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鉴定委托人的介绍进行鉴定取样, 大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鉴定现场不再是种植初始状态,已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基础上形成的鉴定意见书
仅凭鉴定委托人的介绍进行鉴定取样, 大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鉴定现场不再是种植初始状态,已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基础上形成的鉴定意见书
臻冠达公司仅凭鉴定委托人的介绍进行鉴定取样,且2019年因种植户放弃种植等原因,仅剩余5751亩,大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鉴定现场不再是种植初始状态,已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基础上形成的鉴定意见书
在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从被上诉人处采购的枸杞苗木实际种植区域、种植面积,亦未证实委托鉴定宁杞5号、7号、9号等三个品种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枸杞苗木品种宁杞0207硬枝是否对应的情形下,臻冠达公司仅凭鉴定委托人的介绍进行鉴定取样,且2019年因种植户放弃种植等原因,仅剩余5751亩,大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鉴定现场不再是种植初始状态,已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基础上形成的鉴定意见书,既不客观也不全面,本院不予采信
臻冠达公司出具的新臻冠达鉴字(2019)第0727号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屯南农业公司一八四团分公司与高文新自愿协商签订的《枸杞苗木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因兵团改革,一八四团、屯南农业公司、屯南农业公司一八四团分公司均已注销工商登记,有关经营性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移交至十师国资公司新设立的屯欣公司,由屯欣公司承继符合法律规定,屯欣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屯欣公司提起诉讼的关键证据系臻冠达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受一八四团农发中心委托,对一八四团2016年种植的5008亩枸杞地中的宁杞5号、7号、9号枸杞纯度鉴定,后出具的新臻冠达鉴字(2019)第0727号鉴定意见书。2016年屯南农业公司一八四团分公司在多家供应商购买3个品种400余万株枸杞苗,分别种植在七个连队,种植面积达14650亩,在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从被上诉人处采购的枸杞苗木实际种植区域、种植面积,亦未证实委托鉴定宁杞5号、7号、9号等三个品种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枸杞苗木品种宁杞0207硬枝是否对应的情形下,臻冠达公司仅凭鉴定委托人的介绍进行鉴定取样,且2019年因种植户放弃种植等原因,仅剩余5751亩,大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鉴定现场不再是种植初始状态,已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基础上形成的鉴定意见书,既不客观也不全面,本院不予采信,屯欣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被上诉人高文新提供的枸杞苗存在质量问题,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兵10民终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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