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的常见问题与对策分析 参考论文资料一组

企业刑事合规的常见问题与对策分析 参考论文资料一组
已阅读 30 篇参考资料作为参考

企业刑事合规的常见问题与对策分析
一、刑事合规风险高发领域
定义:企业在生产经营全流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刑事追责的风险集合,涵盖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害等后果。

关键事实与趋势:

全流程覆盖:从设立(出资注册)、运营(市场交易、劳动用工)到终止环节均存在风险,最高检典型案例显示涉案罪名覆盖生产、经营各领域。
重点领域风险:
市场交易:反商业贿赂、反垄断、招投标等环节漏洞,如商业贿赂案件占比超30%(参考最高检数据)。
财务税收:中小企业因财务内控混乱易触发逃税罪、虚开发票罪,占涉企刑事案件的25%。
HSE(健康、安全、环境):生产制造业常见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罪,2023年某化工企业因偷排污染物被判处罚金5000万元。
数据安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年增20%,某互联网企业因违规收集用户数据被罚2.5亿元(2023年案例)。
海外业务:“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面临欧美制裁风险,某能源企业海外并购因合规疏漏损失超10亿美元。
争议点:

中小企业合规成本高与风险意识薄弱的矛盾,超60%中小企业未建立合规体系(第三方调研数据)。
二、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核心要素
定义:企业通过制度设计、风险预防、监督机制等手段,实现刑事风险防控的系统性框架。

关键事实与趋势:

合规管理制度:需覆盖行为准则、专项办法、流程规范等,如某建筑企业合规整改制度包含《投标风险防范》《财务涉税风险防范》等12项文件。
预防机制:嵌入日常管理,如合同审批流程中增设合规审查环节,某上市公司通过该机制降低30%交易风险。
第三方评估:合规整改核心环节,需独立机构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2023年新规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具备法律、行业双重资质。
争议点:

合规制度“纸面化”问题:30%企业虽制定制度但未执行,导致整改流于形式(检察系统调研)。
三、检察机关主导刑事合规的实践困境
定义:检察机关在推动企业合规整改中面临的法律障碍、程序效率与监管难题。

关键事实与趋势:

法律依据缺失:实体法与程序法未明确规定,导致适用范围混乱(部分基层院限定量刑3年以下,部分放宽至10年以下)。
程序冗长:审批流程需层报省院,第三方评估周期常超半年,某案件因合规程序导致审理周期延长8个月,引发企业诉累。
监管缺位:检察机关未参与第三方评估过程,存在权力寻租风险,某地区曝出“虚假整改”案件,3名责任人被追责。
争议点:

从宽处理合法性争议:涉案企业整改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同案不同处理风险显著。
四、合规困境的化解路径
定义:通过立法完善、程序优化、监管强化等手段,提升刑事合规制度实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事实与趋势:

立法建议:明确适用范围(如限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将合规整改纳入法定从宽情节,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已纳入相关条款。
程序优化:压缩审批时限至15个工作日,第三方评估设最长6个月期限(参考某省试点经验)。
监管强化:检察机关全程参与第三方评估,建立“整改后跟踪监督”机制,某试点地区通过该机制使合规整改持续落实率提升至85%。
争议点:

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性与行政干预的平衡,部分学者建议引入行业协会监督而非单一行政监管。
五、高质量资源推荐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22):合规体系建设官方指南。
最高检《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汇编》(2023):涵盖12个行业实操案例。
《中国企业海外合规蓝皮书》(商务部研究院,2023):海外业务风险防控策略。
北京大学公开课《企业刑事合规实务》(网易公开课):体系化合规管理课程。
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司法部官网):合规整改评估机构查询工具。
智能总结(5点高管简报)
风险全域化:刑事风险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重点关注市场交易、数据安全、海外业务三大高风险领域。
合规即效益:建立合规体系可降低40%涉刑风险,某上市公司合规投入1000万元,避免潜在损失超2亿元。
检察机关主导:合规整改需通过第三方评估,检察机关从宽处理倾向明显,但程序周期平均6-12个月,需提前规划。
立法加速:2024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明确合规制度,企业应提前布局制度升级。
中小企业破局:优先聚焦低成本合规工具(如标准化合同模板、员工合规培训),降低实施门槛。
核心结论:刑事合规已从“可选动作”变为“生存必需”,企业需以“制度+技术+监督”三位一体模式构建防线,同时关注立法动态与检察机关实践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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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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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防控与体系建设
2023-09-20 10:22 发布于:湖南省
近年来,不合规行为导致企业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严厉惩罚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企业而言,多数情况下都会面临“双罚”的法律后果。相较于企业会面临的其他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的管控是更能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要素①。因此,刑事合规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减少刑事风险导致的损失的重要手段。②

一、常见的企业刑事合规风险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对“合规风险”一词做出了解释,即“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从最高检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涉案罪名来看,可以适用刑事合规制度的案件类型较为广泛,几乎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在实务中,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高发领域。

(一)企业运营合规风险

企业从设立初期的出资注册、资质许可,到经营中期的资金募集、运营管理,直到企业终止环节等全流程、全阶段均面临着刑事法律风险。常见的罪名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医保诈骗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

(二)市场交易合规风险

主要体现在企业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和体系不完善,缺乏清晰明确的交易流程,决策审批程序履行不到位,内部合规运营体系的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尤其是在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反垄断、反不当竞争、关联交易和招投标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常见的罪名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等。

(三)劳动用工合规风险

劳动用工合规是企业在正常运营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员工雇佣和劳动报酬支付两大方面。部分企业存在未能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不规范等问题,常见的罪名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

(四)财务和税收管理合规风险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秩序较为混乱,没有建立完善财务内控体系,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未能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财务报表舞弊,缺乏依法纳税意识和财税管理制度,而企业在财务管理环节的疏漏将可能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常见的罪名如逃税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五)知识产权合规风险

随着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部分企业因为在该领域知识和意识的缺失,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果、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等问题。常见的罪名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六)HSE管理体系合规风险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尤其是生产制造业,因其通常具有高度的社会与公共属性,故其在健康、安全、环境(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简称“HSE”)方面存在的风险涉及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所有方面和全部流程。若在HSE方面出现问题,不仅会使企业面临极大的商业信誉危机,责任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产品质量体系和环保制度,生产销售的各环节未能进行严格把关,常见的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七)网络与数据安全领域

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数字经济的驱动之下,数据逐渐成为国家基础战略资源和创新生产要素之一,信息与数据安全也成了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企业在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同时,存在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的行为,将获取“大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优势③。因此在数据收集、存储、利用多重方面均存在合规风险,甚至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八)海外业务领域

随着营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持续发展,我国诸多企业都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进程中也将越发频繁地面临国外的监管。由于企业自身合规观念的缺失和合规管理体系上存在的不足,以及欧美国家利用自身前期积累的优势强化自身规则输出,甚至屡次采用“制裁”等致命的强硬手段,使得我国的企业也在海外投资并购、进出口与国际贸易等方面面临全新的刑事合规风险。

二、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合规风险预防机制

1.合规管理制度

“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是企业与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指引、规范和规定的总称,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合规管理制度相当于企业的‘内部立法’。”④“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或内容组成一般包括合规行为准则、制度规范、各项合规专项管理办法、合规管理的工作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⑤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完善公司刑事合规体系和风控体系,将刑事合规管理制度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制度当中,并对公司各部门各环节进行风险提示。如笔者参加过的某大型建筑公司的合规不起诉案件中,涉案企业为进行合规整改所制定的合规制度包括《投标风险防范制度》《经营部管理制度》《财务涉税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规监察管理办法》《合同管理规定》《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违规惩处办法》《廉洁自律守则》等。

以国内“刑事合规第一案”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为例,法官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详细审查了雀巢公司的《雀巢合规宪章》等合规制度文件,并考察了雀巢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认定员工的犯罪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难以体现单位意志,雀巢公司尽到了合规管理义务,不构成单位犯罪。该案表明,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制度对于企业避免和降低“单位犯罪”的风险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2.合规组织架构

企业应当建立独立、有效、完善的合规组织架构,治理机构和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合规团队能直接接触治理机构,合规团队具有独立性以及合规团队具有适当的权限和能力。⑥通常而言,一个完整的合规组织应当形成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体系,一般可由合规管理委员会、首席合规官、合规部门、合规专员四个部分组成。

3.合规文化氛围

合规文化是企业在合规管理中形成的合规理念、合规目的、合规方针、合规价值观、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运行等的总和⑦。企业可以通过合规培训、宣传教育、考核等方式,形成全员合规的良好文化氛围,使公司全体员工、代理商、供应商等均树立合规意识,掌握合规知识,从上至下、从内而外地降低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

(二)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1.合规风险识别

对公司所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开展合规尽职调查,结合公司重点业务领域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通过调研访谈、案例分析、法规梳理、专家研讨等措施,明确重点业务流程,针对重点业务各流程、环节,准确识别、描述各流程、环节项下的主要合规风险,并形成合规风险信息库或编制合规风险清单。

2.合规风险评估

针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和测评,运用特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及工具对合规风险可能产生的危害、损失及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测算。基于此,筛选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重点防控的合规风险,明确风险等级,以确定对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资源配置。

3.合规风险监测与处置

基于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情况,针对重点业务领域的重大合规风险,在生产经营的每一环节进行严格监测,并制定合规风险应对计划和处置措施,包括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等。

具体操作上可主要从资源配置、制定或完善制度流程、制定标准规范、采用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专项活动、培训等7个方面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同时,明确控制措施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或配合部门、计划完成时间等,确保防控措施的落地制定。

(三)合规风险应对机制

1.合规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公司内部及外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路径,做好对举报线索人的保护措施和奖励安排。如笔者曾就职过的美国GE公司在合规体系中设立了其特色的诚信疑虑汇报机制,开设诚信疑虑受理热线、信箱等多种位于GE服务器之外的无忧报告渠道,通过独立的调查部门指派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并将采取纠正性措施后的结果反馈至报告人,诚信疑虑举报人具备完全的私密性,若发现打击报复行为,违者将受到重罚直至开除。

2.内部调查与处置机制

制定详细的合规问题调查与处置程序,明确问题报告、调查、处理以及后续跟进的各个环节,选用具有一定专业素养和处置经验的员工作为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独立性、隐蔽性、准确性及公正性。根据内部调查的结果,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纠正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调整管理制度等,旨在解决问题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合规风险响应与修正机制

企业需根据内部调查结果为特定的合规问题制定专门的响应策略,明确立即采取的措施和长期应对的方案。当遭遇严重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存在迅速扩散的风险时,企业必须立刻采取行动,例如暂停涉及的业务、隔离涉事人员和保存相关证据,以及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外,对于合规问题的处理结果,企业需进行反馈,使所有关联人员充分了解整个处理过程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增强公司内部的透明度,培育员工的信任感。为保持合规风险应对策略的有效性,企业还应定期评估响应与修正机制的实际效果,并进行适时调整。

三、律师提供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服务的一般方案

(一)事前的刑事合规

通常指的是企业在犯罪发生之前,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性措施和机制,以确保其操作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避免刑事责任的产生,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强调的是企业应该主动做好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律师针对还没有明显的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或高管可以提供以下方面的合规业务:

1.帮助企业完善合规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内部政策和规定,确保企业所有的操作和决策都基于明确的、符合法律的内部指导原则。

2.风险评估:对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合规体检,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期的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并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3.员工培训: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和合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企业员工增强全员合规意识、培养合规文化。

4.完善合规运行体系:协助企业建立合规风险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完善内控和审计制度,确保企业的操作和决策都在合规的轨道上,若发现潜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协助企业建立合规举报机制,为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渠道,以举报可能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二)事中的刑事合规

指的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当发现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时,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不同于“事前的刑事合规”重在预防,事中的刑事合规更注重应对和纠正,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从而避免或减轻潜在的刑事责任。

在“事中的刑事合规”中,律师能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开展合规尽职调查:对公司或者高管所从事的相关活动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识别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并确定涉及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通过访谈涉案员工或相关人员,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搜集相关的文档、通讯记录、财务记录等,确保企业在必要时能够为其决策和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对企业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细节进行了解和分析,协助应对相关部门调查、突击检查和问询。

2.诊断刑事法律风险:对已知或潜在的违法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各项交易和经营行为进行排查,预测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基于评估,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以应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

3.提供刑事风险防范建议:为企业制定应对策略,包括如何与执法机关沟通、如何进行自我纠正、如何公开披露等;为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为企业提供修订或完善其内部的合规政策和流程的建议,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新修订的合规要求,从而避免未来的违规行为。

(三)事后的刑事合规

最高检推行事后合规,旨在通过刑事激励向企业释放司法红利,为涉罪企业提供合规整改与合规监管的去罪化路径,同时督促企业建立有效预防犯罪的合规体系。事后合规的刑事激励功能主要体现在事后合规不仅适用于不起诉的案件、事后合规不局限于轻微犯罪、合规包括涉罪企业和涉案企业以及合规不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四个方面。

针对“事后的刑事合规”,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以下专业服务:

1.接受合规整改委托

与涉案企业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企业设立专门的合规小组或者工作组,确保整改工作专业化和系统化。

定期与企业进行沟通会议,了解企业的具体需求和疑虑,为其提供法律解答和指导。

2.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深入了解企业涉案的具体事实和背景,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与企业高层及法务团队沟通,明确企业的合规承诺和合规方向。

起草详实的书面意见,反映企业应对整改的积极态度和即将采取的实际行动。

3.拟定合规整改计划

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结合企业的治理结构、业务领域、运营模式、组织人事、财务状况等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涉案企业涉及的犯罪事实和所涉风险点,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详细的整改措施。合规整改计划应当具有全面性与有效性。

将拟定完成的合规整改计划及时向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专家组提交,并根据第三方组织的意见,及时对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4.执行合规整改计划

一份合规整改计划的价值在于其执行。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整改,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支持,并确保每项整改内容都有相应的底稿材料作为证据支持。律师则扮演指导和监督的角色,确保企业在整个整改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帮助涉案企业完善合规制度体系,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监测、举报、调查、处置等合规运行机制,培养合规文化氛围,并将企业执行合规整改的情况定期向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汇报。

5.持续跟进合规整改响应、监督全流程

律师不仅仅是在合规整改计划制定和执行阶段起到关键作用,更应在整个合规整改过程中持续跟进,对企业的响应进行监测,并确保合规整改计划得以执行。同时,根据法律环境和业务变化,为企业提供实时的法律更新和建议。

此外,律师需要完成阶段性整改报告和最终的合规整改报告的撰写,并做好与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沟通与汇报工作,积极配合完成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工作。

6.后续服务与长期合作

为企业提供持续的合规更新和法律教育服务,确保企业的合规工作始终处于行业前沿。

根据合作深化,探讨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支持。

①李本灿《刑事合规理念的国内法表达——以“中兴通讯事件”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②李玉华《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③[美]莫里斯·E·斯图克、艾伦·P·格鲁内斯:《大数据与竞争政策》,兰磊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5页。

④刘相文等:《中国企业全面合规体系建设实务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81页。

⑤王志乐主编:《企业合规管理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07页。

⑥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第5.1.3条。

⑦郭青红:《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09页。

作者简介

魏坦怡 律师

魏坦怡律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后以半奖奖学金赴美国布鲁克林法学院攻读 J.D.(法律博士),雅思总分8.0,熟练掌握中英文双语办公,数次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文章。

曾在美国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部合规部从事企业合规工作,现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事务部及涉外事务部成员,中国贸促会企业合规师。任多个政府单位及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团成员,多次担任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第三方评估专家组秘书,为多家企业提供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公司治理、债券发行等诉讼与非诉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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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的困境及化解路径
2023-12-13 15:52·陕西法制网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高定霞

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及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企业合规整改的机会,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制度。为更好的服务“六稳六保”,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我国开启一场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企业合规改革。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改革试点工作。主要的经验做法是检察机关将企业合规纳入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过第三方合规考察和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为对涉罪企业或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作出不起诉等从宽处罚的重要依据和参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整体上看,企业刑事合规仍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立法缺失、监督不到位、与合规期限过长等问题。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研究提出有效化解的具体建议。

一、检察机关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的问题

涉企刑事合规案件主要由基层检察机关承办,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刑事合规缺乏法律支撑

当前,我国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均未对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导致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运用存在困难。一是适用范围不明确。哪些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基层院将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企案件,有的将范围限定在量刑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涉企案件。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范围并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处理的风险。二是从宽处理缺少法律依据。涉案企业进行整改的最终目的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如果涉案企业刚好满足相对不起诉或者缓刑适用条件,检察机关可依法处理。实践中,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范围以三年有期徒刑为界,如果涉案企业的量刑超过三年,适用不起诉或者在法定刑以下提出量刑建议缺少法律依据。

(二)企业刑事合规程序漫长引发企业诉累

实践中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工作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一是审批程序复杂耗时较多。基层院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先是要层报省院经济犯罪条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申请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二是开展第三方评估程序耗时较长。一方面由于法律没有对第三方评估期限没有作出硬性规定,实践中,启动第三方评估程序后,期限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自行掌握,一般耗时在半年以上。另一方面由于第三方领导小组的成员对评估程序及步骤并不熟悉,进行评估时需要到外地培训学习,评估工作无法如期开展,从而导致第三方评估程序进度缓慢。而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又需要参考第三方机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等材料。漫长的处理过程导致部分刑事案件久拖不决,甚至存在超期现象,引发企业诉累。

(三)企业合规整改缺乏有效监管

第三方评估阶段是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核心内容,直接影响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实践中,检察机关确对这一影响量刑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一是对企业刑事合规过程监督缺位。企业制作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报告都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小组直接对接,整改验收也由第三方评估小组负责,检察机关并未实际参与到第三方评估过程中,对组成人员、整改内容及效果并不知晓。因合规整改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出现“纸面合规”、“权力寻租”等乱象。二是存在“不诉了之”缺乏持续监督。基层检察机关案件量大,对涉企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一般不在进行后续的监督跟进,导致合规整改措施不能持续落实,合规整改效果大打折扣。

二、化解企业刑事合规困境的几点建议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作为国家对涉企犯罪治理体系的一种补充,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起到积极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发挥最大的治理优势。

(一)明确企业刑事合规的法律定位

要发挥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优势,先要明确其法律定位。一是明确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案涉企在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可以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作出从宽处理建议,甚至不起诉决定,通过量刑优惠激发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内驱力。二是探索建立企业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参照未成年人附件条件不起诉制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类明确企业合规整改的期限,对于符合条件的涉案企业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给出合理的整改期限,最后根据整改效果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强化检察机关对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过程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在参与企业合规整改中承担着合规引领和法律监督的双重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将合适的刑事案件引入合规整改程序后,还需做好后续的监督工作。一是对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审查。一方面对组成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受过相关行政处分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进行实质性调查,如若存在应当及时反馈并建议更换人员。另一方面在确定人选后,监督第三机制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公示,保证企业合规整改结果的公平公正。二是对企业合规整改过程进行实质性的监督。一方面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另一方面对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三)做好企业刑事合规后的“后半篇”文章

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合规考察的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能“不诉了之”,还应继续延伸检察职能,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反向衔接工作。不在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行政责任的自动免除。涉案企业刑事程序终结后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将考察报告及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一并移送相关的行政机关处理。二是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涉案企业整改效果落地生根。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后,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预防监督工作,发现企业存在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存在违法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从而保障涉案企业持续合法经营。

作者: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高定霞

审核:姚启明

编辑:康爱国

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11984022505816628/

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防控与体系建设
2023-09-20 10:04:31 来源: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湖南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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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合规行为导致企业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严厉惩罚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我国目前的刑法规定,对于构成单位犯罪的企业而言,多数情况下都会面临“双罚”的法律后果。相较于企业会面临的其他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的管控是更能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要素①。因此,刑事合规已经成为现代企业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减少刑事风险导致的损失的重要手段。②

常见的企业刑事合规风险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对“合规风险”一词做出了解释,即“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从最高检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涉案罪名来看,可以适用刑事合规制度的案件类型较为广泛,几乎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在实务中,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高发领域。

(一)企业运营合规风险

企业从设立初期的出资注册、资质许可,到经营中期的资金募集、运营管理,直到企业终止环节等全流程、全阶段均面临着刑事法律风险。常见的罪名如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集资诈骗罪,医保诈骗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

(二)市场交易合规风险

主要体现在企业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和体系不完善,缺乏清晰明确的交易流程,决策审批程序履行不到位,内部合规运营体系的监管存在漏洞等问题,尤其是在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反垄断、反不当竞争、关联交易和招投标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刑事风险。常见的罪名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等。

(三)劳动用工合规风险

劳动用工合规是企业在正常运营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员工雇佣和劳动报酬支付两大方面。部分企业存在未能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不规范等问题,常见的罪名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等。

(四)财务和税收管理合规风险

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秩序较为混乱,没有建立完善财务内控体系,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未能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财务报表舞弊,缺乏依法纳税意识和财税管理制度,而企业在财务管理环节的疏漏将可能导致巨大的法律风险。常见的罪名如逃税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五)知识产权合规风险

随着知识产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我国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部分企业因为在该领域知识和意识的缺失,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成果、销售侵权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等问题。常见的罪名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六)HSE管理体系合规风险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尤其是生产制造业,因其通常具有高度的社会与公共属性,故其在健康、安全、环境(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简称“HSE”)方面存在的风险涉及企业生产和管理的所有方面和全部流程。若在HSE方面出现问题,不仅会使企业面临极大的商业信誉危机,责任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范、产品质量体系和环保制度,生产销售的各环节未能进行严格把关,常见的罪名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七)网络与数据安全领域

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数字经济的驱动之下,数据逐渐成为国家基础战略资源和创新生产要素之一,信息与数据安全也成了企业合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企业在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同时,存在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违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的行为,将获取“大数据”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优势③。因此在数据收集、存储、利用多重方面均存在合规风险,甚至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八)海外业务领域

随着营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持续发展,我国诸多企业都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进程中也将越发频繁地面临国外的监管。由于企业自身合规观念的缺失和合规管理体系上存在的不足,以及欧美国家利用自身前期积累的优势强化自身规则输出,甚至屡次采用“制裁”等致命的强硬手段,使得我国的企业也在海外投资并购、进出口与国际贸易等方面面临全新的刑事合规风险。

