑:提供现有全部证据,证明其已满足启动鉴定的初步条件(如购买凭证、损害事实发生)。积极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反驳“无机构可鉴定”的说法。
第二优先级:替代证据与综合认定——应对鉴定不能。

法律依据:援引《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生态环境侵权证据规定》第二十一条等,主张即使无法启动司法鉴定,法院也应结合自行委托的检验报告、田间现场鉴定书、专家辅助人意见、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等,综合认定专门性事实。
事实支撑:以符合程序和资质要求的自检报告为核心,辅以详实的现场录像、照片、规范的取样记录、有资质的专家出具的论证意见等,构建一个足以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证据体系。在《农作物减产损失司法鉴定注意要点和诉讼抗辩思路》一文中提及,农户应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公证取证,并委托有资质机构出具权威鉴定报告,这正是构建替代性证据体系的关键。同时,应从因果关系、损失计算、鉴定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积极应对对方对替代证据的质疑,例如,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损失计算的合理性进行阐述。
第三优先级:举证妨碍与责任转移——追究过错方责任。

法律依据:援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在医疗纠纷中适用,可参照其精神),主张因销售方或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检材灭失、鉴定条件丧失,应由过错方承担举证责任或直接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支撑:提供证据证明系因被告或行政机关的拖延、不作为、错误指令导致错过鉴定时机;证明被告未依法保存样品、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等。
抗辩与应对
对方抗辩 我方应对要点 应对难度
“原告单方委托鉴定,程序不公,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 引用最高法(2021)最高法知民终732号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强调单方委托意见可作为证据。2. 举证证明我方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具备资质,检测程序合法,样品来源可靠,已尽最大努力保障其客观性。3.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检测方法、过程及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行说明,接受法庭和对方质询。 中等
“农作物减产是多因一果,气候、管理等因素均可导致,无法证明是我方产品问题” 1. 运用“若无则不”测试法,提供邻居或其他种植户在相同气候、管理条件下使用其他产品获得正常产量的证据,形成对照。2. 提供田间现场勘查记录、照片、录像等,清晰展示损害症状与农药/化肥不当使用的典型症状相符。3. 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排他性因果鉴定,或通过专家辅助人分析排除其他可能的因素。 较高
“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如未看说明书、扩大使用范围等)” 1. 主张销售者未尽到充分、明确的指导和提示义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其推荐行为存在过错。2.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失相抵规则,主张虽然原告可能有轻微过失,但被告作为专业经营者的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不应因此免除或大幅减轻其责任。 中等
证据补强与程序操作建议
为有效应对“鉴定难”,证据的收集与组织必须贯穿始终,形成一个闭环。

#### 1. 证明损害事实与损失数额的证据
(1)购买凭证(发票、收据、转账记录、包装袋等),证明来源。
(2)损害过程的完整记录(从出苗、用药/施肥到出现异常、死亡等各阶段的照片、视频,最好有时间水印或公证)。
(3)减产损失计算表:包含受损面积、对照田正常产量、市场单价等。可申请法院调取当地统计部门的平均产量数据。
(4)证人证言:同村其他种植户、工人等,证明损害发生过程及减产情况。

#### 2. 证明因果关系与产品缺陷的证据
(1)尽量获取的田间现场鉴定意见书或专家评估报告。
(2)我方自行委托的、程序严格规范的检验/鉴定报告。
(3)对使用后的投入品剩余样品、受损植株标本的妥善封存和保管记录。
(4)向农业执法部门投诉、报案的记录及其调查处理结果(如行政处罚决定书)。

#### 3. 证明程序性事实的证据
(1)向法院提交的鉴定申请书、对法院不予准许决定的异议及复议申请等文书。
(2)向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申请鉴定的书面材料、邮寄凭证及对方的口头/书面回复记录。
(3)有关鉴定机构资质查询结果、法院委托但被退案的函件等。

#### 4. 待核实事项
(1)涉案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和相关证照。
(2)该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当地是否有其他使用者出现过类似损害,以印证系统性缺陷。
(3)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已备案的、具备相关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具体名录。

总结
在农业投入品财产损害案件中,“鉴定难”虽是巨大挑战,但并非无解困局。原告不应将希望完全寄托于一次完美的司法鉴定,而应构建一套“主动固证、自行委托、行政推动、司法救济”相结合的立体化应对策略。

核心结论是:首先,必须第一时间、以最高标准固定所有证据,尤其是为自行委托鉴定创造条件,这是所有后续法律行动的基石。其次,在法律程序上,应坚持“以司法鉴定为优先,以替代证据为支撑,以举证妨碍为后手”的递进策略。若法官拒绝启动鉴定程序,则通过充分说理和提供权威机构名录来争取;若确实鉴定不能,则全力推动法院依法采信我方自行委托的、高质量的鉴定/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辅助人意见综合认定事实。

