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交棉花制种委托生产合同 自行检验报告不予认可的理由 人工去雄授粉杂交制种 职务行为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杂交棉花制种委托生产合同 自行检验报告不予认可的理由 人工去雄授粉杂交制种 职务行为
德龙公司认为杨传保制作的棉种不合格,提供其本公司自行作出的检验报告,该报告鉴定时既未通知杨传保,鉴定后也未送达杨传保,杨传保对该报告不予认可。
依法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司法鉴定处鉴定,该处出具司法鉴定工作联系函,认为由于没有相关品种的具体标准,无法对委托种子进行质量鉴定,决定不予受理。
孙增云作为受托人,在制种过程中以德龙公司名义负责联系、落实制种、协调关系等事项,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德龙公司承担,孙增云不承担民事责任。
德龙公司和曹远军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即德龙公司委托曹远军进行杂交棉种的制种工作,曹远军代表德龙公司安排农户具体实施杂交棉种的繁育工作。后曹远军在进行杂交棉种的制种工作中,和孙增云之间形成合伙关系,曹远军、孙增云安排杨传保、聂建丰等农户进行杂交棉种制种工作,应系履行德龙公司委托事项的行为。另德龙公司在制种中不仅派员全过程参与跟踪服务、协助管理、质量监督,后期也参与了对杨传保、聂建丰等农户繁育棉种的称重、封存,说明德龙公司认可杨传保、聂建丰等农户的繁育棉种行为。
对于涉案棉种质量问题,德龙公司上诉主张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德龙公司一审期间虽然提供了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并申请对涉案棉种质量进行鉴定,但检验报告是其单方制作的,且杨传保、聂建丰不予认可,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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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安徽德龙种业有限公司与杨传保、聂建丰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案 号 (2018)苏03民终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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