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打瓜 神行者(灭草松、精喹禾灵、助剂三种混用)除草剂 职务行为 自行承担40% 臻冠达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打瓜 神行者(灭草松、精喹禾灵、助剂三种混用)除草剂 职务行为 自行承担40% 臻冠达
综合何祥忠与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何祥忠对农药损害自行承担40%的责任。侵权人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
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书,资质范围包括植物检验服务、化肥检验服务、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评估及收益评估等业务。2019年5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作出新司许决(2019)68号准予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注销了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注销了包括杨静飞在内的匡玉疆等87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证》。2019年1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作出新司发(2019)63号关于撤销新司许决(2019)68号文件的决定。
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农药是否用于何祥忠300亩土地。2019年8月何祥忠告知丁锋所种植的300亩打瓜地使用“神行者”除草剂出现草没打死、打瓜生长抑制情形。丁锋也到何祥忠300亩打瓜地现场查看,并联系厂家,告知情况,寻求解决办法。2019年8月,丁锋对何祥忠所述的300亩地使用“神行者”除草剂并未提出异议,故确认何祥忠300亩打瓜地中使用了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出售的“神行者”除草剂。
农药出售方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对何祥忠的打瓜损失是否存在过错。《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鉴定报告确认,何祥忠农作物损失系使用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神行者”除草剂所致,其原因在于该产品未按照生产公司的要求先进行小面积试验,何祥忠第一年接触该产品以300亩做实验面积过大。田园慧丰公司和丁锋未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其在向何祥忠出售“神行者”除草剂时在阿勒泰地区使用该农药时进行过小面积推广试验。田园慧丰北屯市分公司对何祥忠的损失存在过错。三、田园慧丰公司和丁锋应否赔偿何祥忠打瓜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何祥忠、乌鲁木齐田园慧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案 号 (2022)新43民终343号
发布日期 202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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