最终,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作出判决。原告的诉讼策略成功与否,最终取决于其能否通过一系列努力,将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转化为一个法官可以理解和判断的法律事实问题,从而使其内心确信我方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作出有利判决。

后续,您是否需要我进一步就“如何有效提起行政复议以解决农业农村局不作为问题”进行细化分析,或是为您草拟一份致法院的《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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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年12月25日发布 | 2020年05月01日实施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年04月01日发布 | 2022年04月10日实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 2024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4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02年03月27日发布 | 2002年04月01日实施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决定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年08月14日发布 | 2023年09月01日实施
第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支付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损失、费用的,应当就其主张的损失、费用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查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人员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法律适用、当事人责任划分等非专门性问题,或者虽然属于专门性问题,但可以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其他方式查明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人需要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准许,并告知鉴定人对最终鉴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鉴定事项由其他机构、人员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十一条 因没有鉴定标准、成熟的鉴定方法、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或者鉴定周期过长、费用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有关事实、当事人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和其他证据,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对方当事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异议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方当事人对该意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提供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出具意见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庭陈述意见;未出庭的,该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三)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09年02月12日发布 | 2009年02月12日实施
五、人民法院对专业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08年04月11日发布 | 2008年04月11日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启动鉴定) 对于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诉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进行鉴定: (一)诉讼一方提出鉴定申请; (二)通过辨认和鉴真程序仍不能确定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鉴定的,在启动鉴定程序之前,诉讼各方应当对鉴定材料和鉴定目的进行确认。
第一百四十条 (需要鉴定而不鉴定的不利后果)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出鉴定申请。 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有其他拒不配合鉴定情形,致使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
法官行为规范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10年12月06日发布 | 2010年12月06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 (一) 当事人协商一致自行委托的,应当认真审查鉴定情况,对程序合法、结论公正的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意见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 (二) 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的,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答复当事人;准许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鉴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 三、庭审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02年07月24日发布 | 2002年10月01日实施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04年12月08日发布 | 2004年12月08日实施
六、你方认为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你方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你方将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04年02月09日发布 | 2004年02月09日实施
第十五条 鉴定督办人主持当事人共同参与选定鉴定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无故缺席的,由鉴定督办人随机选定鉴定人。 法律对鉴定人有规定的,或者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诉讼证据鉴定,不适用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人。

1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年03月02日发布 | 2022年03月02日实施
七、依法解决鉴定难问题,准确认定伪劣种子。对是否属于假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不合格的种子,或者使生产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等,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13
涉农民事典型案例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年01月23日发布 | 2024年01月23日实施
案例8 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的商家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某与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王某某在某村种植(机采)棉花地160亩,同年9月16日、23日、26日王某某在某农资公司处购买了乙烯利及“叶落棉白”的棉花专业催熟剂。王某某喷施后,棉花出现叶片干枯和棉铃发黑、干枯的现象,导致其2018年种植的160亩棉花地减产籽棉10080千克。王某某向某农资公司反映未果,遂向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案,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棉花出现状况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棉花减产10080千克确系受到药害造成。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农资公司赔偿棉花减产损失86608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某农资公司销售的产品标明系外地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叶落棉白”,但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声明中确认,其公司从未生产过任何型号的棉花专用催熟剂产品。某农资公司不能提供“叶落棉白”的来源,无法提供营销台账,也未能提供其销售的“叶落棉白”属于合格产品的证据,应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及向相关部门调取的棉花价格标准判决某农资公司赔偿王某某棉花减产损失68324.2元。 三、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严重危害农业生产,损害农民权益,相关生产销售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判令不能提供农药“叶落棉白”来源及产品合格证据的某农资公司赔偿种植户王某某棉花减产损失,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护航农业生产的立场和职责。对于防范和遏制制售假冒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年07月05日发布 | 2021年07月07日实施
第二十条 侵害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当事人在相关领域鉴定人名录或者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推荐的鉴定人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从中指定。

15
农药管理条例
现行有效
国务院 | 2022年03月29日发布 | 2022年05月01日实施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农药使用者可以向农药生产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药经营者要求赔偿。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

16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二)》的通知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13年12月12日发布 | 2013年12月12日实施
十八、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各自主张的财产损失均不能举证证明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委托价格鉴定机构对涉案财产进行价格鉴定。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现行有效
国务院 | 2007年05月29日发布 | 2007年08月0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 | 2018年02月06日发布 | 2018年02月08日实施
第四十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五、期间、送达

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现行有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5年04月24日发布 | 2015年04月24日实施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现行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3年09月01日发布 | 2024年01月01日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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