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合规风险预防机制

1.合规管理制度

“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是企业与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指引、规范和规定的总称,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合规管理制度相当于企业的‘内部立法’。”④“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或内容组成一般包括合规行为准则、制度规范、各项合规专项管理办法、合规管理的工作流程、管理表单等管理制度类文件。”⑤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完善公司刑事合规体系和风控体系,将刑事合规管理制度融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制度当中,并对公司各部门各环节进行风险提示。如笔者参加过的某大型建筑公司的合规不起诉案件中,涉案企业为进行合规整改所制定的合规制度包括《投标风险防范制度》《经营部管理制度》《财务涉税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规监察管理办法》《合同管理规定》《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违规惩处办法》《廉洁自律守则》等。

以国内“刑事合规第一案”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为例,法官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详细审查了雀巢公司的《雀巢合规宪章》等合规制度文件,并考察了雀巢公司的合规管理体系,认定员工的犯罪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难以体现单位意志,雀巢公司尽到了合规管理义务,不构成单位犯罪。该案表明,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制度对于企业避免和降低“单位犯罪”的风险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2.合规组织架构

企业应当建立独立、有效、完善的合规组织架构,治理机构和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合规团队能直接接触治理机构,合规团队具有独立性以及合规团队具有适当的权限和能力。⑥通常而言,一个完整的合规组织应当形成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体系,一般可由合规管理委员会、首席合规官、合规部门、合规专员四个部分组成。

3.合规文化氛围

合规文化是企业在合规管理中形成的合规理念、合规目的、合规方针、合规价值观、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运行等的总和⑦。企业可以通过合规培训、宣传教育、考核等方式,形成全员合规的良好文化氛围,使公司全体员工、代理商、供应商等均树立合规意识,掌握合规知识,从上至下、从内而外地降低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风险。

(二)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

1.合规风险识别

对公司所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开展合规尽职调查,结合公司重点业务领域主要的经营管理活动,通过调研访谈、案例分析、法规梳理、专家研讨等措施,明确重点业务流程,针对重点业务各流程、环节,准确识别、描述各流程、环节项下的主要合规风险,并形成合规风险信息库或编制合规风险清单。

2.合规风险评估

针对识别出的合规风险,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和测评,运用特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及工具对合规风险可能产生的危害、损失及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测算。基于此,筛选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重点防控的合规风险,明确风险等级,以确定对各项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资源配置。

3.合规风险监测与处置

基于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情况,针对重点业务领域的重大合规风险,在生产经营的每一环节进行严格监测,并制定合规风险应对计划和处置措施,包括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接受风险等。

具体操作上可主要从资源配置、制定或完善制度流程、制定标准规范、采用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沟通、开展专项活动、培训等7个方面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同时,明确控制措施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或配合部门、计划完成时间等,确保防控措施的落地制定。

(三)合规风险应对机制

1.合规投诉举报机制

建立公司内部及外部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路径,做好对举报线索人的保护措施和奖励安排。如笔者曾就职过的美国GE公司在合规体系中设立了其特色的诚信疑虑汇报机制,开设诚信疑虑受理热线、信箱等多种位于GE服务器之外的无忧报告渠道,通过独立的调查部门指派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并将采取纠正性措施后的结果反馈至报告人,诚信疑虑举报人具备完全的私密性,若发现打击报复行为,违者将受到重罚直至开除。

2.内部调查与处置机制

制定详细的合规问题调查与处置程序,明确问题报告、调查、处理以及后续跟进的各个环节,选用具有一定专业素养和处置经验的员工作为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独立性、隐蔽性、准确性及公正性。根据内部调查的结果,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纠正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调整管理制度等,旨在解决问题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合规风险响应与修正机制

企业需根据内部调查结果为特定的合规问题制定专门的响应策略,明确立即采取的措施和长期应对的方案。当遭遇严重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存在迅速扩散的风险时,企业必须立刻采取行动,例如暂停涉及的业务、隔离涉事人员和保存相关证据,以及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另外,对于合规问题的处理结果,企业需进行反馈,使所有关联人员充分了解整个处理过程及所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增强公司内部的透明度,培育员工的信任感。为保持合规风险应对策略的有效性,企业还应定期评估响应与修正机制的实际效果,并进行适时调整。

律师提供企业刑事合规法律服务的一般方案

(一)事前的刑事合规

通常指的是企业在犯罪发生之前,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性措施和机制,以确保其操作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避免刑事责任的产生,其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强调的是企业应该主动做好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律师针对还没有明显的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或高管可以提供以下方面的合规业务:

1.帮助企业完善合规制度体系:制定和完善内部政策和规定,确保企业所有的操作和决策都基于明确的、符合法律的内部指导原则。

2.风险评估:对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合规体检,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期的评估,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并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3.员工培训:定期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和合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帮助企业员工增强全员合规意识、培养合规文化。

4.完善合规运行体系:协助企业建立合规风险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完善内控和审计制度,确保企业的操作和决策都在合规的轨道上,若发现潜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协助企业建立合规举报机制,为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渠道,以举报可能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二)事中的刑事合规

指的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当发现某些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时,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不同于“事前的刑事合规”重在预防,事中的刑事合规更注重应对和纠正,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从而避免或减轻潜在的刑事责任。

在“事中的刑事合规”中,律师能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开展合规尽职调查:对公司或者高管所从事的相关活动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识别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并确定涉及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通过访谈涉案员工或相关人员,了解事件的详细情况,搜集相关的文档、通讯记录、财务记录等,确保企业在必要时能够为其决策和行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撑;对企业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细节进行了解和分析,协助应对相关部门调查、突击检查和问询。

2.诊断刑事法律风险:对已知或潜在的违法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各项交易和经营行为进行排查,预测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基于评估,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以应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

3.提供刑事风险防范建议:为企业制定应对策略,包括如何与执法机关沟通、如何进行自我纠正、如何公开披露等;为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为企业提供修订或完善其内部的合规政策和流程的建议,并提供针对性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新修订的合规要求,从而避免未来的违规行为。

(三)事后的刑事合规

最高检推行事后合规,旨在通过刑事激励向企业释放司法红利,为涉罪企业提供合规整改与合规监管的去罪化路径,同时督促企业建立有效预防犯罪的合规体系。事后合规的刑事激励功能主要体现在事后合规不仅适用于不起诉的案件、事后合规不局限于轻微犯罪、合规包括涉罪企业和涉案企业以及合规不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四个方面。

针对“事后的刑事合规”,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以下专业服务:

1.接受合规整改委托

与涉案企业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企业设立专门的合规小组或者工作组,确保整改工作专业化和系统化。

定期与企业进行沟通会议,了解企业的具体需求和疑虑,为其提供法律解答和指导。

2.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深入了解企业涉案的具体事实和背景,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与企业高层及法务团队沟通,明确企业的合规承诺和合规方向。

起草详实的书面意见,反映企业应对整改的积极态度和即将采取的实际行动。

3.拟定合规整改计划

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结合企业的治理结构、业务领域、运营模式、组织人事、财务状况等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涉案企业涉及的犯罪事实和所涉风险点,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详细的整改措施。合规整改计划应当具有全面性与有效性。

将拟定完成的合规整改计划及时向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组织专家组提交,并根据第三方组织的意见,及时对计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4.执行合规整改计划

一份合规整改计划的价值在于其执行。企业需要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整改,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支持,并确保每项整改内容都有相应的底稿材料作为证据支持。律师则扮演指导和监督的角色,确保企业在整个整改过程中遵循法律规定,帮助涉案企业完善合规制度体系,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构建监测、举报、调查、处置等合规运行机制,培养合规文化氛围,并将企业执行合规整改的情况定期向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汇报。

5.持续跟进合规整改响应、监督全流程

律师不仅仅是在合规整改计划制定和执行阶段起到关键作用,更应在整个合规整改过程中持续跟进,对企业的响应进行监测,并确保合规整改计划得以执行。同时,根据法律环境和业务变化,为企业提供实时的法律更新和建议。

此外,律师需要完成阶段性整改报告和最终的合规整改报告的撰写,并做好与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组织的沟通与汇报工作,积极配合完成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工作。

6.后续服务与长期合作

为企业提供持续的合规更新和法律教育服务,确保企业的合规工作始终处于行业前沿。

根据合作深化,探讨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支持。

①李本灿《刑事合规理念的国内法表达——以“中兴通讯事件”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

②李玉华《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③[美]莫里斯·E·斯图克、艾伦·P·格鲁内斯:《大数据与竞争政策》,兰磊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5页。

④刘相文等:《中国企业全面合规体系建设实务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81页。

⑤王志乐主编:《企业合规管理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07页。

⑥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第5.1.3条。

⑦郭青红:《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09页。

作者简介

魏坦怡 律师

魏坦怡律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后以半奖奖学金赴美国布鲁克林法学院攻读 J.D.(法律博士),雅思总分8.0,熟练掌握中英文双语办公,数次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文章。

曾在美国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部合规部从事企业合规工作,现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民商事务部及涉外事务部成员,中国贸促会企业合规师。任多个政府单位及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团成员,多次担任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第三方评估专家组秘书,为多家企业提供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公司治理、债券发行等诉讼与非诉服务。

微信、联系电话:135-1740-5050

编辑:喻 蕾

校稿:颜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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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
2024-09-29 13:21 发布于:北京市
2024年4月29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刊发了题为《上海: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文章,该文章指出,上海高院为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衔接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与相关单位共同对当前涉案企业合规的实践探索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制定了专门规定。实践中,上海市各区首例实现涉案企业合规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案件也逐渐出现。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挑战日益增多。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重视。企业刑事合规不仅涉及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还关系到企业声誉和可持续发展。本文将探讨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的方法与挑战。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意义

企业刑事合规的首要意义在于保护企业自身的法律利益。随着各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必须遵循多项法律要求,特别是在涉及环境保护、反腐败、消费者权益等领域。一旦企业违反法律,不仅会面临高额罚款和民事赔偿,还可能导致管理层的刑事责任。因此,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能够有效预防和降低法律风险。

其次,良好的刑事合规实践能够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当今信息透明度提高的时代,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期望不仅限于经济利益的实现,更加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标准。企业通过加强合规管理,展示其对法律的遵守和道德的坚持,能够有效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的信任,从而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二、企业刑事合规的主要内容

企业的刑事合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内容:风险识别、合规政策制定、合规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风险识别
企业首先需要对自身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刑事风险。这包括对不法行为的预判,如腐败、商业贿赂、环境犯罪等。通过对行业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的深入分析,确定高风险领域和环节,为后续的合规措施奠定基础。
合规政策制定
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上,企业需制定相应的合规政策和程序。这些政策应明确企业在各种情况下的行为规范,并设定清晰的责任和处罚措施。此外,政策中应包含举报机制,鼓励员工对不当行为进行内部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合规培训
有效的合规培训是确保合规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手段。企业需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意识培训,使其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的合规政策。同时,培训应结合实际案例,提高员工对合规问题的敏感性和判断力。
监督检查
企业需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合规程序进行检查和评估。可以通过自主审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合规政策的实施效果。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及时进行整改,反馈给相关部门,以完善合规系统。
三、企业刑事合规的实施方法与挑战

在实施企业刑事合规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多种挑战。

首先,企业文化的建设至关重要。一些企业可能存在强烈的业绩导向,追求短期利润而忽视合规问题。因此,企业领导层需要积极倡导合规文化,将其纳入企业核心价值观中。

其次,合规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持续的资源投入。很多中小企业因资源有限,难以建立完善的合规体系。对此,企业应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合规与业务的有机结合,确保合规体系的高效运转。

最后,法律环境的变化也给企业的合规实践带来了挑战。法律法规的频繁变更可能导致企业合规政策的滞后,企业需保持对法律动态的敏感性,做到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企业刑事合规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有效的风险识别、政策制定、培训和监督,企业能够建立起坚实的合规基础,降低法律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尽管在实施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但只要企业高度重视,持续投入资源和精力,就一定能够在合规之路上取得成功,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务必要重视刑事合规实践,并将其融入到日常经营活动中,从而实现合规与业务的双赢。

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_法律风险_政策_涉案 https://www.sohu.com/a/812660103_121491290

专业文章 | 公司治理之刑事合规重要性探索分析
2023-12-28 09:16 发布于:广东省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作者:刘志民

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企业实力日益增强,商业主体间的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那么如何在这个复杂的市场环境里,更好地生存下去、更有效地保障企业合规化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市场竞争越发地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大。我国经济如今已经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因此,企业风险防范与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关键词

刑事合规 合规不起诉 公司治理 公司法 刑法

“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学理界与实务界主要研究的热题,而刑事合规又是企业合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也在2022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企业刑事合规化建设的相关内容,这标志着在未来几年内,企业刑事合规化建设在将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实施落实,同时,这也是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取得的重要成果。但由于我国正处于企业刑事合规化发展的初期,许多理论与实务经验不足,因此,研究刑事合规制度无论是对于法治建设还是公司治理都显得非常必要。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

“企业合规”一词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即由美国金融行业在政府加强金融行业监管的背景下首先提出,银行是否执行了监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合规管理制度,成为美国政府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核心内容。 [1] 因此,最初的企业合规是特指行政监管合规。

直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对海外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显著加强,大批跨国企业因为存在各种商业贿赂行为而被定罪判刑。由于定罪给公司所带来的不仅是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公司声誉,使公司失去商业机会和交易资格。因此,为避免如此严重的后果,很多公司开始重视内部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自此,美国企业合规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企业合规从特定行业的管理机制,发展成为美国企业界普遍的公司治理方式。与此同时,从刑事执法部门加强合规监管开始,合规监管逐渐被几乎所有政府部门所接受,形成了刑事合规和行政监管合规并存的局面。

在2000年以后,美国爆发了大规模的企业欺诈丑闻,包括安然、世通、雷曼兄弟等在内的多个美国公司,因卷入欺诈案件而最终宣告破产。为应对这场危机,加强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美国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法案》规定的监管方式就是督促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要求公司管理层承担其建立、运行、评估、披露内部控制体系的责任。此后,美国又于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针对金融危机的发生,推动了企业合规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随着美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普遍实施,一些国际组织和西方国家逐步接受了“通过合规进行公司治理”的理念,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OS) 发布了《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标志着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步入成熟阶段。

随后,我国于2011年开始引入了企业合规的概念,自2018年起开始全面推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同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两年后,我国在全国各省市开始督促指导企业合规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开始创建第一期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共涉及北京、上海、辽宁、江苏等10个试点城市,并于同年发布企业刑事合规试行的成果,即《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一批)》,包括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共计4个指导案例,该批案例中明确了“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也要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既推动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罚、教育、矫治,使企业能够改过自新、合规守法经营,又能减少和预防企业再犯罪,使企业更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给此后在全国范围内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经验。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企业合规的新阶段,尤其是在刑事合规领域,各项制度趋近成熟,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2021年6月3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于同年12月1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公司律师参与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同年12月8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以及对该批典型案例向公众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于1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发布《及时推广试点工作经验、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答记者问》,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四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共涉及近20个不同领域,不同罪名的案件。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答时明确“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代表着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标志着我国在刑事合规领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企业进行合规化建设以及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践应用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二、刑事合规的释明

刑事合规历经数十年发展,已由传统的刑事合规建设发展成了现在的“刑事合规性” [2],二者之间虽然存在着包含关系,但仍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应当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刑事法律法规进行生产上、服务上的经营;该意义上的刑事合规偏向于对公司的内在发展与建设进行合规化管理,预防刑事风险的发生。而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为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或减轻因违法违规而遭受的各种损失所建立的公司治理体系。 [3] 换言之,企业合规是企业自我治理、自我监管和自我整改的治理方式,是一种企业在陷入执法调查时获得宽大处理的激励机制。因此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合规更偏于企业在陷入刑事风险后,采取的一种减轻刑事责任以保障企业继续发展的手段或方法,而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我国大中小型企业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依法治理的重要性,因此目前学理界与实务界所认定的刑事合规是在一定程度上将传统意义的刑事合规与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合规相结合,于是产生了积极的和消极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 [4] 。但由于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未经过立法予以确认,因此该词语在表述上,学理届还是具有争议。学理上认为从刑事法的视角去研究“合规计划”,并没有必要去创造一个极易产生误解的“刑事合规”学术词汇,如果非要用一个术语来概括和提炼的话,国内学者翻译时使用的“刑事合规性” [5] 则显得更具有严谨性。

三、刑事合规是公司、企业发展的必要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不断进步,国家不断对营商环境加大治理与保护力度,我国企业也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春天,众多优秀企业迅速崛起,享受着新时代带来的重要成果,当然在此期间,不免有些企业开始从事违法活动收取暴利,或利用传销、理财基金等方式开始对社会上的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以各种理由吸收资金,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也有些企业是因为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不足,不慎触犯刑法,或者有一些企业由于成立较早,在当时实施国家以各种方式激励企业进步的政策中,由于当时的法律规范与政策的滞后性,没有相关配套的指导,导致可以参考的基准法缺失,从而不慎触犯相关规范甚至是刑事法律规范,但基于该企业对当地经济具有较大贡献,在当地解决就业问题上承担较多等原因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不利于企业继续发展的角度,我国开始试行合规不起诉制度以保障涉事企业的稳定发展,并同时制定出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予以落实,这样不仅实现了刑法预防犯罪的立法目的,而且使企业的建设更加完备,有利于企业可持续的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张军于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等检察政策”,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工作报告中也特意提到“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惩治促矫治,企业获新生。”同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联合主办的“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立法推进”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围绕企业合规制度的立法必要性与立法模式,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多部门法的立法推进问题进行了充分而热烈的研讨。这不仅为中国司法实践提供了足够的政策性支撑,同时也为企业设置了更多的法治保障,尤其是刑事合规改革的专项立法工作已经提上日程,这无疑是更有效地维护了营商环境的稳定,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步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外,企业也应当时刻保持警惕,要正确理解刑事合规政策的含义,不要把刑事合规整改制度当作企业在违法边缘试探的保护伞。同时,企业内部要加大刑事风险的防控力度,建立专业的风险防控部门,妥善处理好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发挥出积极的企业刑事合规化建设的自主性与能动性。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企业在不慎陷入刑事风险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地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查清事实,为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提供现实基础。因此无论是积极的刑事合规预防规制度还是消极的刑事合规整改制度,企业都应当引起重视,防患于未然才能在发展中从容不迫。

四、 刑事合规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刑事合规制度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公司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将企业比喻成人体,那么公司治理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刑事合规制度就是人体免疫系统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之一“白细胞”,它保护着企业健康发展,而当企业出现问题时,它又可以像一道屏障一样让企业转危为安。因此刑事合规制度不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202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3年第3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后简称《意见》)中指出了依法从严打击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犯罪以及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6类情况的犯罪。《意见》的发布无疑是给公司、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给公司、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刑事合规建设依据,也指明了公司治理改革的方向,例如企业禁止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行为,禁止实施违背公共政策功能和目的、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补贴的行为,同时企业要预防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以及企业在受到恶意举报时,能够及时地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从而解决问题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等。

因此,公司在发展中要尽可能地避免发生错误就必须要进行公司治理,而进行公司治理又必须重视刑事合规的建设,但这里不能错误地理解为企业只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就完成了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也不能错误地将公司其他方向的治理去涵盖刑事合规建设,几者的关系应当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同样也是企业的生存之道。目前正是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在党中央全力保护民营企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方针的指导下,公司形成完备的治理体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公司应当把握机会,顺流而上,加强对公司治理的重视,着手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行政合规等制度建设,实现企业现代化经营上的转变,充分认识公司治理就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公司治理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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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四个问题
2022-03-18 21:35

刑事合规关键性的问题或者是认识上的误区,结合我们的理论研究和深入企业开展刑事合规体系的探索,现主要从律师事务所或者是律师怎么开展真正的刑事合规业务,谈几点意见。

第一个问题是,刑事合规与传统的企业合规是不是一回事?传统的企业合规很多企业都熟悉,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合规、劳动用工的合规、环境保护的合规、金属和产品监管的合规等,一般观点认为刑事合规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即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其中的一种类型。这种观点如果从部门角度来讲是成立的,因为企业合规涉及到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比如刚才提到的几种监管合规,如知识产权保护合规、安全生产合规等涉及到中国的部门法的方面。而刑事合规从表面上看是否涉及到刑法问题,刑事诉讼法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合规容易被视为企业合规的分支。但是,如果以这种观念来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就犯了方向性的错误,因为它不属于部门法律上的法律合规。

刑事合规的实质在于帮助企业构建足以抵御刑事风险信息的内控机制,从而帮助企业和企业家安全发展,部门法意义上的刑事合规无法达到这一目的。有两个关键问题,第一,刑事合规要防控刑事风险的范围有多大?一般认为防控刑事风险就是防止或者是避免刑事责任的现实化,就是防止定罪量刑的风险构成犯罪,这个是刑事风险的一种类型;还有另外一种类型是犯罪嫌疑风险,也是刑事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因为企业一旦卷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最后被最终认定为无罪,很多企业也在这个过程中被拖垮了,很多律师都知道,最后防控刑事风险不一定防控定罪量型的风险还有犯罪嫌疑风险,上市公司传统犯罪嫌疑风险导致股票价格严重下跌,所以说做刑事合规业务需要提防此类风险,但这个风险是很模糊的,往往介于违法和犯罪之间,犯罪和违法是交织在一起的,就突破企业合规的范围。

第二,关于刑事风险。刑事风险来源于刑法规制前置,是刑事犯罪违纪违法行为。预防、防治不是在行为发生之后的方法,而是从刑法中违规违法行为的识别、排查、控制做起,所以平时合规业务是潜在性的,打破了部门法界限的合规,其中,刑法有一个功能,即刑法不仅是部门法而且是保障法,刑法管的范围比部门法要更宽泛。律师要从这样一种整体思维来开展刑事合规业务,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我们从排查刑法规制前提性违规行为做起,从中识别出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可能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加以有效控制,这样才可以达成有效避免刑事风险的目标。所以说,将企业经营中有可能现实引发刑事风险的各种合规风险纳入自己的考察范围是刑事合规的一个重要的思维特点,这一点我想提醒律师朋友们,如果把刑事合规仅仅视为传统企业合规的分支,很容易发生业务上或者是研究上方向性的错误。应该怎么来定义刑事合规?我认为刑事合规就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再造,是传统企业合规的升级发展形态,刑事合规包含了传统企业合规但是高于传统企业合规。

