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加工用机采番茄 1015号番茄苗 县农业局 番茄苗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臻冠达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加工用机采番茄 1015号番茄苗 县农业局 番茄苗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臻冠达
被告关于因原告种植不当,造成减产的抗辩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采信。
原告2020年10月22日委托新疆新锦华价格评估事务所对2020年卢林种植的位于呼图壁种牛场草场站九斗四80亩制酱番茄减产损失进行评估,新疆新锦华价格评估事务所依据原告提交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呼图壁县统一番茄制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械采收卢林80亩番茄原料计算凭证、2020年呼图壁县统计局年鉴数据资料反映的制酱番茄的单产为9.04吨/亩,减产损失的计算公式为:减产损失=制酱番茄实际减产数量×收购价格,对原告的减产损失认定为103,680元。
由于新疆新锦华价格评估事务所所做出的评估意见在没有新事实的情况下,不足以推翻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作出的鉴定,且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作出的鉴定,符合客观实际,应予以采信,故对新疆新锦华价格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意见不予采信。
由于原告申请新疆新锦华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其损失进行评估,该评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由此产生的评估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番茄损失认定为6亩地减产10%,损失为1600.72元,一审法院依据臻冠达公司的鉴定意见,按照卢林种植的80亩番茄地减产10%,认定卢林的减产损失为21343元并无不当。
在没有新事实的情况下,卢林提供的新疆新锦华价格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评估意见不足以推翻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故一审法院采信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损失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当
卢林、呼图壁县新城蔬菜育苗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 号 (2021)新23民终1681号
近期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