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告知书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诉讼风险告知书
一、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只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发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当事人为此要投入一定的费用。草率地选择发动诉讼,就会承担负担诉讼成本的风险,慎重、切实地选择发动诉讼,可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二、并非任何纠纷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的纠纷,应当寻求非诉讼解决的方式,无理缠讼的,只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凡属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纠纷,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如:提供明确的被告及原告本人亲自行使起诉权等,都是双方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当然可以委托授权。不具备起诉条件而坚持告诉的,要承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风险。
四、除诉讼费的减、免、缓交的特殊情况外,按时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方面,不预交起诉费、反诉费、追加诉讼请求费用、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都不能启动相关的诉讼程序,为此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不予受理、视为撤诉、不予保全等等风险。
五、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风险。按诉、审相对应的原则,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要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期提出也要承担不予审理的风险。
六、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据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大诉讼请求范围的,要承担被驳回并致相应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甚至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可能的刑事责任。
七、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限期内完成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的时限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能获得法庭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相应地要承担该证据得不到认定和采信并致败诉的风险。诉讼请求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八、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即使是在举证限期内提供的证据,如若不够充分,同样要承担举证不利并致败诉的风险。当事人更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否则承担法律后果。
九、当事人要承担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监督、把关不严的风险。当事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庭参加诉讼的,其诉讼代理权范围内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要对诉讼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当事人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或对代理行为执行监督、把关不严等,要承担相应的风险。
十、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必然造成送达等程序工作的复杂化,此情形下的法定期限比在案当事人的时间要长,当事人要承担国法定原因所致审理周期长、无法尽快结案的风险。因为需要公告送达,费时花钱。
十一、财产、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风险。保全措施是一项特殊的强制措施,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特别是当事人有义务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同时当事人要投入一定的保全成本即支付保全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准确的保全标的线索等,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要承担投入的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十二、证据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城外形成的,必须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并获法院许可的情况外),否则会承担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风险。
十三、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要求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评估、鉴定所须相关材料的,将承担鉴定不能的风险。
十四、申请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所要求的期限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予受理或致败诉的风险。需要说明证明目的及证据现存何处等等。
十五、不能按时出庭的风险。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要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风险;被告则承担缺席审理、裁判或举证不能的风险。
十六、拒签、拒收裁判文书的风险。除特别程序外,当事人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行使上诉权利,但无理拒签或拒收裁判文书,要承担无法行使上诉权利的风险。签收法律文书更好地利于你的抗辩。
十七、本风险告知书及接案谈话笔录等一经委托人签署,即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合同、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十九、诉讼风险多种多样,无法全部进行概括。如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等等,都会导致法院受理及立案审判结果的不同。同时还存在地方区域性差异等等。
二十、各案具有其特殊性,不具有完全的可比性。况且每个律师的专业性不同,诉讼策略与方案也可能完全不同,从而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
二十一、本风险告知可能随时更新与变化,无法一一送达。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并充分说明上述事项,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及法律后果。
委托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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