第三,刑事合规的目标和任务。开展刑事合规的追求价值或者是期待何在,企业为什么要做刑事合规?最直观的回答是,为了避免刑事风险的打击,这一类风险对企业是颠覆性风险。律所提供刑事合规服务就是满足这种企业安全需要,但又不仅限于此。防止刑事风险现实化,守住不发生颠覆性风险的底线当然是刑事合规的犯罪制定目标或者说最低目标,但是对于有追求,希望做得更好的企业和企业家而言,这个目标远远不够。刑事合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或实施刑事合规计划,在避免卷入刑事风险的同时来为企业创造价值,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这才是刑事合规的根本目标。

刑事合规这个概念不是抽象的,最终要落实到构建以地域刑事风险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一个良好的企业内控机制有助于克服传统企业重经营风险轻法律风险,推动企业刑事生产经营与生产防控两手抓的良性治理结构,这个是对于企业软实力的提升。

刑事风险内控机制有效建设可以通过两个途径直接为企业创造价值:

第一,通过避免重大法律风险为企业增加利润。企业如果涉及违法犯罪不断地发生损耗就无法创造价值,所以可以通过避免重大损失来给企业创造价值;

第二点更重要,刑事合规内控机制的建设可以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能力,为企业赢得良好的商誉或者更多的商业机会。律师开展刑事合规的业务必须要基于这个目标才能受到企业家的欢迎,并更好地防控企业风险。

我深感律师在做项目的时候,董事长提出的“你不能捆住我的手脚” 的要求,律师不能要求企业家为了避免刑事风险而这个也不能做那也不能做,而是通过给出专业意见让企业发挥出更多的竞争力,这是刑事合规作为一种新型高端法律服务的本质所在。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千差万别,但是成功的企业有共同的经验,都是注重内控机制建设,比如基业常青的青岛啤酒集团,我调研的时候青岛啤酒集团的纪委书记表示,说青岛啤酒集团最重要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严管内控机制,使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提高,从而提升品牌价值;再如亚洲最大的影视基地,拥有四家上市公司的浙江某集团李总表示,业务部门在创造价值,后面违法乱纪在损害企业价值,法务的任务就是与违法乱纪做斗争,分管法务的副总裁压力大,所以年薪要高,这就显示出企业要健康发展必须将刑事合规方面与企业的价值创造背景结合起来。由此可见,律师开展刑事合规的业务如果仅仅在合规警戒上满足刑事风险防控很难赢得对方的信任。

最后一个问题是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标准问题。这个问题既是一个很难的理论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实践问题,这里不展开,仅讲述我的基本观点。我认为合规有效性的标准只能是:合规体系的构建是否有助于控制或者是消除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的内生性因素,是否具备抑制或者消除诱发促成违法犯罪行内生性因素的功能。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合规计划在防控刑事风险方面是无效的,就等于没有合规计划,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要做刑事合规业务,除了在知识方面具备规范法律知识核心之外,还要补上犯罪学,因为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犯罪预防理论,如果没有犯罪的思维我们刑事风险的诊断内控体系的设计会遭遇很大的障碍。

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以下合规计划要发挥抑制或者是消除违法犯罪内生性因素的功能,至少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合规计划一定是基于对企业刑事风险的深入排查而拟定的,而不是概念性抽象的。

第二,合规计划一定是基于对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治理现状与发展而量身定制的,而不是法律规定、行业准则的一般化表现,如果是一般化表现没有功效。

第三,合规体系包括合规制度合规机制和合规文化,应当覆盖企业容易发生刑事风险或者存在刑事风险重大隐患的所有的业务环节以及管理流程,并且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中。

第四,合规计划必须是动态的,而不是一劳永逸的,要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随着企业的业务拓展而不断的更新。

作者:张远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 尚权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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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四个问题_企业_风险_内控 https://www.sohu.com/a/530916640_121190055

关于企业刑事合规,这些难题需要解决

通信小灵通
2022-03-25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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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效合规体系的标准上,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应当有所区别,而不能套用一个模式。要积极而稳妥地把握“宽大处理”的尺度和步骤。对民营企业责任人中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上应当与上面的政策原则有所区别,在依法处理的前提下,从宽的幅度应当大一些,尽量不捕、不诉、不押。

在有效合规体系的标准上,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应当有所区别,而不能套用一个模式。要积极而稳妥地把握“宽大处理”的尺度和步骤。对民营企业责任人中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上应当与上面的政策原则有所区别,在依法处理的前提下,从宽的幅度应当大一些,尽量不捕、不诉、不押。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企业刑事合规本身就首先是个政策问题,然后才是个法律问题。企业刑事合规的政策事关刑事合规的成效,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效果甚至“全盘皆输”,故必须予以重视和研究。对此,笔者的基本观点是:

一、刑事合规可适用于所有企业

检察机关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主要在民营企业进行,这主要是因为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但其在市场竞争中却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有不少方面还难以获得平等待遇;同时,民营企业不合规的问题也相对较多。对其进行合规试点,体现了惩治、预防、保护、促进相结合的原则,既有利于依法惩治和预防违法犯罪,又有利于保护、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还有利于试点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故先从民营企业试点,可谓针对性强、合理性充分。

但是, 先从民营企业进行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并不意味着刑事合规只能适用于民营企业。因为企业刑事合规对企业发展、社会治理、法治建设都有利而无害,而不是只对民营企业有利而对其他企业就不利;也不存在只能适用于民营企业的内容。假如刑事合规中有些内容只能适用于民营企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企业,那么,刑事合规不能适用于其他企业尚且有理,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如在适用法律上,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合规案件坚持依法办理,对承诺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并符合条件的涉罪企业,依照法律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规定予以从宽处理,而并没有法外开恩;为了保证严格执法,试点所办的所有企业合规案件都要报省级检察院把关。

既然刑事合规对各方都有利而无害,又不存在只能适用于民营企业的内容,那企业合规是多多益善的事,关键在于企业是否符合适用的条件。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刑事合规只能适于民营企业而不能适用于其他企业,无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均可列入适用刑事合规的范围。但对于那些为个人违法犯罪而成立,或者成立后以违法犯罪为主业的企业,则不能适用。

刑事合规可适用于各类企业,但在有效合规体系的标准上,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应当有所区别,而不能套用一个模式。至于企业犯罪的类型,宜限于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经济类犯罪和企业的职务犯罪。

二、宽大处理涉罪企业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 “宽大处理”是指在刑事责任上对涉罪企业作宽大处理,而不是指什么责任都不追究;同时,“宽大处理”也要依法,即依法宽大处理。这里有以下问题需要研究:

1.“宽大处理”的途径

除了在诉讼中尽可能采取宽缓的强制措施外,宽大处理的途径可以有相对不诉、附条件不诉(通过完善法律)、特别从宽不诉、定罪从宽判处罚金。在上述几种不诉中,相对不诉适用范围很小,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且相对不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的制约力有限,监督企业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特别从宽不诉适用范围更小,仅适用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少数案件。

同时,这两种不诉都缺乏根据涉罪企业落实合规计划情况最终决定对其如何处理的机制,这难免影响对企业落实合规计划行为的监督制约,从而影响刑事合规的效果。从宽判处罚金,涉案企业会被贴上犯罪标签,并带来一系列问题(后文述及)。故“宽大处理”的主要途径应当是附条件不起诉。

一是附条件不诉可以扩充有罪不诉的适用范围,适应企业刑事合规对涉罪企业宽大处理的需要;二是刑事合规制度需要对涉罪企业落实合规计划情况进行较长时间的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诉设有考验期,符合刑事合规在这方面的需要;三是刑事合规对案件的理想处理机制是控辩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一个附条件的案件处理协议,但最终是否按协议处理,要看所附的条件是否成就,即涉罪企业是否真正落实合规计划并取得预期效果。

如果条件成就,按原达成的处理协议处理;如果条件没有成就,则要作出比原处理协议要重的处理。而附条件不诉符合刑事合规所需要的这种案件处理机制,因为附条件不诉决定作出后,要对企业落实合规计划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达到预期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达不到预期要求,则要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总之,附条件不诉完全符合对刑事合规案件作宽大处理的需要。但现行的附条件不诉制度仅适用于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而不适用于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以及罪行更重一点的案件,因而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扩大附条件不诉的适用范围,包括可以适用于企业犯罪。对此,法学界已有多位学者对此作过较深入的研究,笔者在此不予赘述。

还有一些学者建议设立对单位罚金刑的缓刑制度,因为缓刑也像附条件不诉那样有考验期,设置罚金缓刑制度可以对企业落实合规计划情况进行考察,如果缓刑期内企业认真落实合规计划,取得预期效果,则罚金刑不再执行;如果合规计划落实不好,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处的罚金。

笔者认为,该思路有创新性,但是否可行,尚需斟酌。因为罚金缓刑与附条件不诉不同:附条件不诉在所附条件成就、检察机关决定不诉后,由于未对企业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就同一涉罪事实对企业处以罚款。而罚金缓刑考验期满、决定罚金不再执行后,由于法院已对该企业定罪判刑,行政执法机关就难以就同一涉罪事实对企业罚款,否则,就违反“不得重复评价”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35条第2款也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可见,对同一犯罪事实不能罚金、罚款并用。

如对罚金规定缓刑制度,缓刑考验期满后法院决定罚金刑不再执行,这是罚金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与“没有被判处罚金”完全是两码事。行政机关不能对罚金不再执行的企业处以罚款,就使案件在经济方面的处理轻重倒置:因为被判罚金缓刑的企业,是由于犯罪严重、不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诉的条件,而诉请法院定罪判刑的,其罪行必然重于被附条件不诉的企业。

但最终处理的结果,却是罪行轻的在不诉后要处以行政罚款,且罚款金额一般不是小数目,而罪行重的在罚金不再执行后不要被行政罚款,这是不公平合理的。当然,如前所述,罚金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因此,对罚金规定缓刑制度,有利也有弊,是否公平、是否可行,需要进一步斟酌和权衡。

2.“宽大处理”的理由

对涉罪企业之所以要“宽大处理”,特别是通过附条件不诉这途径作宽大处理,是因为:第一,企业合规以认罪认罚、退赔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为前提;加上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愿意将企业引入守法经营、合规运作的轨道,这不仅可以减轻其预防刑,还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刑,且其从宽的幅度应当明显大于单纯的认罪认罚。第二,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企业处的是罚金刑。如果对企业不诉,可以由有关行政机关处以罚款。

“罚金”与“罚款”,责任性质大不相同,前者是刑事责任,后者是行政责任。但是,在“金钱”这个一般等价物上,如果二者金额相同,则没有任何区别:对国库来说,二者的收入没有区别;对企业来说,二者在金钱上受到的“痛”也没有区别,但企业受到的处遇却大不相同:前者使企业贴上“犯罪”标签,有些方面上了黑名单,经营上的有些资格如竞标、贷款、争取项目、上市、进出口等资格可能被取消,上下线的业务渠道可能被中断,企业可能停工停产甚至破产倒闭,且带来的“水漾效应”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员工、股东、投资人、合作伙伴以及上下游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如给予宽大处理,刑事上予以不诉,行政上予以罚款,企业下决心痛改前非、“洗心革面”、改过自新,走合规之路,该企业可能由此浴火重生、振兴发展。

可见,“罚金”“罚款”虽仅一字之差,但对当事企业来说,命运可能大不相同。因此,对同一涉罪企业,两个处理思路,孰优孰劣,不言自明。即使企业在刑事合规中被从宽判处罚金,对企业的重大消极影响仍不可低估。正因为如此,在世界范围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都不约而同地采取“放过企业”的政策,赋予合规的出罪功能。

检察机关经常对涉嫌犯有严重罪行的企业适用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制度。有些涉嫌实施动辄数亿美元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或是有些泄露数以千万计的客户信息的企业,甚至有些实施过数亿美元洗钱行为的银行,都与检察机关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最终以完善合规体系换取了宽大的刑事处理,避免了被定罪判刑的结局。

第三,我国包括企业在内的单位犯罪不少,但由于一些执法人员懒政惰政以及地方保护、以罚代刑等原因,单位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并不多;即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有些也未将单位列为被告,而仅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被告。

根据局部典型调查,单位犯罪未将单位列为被告而仅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被告的占34.7%。而执法越是不严,搞随意变通和选择,法律就越没有权威,企业就越不会信奉法律,不愿走合规守法之路,从而造成恶性循环。与其这样,不如将涉罪企业和所涉案件都导入法治轨道,要求企业以合规换取依法宽大处理,从而既有利于企业健康永续发展,又有利于法治进步。

3.“宽大”的尺度和步骤

以附条件不诉作为对企业宽大处理的主要途径,其“宽大”的尺度该如何把握?一些建议设立附条件不诉制度的学者,一般认为该制度可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笔者认为, 修法后规定的附条件不诉,应当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又可以适用于企业等单位犯罪。

对自然人犯罪(含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附条件不诉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是合适的,但对走合规之路的企业,该尺度显然不够。因为在刑法规定的可以适用于单位的141个罪名中,法定最高刑为2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刑罚的罪名只占18.4%,虽然,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有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档次的还有58个罪名,二者合占单位犯罪罪名总数的59.6%。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单位犯罪往往罪行比较严重的才会去查处,其他的一般不大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对单位犯罪,要么不去追究,要去追究,往往就应适用法条中较高的刑罚档次,故与单位所犯罪行相应的刑罚档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犯罪,占单位犯罪总数的比例,估计只有30%左右。

以此作为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诉的范围,其比例显然太低。既然对涉罪企业以不诉合规行政罚款的方式处理的效果,明显优于从宽判处罚金,那么,在尺度设计上,就要使多数以至大多数愿意有效合规的企业能够被不诉处理,只有那些罪行严重、不诉会违背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非判刑不可的少数企业,才予判处罚金。

据此,第一步,适用不诉的刑罚上限以单位所犯罪行相应的刑罚档次(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档次)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为宜,即凡企业所犯罪行相应的刑罚档次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案件,对合规企业一般可以附条件不诉或相对不诉。

提出这一尺度的依据是,根据刑法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最高刑为2年、3年、5年、7年的罪名总数占单位犯罪罪名总数的52.5%。由于“法定最高刑”与“罪行相应的刑罚档次的法定最高刑”是两码事,有很多罪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刑罚档次,如污染环境罪,刑法规定了三个刑罚档次: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

但企业所犯罪行相应的刑罚不一定都在最重的第3档,有的可能在第2档或第1档,因此,与企业所犯罪行相应的刑罚档次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及以下的案件数,估计在企业犯罪总数的70%左右。如果对这些案件都能不诉,就能使多数企业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诉或相对不诉。

按这一从宽尺度执行若干年后,如果效果良好、社会反映平稳,则可考虑走第二步,将与企业所犯罪行相应的刑罚档次的法定最高刑由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从而使大多数(80%左右)企业犯罪案件走不诉合规罚款之路,只对少数罪行严重、非判刑不可的企业犯罪案件判处罚金。

总之, 要积极而稳妥地把握“宽大处理”的尺度和步骤,以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诉制度后的实际适用效果,作为把握“宽大处理”尺度和步骤的主要依据。

在刑事上作附条件不诉等宽大处理的同时,行政罚款必须跟上,且罚款数额标准必须提高。因为现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标准针对的是“违法”,即在“违法”这一范围之内所设计的罚款数额标准;而对企业刑事合规中被宽大处理的案件,企业的行为已超出“违法”的界限,实际上已构成“犯罪”,故提高罚款数额标准是很自然和必要的事。同时,罚款的数额要与企业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对责任人依法处理,但对民营企业的责任人应当有所区别

对企业犯罪中的责任人(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因企业走合规之路而随同企业作不诉处理呢?笔者认为,不宜不加分析地将责任人与涉罪企业捆绑在一起,适用同一个政策和从宽尺度。

因为第一,刑事合规是企业的合规,而不是责任人的合规。在合规中,企业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如制定并落实合规计划、进行脱胎换骨改造、承担大额行政罚款等,责任人没有这些付出,就不能跟着企业沾光。故合规从宽的政策原则上只适用于企业。

第二,在企业犯罪中,责任人的责任大小不一定相同。在案件揭露和查处中,责任人的表现也不会相同,如有的可能投案自首或主动交代、认罪认罚,有的可能对抗调查、坚不吐实;有的可能代表企业积极制定合规计划、落实整改,有的可能抵触消极、被动应对,如此等等。既然罪责不同、案件查处时和企业合规工作中的表现也不同,就自然不能不加区别地适用同一个方式处理。

第三,如果对责任人和涉罪企业一并作附条件不诉等宽大处理,会使人民群众认为“对企业犯罪案件一风吹”“企业合规成了犯罪分子的避风港”,是“运动式执法”,这对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不是增强而是损害;一些被从宽处理的责任人也会因没有遭受过什么刑罚痛苦而难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因此,如对责任人与涉罪企业不加区分地都作宽大处理,不可能取得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总之,对企业合规案件中的责任人,笔者既不赞成不加区分地随企业作不诉等宽大处理,也不赞成像欧美国家那样予以“严惩”和“严刑峻法”,而应实事求是地根据他们在企业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责任大小、在案件查处中的表现包括是否认罪认罚、在企业合规建设中的表现这三个方面情况,依法予以处理,该从宽的从宽(包括不诉),该从严的从严。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案,才最靠得住,经得起历史检验。当然,对这些责任人无论依法作何处理,慎捕、慎诉、慎押的原则都应当坚持。

但是, 对民营企业责任人中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上应当与上面的政策原则有所区别,在依法处理的前提下,从宽的幅度应当大一些,尽量不捕、不诉、不押。

一是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灵魂式、标志式的人物,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人事权、产供销渠道、业务网络关系等各种权利、资源往往集于一身,其他人难以代替,因而主要负责人的命运与企业的命运直接相连,如予捕、诉、羁押,企业往往就停工停产甚至破产倒闭,导致“树倒猢狲散”,这在中小微民营企业中尤其如此。

二是民营企业与其主要负责人在处理时往往较难分开,包括民营企业的合规工作,也要靠主要负责人去下决心去落实;在人们的观念上,也往往把该负责人与该企业等同起来,认为“他就是企业,企业就是他”。

三是民营企业管理不怎么规范,主要负责人“一把抓”“一竿子插到底”的情况比较普遍,层级、分工不怎么清晰,有些还是家族式企业,裙带现象比较突出;企业风险防控意识薄弱,违法违规问题也比较多。

面对这样的现实,案件处理就要从这一实际出发,而不能要求太高。而在国有企业,其管理一般比较规范,人才及各种资源比较丰富,内部分工也比较明确,对涉罪的主要负责人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较快地任命新的领导人,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合规工作一般不会受到大的影响。这 并不是说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就可以草率,而是说在都做到少捕慎诉慎押的前提下,对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更要慎之又慎。

因此,对企业刑事合规中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可以随企业作附条件不诉等宽大处理。这既有利于挽救企业,又有利于促使其痛定思痛,以合规为契机认真整改,使企业浴火重生、提高层次。此外,对于民营企业的技术骨干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也要予以较宽大的处理。

四、对企业犯罪既要有“宽”的一面,又要有“严”一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了“宽”与“严”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如果偏废,就会“宽严皆误”,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对愿意合规的涉罪企业,上面研究的主要是怎样从宽这一面; 但是,要促使企业愿意合规、真正合规,还必须有“严”的一面,以树立“让合规者得到实惠、违规者付出代价”的政策导向。

试想,如果犯罪被揭露和查处的概率很低,犯罪收益很高,如果发案后愿意合规与不愿意合规、真合规与假合规在处理上没有什么区别,那么,又有哪个企业愿意走合规之路呢?因为合规毕竟是要增加不少麻烦、付出不少成本的;给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身也是会造成不少约束的。

“中国企业合规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不在于立法中缺少合规制度,而在于过于宽缓的企业犯罪处遇政策”,“合规计划的真正推行以严格的犯罪处遇政策为基础,处罚越严厉,越可能促进企业合作”。西方许多国家在企业刑事合规中采取“放过违规企业,严惩违规高管和员工”的政策,也主要是为了通过“宽”与“严”的有机结合,“在严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与避免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因此,在研究企业刑事合规政策时,除了研究“宽”的这一面,还要研究“严”的这一面。通过“严”这一面的强力威慑,促使涉罪企业以合规换取从宽处理。

1.严格执法,提高企业违法犯罪被查处率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法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他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前已述及,我国一些地方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的情况比较普遍,使得违法犯罪被揭露和查处的概率不高,违法犯罪处于高收益、低成本状态。

这必然强化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又何必要去搞什么“合规”呢?因此, 欲增强企业合规的动力和自觉性,就必须提高违法犯罪被揭露和查处的概率,这是“严”的首要措施。

为此,一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有罪必惩、司法公正,防止选择性执法、变通性执法、象征性执法、有案不送、以罚代刑、有罪不究、司法不公。执法司法中只要有一个案件偏离法律作变通处理,就会引来成千上万的人通过各种关系寻求变通,致使说情送礼托关系之风盛行,并进一步强化这些人在犯罪与案件处理上的侥幸心理。

二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情况反馈、案情共商机制,继续推进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上网,以接受人民群众和公安司法机关制约监督。

三要强化问责。对企业的重大犯罪案件,要查究有关执法和侦查机关在过去是否存在应查未查的情况,发现群众早有举报、不正常现象早有暴露的,要倒查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2.完善罚金刑,规定资格刑

我国刑法对单位规定的罚金刑,大多只笼统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只有极少数犯罪规定按犯罪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倍数判处罚金。对罚金数额不作规定的好处是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决定,但给地方保护主义和一些法官主观擅断、任意司法提供了方便,也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致使不少单位犯罪案件罚金刑的金额过小。

建议对可以计算犯罪金额的犯罪,实行罚金数额与犯罪金额相挂钩制度,并规定一定的幅度。这既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又有利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内作出裁量;既有利于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又有利于防止法律的僵硬。

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违法人规定了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带有资格性的处罚种类。一些行业主管部门也对被定罪判刑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规定取消某些资格,如列入黑名单、取消贷款、招投标、进出口、上市资格等。

照理说,行政犯罪重于行政违法,对行政违法可以“资格罚”,对行政犯罪更应规定“资格刑”;与其让有关主管部门在取消犯罪人某些资格上自行其事,不如由刑法对资格刑作出统一规定。至于资格刑的种类,主要为职业禁止,取消竞争某些证、照、权利的资格,禁止参加某些经营活动等,具体要根据有关犯罪的特点来规定资格刑的内容。

3.对案发后不愿意合规、假合规的从严处理

既然对愿意并落实合规计划的可以从宽处理, 那对不愿意走合规之路,或者虽表示愿意合规,但并不好好制定与落实合规计划,仅仅将合规说在口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并没有合规行动,搞虚假合规或形式主义、表面文章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本文节选自《朱孝清:企业合规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全文请参见《法治研究》2021年第5期)

来源|法治研究杂志社

投稿请发至邮箱:cicla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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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刑事合规,这些难题需要解决_符合条件_案件_处理 https://m.sohu.com/a/532551152_121123678/

企业刑事合规的三个核心问题 ——企业刑事合规系列
转自 新用户17325722 2025-08-29 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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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已经是非常热门的话题,是刑事律师的重要创新业务,各地检察机关、司法局等司法部门,也跃跃欲试地探索和推行刑事合规新举措。如深圳宝安区的“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制度、浙江省宁波市的“暂缓起诉”制度。然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推行刑事合规,多少有点“名不正言不顺”之感。厘清三个核心问题,并达到共识,刑事合规的推行才能“名正言顺”,刑事合规才有更实质的意义。

1

对于量刑,刑事合规是酌定情节还是法定情节?
按照当前法律规定,企业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通过刑事合规的整改,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经评估、考核,刑事合规制度得以有效建立,则可以作为对企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重要考察因素,作为检察院评判是否起诉单位的重要条件。

当前各地司法部门正在尝试的做法,就是这种刑事合规的量刑奖励机制。对于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公司,通过刑事合规整改,建立刑事合规制度,以认罪认罚、罪轻不诉的方式处理。
企业通过建立刑事合规计划,减轻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低了企业再犯新罪的可能性,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对其定罪后的刑事处罚予以减免,也符合法理。
例如,我们在为某个知名公司犯罪辩护时,案发后第一时间让公司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建立刑事合规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形成公司刑事合规文化。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将公司刑事合规整改的情况向检察院报告,并向检察院提供相关资料,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最终,检察院作出罪轻不诉的决定。
然而,将刑事合规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只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此举对较轻微的企业犯罪可行,对于法定刑比较重的单位犯罪,以进行刑事合规整改的酌情情节,换取罪轻不起诉,有违罪责均衡原则之嫌。为此,有必要将刑事合规从酌定量刑情节,逐步向法定量刑情节过渡,成为司法机关对企业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罚的依据。

2

对于定罪,合规企业应罪轻不诉还是法定无罪?
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建立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换取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在情理之中。然而,一个已经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已经建立刑事合规制度的企业,依然“涉嫌”单位犯罪,该如何处理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的刑事合规制度能豁免单位犯罪吗?

