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驳回诉讼请求 过错责任构成要件 虾死亡 无人机喷洒农药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驳回诉讼请求 过错责任构成要件 虾死亡 无人机喷洒农药
被告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和使用勾调农药桶取水的行为与原告受损害的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关于原告受损害情况,虽原告就损失金额进行申请鉴定,但其鉴定意见中所依据的相关采购虾苗量系原告自述,庭审中原告提交的相关单据均为手写,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在二被告亦不认可,且无其它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
原告在已经设置监控摄像头的情况下未向法庭及XXX提交后期清塘及虾死亡的相关证据,有违常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关于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本案系因二被告不当使用农药的行为是否导致原告财产损失而产生的纠纷,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在《民法典》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之列,故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条款进行审理,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审理。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四要件事实均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1122民初3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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