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三红蜜柚 诉讼程序N 证明标准判断不同 通过投标成交公告发现侵权 被告申请品种鉴定 地理标志农产品及商标品牌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三红蜜柚 诉讼程序N 证明标准判断不同 通过投标成交公告发现侵权 被告申请品种鉴定 地理标志农产品及商标品牌

通过投标成交公告发现侵权 红心香柚无病苗木购销合同

地理标志农产品及商标品牌与涉案植物新品种属于不同的法律权利范围,环江某公司以此抗辩不侵权,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42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了本案,并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0)桂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提出的中标通知、成交公告以及采购签收单没有直接体现被诉侵权苗木的特征、特性,其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作出(2017)桂0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驳回蔡某全部诉请。
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基于授权名称具有独特性,在没有相反证据时,名称相同的品种可以推定为同一品种,应当认定蔡某完成了对环江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责任。

环江某公司未经蔡某许可,许诺销售“三红蜜柚”苗木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投标方式作出销售涉案授权品种繁殖材料意思表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四条“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的规定情形。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环江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品种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月28日到涉案苗木种植点之一“某公司三红香柚种植基地”进行现场勘验。该基地为环江县较大规模的香柚种植点,现场牌匾显示,种植品种为环江三红香柚,种植时间为2017年3月,所有果树均未挂果,但从地上掉落的几个初果看,蔡某认为就是“三红蜜柚”品种;环江某公司认为如果地上掉落的初果就是“三红蜜柚”品种,环江县其他种植点有2009年、2012年就已种植的类似柚子树,说明在蔡某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之前,环江县本地已广泛种植了“三红蜜柚”品种。双方认可目前品种鉴定通过果实鉴定方式最为权威。原审庭审中,蔡某再次明确涉案招标成交公告上使用其“三红蜜柚”品种名称已构成侵权,本案没有鉴定的必要。环江某公司亦以其实际交付的不是“三红蜜柚”,其不构成许诺销售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撤回鉴定的申请,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地理标志农产品及商标品牌与涉案植物新品种属于不同的法律权利范围,环江某公司以此抗辩不侵权,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其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案品种另一侵权案件的民事调解书,不能作为证明2元/株许可使用费的证据。

,本案侵权为一次性的招投标行为,涉案销售标的已用于环江县当地2017年的扶贫产业项目,侵权人的侵权主观过错较小,又结合侵权期间、行为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按照0.6元/株的标准计算本案侵权损失的赔偿数额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新品种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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