如果企业刑事合规,只能在被指控犯罪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不能作为法定无罪的理由,这样的刑事合规是存在缺憾的。当前各地司法部门的尝试探索,都是在认定企业构成犯罪、企业自愿认罪认罚、再以刑事合规为“点缀”,以“罪轻不诉”的方式实现企业没有犯罪记录的“无罪”结果,而在刑事合规作为企业出罪的积极抗辩方面,并没有尝试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刑事合规并不能成为企业无罪的理由。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如今,公司治理结构日趋复杂化、公司人员规模日趋庞大、公司的分支机构越来越多,能对外直接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的员工越来越多,当前这种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无疑将所有的大型公司都置于极高的单位犯罪风险中,公司很难避免被某一个员工以公司名义为公司业务实施的犯罪行为拖累。
例如,单位业务部门为了获得业务及业务提成,串通投标或对外行贿受贿,而串通投标资金来源或行贿资金来源于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即使单位领导层、股东会全然不知,单位也很难逃串通投标、单位行贿的罪责。
由此,企业即使建立了刑事合规制度,从企业政策、规章制度、行为规范、企业文化等融入了刑事合规的内容,单位员工一旦通过欺瞒等手段对外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单位也往往难逃其咎。这就是刑事合规未作为出罪理由的尴尬。
实际上,在世界范围内,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甚至德国、法国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都不约而同地赋予合规出罪的功能。

刑事合规如何才能成为出罪理由呢?我们需要重新思考“什么是单位犯罪?”这个本质问题。

黎宏教授20年前就提出这样的思考,单位犯罪是因为单位员工的违法行为才承担连带责任,还是因为单位对员工的违法行为有罪过而承担的自我责任?黎宏教授给的答案至今仍然是具有很强说服力:“单位之所以构成犯罪,并不是因为其员工的行为而承担代位或者转嫁责任,而是其自身对员工的违法行为具有罪过。只有受单位主观意思鼓励、刺激、容忍或者默许的自然人的行为,才能够被看作单位的犯罪行为。”
我们应当承认,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行为和意志。如果公司有完善的刑事合规制度,合规制度贯彻于公司的组织架构、规章、员工手册、企业文化,合规要求渗透到公司员工的日常行为规范中,员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与公司的合规制度相违背,员工的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得到单位的鼓励、教唆、纵容、默许,还会得到单位的严厉惩罚。此时,该犯罪行为没有体现单位的意志,公司对于员工的犯罪行为没有罪过,不应该为员工的犯罪行为承担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
为此,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承认单位的独立意志,一个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未体现单位犯罪意志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应当界定为:以单位的名义,体现单位的意志,由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未来需要革新的方向。
在刑事合规的制度下,企业履行了合规义务的情况下,合规计划得以有效执行,应当意味着作为违法抑或责任阻却事由成立。当然,刑事合规对企业罪责的影响,并不是说只要有一纸合规制度就完全可以出罪,应结合具体的合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加以分析,并且举证责任在于企业。

例如,在某知名上市公司涉嫌贿赂犯罪一案中,由于该公司某项目部负责人为了业务便利,向当地公职人员行贿,该公司被指控涉嫌单位行贿罪。我们作为该公司的辩护人,在行贿犯罪发生之前已经为该公司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刑事合规体系。案发后,我们将该公司的项目部负责人的权限、案涉资金的审批流程、合规制度文件、合规培训记录等资料提交给办案部门,解释清楚该项目部负责人的贿赂犯罪行为并不是上市公司的意志体现,与公司合规制度相违背,欺瞒公司实施该犯罪行为,公司已经尽到合规管理义务,应当认定公司不构成犯罪。后办案机关对上市公司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虽然是罪轻不起诉的决定,但我们认为把合规作为出罪理由的观点,对于不起诉决定是起到关键作用的。

其实,这种做法在外国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先例。例如意大利2001年6月8日颁布第 231号法令第6条规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确立旨在防止该类犯罪行为的管理体制并且该体制得以有效运行,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公司为此应当证明以下情况:(1)董事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制定并且有效实施适当的防止此类犯罪行为发生的组织性和管理性方案;(2)该方案的监督和更新业已分配给具有实施管理自主权的机构;(3)犯罪行为人故意试图规避现存的组织性或者经营性管理;(4)第二项列举的机构没有监督不力的情形。”
3

对于预防:刑事合规是预防犯罪还是预防被定罪?
除了对量刑、定罪的意义,刑事合规备受关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事合规对预防犯罪的作用。主流观点认为,企业刑事合规,是通过企业执行有效的合规计划的方式来预防企业犯罪,是预防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相对最有效的措施,其本质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防控。尽管刑事合规制度的初衷是预防企业犯罪,但是,刑事合规对预防企业犯罪是否有效呢?

其实,就像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也随时可能临时起意犯罪或者无意识犯罪一样,一个具备完善刑事合规制度的企业,也完全有可能有意或无意犯罪,或者随着企业的运行,刑事合规制度被忽视或形同虚设,犯罪行为依然可能发生。精心设计的合规计划也不能完全阻止企业内部的犯罪活动。
当然,完善且得到有效执行的刑事合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避免公司及员工的犯罪。但我们认为,刑事合规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让公司意志和员工个人的意志不完全等同,在员工实施犯罪时,公司没有犯罪的主观意志或过失责任,作为无罪抗辩事由,避免企业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所以,我们宋氏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开展的刑事合规项目,旨在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及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充分的制度、架构设计,将公司的意志独立于员工的意志,避免公司因为员工的行为被认定单位犯罪。

4

结语
刑事合规对企业、对社会、对企业犯罪的辩护而言,都是有益无害的。如何将刑事合规融入我国法律制度下,有待于理论及实务工作者不断探索。只有厘清这三个核心问题,刑事合规的推行才能“名正言顺”,刑事合规制度才具有更加实质的作用。
参考文献:
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2020年8月出台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

陈瑞华:《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环球法律评论》 2020 年第 1 期。

陈瑞华:《论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 年第3期。

陈瑞华:《企业合规的基本问题》,《中国法律评论》2020 年第 1 期。

董文蕙,杨凌智:《论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模式之应然转变——以刑事合规为视角》,《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黎宏: 《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黎宏:《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责任》,《法学杂志》2019 年第 9 期。
黎宏: 《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及其应用》,《法学研究》2020 年第 2 期。
孙国祥:《刑事合规的刑法教义学思考》,《东方法学》2020 年第 5 期。

王志远,邹玉祥:《刑事合规视域下单位犯罪刑事治理的检视与完善》,《甘肃社会科学》2020 年第 5 期。

[美]菲利普·韦勒著,万方译:《有效的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诉讼》,《财经法学》2018年第3期。

范红旗:《意大利法人犯罪制度及评析》,《刑法论丛》第15卷。

韩轶:《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防控与建构路径》,《法学杂志》2019 年第9期。

http://www.360doc.com/showweb/0/0/1160255651.aspx

企业刑事合规的精细化对策
2021-04-21 14:27

“企业刑事合规”是近年来重大理论课题与实务热点,从理论学界的研究与探讨、司法机关的试点与规范,到行业协会的调整与配置,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有意识地在开展和推进合规设计与建设。合规性工作已经成为企业存续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一个与企业共同存在的伴生品,并且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既是由社会治理的法治化程度决定,又是由法律体系衍生出的风险决定。因此,基于法律结构的发展调整以及企业现实风险的防控,应当在企业的设立、经营、发展过程中全面、细致、具体地做好合规性布局,从管理决策、人财物配置、资源整合等各个层面开展合规性工作。

一、法规体系建设完备

基于合规的原义,企业从业伊始就要考虑组建一个与企业存续相关的法律法规库,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参照系,与企业最初的规章制度相契合。而且这种法律、法规、政策、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组成要符合企业的自身定位、行业发展、国家政策、司法认知和立法精神。企业在运转过程中,应当在法规体系的框架下明确相关的红线,哪些方面是政府与社会鼓励的,哪些是禁止的。政府对于市场和行业的管控尚在不断尝试与发展的过程中,与此相适应的法规体系也会变化与更新,所以法规体系的建设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要不断地主动完善、适时调整、灵活适用。

建立法规体系是一个较为系统和复杂的过程,为了避免给企业增加过多的负担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刑事合规的法规体系要求反而是最为清晰和简明的。首先,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都是明确的。其次,刑事规范的渊源也非常明确,除了我国的立法机关及全国人大与省级人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主要的司法机关以及目前执行国家监察职能的监察委员会。因此,企业主要关注作出刑事法规的以上机构就基本上完成了一般性法规体系的知识储备。最后,企业要重点对与自身经营相关的法规制定颁行、社会管控趋势、典型案例发布进行了解和参照,经过有目的有意识的筛选与梳理,符合企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就基本确立了。

二、内外人员设置联动

企业合规的实现需要依靠专门人员,企业经营者要从思想认识上对合规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企业发展只有在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才能防范风险,减少无谓损失。想要做到合规有效、合规有力,就需要人财物的持续投入,以及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实践中,尤其是在法治深入、治理体系化的大背景下,监管与司法机关会将合规工作的完整有效作为评估企业安全责任的重要因素,也将作为企业合法存续的衡量标准,因此,专人专责是十分必要的。现代企业在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中,都会设有专门的法务人员,用于解决企业一般性法律问题。根据社会发展与市场管理的要求,企业又逐渐设置了风险控制、资产保全、纪检监察等专人专岗,使企业的法律服务部门越来越完备。但是,并非每一项事务都需要单设岗位人员,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合规在本质上是对企业法律服务部门进行科学设置,以适当的法律指引来统筹安排。因为合规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具有统合效应,要求重大经营事项依法依规进行,这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从人员安排上,法务部门负责人就是合规责任人,要求掌握企业必备的法律规范,能够敏锐把握行业政策变化、企业经营指引、热点案件信息、监管机构情况等等,协助企业负责人及时作出合规性预判与决策,同时监督保障合规措施落实到位。法务部门人员配备和分工要根据合规要求及时进行编排与调整,对于合规所要求的法规案例检索、风险事项筛查与报告、企业经营决策与执行的合规审查、风险显现后的应急处置操作、监督调查机构的对接与反馈,这些基本事项的日常管理、记录、操作、报告、衔接,应当明确而且严格。合规工作应当有法律专家参与,对关系到企业生产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和事项,需要有专业律师、法律顾问、咨询机构介入,为企业法律服务部门提供法律体系完善、法规变动解读、重大风险评估、应急预案检测、知识技能培训、重点关系协调等专业性工作。内外协调同步,确保合规效果。

三、合规方案设计应用

合规工作要求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合规工作而言,法规梳理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只是硬件要求,真正实现合规目标与合规操作还需要有具体的应对机制。因为刑事合规在传统概念中并不是常态性合规,企业行为只有在严重违法或者损害重大利益时才可能有刑事风险。因此,刑事合规在整个合规体系中应是一种预警式的存在,即出现刑事法律风险触动了企业合规体系网,从而引起刑事合规工作的启动与展开。基于此,刑事合规预案应由几个关联性机制组成。

第一,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预兆是多方面的,在实务中,除了日常检查、审计、内控、合规等主动发现之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外部信息的传导而发觉的。这种外部信息不仅仅是有关执法和司法机关的问询、调查、介入,同时也存在着利益相关人的通报、受侵害人的举报反映,乃至企业所在地域行业的整体性风险,或者是市场监管、经济政策的重大变动调整。对于这些信息的收集、整理、传导,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并且有专人和专门程序进行梳理与分析,并及时形成记录和报告传递给合规主管人员。经企业管理层、合规委员会、法律顾问等分析研判后,认为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就需要启动专门的刑事合规应对工作了。

第二,全面防控机制。刑事法律风险对于企业而言是毁灭性风险,因此,一旦有发生刑事法律风险的可能性,或者已经出现了可以进行刑事法律评价的行为或后果,企业都必须严肃对待,集中各方力量和资源消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一般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需要尽快组织专业的法律团队,对于行为与后果的性质作出预判,同时收集、保全、固定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梳理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情况,并尽快了解和分析可能发生的各项法律程序,积极与公安、监察、司法机关沟通协调,做好全面应对的准备工作,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风险消除机制。合规措施与风控措施既有关联又有区别,主要是合规涵盖了风险预防、风险控制与风险消除等全方位举措,是一种体系化的防范工程。在发现风险、控制风险的同时,还要努力消灭风险,这是与各国对于刑事合规影响企业刑事责任认定与处罚大趋势下的实践对接,具体体现为企业对调查的应对和参与影响诉讼。

四、专项物资储备使用

合规体系的建立需要物质基础,因为无论是人员消耗还是协调投入,都需要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施与物资进行保障。不仅如此,出于合规性工作的全盘考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可能因为风险而导致生产经营中断、企业资产冻结等各种过程性困难。这种情形下,必要的储备资金、储备物资就非常必要,甚至起到决定性作用。

根据各类企业的整体规模和经济实力,建议在企业经营流动资金的基础上,通过资金监管或者对外投资等方式设立一笔企业风险保障金,也可以称之为风险救急资金。这种资金的体量不需要太大,但必须保障该笔资金的独立性、专属性和安全性,而且需要对该笔资金设立保障机制和使用方案,确保该笔资金的使用能够安全有效。除资金储备之外,企业办公设施与生产资料的储备也非常必要。为了保障合规工作的有序进行,需要为合规人员提供专门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同时对于合规工作的保障性设置也将成为未来评价企业是否合规有效的重要标志,具有工作实效和法律评价的双重价值。而且,部分生产资料的储备,对于生产、加工制造、资源投入型企业,在特殊时期不中断经营、快速恢复生产或者及时转型重组都具有保障性的作用。

企业刑事合规的精细化对策_法规 https://www.sohu.com/a/462084541_100111368

企业合规计划与刑事合规的透彻解析
2019-09-18 16:24
摘要:对于惩治与预防企业犯罪,传统的事后惩罚与消极预防途径始终效果难彰。发轫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合规(Criminal Compliance)在惩治与预防企业犯罪中的作用正日益受到各国重视。作为一个充满张力的概念,刑事合规体现了风险社会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的理念,具有犯罪预防前置化和“私(企业)有化”等特点。企业刑事合规的动力不但来自于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需要,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刑事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反向归咎。虽然我国企业已普遍将合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企业的刑事合规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借鉴国外刑事合规的实践,结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特点,通过赋予企业合规管理的刑法积极义务,在扩大单位犯罪范围的同时,将刑事合规作为限缩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和刑罚减免的情节,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

关键词:合规计划 刑事合规 企业犯罪 积极预防

在现代社会,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为社会提供各种商品与服务,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影响自不待言。然而,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复杂性以及针对经济活动刑事法网的严密性导致企业的犯罪风险陡增。立足于事后追惩的传统刑法,不但无法弥补已然犯罪对企业和社会形成的巨大危害和损失,也难以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诱惑,无法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目标。晚近以来,刑事政策寻求将传统刑罚的消极预防与积极性预防措施有效整合。其中,为确保企业的规范运行,避免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形成的合规计划(Compliance Programs),正成为完善公司治理、防范企业刑事风险的重要举措和实践。尽管刑事合规只是合规计划的一个子项,但却是整个合规体系中最低限度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合规计划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刑事合规尚处在观念倡导期,刑事合规建立在什么样的理念基础之上,通过何种途径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对我国公司治理和企业刑事风险的防范有何借鉴意义,正是本文阐释和研究的内容。

一、概念的源流——企业的合规计划与刑事合规

顾名思义,合规就是符合规范要求。在法律语境中,“规”就是指“成例、标准、法则”,即规范之意。德国著名刑法学者齐白(Sieber)教授认为,“合规计划规定的是一种对——首先是法定的,有时又是伦理的或其他的——预订目标的遵守程序。”我国2018年7月1日生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国家标准也指出,“合规意味着组织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也遵守了相关标准、合同、有效治理原则或道德准则。”这就是说,合规之规,包括国家相关法律规范,但不限于此,也包括基于行业特点,从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出发,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行业规范),还包括诚信守则的商业道德伦理规范(ethics)以及企业自愿设立的风险防范规范。合规,不仅是指企业活动应该符合上述标准,而且上述标准应该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形成企业活动有规遵循的规则体系。可见,这种广义上的合规计划之“规”,是通过国家与企业(私人)共同规范的方式形成的。然而,尽管广义的合规计划初衷涵括了企业伦理的弘扬,但实践证明,“对于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言,宣扬未必与利益挂钩的至善行动是不现实的,最终不过是‘徒有虚名’”。因此,合规计划的核心是刑事合规。

何谓刑事合规,学界对其定义不一。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刑事合规包含所有客观上事前必要的或者事后被刑法认可的规范性、制度性以及技术性的属于某一组织的措施,这些措施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组织的成员、商业合作者,也可以是国家或者社会大众。这些措施的目的是a)降低组织或者组织成员实施的与组织有关且违反国内或国外法的经济犯罪行为的风险或者是相应的犯罪嫌疑的风险;或者b)与刑事执法机构达成一致而对刑事处罚产生积极影响,并最终借此以提高企业的价值。”也有学者将其简单归纳为,“为了避免公司员工因其相关业务举止而进行刑事答责的一切必要且容许的措施。”我国学者认为,刑事合规实际上是借助刑事法手段,构罪或者量刑,以推动组织体自我管理的相关立法和实践。

虽然定义不一,但上述概念大致勾勒了刑事合规的内涵。笔者认为,刑事合规有以下主要特征:

首先,刑事合规的目的,要求企业的运行应该受到刑事规范的约束。从守法的层面来讲,刑事合规就是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公司的法律风险,其“核心内容应首先是不作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言之,“‘刑事合规性’便意味着对刑法规范尤其是一国现行法中所包含的命令规范和禁止规范的遵守。”相对于刑法的事后惩治而言,刑事合规是刑法实体法的前置,促使企业对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加以具体落实。需要指出的是,合规不但要符合本国的刑事法律,而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尤其是日益密切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合规也需要考虑企业运营所涉及到的相关国家法律的遵守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合规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实际上也是有域外效力的。当然,各国的文化传统并不相同,在本国不成立犯罪的行为,在他国未必不是犯罪。如在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中,为了加速或者确保外国官员、政党或者政党官员的某一日常政府行为的履行而支付给该外国官员、政党或者政党官员的推动或加速费用(facilitating or expediting payment)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贿赂。但另一些国家基于反腐败“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并没有规定“通融费”可以作为免责事由。换句话说,即使是为了“打通关节”,原则上也应成立贿赂犯罪。

其次,刑事合规的内容,赋予企业及其经营者一定的刑事风险管理的积极义务。即企业需要建立实现这种义务的组织,为预防、发现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措施),“面对大量的担责危险以及洪流似的规范,遵守法律并非是自然而然的事。如缺乏组织上的措施,它几乎是不能实现的。”合规的核心是组织性的应对方法,其特质在于,“它作为一层新的额外规则,位于法定刑事可罚性风险的前置领域,旨在避免刑事责任”。刑事合规作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能够预防犯罪的各种合规组织,采取各种有效的合规性措施,旨在促进企业以最有效的方式预防经济犯罪活动,以消除或者减轻刑罚风险。从这一意义上,刑事合规计划是指“企业为预防、发现违法行为而主动实施的内部机制。基本的构成要素包括正式的行为规则、负责官员以及检举制度。”或者说,合规计划本质上是一种广泛的预防措施,可以预测、检查并遏制任何潜在的犯罪活动。同时,作为合规要求,“在发现违法行为的情形中,在法律执行机关知晓该事实之前,不允许在企业内部进行处理。必须向法律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当然,法律执行机关开始侦查、调查后,也不允许实施妨碍侦查、调查的行为或者隐匿违法行为相关证据的行为。一旦实施了这些行为,则被理解为这意味着合规计划没有发挥作用”。

再次,刑事合规是国家刑法制度,同时包括了合规与不合规的刑事政策回应。刑事合规是一个充满张力的概念,不仅仅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也凝结了国家刑事政策对合规和不合规回应的含义。“不合规的意思是指企业的成员基于(臆想的)企业的利益而实施的与企业相关的犯罪行为(所谓的‘减轻公司负担的犯罪’),规范违反的不利后果会导致每个制裁性规范从根本上都是企业内实际要求合规措施的法律基础。”刑事合规与合规管理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是否蕴含刑事政策的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合规规则为刑事责任创设了新的连接点。作为刑事合规的重要一环,“有无竭尽余力施行构建合规文化则成为评价犯罪和刑罚之际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为强化企业的合规责任,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法人(公司)或者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合规成为相关主体责任归咎的依据,并将不合规的情况作为刑罚处罚的情节。在美国,“合规已成为联邦检察机关起诉、判处经济犯罪的企业时主要的考虑因素。”这一意义上,刑事合规也是国家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基于上述基本特征,所谓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

二、刑事合规的理念基础

德国刑法学者指出,“‘刑事合规性’不仅是一个‘噱头’,而且具有理性的内核……‘刑事合规性’并不是刑法的替代物,而是跨学科认知和系统化推动的预防工作的一种新形式”。笔者以为,学者所强调的刑事合规具有的“理性内核”,实际上就是指刑事合规的理念基础,正是新的理念证成了刑事合规这一新命题,也成为刑事合规得以滥觞的原因。

(一)风险刑法催生的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理论

早期的刑法规范,强调刑罚威慑对犯罪的预防效果,即通过对已经犯罪的人施加刑罚,以预防其再犯(特殊预防),并借助刑罚威慑对潜在的犯罪人起到阻遏犯罪的效果(消极的一般预防)。所以,“传统刑法理论都是针对过去的,是针对已经犯罪的行为人这种过去的维度而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并不直接和未来相关”。这种事后追惩为基础的消极预防理念下,刑法不应该成为社会管制、社会工程的手段。然而,通过侧重于事后的已然之罪追惩实现消极一般预防,防患于未然的效果不彰,企业一犯再犯,常处于防不胜防、力不从心的尴尬境地。而且,“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对于被害人以及犯罪人来说,犯罪的发生、刑法和刑罚的适用,都会造成国家、社会、社会成员的损失和伤害。”

晚近以来刑事政策转向而形成的积极一般预防强调,刑罚的目的是面向未来的,科以刑罚本身并非是刑罚目的,而是教导人们遵守规则,“以刑罚来确认与强化公民对规范忠诚的价值信念”。“如果抑制制裁的发动能够更加有效地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就没有必要科处制裁;如果科处较轻的制裁就能够达至效果,就不必硬要施加重的制裁。因为发动制裁会花费各种各样的成本,而尽量引导经营者等自主守法才是最有效率的”。换言之,刑罚预防犯罪的目标不再是针对潜在的犯罪者,而是致力于提升社会普遍的辨别是非的规范信念。“国家藉助带有负面非难意义的制裁手段促使社会成员积极实现国家所期待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规范),并且以此成就理性目的下的社会控制结果与实现正义。”

积极一般预防理念形成的背景是现代风险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基于风险社会形成的风险刑法,立法“明显地转向预防与安全,国家在犯罪发生之前、在针对某个行为人特定犯罪的嫌疑具体化之前就已经开始介入”。但风险刑法的这种前置性和早期化的干预形成了刑法本身的风险,人们的行为有可能动辄被纳入到犯罪圈,这就使降低刑法风险的事先防范愈加重要。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经济犯罪所反映的巨大危害,使得基于积极一般预防理念的合规计划的意义凸显。在欧洲,“经过1990年代的一系列大案(巴林银行的倒闭、Drexel事件等等)之后,各国开始日益关注企业的内控机制、欺诈现象泛滥等问题,并且思考公司高管人员乃至公司自身的刑事责任问题。”与此相应,“企业越来越致力于自行对其职员的犯罪行为加以对抗与揭发。为避免犯罪,企业越来越依赖于法令遵循计划(Compliance Programs)。”正如德国学者所指出的,对于特定损害法益的犯罪打击越早,越严厉,对于这些潜在对象来说也就更加需要尽早采取预防性的自我保护措施。或者,按照刑法的理论可以表示为:因为风险的提高而使得相应的受制裁可能性也会增加,这样降低风险的迫切性也会随之而提髙。刑事合规是降低刑法风险的一种选择,所以是现代风险刑法的一个结果。由此可以说,“‘合规’这一命题根本的创新性与决定性之处部分在于视角的转变:早期刑法的研究主要是针对过去的案例,即依据法律艺术的规则对这些已发生的案件进行刑法上的‘加工’,而对合规措施的拓展研究则是朝着未来的:它是为避免刑事违法和刑事责任的措施”。

(二)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合作模式

国家的职能决定了其对犯罪的预防和惩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传统上,企业犯罪的侦查、惩处与预防主要由国家的外部监督主导,依赖国家法律的制裁实现。但国家拥有的资源终究也是有限的,企业运行的复杂性,决定了企业犯罪的惩处与预防需要通过国家企业合作模式实现。

首先,企业犯罪的惩处需要企业的合作。由于企业经济犯罪的复杂性,案件需要长时间的调查,其所需要的时间以及人力上的成本使国家不堪重负,并且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复杂性,国家缺乏进行企业内部调查的必要技能。因此,一方面,现代经济刑法扩张了自己的干预范围,增加了企业犯罪的种类和数量,另一方面,由于人力和物力的缺乏,无法保证刑法能够在必要的范围内得到贯彻实施。“为了提高扩张后的刑法在这些成为问题的领域中贯彻的可能性,国家越来越多地将宝押在了法定的或附随的自治化这一手段上”,作为刑事合规的内容之一,当违法行为发生后,要求企业具有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方法和报告程序。企业发现犯罪行为后,应当及时报告司法部门,并积极协助司法部门的侦查。而企业的合规积极性来自于利益平衡,通过合规管理,“以逃避扩张的刑法中难以估量的刑罚危险与部分大额的经济惩罚所带来的威胁。”

其次,有效的企业犯罪预防需要“私有化”。对预防犯罪而言,国家当然可以制定指导性的预防犯罪措施,但各种不同类型企业运作的程序上差异,决定了国家难以制定和实施适合不同企业特点的犯罪预防措施,靠外部一般性监督不但难得要领,而且常常滞后,效果难彰。“国家制定的规范有时并不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而与这些国家规范相比,公司的自制可以是一个有效得多的方法”。一方面,“合规计划减刑机制旨在促进企业的自我监管,从而缓解国家对犯罪行为的监管负担”。也就是说,“在面临着来自政府的处罚威胁的时候,老板的自利本能会促使他更认真地监督员工,从而在实际上将他的处罚预期传递给员工。这样,使老板面临较低的承受严厉处罚的可能性的执法策略,可以调动公司的内部治理资源,来限制员工对公司犯罪活动的参与。”这样,事后追惩某种意义上就成为了事前监督。另一方面,“国家规定为自治创设了较为详细的预定目标或者激励机制,并/或为自治措施赋予了约束力”。易言之,刑事合规特别的魅力在于原本属于国家主权的管理责任转移给了私人,而这一点在刑法上早已被人所熟知。它反映了在刑法领域中由一种外部规制向内部自我管理转移的普遍趋势,所以也有刑法学家将合规计划称为“犯罪预防私有化”。对此,我国学者也指出,企业刑事合规规则的实际运用,就使犯罪治理在某种程度上和某个领域中变成了国家和企业合作的模式,犯罪预防在这种合作治理的模式中,由国家责任变成了国家和企业的共同责任。

(三)法人(企业)刑事责任范围的调整

传统上,法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替代责任,企业依法为其员工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在英美法系,法人犯罪的基础是“身份认同原则”,认为法人虽然没有大脑和双手,法人中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并不是在为个人讲话或活动,而是作为法人在活动。指挥其行动的大脑是法人的大脑,即那人的行为和思想是法人的行为和思想。这种“替代性企业责任成立的前提是,企业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法律应当允许企业具有违法的能力,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成员在满足了“为了单位利益”“在其履行职责的范围内”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作为法人行为认定,并由法人(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替代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任何企业成员只要为企业利益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企业为避免犯罪已经采取了相关的预防措施,企业都要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在起诉时,检察官也无需证明企业本身存在过错,这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严格责任的意蕴,颠覆了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扩大了刑事责任的范围。二是涉罪企业获刑后,其刑罚的附随后果足以摧垮整个企业。研究表明,企业一旦涉罪判刑,不但承担巨额的财产损失,还可能因为犯罪带来相关的附随后果而导致企业一蹶不振,等于企业被判处了“死刑”。例如,在欧洲,任何因涉嫌腐败而被定罪的公司,根据欧洲法律将自动失去在欧洲境内进行活动的权利。此外,起诉和惩罚企业会严重损害公司的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的第三人的利益,形成所谓水波效应。所以,对于企业犯罪行为的追诉,有时是一种“双输”甚至“多输”的结果。而刑事合规可以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良好的合规计划,提升了企业的“软实力”。至于合规是否一定给企业带来增益,研究结论不完全相同,但总体上,“通过研究需要做出较多改变以适应萨班斯法案合规要求的公司,发现这些公司在法案出台的关键时间前后相比于其他公司获得了正的超额收益”。所以,“对于国家和企业而言,主动预防违法行为无疑是双赢的选择”。

为了纾解对法人犯罪严格规制可能带来的困局,一些国家调整了对法人的刑事政策,司法的目标不再是追求对涉罪法人的有罪判决和惩罚,而是期待企业改革其内部的规章制度,预防再次犯罪,刚性的法人刑事责任归责原则逐渐轻缓或者变通。首先,法人刑事责任根据,不再是简单的替代责任标准,而是法人的风险管理失误,回归到过错责任原则。德国经济刑法之父缇德曼教授认为,公司(团体)受指控并承担责任的真正的实质原因不在于职员的犯罪行为,而在于自身义务的违反(即“前过错”),即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职员实施符合规范的行为。日本学者也认为,“既然在企业活动中不能避免自然人的参与,那么就应该把责任原则、责任原理置于其根底而考虑”。一方面,“公司内的个人行为受公司内部制度驱动时,可认为不是出于个人的选择与决定,而是被组织的目标、规则、政策与程序所刺激与形塑”。即公司内个人基于公司利益而实施犯罪,公司原则上仍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抑制公司成员的不当行为,则可以免责。合规计划的落实一定会影响到法人刑事责任,尤其是在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标准及两罚规定中的选任、监督义务。相应地,控方需要证明法人的犯罪意图或者法人存在着“过错”,对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与涉罪法人的企业组织、企业文化、管理制度的缺陷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而法人可以通过主张“已合理履行犯罪预防义务”进行无罪辩护。或者说,“只有鼓励非法行为,或未积极阻止犯罪行为的企业,才应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刑事责任的轻缓。从刑事立法的趋势看,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趋重化,不断加大对法人犯罪的惩处。刑事合规计划是这种趋重的调和,成为实现法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重要途径。企业实施了严格的刑事合规的管理,即使员工实施的犯罪可归责于企业,企业的刑事责任仍可根据刑事合规的情况得以减轻甚至免除。

三、刑事合规与企业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国家而言,刑事合规就是通过刑事手段促进企业的合规选择。美国学者认为,“有效的合规计划及其实施的程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应受惩罚的合理标准”。德国学者的表述更直接,“实施适当的合规计划将会成为一个核心的法律标准,而这种标准决定了公司犯罪行为的归责”。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建立在公司错误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即公司自身的制度缺陷或恶劣的公司文化氛围,成为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易言之,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将有无合规计划,或者合规计划实施的力度,作为一定行为是否入罪或者入罪以后确定刑罚的一个连接点,一方面,遵守刑事合规规则可以作为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取得排除刑事可罚性或者责任减轻之效果;另一方面,刑法又创设了新的肯定犯罪构成的连接点,将违反刑事合规规则的行为加以犯罪化,或者作为加重责任的事由。显然,这是“胡萝卜加大棒”的刑事政策,将刑事合规规则与刑事不法与刑事制裁勾连,促使合规计划对经济犯罪的积极预防功能得以发挥。

(一)将刑事合规设定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

合规计划可以成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这是因为,即使存在着法益侵害的结果,“人们不是期待着每个人都避免各种利益侵害,而仅仅是期待这些负责的人和仅仅在其所负责并充分关心的范围之内”。“如果经营者合理地制定和实施了合规计划因而尽到了监督义务的场合,承认对其免责的可能性,即便经营者因存在过错而不能免责,也应当考虑其实施了合规计划的事实,减少制裁额度,从而对其给予激励”作为积极抗辩事由的刑事合规,可以在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发挥作用。

1.刑事合规与出罪。为激励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性,晚近以来,一些国家立法将刑事合规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出罪事由。例如,根据意大利2001年6月8日颁布第231号法令第6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确立旨在防止该类犯罪行为的管理体制并且该体制得以有效运行,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但公司管理体制足以免除其责任的证明责任由公司来承担。英国2010年《反贿赂罪法》第7条(2)的规定,如果商业组织能够证明本身存在防止与之相关的个人实施贿赂行为的适当程序,则构成辩护理由,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在美国,根据司法部的起诉指南,有效的合规计划是检察官是否考虑对企业起诉的主要因素之一,检察官可以根据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情况,运用起诉便宜主义,放弃对企业的起诉。在日本,学者主张合规计划具有正当化的功能。例如,“根据将过失犯罪的本质掌握在违法性层面的学说,守法计划可能被掌握为客观注意义务之标准,而发生伴随着企业活动的人身事故时,有跟正当化功能联结的余地。”换句话说,将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作为考察是否对涉罪法人起诉的依据,以帮助涉罪企业建立和完善公司职业规范、守法计划和内控机制,从而取得与刑罚相同的效果。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出罪事由的刑事合规,其举证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想避免刑事责任,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企业已经实施了完备适格的刑事合规计划。

2.刑事合规与刑罚减免。尽管刑事合规是为了避免实施犯罪,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但“即使最好的预防体系也不能完全杜绝犯罪的发生”。在履行了合规义务仍然未能避免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刑事政策也不能完全否定企业的刑事合规努力,通过刑罚的减免予以肯定性的激励。

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就规定,企业应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以注意预防和发现犯罪行为。如果在犯罪行为发生之时,企业拥有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减轻处罚。在德国,学者也指出,“从有利于负有监督义务的公司职员出发,为了取得减轻罪责的效果,这里要取决于一种有效的合规计划的实施,这是因为,对违反监督义务的谴责要么能够追溯到计划设立的不足,要么能够追溯到计划实施不力。”“相对于针对个人的刑罚制度而言,一种针对公司的制裁制度在进行制裁裁量时,不仅能够考虑个别的——使员工成为可能的——监督措施,还能够对公司的合规措施进行整体考量。进行个别考量时,使用的是严格的理由标准;而在进行整体考量时,依据的是对于组织过错的评价。”澳大利亚的判例表明,是否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原则应该纳入量刑的考虑范围。如果存在有效的合规计划而发生了犯罪,则减轻处罚可能是适当的,相反,未能实施合规计划则应该成为加重处罚的裁量因素。根据奥地利《组织责任法》第5条第3款第1项,如果一个组织在事前试图阻止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促进员工对法的忠诚,那么在量定罚金时这些都要考虑。企业内部内容管理系统的建立就属于要考虑的内容之一。

在一些国家,这种量刑上的激励不仅针对事前实施合规计划的当事人,还惠及事后实施合规计划者。易言之,即使事前缺乏严格的合规计划,事后能够“亡羊补牢”,积极实施合规计划,也能够得到相应的奖励。例如,“在奥地利,即使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才被确立的合规系统也会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事后行为而产生减轻处罚的作用。”在美国,根据《联邦组织量刑指南》,企业实施犯罪后,可以适用缓刑(保护观察)。保护观察通常体现为以下三种形式:具体要求或限制法人变更其活动内容,以预防其将来犯罪;为强化对法人活动的外部监督,命令法人分析其过去犯罪的原因并将结果公之于众;促进其他量刑目的的保护观察。涉罪法人可以与办案检察官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进而争取法人自我改进的机会,避免法人遭受更大的损失。换句话说,“国家本来要起诉实施了刑事违法行为的公司,但依照‘延迟起诉协议’,又以公司改革作为交换条件而延迟起诉。如果公司改革在既定期限内完成,那么潜在的起诉就可能取消。”

(二)疏于刑事合规的责任归咎

刑事合规的实施和运行,不但限制了企业的活动范围,而且合规措施的运行也意味着企业人力、物力的付出,必然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企业具有逐利的本性,“对于企业来说,只有在合规的经济成本小于没有合规的成本时,企业才会考虑使用合规。”实践表明,对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网开一面”的相对宽松的“法网”不足以遏制企业利益追求的动因。本世纪初,美国连续出现诸如安然公司等大公司申请破产而引发公众对公司财务造假和经济犯罪的愤慨,美国国会在2002年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旨在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加强了企业运行的管控,增加对公司犯罪惩治和预防的各种措施,加重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经济犯罪的刑罚。新法律的实施,使得企业及其企业高管人员面临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风险遽然加大,为了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迎合法律严格企业内部监控的要求,刑事合规计划在一些大的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得以推广,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公司治理机制(corporate governanc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见,相辅相成的是,刑事合规除了发挥刑事责任积极抗辩事由和刑罚减免功能外,还将疏于刑事合规作为经济犯罪归责或者加重的依据,以加大疏于合规的消极后果,通过可能的刑事风险以实现企业合规成本支出与收益的平衡。这同样能够在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得到体现:

1.疏于刑事合规的犯罪化机能。传统的责任理论认为,“刑法通常并不允许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他帮助了行为的实施或者至少轻率地容忍了他可以控制的人的犯罪行为。”但如前所述,现代立法扩大了法人犯罪中相关领导者的责任,“规定组织者首脑责任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是从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代理责任中独立出来的。该规则可以对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进行归咎。基于被告和实施者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和被告具有可责的过失监督,这些规则可以超越共犯规则而对犯罪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归咎。”根据这一原则,“法院认为因店员在雇主不在时非法销售人造黄油要求店主承担替代责任是正当的。法院不接受被告提出的未对该行为进行授权的抗辩。法院认为要求控方去证明店主知道、授权或者同意销售将让店主‘易于规避’。”企业成员之所以犯罪,往往与企业内部管理混乱、规范意识淡薄有直接的关系,即源于企业对其成员行为的监督不力,有时甚至是企业指使纵容所致。“在关于公司犯罪及其控制的理论文献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执法机关的最优战略,究竟是惩罚公司本身(因此也就是其股东),还是只将全部惩罚科于参与违法的经理和雇员。有证据表明,股东损失的威胁将构成对高层经理人的一种激励,促使其采取措施去预防犯罪。”由此,企业刑事责任原则关注的核心不再是个人,而是企业本身的组织状况和管理方式。易言之,通过扩大企业发现和防止企业成员犯罪的保证义务,扩大企业的刑事责任范围。监督企业成员实施犯罪的义务成为公司企业犯罪的可罚性基础。“从建设性的角度来看,与个人责任制度相比,公司刑事责任制度具有促进合规计划的更好渠道,因为被施加制裁的对象是能够合法地制定全面合规计划并为其负责的(法)人。”相关的义务经法律确定后,企业有无采取必要的合规计划予以落实,反映了企业对履行该义务的态度,故是否实施适当的合规措施,直接反映了企业有无履行必要的监督义务,有无实施了错误的风险管理,如果没有实施合规计划,就可以成为监督义务的懈怠依据,进而可能成为企业对其成员经济犯罪的归责依据。在欧洲,经过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大案(如巴林银行的倒闭等等)之后,各国开始日益关注企业的内控机制,并且思考公司高管人员乃至公司自身的刑事责任问题。《欧洲反腐败刑事公约》第18条就要求,成员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因对自然人(即第一段所指对象)缺乏监督或控制而导致其为了法人利益在职权范围内违反第一段所提及的罪名时,法人能够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性要求在后来各国的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如在意大利,2001年6月8日颁布第231号法令中,不仅开创性地规定法人刑事责任的一般模式,还在刑法中增设“结构性疏忽”的责任形式。即法律要求公司都应当确立关系到犯罪行为实施风险的指导方针和管理体制。如果尚未确立,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结构性的疏忽。据此,就可以追究企业因其下属成员为本企业利益实施行贿犯罪管理失当行为的刑事责任。在英国,2010年《反贿赂罪法》(The Bribery Act 2010)增设了“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to Prevent Bribery),规定商业组织不制定和实施预防与之相关的个人实施贿赂行为的适当程序,致使与商业组织有关的个人实施了行贿罪或者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的,可以被处以无限额罚金,并可能被剥夺在欧盟范围内参与公共采购等方面的资格。除非该组织能够证明其已制定了“充分程序”以预防“关联人员”从事行贿行为。在此意义上,这防止了企业以个人犯罪为由而逃避公司本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日本,随着法人规模的不断扩大,出现了法人机关事实上无法监督第一线工作人员现象,按照责任主义的原则,就无法确定法人的刑事责任,提出了“将业主的监督过失的内容从防止从业人员具体违反行为的义务扩大到为防止这些违反行为而完善管理、管理体制的义务”,当法人的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与法人管理措施、管理体制上的缺陷有关,就可以追究法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合规计划的重要内容,就是确定了现代公司中的领导人(股东或者高级经理)的责任。企业犯罪,形式上是企业雇员实施的,背后往往有企业负责人的影子。尽管处罚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企业雇员的责任少有障碍,但追究对雇员具有选任、监督责任者,此责任是否违背了传统刑法中的责任主义原则,实属不无疑问。因为传统的归责原则是直接责任主义,只有行为人参与了犯罪行为的实施或者决策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扩大企业犯罪中责任人员的范围之所以逐渐得到认同,无非是经济犯罪行为日趋严重,因为“经济活动一般是通过复杂的组织结构进行的,通过这些结构追究个人行为事实并因此追溯个人责任。所有明显的事实通常是由这些组织中一些职位相对较低的人们所为。案情本身可能会有力地暗示出负责人是了解这些行为的,但很难证明这一明知。”而如果赋予企业领导人阻止犯罪的责任,“在面临着来自政府的处罚威胁的时候,老板的自利本能就会促使他更认真地监督员工,从而在实际上将他的处罚预期传递给员工。这样,使老板面临较低的承受严厉处罚的可能性的执法策略,可以调动公司的内部治理资源,来限制员工对公司犯罪活动的参与。”需要指出的是,与传统的不作为犯存在具体的作为义务不同,疏于合规导致的刑事责任的作为义务是抽象的、概括性的,即预防企业中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义务。

企业和个人经济犯罪责任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刑事风险的加大,增强了企业通过合规计划而避免刑事风险的动力。

2.增强刑罚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企业和高管人员违法犯罪成本。对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力度如何把握?经济学家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理论认为,人类行为蕴含着效益最大化的经济性动机,即尽量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人们的动机就会转化为现实行为。企业之所以对刑事合规持消极甚至规避的态度,原因就是违规的成本不高,特别是对有着巨大资本的大企业而言,以往刑事处罚的力度无法激发遏制犯罪的动力。而将企业合规计划与刑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挂钩,对于经济犯罪而言,能起到威慑作用。因为一般情况下,“刑法上的风险对于经常受到理性驱使的经济罪犯的威慑力能够大于其他罪犯。”即“通过刑罚手段将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不法收益切实加以剥夺,对削弱企业‘违法上算’的动机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经济犯罪场合,“通过刑事制裁,我们的目的是使那些可能抵不住诱惑想用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经济优势的人们能够依法行事。一般来说,这些制裁是说给守法者听的。”甚至有学者提出,“如果一个公司采取了合格的预防措施,那么侵害人就应被科以更重的刑罚;如果公司的预防措施低于标准,那么侵害人所受处罚也降低。这样,侵害人在知悉各公司的安全措施情况后,他就会寻找那些预防不力的公司下手。”

在立法上,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Sarbanes Oxley Act),就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经济犯罪的刑罚,将邮件欺诈和电信欺诈的刑罚由最高刑5年提高到20年,加重达4倍之多。依照该法案906款,如果CEO/CFO明知报表中有违法的虚假陈述,仍然认证(certifies),将被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令其承担二者兼而有之的刑事责任;如果CEO/CFO明知报表中有违法的虚假陈述,仍故意出具认证(willfully certifies),则将被处以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金或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承担二者兼而有之的刑事责任。由此,倘若公司高管人员不能保证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真实性,最高可以处以20年有期徒刑的规定,和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相同。这一规定无异于宣布,财务造假等同于持枪抢劫。其立法主旨无非是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以阻吓犯罪,即“保证已有刑罚足以预防、阻止和惩罚犯罪,增加的刑罚量足以阻吓和惩罚法案中涉及的犯罪。”在英国,根据2010年的《反贿赂法》,公司实施腐败行为被判有罪,判处无限额的罚金,而公司责任人员“视而不见”的,则可判处10年以下徒刑和无限额罚金。特别是对公司和高管层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可以有效预防犯罪行为,毕竟,当一个人守法的预期所得超过违法的预期所得时,理性人通常所选择的应该是守法而不是违法。除传统刑罚外,辅助性的处罚也呈严厉化的趋势。例如,欧盟2004年颁布的《公共工程合同、供应合同及公共服务合同指令》(2004/18/EC)第45条规定为了保护欧盟财政利益,参与投标的候选人或是投标参加人(包括公司经理和其他能够代表公司、能实施监督或其他授权的人员),因具有欺骗性行为、腐败或洗钱而被判有罪,则禁止其参与欧盟内的公共合同。

此外,强制性的合规义务也成为企业刑事责任的附随义务。虽然是否实施合规计划通常是企业自行决定,但基于某种特定的情况,将合规作为强制性的义务。例如,在美国,经历了刑事判决的企业则必须执行合规计划,以确保通过企业的内部机制而阻止今后再实施违法行为。在此意义上,合规成为特殊预防(预防企业重新犯罪)一种措施。

四、刑事合规的中国构建

在我国,合规从内容到制度还处于一种起步的阶段,尽管人们开始重视合规,但内容主要停留在企业内部的规范性要求。近年来我国也有一些学者撰文提倡借鉴刑事合规理念,重构企业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但刑事合规理念主要在刑法学界探讨,企业对其知之甚少,相关呼吁也未得到普遍的响应。虽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口号耳熟能详,但长期以来企业打“擦边球”“绕红灯”的侥幸、原罪心理导致企业的守法意识淡薄,越轨文化盛行。近年来我国一些企业经历了因为经营不合规而导致严重刑事后果甚至濒临倒闭的风险,这些情况凸显了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重要性。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合规的构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扩大单位犯罪的范围

合规导向下的刑法,应适当扩大单位犯罪的范围。

1.赋予企业合规管理的刑法积极义务。如前所述,国外通过增设企业管理过失的犯罪以促使和强化企业刑事合规的实施。“从刑事法的角度讲,因为合规管理与责任、注意义务违反等问题的内在关联,以刑罚激励推动企业自我规制是一个合理的选择。一个可行的方向是:通过管理过失以及刑罚激励,赋予特定人员保证人义务等方式,对合规管理进行‘多面夹击’”。在我国,是否可以采取同样的立法措施,赋予企业合规管理的刑事义务?《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被学者认为“通过刑法手段推动企业内控的实践已经在我国相关立法中得到体现”。当然这仅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犯罪化设定。事实上,刑事合规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当单位成员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多大程度上能够归责于单位以及单位的主管人员,对于单位成员为了单位利益而实施的犯罪,是否归责于单位?传统的观点认为,虽然单位成员为单位利益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行为对单位而言是无知的,没有反映单位的犯罪意图,所以仍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只能对个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单位随时可能因为有关人员的个人意志支配行为而陷于犯罪之中。这一传统的观念并不符合现代刑事合规导向的单位刑事责任发展趋势。所以,有学者提出,创新完善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法律,需要及早实现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预防转型。单位刑事责任的内涵不仅包括公司主要管理者为了实现法人之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由于公司主要领导在监管控制方面的缺失致使处于其监管之下的公司成员为了实现法人之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只要证明单位对单位成员监督不力,缺乏有效的合规计划,在实施了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影响单位及其高管人员对该行为的刑事责任。据此,宜将刑事合规作为所有企业管理的刑事义务设定,增设企业管理过失的犯罪,在企业懈怠企业刑事风险防范而导致企业刑事案件发生的场合,对企业及其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强化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动力。

2.单位与自然人个人宜采取同一定罪标准。形式上,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罪名并不少,但长期以来,我国立法或者司法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采取不同的定罪标准。如单位犯罪的构罪和各种量刑情节的数额标准均高于自然人。有学者指出,“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因同种单位与个人犯罪大多发生在经济犯罪的领域,其追诉处罚标准一般以拉开3至5倍的距离为适宜。”这种个人与单位二元定罪标准,意味着大致相同的客观危害行为在刑法上有着截然不同的评价,从而大大限缩了单位犯罪的成罪范围,不利于单位守法意识的养成。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既然单位与个人犯罪侵害的法益性质和程度相同,二者所受到的刑事追诉与处罚也应当协调一致,这既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具体体现。近年来“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开始统一个人与单位的定罪标准。例如,“两高”2007年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0年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62种可以由个人和单位两种犯罪主体构成的经济犯罪中,规定合同诈骗罪等56种犯罪原则上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仅对剩余的集资诈骗、票据诈骗等6种犯罪作出单位与个人犯罪数额有区别的规定。其主要理由是:大多数经济犯罪的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刑罚没有差别;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单位犯罪多为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于个人犯罪,对经济秩序的破坏也大于个人犯罪,单位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应高于个人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从趋势而言,应摒弃单位与自然人二元制定罪标准,实行统一的定罪标准,以扩大单位犯罪的入罪范围。

(二)调整单位犯罪的惩治力度

关于单位犯罪的刑罚力度,理论界有不同的导向。一种观点主张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配置同等的法定刑,同罪同罚。如有学者曾指出,“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根据1997年刑法典确认的单位犯罪双罚制,公司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对公司处以罚金的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罚金额度与自由刑幅度的偏低常常消解刑罚的威慑效果,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刑罚的轻缓致使量刑结果对责任人员以缓刑告终,对公司的罚金仅具有象征意义,不能收到刑罚对公司犯罪的特别预防效果,更谈不上对公司犯罪的一般预防。因此,加重我国刑法对公司犯罪的刑罚是预防公司犯罪、强化公司治理、建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措施。刑事立法中加重对公司犯罪责任人员的刑罚尤其是监禁刑,刑事司法中更多地对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实刑而不是缓刑,将成为我国今后公司犯罪治理与预防的关键。”另一种观点是轻缓主义。在扩大犯罪圈的同时降低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

笔者认为,刑事合规的目标是培养人们对刑法的忠诚,但人们之所以忠诚法律,原因之一在于刑法是有效的,值得信赖的。刑法的有效性主要不是源于刑罚的严厉性而是通过确定性得到验证的,刑罚的确定性是强化人们对刑法的信赖和忠诚的重要途径。首先,对单位犯罪及其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单独设置法定刑。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罚设置比较乱。有单独设置的,例如,自然人个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也有依据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设置的,例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自然人犯本罪的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适用。单就客观危害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同罪同罚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就刑事责任而言,我国刑法一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同样的犯罪,不同性质的主体实施,其责任轻重存在着差异。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主观罪责并不相同,尤其是企业还承担有社会责任,处罚过重,未必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因此,对单位犯罪的惩治宜采取轻缓化的刑事政策。由此,对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单独设置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而且这一法定刑幅度应低于自然人犯罪。其次,有必要在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中设置对单位的缓刑制度。因为单位一旦涉罪被定罪量刑,其带来的附随效果不可低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关企业可能因此一蹶不振,甚至倒闭,对整个社会而言,代价太高。因此,给企业一个缓刑考验期,通过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能够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的,则原刑罚(包括罚金)就不再执行。

(三)司法定罪量刑应考虑企业的刑事合规运行情况

1.刑事合规的出罪机能。刑事合规扩大了单位刑事责任范围,这就需要出罪机制的平衡。一是企业如果已经履行了合规义务,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将企业良好的合规计划作为阻却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即企业在自身活动中对相关刑事风险的防范已经有了“相当的注意”,尽到了刑法设定的积极义务,满足了刑事合规要求,可以作为企业犯罪的责任抗辩理由,阻却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二是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出罪。即企业“自己以为是严格依照了守法计划来作业的,可因为不了解最先进的信息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结果时,有‘相当的理由’误以为其行为没有违法性,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事合规运行情况作为单位犯罪的量刑情节。刑事合规作为刑罚的减免事由不难证立。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合规计划’的企业,其预防的必要性降低,从而影响预防刑,进而减轻甚至免除刑罚处罚,通过刑事责任的加重或者减轻、免除,给予企业合规以压力和动力,从制度合规逐步形成合规文化,进一步实现一般预防。”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现阶段可以将企业合规管理的情况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机制中,对建立有一定合规管理的犯罪企业,予以从宽处罚。有学者提出,应结合企业合规管理的情况,对一些犯罪较轻的涉案企业,实行缓起诉制度。这不失为一种可以实践思路。

刑事合规实施情况能否作为从重量刑情节,理论上有观点认为,“基于自由保障的考虑,合规只能成为刑罚的减轻事由,内控机制缺失不能成为刑罚加重根据”。笔者认为,既然是否实施刑事合规能够成为入罪的依据,就没有理由否定刑事合规与刑事制裁轻重的勾连,不能排除企业对刑事合规的敌视成为从重情节。典型的如在企业过失犯罪中,存在故意对抗合规要求的情况,反映了企业对刑法本身的敌对态度。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例如,根据“两高”2015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实施《刑法》第132条(铁路安全运营事故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事后妨碍、对抗调查等情况,可以作为从重情节。不过,在疏于刑事合规作为入罪条件的情况下,为避免入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混淆与重复评价,就不宜将疏于合规作为量刑情节评价。例如,《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用户信息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将拒不履行合规义务作为入罪条件,就不能再将此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五、余 论

刑事合规作为一种综合提高企业犯罪遏制效果的措施,需建立在良好的整体法治环境基础上。而当下中国,法治进程刚刚起步,整体的法治环境仍不尽如人意,在没有实现不遵守公正的市场规则就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再好的制度在实践中也可能走样。同时,合规本来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部分,将其上升为刑事义务,刑法是否过度介入到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活动?这些问题需要进行体系性的思考。刑事合规侧重于企业犯罪的预防,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立法有自己的特点,如何在我国刑法单位犯罪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合规制度,也需要进一步的论证。但无论如何,刑事合规仍不失为现阶段企业犯罪惩治与预防的一个有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原题目:《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

作者: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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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计划与刑事合规的透彻解析_犯罪 https://www.sohu.com/a/341820531_744278

防范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滨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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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杂志
2023年5月30日16:18北京法人官方账号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李辽
近年来,企业及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大幅度增长。企业一旦涉及刑事法律风险会受到巨大影响,甚至遭遇“灭顶之灾”;同时侵犯企业利益的案件也在高发,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如何将涉企刑事犯罪风险防范从事后、事中提到事前,不仅是企业面对的难题,也是新时代新经济环境下,公安机关面临的新任务和新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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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陈丽霞(左三)带队和企业交流刑事风险防范工作 受访者供图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下称“滨江分局”)较早将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与公安工作相结合,探索如何从以刑事打击为主走向“服防打治”并举,对涉企犯罪从注重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从注重规制企业转向服务企业的工作模式,牵头组建了全国首家县级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会,取得了一定成效。5月3日,《法人》记者与滨江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陈丽霞就该局探索开展的企业刑事合规业务进行了对话。
搭建合规主题的社团组织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滨江分局通过分析研判企业涉及刑事案件的风险点,为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提供工作方法论。
《法人》:滨江分局目前开展的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是如何一步步探索出来的?
陈丽霞:2017年,我们初涉企业刑事合规业务。辖区内某企业到经侦大队报案,称有员工和代理商内外勾结,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中伪造凭证,将产品销往未经授权的目的地国家,从中谋取暴利。接到报案后,滨江分局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锁定证据并将嫌疑人绳之以法,企业也免于被他国制裁。
要让企业摆脱法律风险,应该从企业内部筑起“防护网”,从事后合规、事中合规走向事前合规,可以充分发挥公安部门风险防范指导职能,帮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预防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达到合规经营、安全经营和稳步发展的目的。
刚开始,滨江分局从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的角度入手开展工作,分析了近年来基层公安机关对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工作的现状,发现一些明显短板:一是举措单一化,治标不治本。企业受到不法侵害后,公安民警上门开展“以案为鉴”的警示教育,只注重“表”,不注重“本”。二是维度碎片化,未形成系统性的风险识别能力。因为企业风险治理专业性很强,公安民警的综合业务能力尚未“跨界”到企业管理专业,对其中的风险认知程度不高。三是组织无序化,未形成完整、长效的工作机制。我们指导企业开展刑事风险防范工作是任务驱动型,缺乏专业的组织机构,导致工作无法落地。
随着对合规的理解不断深入,滨江分局逐渐认识到,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工作的目标就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达到风险预防的目的。在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与风险防范对标,合规引领企业发展。基于此,分局以“合规”为切入点,将合规与公安机关防范职能融合,构建了融合合规元素的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业务。
《法人》:找到切入点后,你们以何为抓手?
陈丽霞:在杭州市滨江区,上市企业多达68家,数字经济、生命健康、人工智能、智慧安防等产业发达,众多头部企业的合规建设水平领先,合规、法务、内审、内控等专业人才较多。2020年8月,滨江分局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牵头组建了杭州市滨江区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会(下称“促进会”),吸纳辖区内头部企业为成员单位,将其作为滨江分局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抓手,目前共有成员单位64家。
九成以上成员单位刑事案件“零发生”
滨江分局构建了一种现代化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下的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范新格局,公安机关主导、多跨协同、社会参与,切实当好企业发展的“服务员”“护航员”。
《法人》:促进会成立后开展了哪些工作?
陈丽霞:自成立以来,促进会积极开展合规交流建设、合规人才培养、合规课题研究、合规帮扶指导和合规组织培训等工作,建立了合规基础建设工作委员会,为成员单位开展帮扶工作,促进企业刑事合规建设。2021年,促进会带领成员单位到腾讯和中兴通讯考察学习,回来后组织开展了“回头看、向前行”讨论会,成员单位互相分享考察心得;2022年,成功对辖区内一家企业进行了合规帮扶;2023年,组织成员单位前往北京对新华三北京研发中心、戴姆勒、小米、京东等企业进行考察学习。
2022年以来,还组织了多场监察、内审内控专项交流活动,场场爆满,甚至要临时加座。原因很简单,一些企业,合规、法务、监察、审计等风险治理工作人员较少,往往一个部门就一个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人员都是自己埋头做事,但正确与否并不确定。交流会为这些工作人员提供了沟通的机会。
充分利用了辖区内头部企业的合规资源,从中物色了一批优秀的风险治理人员,并邀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及多位精英律师加入专家智库,为合规帮扶、防范指导提供专业支撑。
2023年4月1日,滨江分局携促进会“企业刑事合规与经侦工作模式创新”科研课题项目组成员赴北京,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就“企业刑事合规与经侦工作模式创新”三方合作科研课题进行签约,进一步深化了公安与院校、企业的合作交流。
《法人》:工作成效如何?
陈丽霞:截至目前,通过促进会,滨江分局经侦大队已累计实地走访辖区内企业49次,为企业答疑解惑340余次,帮助企业分析研判风险隐患45个,组织开展培训座谈、警示教育等活动20余次,收集整理合规领域问题需求42条,帮助企业解决30余条,有力提升了辖区内企业合规建设水平。2022年以来,促进会90%以上的成员单位实现了刑事案件“零发生”,切实保障了辖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目前,《企业合规建设成熟度评价指引》正在申报团体标准中,《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基本规范》也已经系统性成形。这两个文件作用意义都非常大,不但让企业完善合规体系有了可对照可测评的依据,也帮助我们警务工作人员拓宽了业务范畴和能力。我们依据这两个文件,能够对辖区内的企业开展较为专业的刑事风险防范指导工作,完善公安机关防范职能体系。每次在破案后,我们第一时间进行案件复盘,对照《企业合规建设成熟度评价指引》《企业刑事风险防范基础规范》,分析企业管理漏洞,制作开具“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导建议函”,为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提供方法论。目前,共开具“建议函”15份,分析研判风险隐患45个,提出指导建议55条。
另外,依靠基层警力资源,利用公安部“大走访”工作机制,在辖区企业开展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知识普及。现在公安民警具备了一定的企业刑事风险指导能力,入企时,不仅去企业安保部开展“防火防盗防骗”等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还与企业负责合规、内控、审计、法务、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深入开展关于风险防范工作的沟通交流和帮扶指导。走访中,当企业提出风险预防需求时,我们主导开发的“11087企业合规评测”小程序可以为企业开展合规“快检”,精准刻画企业“合规画像”,形成一企一档,为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指引方向;当企业提出反舞弊、商业秘密、数据安全等专项合规风险预防需求时,我们会予以精准服务。
共同寻找合规“最优解”
企业在促进会这个平台上共同研讨,找到“最优解”,再反哺企业自身,滨江区企业的合规建设氛围就此被带动了起来。
《法人》:刚开始企业是什么态度?后来是否发生了变化?
陈丽霞:促进会刚成立时,由于没有经验可以参考,我们处于摸索状态。一些企业看到是公安在搭台,就加入了促进会。但因为企业间存在竞争关系,会员之间极少互动。随着工作推进,情况逐渐改善。几次培训、研讨、交流、走访活动后,企业体会到了我们的用心,也觉得活动与企业痛点深度契合,渐渐卸下了防备心,开始畅所欲言,将各行业在合规建设、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汇聚到促进会。
经过几年的工作,辖区内企业都表示,公司内部合规意识普遍提高,企业内部风险防范能力得到加强。我印象最深的有两件事。第一件是:在侦破一起职务侵占案后,我们对案件背后的企业管理漏洞、风险隐患予以复盘,并制作“建议函”提交给企业,该企业的风险治理工作人员说,这个建议函为他在企业内部推进合规风险治理带来极大便利。第二件是:我们受邀给外地企业讲课,有企业希望也给他们发一份合规“建议函”。这让我很意外,也很惊喜。其实,我们的建议函是站在服务企业的角度给出的一份建议,并不是执法管理,它能获得企业高度认可,既是一种肯定和鼓励,也时刻提醒我们在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范的业务上还要更深入、更精进。
责编|惠宁宁
编审|崔晓林
校对|张 波 张雪慧
来源|《法人》杂志2023年05月总第2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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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若干实务问题
来源:武广轶刑辩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浏览量:944
靖霖刑事律师机构公司企业刑事合规部主任孙宇,为大家分享《刑事合规若干实务问题》

一、概念

(一)广义

合规(compliance)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规是指公司企业合乎一切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以及企业职业伦理规范。

(二)狭义

合规则主要是指反商业贿赂合规,也就是公司经营活动不违反反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规范。

(三)本人总结:律师就公司运营、个人行为即将涉及或已经涉及的刑事风险,可能产生刑事责任、造成损失,提供法律咨询可以避免、化解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责任、规避或减少损失等刑事危机处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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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一)风险来源内外之分

1、内部

高管、股东、员工侵犯公司利益,职务

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

2、外部

A.商业伙伴 诈骗、合同诈骗

B.办案机关 涉税、非法集资、行贿等

(二)风险导致不利后果之分

1、经济利益受损

2、承担刑事责任

(三)风险的阶段之分

1、事前:在从事某个行业之初为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在宏观上建章立制。

2、事中:行政、监察、司法机关已经针对上下游、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人员开展调查、初查、侦查,或者上下游、同行业的其他公司、人员的利益的受到侵犯,而该公司、人员可能同样存在类似的被侵犯利益的情况。

3、事后:监察、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尚未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已经对部分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亦可称为刑事辩护的前置。

三、刑事合规业务的服务内容

(一)公司及部门业务规制

1、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如内设部门、人员架构、制约机制、决策机制等

2、了解公司及业务部门业务流程、决策机制

3、梳理历年合同、相关账目、报销凭证等材料

4、访谈目标人员外的公司重点人员

5、访谈目标人员

6、约谈大额或者重点供应商

7、对历年举报线索进行分析、梳理,给出建议

8、分析、梳理可能涉及商业贿赂、职务侵占、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风险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9、设计公司及业务部门合规方案

(二)公司内部控制

1、协助公司评估、筛选兼职内控人员

2、对内控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前期对内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其熟悉内控工作

4、根据公司需求,于内控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时进行业务指导

(三)公司外部控制

1、定期对采购事项进行全面稽核

2、根据公司需求,不定期对大额、重点采购事项进行稽核

3、根据公司需求,对重点供应商进行入库尽调

4、协助公司防范、处置专项支出风险

(四)对内专项调查

根据公司需求,对可能涉及商业贿赂、职务侵占、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利益的线索进行调查,被调查对象可能涉及公司员工、供应商、商业伙伴、竞争对手等。

(五)专项刑事风险风控防控

1、同行业、上下游、关联公司被行政、侦查、监察机关调查

2、行政、侦查、监察机关对公司介入调查、初查

3、侦查、监察机关已经立案,甚至对部分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六)涉刑财物处置

1、查封

2、冻结

3、扣押

4、限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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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合规业务

委托人特点

(一)较高的风险意识

(二)委托人自身的素质较高

(三)看中律师的专业

(四)委托人尚未被羁押,主观能动性强

(五)委托人支配意志强

五、刑事合规业务委托人

对律师的要求

(一)亲历亲为,投入大量时间、精力

1、核心问题亲力亲为——主办律师

2、保持在线状态,及时反馈、回复——助理

3、长期现场办公

(二)保密

1、全程严格保密

2、参与律师少而精

3、文件内容脱敏,使用代号

4、部分文件传输有限制

(三)熟悉其业务领域、行业背景

1、具体行业

2、具体罪名

六、律师自身风险防控

(一)规范言行

1、委托人及其特定关系人

2、利益冲突方

(二)规范收费

1、计时收费

2、及时收费

3、付费来源

(三)谨慎办案

1、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介绍正反观点

2、多用负面清单

3、谨慎设计业务模式、流程

刑事合规若干实务问题-找法网 https://china.findlaw.cn/lawyers/article/d763361.html

刑事合规典型案例解读

深圳刑事律师张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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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4 16:51
北京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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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是近年来理论界的热点话题,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刑事合规不起诉这一主题日益受到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刑事合规不起诉就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督促其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完成专项合规计划,若能在设置的合理考察期限内完成并符合合规承诺时,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制度。

对于不起诉的注意事项,我们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点,要求企业主动认罪认罚,只有认罪认罚,认识到自身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才能成功启动刑事合规考察;

第二点,要求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弥补造成严重后果带来的损失,如补交税款等;

第三点,如果企业提前认识到采取刑事合规措施的优点,尽早引用施行,就可以快速恢复企业生产动能,避免产生破产等后果;

第四点,在审查刑事合规的企业中不难发现,往往那些资质好、社会价值高、经济收益高的企业,能够通过完善的合规考察自我纠正来达到提前预防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

第五点,刑行结合,虽免罪责,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旧要予以相应的惩戒。

(一)基本案情

(以下简称L公司)系从事不锈钢产品研发和生产的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分别系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主管。

2018年下半年,L公司在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评价的情况下建设酸洗池,并于2019年2月私设暗管,将含有镍、铬等重金属的酸洗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测,L公司排放井内积存水样中总镍浓度为29.4mg/L、总铬浓度为29.2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29.4倍和19.5倍。2020年6月,张某甲、张某乙、陆某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8月,张家港市公安局以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家港市检察院进行办案影响评估并听取L公司合规意愿后,指导该公司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与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L公司及张某甲等人虽涉嫌污染环境罪,但排放污水量较小,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不起诉。

同时经调查,L公司系省级高科技民营企业,年均纳税400余万元、、拥有专利20余件、企业员工90余名,部分产品突破国外垄断,算是经营较好、有声誉的企业。如果公司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国内相关技术领域将造成较大影响。基于此条件,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向L公司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该公司在第一时间提交了书面合规承诺以及行业地位、科研力量、纳税贡献、承担社会责任等证明材料。

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调查报告、听取行政机关意见以及综合审查企业书面承诺的基础上,对L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随后,L公司聘请律师对合规建设进行初评,全面排查企业合规风险,制定详细合规计划,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合规计划进行专业评估。L公司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0年12月,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专业人员为组长的评估小组,对L公司整改情况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合格,通过合规考察。同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联等各界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建议对L公司作不起诉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场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2021年3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L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开展合规建设,L公司改变了野蛮粗放的发展运营模式,实现了快速转型发展,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企业家和员工的责任感明显提高,企业抵御和防控经济风险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2021年L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三)典型意义

第一点、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地发挥了合规主导责任,从而对企业和社会都带来了良好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主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合规试点适用条件,并及时征询涉案企业、个人的意见,做好合规前期准备。在企业合规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察,引导涉案企业实质化合规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点、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刑行衔接相结合。本案中,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对涉案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检察机关结合企业合规情况,主动做好刑行衔接工作,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防止不起诉后一放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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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方向
2023-01-03 15:39 发布于:广东省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作者:郑宏波律师

摘要:从最高检发布的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来看,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目前具有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从宽幅度相对较大及合规整改模式多元的特点。现阶段,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存在着合规激励对象泛化、出罪理论支撑不足及法律依据欠妥的问题。下一步,可以从合理限定企业合规的激励对象,准确定位企业合规的属性以及增设新类型不起诉的方法,完善、健全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发挥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价值。

关键词:企业合规 刑事合规 激励对象 从宽情节 附条件不起诉

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后,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探索之路已经走过两个春秋。期间,为规范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改革工作,最高检、司法部等九部门于2021年6月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时,最高检也先后发布了三批,共计十五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开创性改革,如何让企业合规制度全面普及、推广,我们不仅需要通过不断扩大试点范围,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总结教训;更要从理论层面,高屋建瓴,正本清源,去伪存真。在此,笔者以最高检发布的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期望可以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总结出我国企业合规适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向。

一、我国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现状的特点

为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建立合规体系,有效落实合规整改,最高检先后于2021年6月3日、2021年12月15日及2022年8月10日发布了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刑合规地适用用现状,也可以从这些现状中看到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从发布的三批典型案例不难看出,目前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范围几乎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除一件重大责任事故案属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外,剩余十四件案例分布于刑法第三章及第六章多个小节,罪名涵盖了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同时包括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及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此外,十五件典型案例在激励对象上,不仅涵盖涉案企业,同时也包括企业的负责人、主管人员,甚至于出现了企业主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进而对该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情况。

(二)从宽幅度相对较大

从处理结果上,可以将十五件典型案例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涉案企业及自然人均被不起诉,共九件;第二类,涉案企业及自然人均被起诉至法院,但都被从宽处理,共四件;第三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机关对涉案企业撤销案件,共一件;第四类:涉案的企业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但自然人被起诉到法院。从以上四类处理结果看可以看出,目前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及自然人的从宽幅度相对较大,基本上只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经验收合格后,涉案企业及自然人均可以得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结果,其中被不起诉处理的比例更是多数,占到60%以上。

(三)合规整改模式多元

从刑法激励机制层面来讲,涉案企业通过贯彻落实合规计划以获得从宽处罚,正是企业合规制度引入我国的本意。从发布的十五件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整改模式较为多元。其中,多数典型案例均是确定一定期限的合规整改期,整改期内经验收合格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有一些案例,如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鉴于涉案企业风险点及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较为复杂,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阶段性整改完成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与此同时督促企业继续进行合规整改,以确保合规整改取得实效。另有案例,如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则是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以实现行刑衔接。

二、我国企业刑事合规存在的问题

(一)合规的激励对象泛化

关于企业合规的激励对象,有学者明确提出,“在西方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结局是:放过企业,不放过企业家。在我国,从检察机关目前所开展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来看,其最终目的似乎是: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企业家”。这一点从目前发布的三批典型案例可以明显看出。在处理结果上,企业及自然人均被不起诉的案例共九件,企业及自然人均从宽处理的案例共四件,占到典型案例的90%,仅有一件案例是将自然人起诉到法院,而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换言之,从合规激励对象看,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红利”不仅适用于企业,同时也惠及到企业家(自然人)。

当然,这种现实局面有一定的国情因素,毕竟我国小微型企业偏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异。尤其是这一类型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负责人、主管人员的依赖性较强,单位意志与自然人意志较难分辨,如果在企业合规激励对象的适用上严格遵照“放过企业,不放过企业家”,其结局无异于“没有放过企业”。但笔者认为,即便存在现实的国情因素,我们仍需要对这种企业合规激励对象泛化的现象保持警惕,尤其是在企业并未被作为追诉对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其适用合规考察,并以企业的合规建设作为放过‘企业家’之理由,既有悖企业合规的基本原理,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二)出罪的理论支撑不足

从犯罪论的角度来讲,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依次经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的检验,但上述犯罪论体系,主要是以自然人犯罪的行为模式而建构。虽然各国在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基本沿用这套检验模式,但在面对企业刑事合规时,不免出现新的难题。也即,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或合规整改,可以获得出罪效果的实质理由到底是什么?从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的角度,“企业合规”究竟阻却了哪一个要件?尤其是在企业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被立案调查甚至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此时进行的合规整改无异于犯罪之后的补救行为,既然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并造成损害后果,为什么企业的事后补救行为可以获得出罪的效果?如果不能妥善解释,仅仅依靠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而出罪,恐怕难以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

对此,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是以自然人为基本对象构建的,无法有效地为规制企业法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规范依据。按此理解,既然现有的犯罪论体系无法有效解释企业的入罪问题,那么在出罪问题上自然也是解释力不足。但同时,也有部分学者尝试在现有理论框架下为企业合规的出罪寻找理论支撑,其中,有学者提出,可以将刑事合规设定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也有学者从主观过错免除模式、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合规考察免责模式,分别论证了企业合规的三种模式。但主观罪过也好,法定管理义务也罢,主要针对的是监督管理类的过失犯罪,在面对第三章、第六章大量的故意犯罪,恐怕仍存在解释力不足的问题。此外,通过引入“组织体责任论”的路径来论证企业合规出罪的正当性,正在逐渐成为一种有力观点,笔者也认为这种方法可能更有解释力,但毕竟“组织体责任论”的概念尚未得到学界一致认可,且在如何判断单位独立意志等问题上尚存分歧,目前将其作为企业合规出罪的主要理论依据,恐怕效果有限。

(三)出罪的法律依据欠妥

从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实施现状来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可谓高频热点词汇。从最高检发布的三批典型案例也不难看出,经过一定合规考察期整改的涉案企业,绝大部分都会被检察机关处以相对不起诉,不可否认,这种处理方式,可能是现行法律框架之内的最优选择。但存在的未必合理,合理的也未必合法。即便从实践效果看,我们对这种相对不起诉的广泛适用持肯定态度,但有一个问题仍然无法回避,那就是涉案企业因合规整改而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合法性充分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犯罪情节轻微”,但纵观最高检发布的三批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其中不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涉案金额高达560余万元的案件,此类案件恐怕难以归入“犯罪情节轻微”之列,但在推行企业合规制度的大背景下,也被适用了相对不起诉,出罪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值得商榷。

此外,将企业合规整改与相对不起诉制度衔接,还存在一个逻辑上的悖论。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时,特别强调了“在普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但自然人认罪认罚,以悔罪态度与表现获取从宽处理,并没有整改、考察、验收之说,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没有将单位犯罪排除在外,那么涉案企业如果本就犯罪情节轻微,完全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而目前将认罪认罚从宽、企业合规整改及相对不起诉杂糅在一起适用后,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本可以直接认罪认罚而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单位犯罪,反倒增加了合规整改、考察及验收环节,存在叠床架屋之嫌,也不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规则。

三、我国企业刑事合规改进的方向

(一)合理限定激励对象

企业刑事合规,抛开概念表述上的差异,其本质是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风险与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因此,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及激励对象主要应当是企业,即便是考虑到我国小微型企业偏多的现实国情,将激励对象扩展至企业实际负责人、经营者等自然人身上,也应当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限定。否则,泛化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对象,不仅偏离了企业合规制度改革的本意,同时也无助于我国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合规体系。

虽说国家不同,利益的内涵不同,价值观也不同,“政策”无外乎是“政治”,但刑罚制度不应当是政治的产物。因此,企业合规制度激励对象如何选择,不应当只是一种刑事政策的功利性选择,应当有充足且恰当的理由。笔者认为,既然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的本意在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化监管,那么企业合规激励对象应当围绕此目的充分展开。考虑到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一方面考察是否以单位名义,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另一方面考察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在此可借鉴上述认定逻辑,对企业刑事合规激励对象的自然人范围进行限定。具体而言,如果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双罚制”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自然可以纳入合规激励对象范畴中。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自然人犯罪,能否作为合规激励对象,需作出进一步的限定。诸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家机关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规定,“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既适用于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该意见将合规激励的自然人范围限定在“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同时认为,在实践中应当提出更具体的判断标准,诸如企业中的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虽未体现单位意志,但属于为了单位利益或者客观上为单位谋得了利益,那么可以考虑纳入激励范畴当中;相对,不能仅因为企业中的某一自然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较为重要,或是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就通过对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方式,对该自然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准确定位合规属性

正常来讲,刑事合规制度旨在促进企业事前建立合规管理制度,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也就是说,合规限于犯罪行为发生前实施的管理措施。然而,强化企业内控的政策需求使得刑事合规制度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亦即,犯罪行为发生后建立的合规管理措施也可能成为刑罚裁量的影响因素。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这里的“刑罚裁量”影响因素,在我国推行企业合规制度过程中,正逐渐演变成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这一点从最高检发布的十五件典型案例中,涉案企业因落实合规整改而不起诉的案例数量便可窥见一二。

按理说,涉案企业经过合规整改且验收合格之后,不是不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但问题在于,我国目前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大批量地对涉案企业及自然人适用不起诉这种的出罪处理方式,在理论上如何进行合理解释,至今仍是难题。笔者认为,对此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在单位犯罪的认定上,充分借鉴“组织体责任制”,从涉案企业本身的规章、制度、政策等方方面面对单位的独立意志进行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涉案企业与企业中自然人责任的有效分割,为办案机关对企业及自然人作出不同的处理奠定基础,避免自然人因涉案企业合规而轻易被不起诉带来的理论质疑。另一方面,应当对企业合规的属性进行准确定位,尤其是考虑到企业实施合规整改后的法律效果不限于不起诉,仍有部分案件被移送至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企业合规解释为一项法定从宽情节,类似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只是从宽而非出罪,企业合规整改同样如此。当然,这里的从宽幅度可以根据企业合规整改的效果,并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后果、情节等因素,最终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企业合规与不起诉之间的必然关联,以利于在理论上进行合理解释,也便于企业合规制度全面推广适用后,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更加合理的处理意见。

(三)增加附条件不起诉

虽然我国目前在企业合规问题上,普遍通过相对不起诉的方式对涉案企业及自然人从宽处理,但如前所述,这种处理方式从法律上、逻辑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陈瑞华教授明确指出,与传统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不同,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主要理由不是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以免除处罚,而是企业在积极配合、有效补救的前提下推行企业合规计划,对其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整改,消除了企业管理上的制度漏洞和隐患,对于企业再次犯罪进行了有效的预防。

由此可见,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从宽处罚,其从宽理由与相对不起诉的从宽逻辑并不相同,虽然目前以相对不起诉的方式变通处理可谓权宜之计,但终归不是万全之策。鉴于涉案企业通过一定考察期的合规整改,进而获得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的逻辑结构与附条件不起诉更为相近,因此有学者指出,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企业,也即,在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及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之外,增加企业合规不起诉。目前,已有学者对此提出具体方案,指出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企业合规的重要刑事程序激励,合规是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情节,有效的合规计划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条件。据此,对于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合法性问题,最终仍需要通过立法程序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 黎宏.企业合规不起诉:误解与纠正[J].中国法律评论,2021(3)

[2] 李奋飞.论企业合规考察的适用条件[J].法学论坛.2021(6)

[3] 万方.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2)

[4] 参见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2)

[5] 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J].比较法研究,2021(3)

[6] 参见李本灿.单位刑事责任论的反思与重构[J].环球法律评论,2020(4);李本灿.刑事合规立法的实体法方案[J].法律与政治,2022(7)

[7] 参见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2)

[8] [日]田口守一.企业犯罪与制裁制度的方式[A]. 李本灿. 合规与刑法[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261

[9] 李本灿.刑事合规的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98

[10] 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J].比较法研究,2021(3)

[11] 参见李玉华.企业合规改革如何影响刑诉法修法[J].政法论坛.2022(5)

[12] 参见杨帆.企业合规中附条件不起诉立法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3)

律师简介

郑宏波律师

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沈阳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专业文章丨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方向_涉案_案例_整改 https://www.sohu.com/a/624161975_120717401

文丰研究 | 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法律实务
2022-02-07 21:07
一、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概述

(一)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现状

(二) 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意义

二、 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类型

(一)融资类刑事法律风险

(二)涉税类刑事法律风险

(三) 行贿类刑事法律风险

三、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法律特殊性

四、 民营企业刑事合规 典型案例

五、 民营企业刑事合规 对策

(一)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面调查、事先预防机制

(二)建立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固定培训机制

(三)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刑事合规参与机制及风险应对机制

一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概述

(一)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现状

刑事风险防控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而刑事合规是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重要的内控机制。当前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几乎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表现在企业内部人员和机构的刑事合规风险、企业整体的单位犯罪刑事合规风险、企业被害主体的刑事合规风险。

民营企业的刑事风险与企业的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建构系统化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助于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整体防控。目前我国的合规发展现已扩展至民营企业,不少民营企业都设立了合规部门,尤其是金融行业与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他们都通过合规部门的职能化来识别企业的合规风险,企业通过分析自身业务活动所特有的刑事风险,有针对性地预先制定刑事合规方案和规则并实施,使企业避免触犯刑事法规而承担刑事责任,以获得长久的竞争优势。

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四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为如何做好企业合规工作提供了参考和指引。民营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合规建设方面却略显薄弱,应当引起企业家和法律工作者的重视。

(二)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意义

现行《刑法》及十一个刑法修正案中共包括147个单位犯罪罪名,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31%,如此立法规模彰显了立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的关注以及惩治单位犯罪的决心,也凸显了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集中在民事和行政领域,缺少对企业经营行为背后刑事犯罪风险的关注。即便是企业合规部门识别并注意刑事法律风险的存在,由于缺乏有效的刑事风险审查、管理措施,往往放任了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然而一旦发生了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往往会遭受到极大的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民营企业在防范民事、行政风险的同时,要重视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而这种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不能仅依赖刑法的外部制约,还应当通过企业自身的内部法律风险管理,使企业避免触犯刑事法规而承担刑事责任。

推动民营企业建立刑事合规体系,能够引导其发现经营中潜在的刑事风险,从而及早发现和排除经营中的犯罪隐患。民营企业的法务部门以及法务人员的工作重心往往放在审查企业的业务合同、代表企业处理诉讼纠纷等外向性的法律事务,不包括内向化的风控体系建设与法律风险筛查,特别是涉及刑事风险的部分。因此,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大多较为薄弱,推动民营企业填补这一漏洞,能够有效预防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引导企业良性发展。

二民营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类型

通过检索近年来民营企业涉刑事案件裁判案例发现,虽然不同企业的重点风险领域不尽相同,但民营企业触犯最多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职务侵占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总的来说,民营企业的犯罪多集中在融资和税收上,大多数是为了缓解企业的经营困难实施了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类:

(一)融资类刑事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融资经营的刑事风险,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最为典型。融资是企业扩大经营的重要手段,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通过各种渠道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注入资金动力,而现有的融资制度严重限制了民营企业的注资渠道,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难度大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成为民营企业的常用融资手段,一旦越线就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贷业务一直被列入国家金融监管范畴,企业间借贷因缺乏法律依据而难以得到常态化发展。若民营企业以放贷作为企业主要经营活动和收入方式,会导致企业经营方式和业务的改变,若尚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则相关民营企业就会陷入非法经营罪的困境之中。

(二)涉税类刑事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涉税类犯罪常见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最为典型。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渗透在经济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有些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为了增加利润,面对税负压力心存侥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额,非法减轻自己的税负负担。近年来公安机关和税务稽查部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已经取得不小成效。此外,民营企业由于法律观念不足,在税务管理方面相对欠缺,欠税漏税行为时有发生,虽然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若不加制止,则会发展为逃税行为,构成犯罪。而民营企业的趋利属性使得其在经营过程中对税收征管较为懈怠,甚至产生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从而产生刑事风险。

(三)行贿类刑事法律风险

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刑事风险,以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为典型。民营企业因内部监管不到位,加之内部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往往违背职业操守和企业规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民营企业不惜重金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掌握职权的非国有企业人员,贿赂形式多种多样,建立长期共同合作经营关系。民营企业在公关交往中进行利益输送的高发性,使得腐败犯罪成为民营企业刑事风险的重灾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刑事风险大幅提高。

三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法律特殊性

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民营企业成为近年来经济发展领域的亮点,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对我国GDP贡献率高达60%以上,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新增就业90%在民营企业,来自民营企业的税收占比超过50%。因此,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治理和预防企业犯罪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时至今日,合规计划被认为是企业经营的最佳方式,也是预防和治理企业犯罪的有效方式,已成世界性趋势。企业犯罪直接影响营商环境、就业、经济增长等,其对一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影响,与自然人犯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近年来,一方面,我国企业犯罪形势严峻,合规意识匮乏;另一方面全球经济形势及贸易环境恶化,一些跨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的合规压力增大。建立中国式的合规计划,既是增强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是保障我国经济发展、改善营商环境、实现“六保”“六稳”的需要。

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应该意识到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也要意识到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价值和必要性。民营企业应尽快聘请专业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建立相适应的刑事合规制度,做好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工作。当今社会只有注重防控刑事风险的民营企业才可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典型案例

(一)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2016年至2018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9份,价税合计2887余万元,其中税款419余万元已申报抵扣。2019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2020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2020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的同时,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和落实能不判实刑的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努力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取得更好的司法办案效果。检察机关会同税务机关在回访过程中,发现涉案企业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结合合规整改情况,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深化实化合规建设,避免合规整改走过场、流于形式。涉案企业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聘请专业人士进行税收筹划,大幅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二)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深圳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深圳H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的音响设备供货商。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了在H公司音响设备选型中获得照顾,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25万元,并在刘某甲的暗示下向H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24万余元。由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深圳市A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陈某指定的账户中。Y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林某某,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2019年10月,H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及刘某甲、陈某相继到案。2020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刘某甲、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协助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了解到,Y公司属于深圳市南山区拟上市的重点企业,该公司在专业音响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已经在开展上市前辅导,但本案暴露出Y公司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较大漏洞。检察机关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后,围绕与商业贿赂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Y公司对内部架构和人员进行了重整,着手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增加企业合规的专门人员。检察机关通过回访Y公司合规建设情况,针对企业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等合规问题进一步提出指导意见,推动企业查漏补缺并重启了上市申报程序。

通过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合规考察等后续工作,让涉案企业既为违法犯罪付出代价,又吸取教训建立健全防范再犯的合规制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C公司。

五民营企业刑事合规对策

(一)建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全面调查、事先预防机制

对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和业务定期开展全面刑事法律风险调查, 使企业内部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防控的必要性,使企业内部对企业 的法律风险有全面的认知,并且清楚基于企业自身的业务所具有的特殊法律风险点,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中,如某项业务或企业内容关联行为具有刑事风险,要把对该刑事法律风险的考察,作为企业行为的必备前置程序,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

(二)建立企业刑事合规风险的固定培训机制

企业刑事合规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企业内部规范化、制度化、动态化的刑事犯罪防控机制,而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高度依赖企业内部成员主观上的认可和客观上的行为遵循,企业自上而下具有高度的刑事风险意识,使企业成员自觉懂法、守法,工作中审慎处理公司业务,从而降低刑事风险的发生。

(三)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刑事合规参与机制及风险应对机制

企业家基于自身的创业和管理经验,对于企业市场机会的把握、企业的重大机构调整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但是囿于专业的限制,企业家往往无法对重大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准确评估。通过刑事法律合规参与机制,可以充分运用专业优势,在企业家处理重大法律事务时提出法律意见,使企业在重大法律事件中保持正确方向。如果刑事风险已经发生,也不能被动地等待其从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害,而是企业刑事合规应当及时介入,对刑事风险进行诊断和预测,提供风险防控方案,从而及时对刑事风险进行应对和化解。

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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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金阁

本文作者:唐照苏,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公司业务部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从业经验:唐照苏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从业以来先后为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乡千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等提供诉讼、非诉法律服务,在公司治理、公司合规等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一定的经验。在诉讼领域,曾参与上百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办理,熟悉民商事法律业务,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借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类型诉讼,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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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新政策下,企业刑事合规如何做到“务实、精准、管用”
2022-04-07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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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背景下,本文聚焦“务实、精准、管用”的最新刑事政策要求,针对现有刑事合规方案难以发挥实效的难题,解读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进阶思路。

作者:王峰 王璐

一.

务实、精准、管用:企业刑事合规的最新政策趋向

202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 [1],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这标志着,企业刑事合规已从试点单位开始向全国范围进行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再次被提升至新的高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在本次会议中特别指出,企业合规计划应当务实、精准、管用,切防“虚假整改”“纸面合规”。对于企业刑事合规建设而言,刑事合规的有效性将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

最高检之所以在刑事合规新政策中提出这一要求,源于实践中不少企业虽有刑事合规制度,但是却流于形式,无法充分发挥刑事合规制度应有的效能。这一政策要求意味着,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刑事合规体系,还需要确保刑事合规体系能够经得起刑事实务的检验。在此背景下,如何破解原有刑事合规方案效能不足的难题,探索出既契合企业实际、又充分发挥实效的刑事合规治理机制,已然成为企业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

原有刑事合规方案为何难见其效

近年来,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探索,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将“刑事合规”纳入风控管理体系之中;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涉企犯罪、企业高管涉刑案件仍频见报端,企业原有刑事合规制度能否发挥防范风险的实效,值得反思。

实际上,根据笔者的刑事合规法律经验,在不少涉刑案件中,风险之所以发生,并非是因为刑事风险“防不胜防”,而是企业原有的刑事合规方案未见收效,从而导致刑事风险爆发。具体而言,此类失效刑事合规方案往往具有如下特征:

1. 强调基层员工合规,忽视顶层高管参与

当下,不少企业趋向于将合规管理职责压实到基层职能部门,强调基层员工参与刑事合规,而顶层高管通常较少参与到具体的合规事务中。

这种刑事合规模式的缺陷在于,由于顶层高管缺位,一方面,在合规制度执行效果上,因缺乏顶层管理者的表率和监管,执行层的执行激励和执行意愿也有所减损,基层员工往往缺乏合规执行力。

另一方面,顶层高管的合规意志和合规领导作用,也始终是刑事实务关注的重点。在顶层高管缺位的情况下,刑事合规制度难以体现出企业和最高管理层的合规意志,刑事实务往往会否认相关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

3. 注重刑法条文,忽视刑事实务规则

在刑事合规建设中,不少企业在选择刑事合规准据时,仅仅参考刑法条文,而忽视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司法判例、刑事政策、刑事实务特点等刑事实务规则。

事实上,我国刑事立法本身较为专业、简明而抽象,即使是日常用语,在刑事法律中也有其独特的专业含义,例如,“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不正当利益”等等,仅仅依靠刑法条文,企业难以解读庞杂、专业的刑事风险内核,更加无法研判其中蕴含着的刑事实务规则。

更为重要的是,刑事实务会对法律条文加以解释运用,论法释理的过程依赖于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法理认知以及专业性的法律研究。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刑法法条虽是企业刑事合规最为重要的合规准据之一,但在刑事合规建设中,刑事法理、刑事政策、实务习惯等刑事实务规则同样不可偏废。

三.

刑事合规新政策下“有效合规”的执行标准

在对刑事合规方案有效性的判别上,2021年6月3日,最高检联合国资委、国税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明确了判断标准: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第三方组织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查。

对于企业而言,刑事合规方案应当符合可行、有效、全面的审查标准。

1. 可行性:企业自上而下的合规执行力

一般来说,企业治理架构总体上分为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三个层级,合规制度的有效落地有赖于各层级之间的协同运作。

具体而言,一方面,刑事合规方案要与企业商业目标及合规文化进行有效互动和适配,从源头上避免刑事合规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水土不服现象;在另一方面,企业需要特别关注不同层级对刑事合规的理解与认可程度,并根据风险漏洞、行业动态、政策趋向、自身业务变化对刑事合规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使之与企业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自上而下的合规执行力。

2. 有效性:注重刑事实务规则

企业能否在制定、实施刑事合规方案过程中,充分把握刑事实务规则,适时嵌入刑事实务要点,对于接受刑事实务检验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事合规主要包括防范风险与控制风险两方面功能,从有效发挥刑事合规效能的角度来看,一方面,企业在刑事合规制度设计、刑事风险筛查、涉刑风险评估等风险预防举措上,应重点整合刑事法律准据、研判刑事类案风险模型、比对分析同类风险样态;另一方面,在刑事风险合规化控制上,企业需要将刑事实体与程序要素,刑事诉讼标准等纳入参考标准之中,从而确保企业刑事合规方案能够经得起刑事实务的检验。

3. 全面性:刑事合规与企业治理的全面融合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检本次会议明确强调,合规整改不能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由此可见,全面、系统化的刑事合规治理已成为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达标的必备要件。

这也意味着,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既需要针对特定薄弱环节,也需要全面融入企业治理。而实现“全融合”的要点在于,企业应当在常规治理活动中,例如,在业务引入的风险审查、与外部供应商的合作对接、企业部门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活动中,嵌入刑事合规元素,通过释明企业合规意志、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维护合规运作制度等方式,精准实现刑事合规与企业治理的全融合。

四.

企业刑事合规构建的进阶思路

在全面推开企业刑事合规改革的背景下,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进阶之路并非需要打破原有架构重建。在现有的合规方案中,优化刑事合规元素配置方式、完善刑事合规方案的执行路径、强化刑事合规团队的支持能力,同样可以实现“务实、精准、管用”的刑事政策要求。

1. 刑事合规元素配置——纵横交错

一方面,在刑事合规纵向配置上,企业应当在决策、管理、监督、反馈等治理流程中,自上而下的设置刑事合规制度,明确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人员的合规职能,疏通企业管理流程中的风险衍生脉络。

而另一方面,在刑事合规横向配置上,企业应当设置风险审查、内控管理、审计稽核、廉洁监督、培训教育等合规机制,并在相应的合规机制中全面融合刑事合规元素,匹配刑事标准。

2. 刑事合规执行路径——精准全面

企业构建刑事合规方案,需要遵从风险导向原则,这意味着,企业首先需要精准把握本企业及同行业常见刑事风险样态,如企业商业模式风险、内部管理风险、外部合作风险等,全方位评估引发刑事风险的原因、风险等级、风险后果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3. 刑事合规支持团队——专业能力

企业在优化刑事合规方案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加强合规支持资源的配置。由于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是一项专业、复杂的系统化工程,既涉及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也涉及企业治理,还涉及财务会计、商业把控等专业活动,因此,企业刑事合规支持团队需要充分掌握刑事、行政、公司治理、证券、税务等复合型法律知识,并具有充分的刑事诉讼法律经验,同时谙熟企业治理、商业逻辑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而为企业刑事合规方案的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随着我国刑事合规政策在制度和实践层面的不断推进,“契合企业经营实际,全面充分发挥实效”的刑事合规方案已成为企业合规建设的刚需。可以预见,企业在刑事合规治理中的实践能力,将成为助力企业稳健发展的硬核优势。

[注]

[1] 详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这次部署会释放哪些重要信号?”

作者简介

王峰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业犯罪和刑事合规, 诉讼仲裁, 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特色行业类别:金融行业

王璐 律师

上海办公室 争议解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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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15大实操要点!6个经典案例一文说清楚!不看后悔!
2021-11-11 10:00
「企业刑事合规」是近年来重大的理论课题与实务热点。

无论是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多省份推广,还是《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亦或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成立,都预示着一个明显的信号—— 企业刑事合规已成为构建企业合规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作为一种刑法激励,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已经有意识地在开展和推进合规设计与建设,与之相对的, 刑事合规业务已然成为巨大蓝海。

那么,作为刑事律师——

▶ 该如何开展刑事合规业务?

▶ 律师刑事合规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 目前检察机关对于企业合规的有效性是如何进行评价的?

▶ 律师该如何协助涉案企业进行合规体系搭建,以符合合规监管要求?

为切实解决上述难题,12月4-5日,智拾网诚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谢鹏程所长、 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徐宗新主任携其团队共同打造 「刑事合规实务应用训练营」,旨在借由2天封闭式线下授课,帮助大家透彻学习并掌握 刑事合规发展动向与实务技能。

01.

首先,详细为大家介绍下本次训练营有何不同?

▌必须报名的理由是什么?

A

王牌讲师联袂亲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谢鹏程所长及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宗新联袂亲授。前者能更好地 贴近立法原意,帮助学员了解刑事合规的发展脉络与核心重点;后者则从 实务落地的角度,构建刑事合规全业务流程办案指引,强强联手,把 理论+实务讲清讲透。

B

直击刑事合规最新立法与政策趋势

把握最前沿制度趋势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发展方向,让学员深入系统理解 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近况以及检察院对 企业合规的整体布局、 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范的法理与机制、 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标准的制订动向与进程。

C

手把手落地实操

靖予霖刑事合规团队从刑事律师所需实操技能出发,拆解 合规考察、 企业涉税犯罪合规不起诉以及 互联网企业的刑事合规实践,为学员提供多类型企业刑事合规案例解决经验与实操文本分享。

02.

高质量的课程内容,是讲师经验思维的高度浓缩。与专家讲师深度对话,是学习,更是享受。

▌谁来授课?

谢鹏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事法杂志》主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谢鹏程所长1996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所长,曾挂职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2003年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研究起草工作。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论文文章270余篇,主编、参编著作、译著50多部。

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现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委员。徐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致力于发展刑事业务,二十年来,先后办理了1000+件刑事案件及刑事法律服务项目。

徐律师也积极开展法学理论和诉讼实务的研究,撰写并发表十余篇刑事论文,编著出版《浙江省经典刑事案例选》、《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执业风险防范》(第一版)(最新修订版)(第三版)、《辩护人认为》(第一辑)(第二辑)(第三辑)、《刑事辩护的专家经验》等专业书籍,刑事办案经验丰富,刑辩研究成果颇丰。

03.

训练营到底值不值,看课程内容就知道了,好产品,不解释。

▌具体讲哪些内容?

体系搭建——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标准和有效性评估

一、国外企业合规的起源和发展

1.企业合规的起源和发展的原因

2.国际组织纷纷制定行业合规指南

3.系统性预防,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预防转型

二、中国企业合规的兴起:问题与对策

1.中国单位犯罪和企业家犯罪现象和主要领域

2.理论所的研究意见与最高检领导的指示

3.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的拓展

4.四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与展望

三、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基本标准

1.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2.涉案企业应当树立的合规理念

3.涉案企业应当怎样建设合规体系?

三、涉案企业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与审查

1. 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估和审查原则

2.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和审查的主要内容

3.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估和审查的程序

业务实操——刑事合规律师业务的实操指南

专题一:律师办理刑事合规业务的实践技能

一、刑事合规业务的机遇与挑战

1. 思维惯性的转变

从面向公检法到面向公司及监管机关
从法律思维到法律兼商业思维
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
2. 刑事复合型技能或成重要需求

3. 团队合作办案成为必然趋势

二、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来源与分类

1. 刑事合规业务的来源

从刑事辩护到全面合规需求
从普通合规业务到刑事合规需求
从特定事由到专项刑事合规需求
2.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分类

以风险阶段划分:事前,事中,事后
以风险主动被动划分:主动与被动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三、刑事合规业务的全流程指引

1. 关于接案

刑事合规业务的接待
刑事合规服务方案的确定
收费策略的选择
刑事合规业务团队办案策略
2. 关于业务流程

企业专项刑事合规业务流程
企业制度建设及内控工作流程
3. 律师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负面清单制度
争议问题介绍多方观点
谨慎设计业务模式、流程
业务留痕
专题二:刑事合规实践案例逐步详解-以某区企业犯罪刑事合规考察实施办法与实施细则为例

一、某区企业犯罪刑事合规考察《实施办法》与《实施细则》背景解析

二、制度的建构与逐条解析

1. 制度的总则

监管的主体与监督监管的主体
2. 适用的范围

充分体现刑事合规的制度趣旨
充分体现某区互联网产业特色
根据法律规定严格限定范围
3. 合规考察的启动和实施

企业主动&检察机关主动
合规考察承诺书和专项合规计划
合规建设的执行和合规考察的工作
合规考察的纪律
合规考察的回避制度
合规考察的执行和监管
合规考察的中止和终止
4. 合规考察的完成

合规考察完成的验收和标准,听证程序
5. 合规监管人

合规监管人名录库的产生与合规监管人的管理
三、刑事合规考察的实例

1. 高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大中型企业的合规改造

2. 张某虚开发票案——小型企业的合规建设

3. 不敢犯、不能犯、不愿犯机制的构建

专题三:企业涉税犯罪合规不起诉的切入点

一、法律层面(主要为量刑情节层面)

嫌疑人取保候审;
法定刑十年以下;
无前科、行政处罚情况;
主观恶性;
补缴税款;
类案处理情况
二、政策层面

1. 近年来相关政策

2. 民营企业家身份认定

案例一:L某涉嫌虚开发票案

三、涉案人员情况

四、企业经营情况

案例二:Y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五、适用刑罚对企业产生有不利影响

1. 难以通过尽调

2. 不能参加招投标

3. 丧失相关资质

案例三:C某涉嫌虚开发票案

六、合规整改计划

1.自查自纠

2.积极整改

3.完善制度

4.内部:进行合规培训

外部:引入监督机制

专题四:数据领域的刑事合规实践

一、数据领域的刑事合规路径与策略

1. 数据领域的刑事合规业务特点

传统刑事合规——税务合规、财务合规、内部反舞弊、金融合规等
互联网刑事合规——数据合规、产品合规、技术合规
2. 互联网企业的刑事合规业务的痛点

3. 互联网企业刑事合规业务的策略

二、数据领域的刑事和合规业务实践

1. 数据爬虫业务的合规实践

公开数据的爬取的合规要求与实践
个人数据及非公开数据爬取的合规要求与实践
2. 快应用企业的合规实践

3. APP及SDK合规实践

APP方的合规要求与实践
第三方SDK的合规要求与实践
4.用户画像与定向广告推送的合规实践

匿名化、去标识化与重标识攻击的防范
5. 区块链企业的合规实践

场外OTC交易的刑事合规要素
区块链矿机商的刑事合规要素
04.

如果你想切实掌握刑事合规业务的实务要点,欢迎加入此次线下训练营。

▌如何报名?

课程时间:2021年12月4日-5日

课程地点:上海(报名成功后通知具体地址)

企业刑事合规15大实操要点!6个经典案例一文说清楚!不看后悔!_靖予霖 https://www.sohu.com/a/500422215_121123763

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刑事合规审查
2018-05-22 08:56

编者按:当前,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目前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尽如人意,加之民营企业自身的经营尚不够规范,导致民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可以说,一个企业从诞生、发展,到破产,每一步都可能触犯一系列的罪名。要想将企业风险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刑事合规就变得尤其关键了。

企业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个企业从诞生、发展,到破产,每一步都可能触犯一系列的罪名。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单位行贿,污染环境,骗取贷款,非法经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共有八节,每一节都超过十个罪名,加在一起一百个以上的罪名,几乎都涉及单位犯罪。这几年还出现了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单位受贿、单位行贿等。

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联合发布的《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统计显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案件657例,涉及犯罪企业家799人。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案件109例122人;与前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则多达548例677人,占犯罪企业家总数人数的84.73%。针对民营企业犯罪突出的现象,有专家建议,应该将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纳入国家的犯罪预防体系,以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安全运行。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虽然近些年来国有企业腐败犯罪风险防控开始受到监察机关和纪检部门的关注,但是专门针对民事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预防仍尚处于“无人问津”的状况。

坦率地说,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自然人辩护时可以说是超一流的。但当企业涉嫌犯罪或遇到法律风险时,普通的刑辩律师就会显现出三方面的局限性:一是知识体系欠缺;二是人才储备不够;三是他们没有律所品牌支撑。所以单位涉嫌犯罪时,为自然人辩护的刑辩律师往往没有能力接盘,而许多品牌律所却并未把刑事辩护放在足够重要的位置上,致使大量相关业务流失。

何为刑事合规业务?

刑事业务最大的优势不是诉讼,而是非诉业务——合规业务。

合规业务是什么?很多人对此存在误会,认为仅是内部合规,而我要谈的合规是外部合规。所谓外部合规就是为企业提供一项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发现、诊断法律风险,提供防范风险的方案,遇到风险时提供化解风险的途径、方法。

每个企业都有法务部或合规部,他们也能做合规,但长期以来,公司内部的合规部门并不独立,它受制于董事会,在公司中的地位不高。所以我们今天讲的合规,是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的合规法律服务。

什么叫合规?第一,合乎国家法律规定;第二,合乎公司内部的章程规则;第三,符合公司经营中的商业伦理。

合规从哪里来?合规来自西方,是一个舶来品。一般认为,1977年美国颁布《反海外腐败法》是合规产生的标志。美国对企业海外投资中商业受贿的规定非常严格,动辄达上百亿的罚款,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美国到海外投资的企业纷纷建立起了合规部门。目前美国的合规不是解决美国本国的问题,主要是解决美国企业到海外投资有没有向当地行贿的问题。在美国的推动下,联合国制定了反腐败国际公约,把合规作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2010年,英国颁布了有史以来最严厉的《反贿赂法》,加强对英国到海外投资企业商业合规行为的监查。

中国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于2013年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启动了第一次合规调查,由公安部领导,证监会介入,最后交由湖南省公安厅办理。2014年长沙中院开庭审理,最后以单位行贿罪认定该单位及相关被告人构成犯罪,并给予了刑事处罚。

合规的内容是什么?狭义的合规是反商业贿赂合规,也就是为公司在反商业贿赂方面提供合规的法律服务。广义的合规是对法律风险的合规。

广义的合规也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根据公司运营的营业范围进行合规。另一种分类,就是根据国家法律的分类将其分解成合规的咨询和日常的合规管理,这其中包括合同合规、公司规章制度合规、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等等。这里的刑事合规,就是防范企业刑事诉讼的法律风险,规范其经营活动,以避免受到刑事追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刑事合规业务的内容有哪些?

刑事合规业务中的内容很多,目前它主要包括一般刑事合规、特定问题刑事合规和刑事调查的应对。值得注意的是,这三项都发生在立案侦查启动之前,我们把合规称之为体检业务,把辩护叫治疗服务。医疗行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规律是体检先于治疗、诊断重于手术,法律服务业中的合规业务也如此。

(一)一般刑事合规

首先来看刑事合规的第一个要素——一般性刑事合规。一般性刑事合规是什么?就是在没有遇到具体法律风险的前提下,律师为企业提供常态化的日常性合规法律服务。

一般意义上的刑事合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大决策交易行为的审查把关。这就等于企业每一步的经营、投资、并购都得有律师的身影,每一步都得看有没有刑事法律风险;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出现商业贿赂、偷税、侵犯知识产权等常见的法律风险。建章立制是合规的一项日常性的服务;三是提供合规咨询、报告和授课服务,建立合规文化。

(二)特定问题的合规

特定问题的刑事合规,是指风险即将到来,有大量的迹象表明公司或者公司的高管即将面临刑事风险,包括公司的高管被限制出境、公司内部中层或者一般员工被立案侦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开始配合调查等等。这都是风险来临的标志,预示着特定案件、特定罪名、特定问题的刑事风险即将爆发。

特定问题的刑事合规,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刑事法律风险的诊断;二是提供防范风险的方案;三是提出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的建议。

(三)刑事调查的应对

刑事合规到了最后一步,就是刑事调查的应对。在此过程中,面临调查的公司高管,由于缺乏对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有关调查程序的了解,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良情绪,这就需要律师引导他们如何配合相关国家机关的调查。

刑事调查的应对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帮助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充分讲解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三是告诉他们如何面对违法调查。最后,在接受调查时,一定要把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进行充分的收集保全。

律师如何开展“刑事合规业务”?

一是开展合规调查,也就是对公司单位或者自然人所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涉及刑事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对这些交易和经营活动的细节进行了解和分析;

二是诊断刑事法律风险,针对各项交易和经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这些交易、经营等行为是否触犯了刑法,究竟构成哪些罪名;

三是提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建议,也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避开特定罪名的具体补救措施,如减少高档消费、退回相应款项、还清相应债务、补齐相应合同,等等。

总的来说,特定刑事合规业务的最终成果是一份综合性刑事合规报告书,该报告书可以分为“合规团队简介”、“委托人情况介绍”、“相关交易和经营活动”、“刑事法律风险诊断”、“化解刑事法律风险的建议”等主要部分,为客户提供一份较为完整的刑事合规调查和咨询建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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