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矮化苹果园 养蜂 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 因果关系从使用说明书与时间轴线上认定高度盖然性 农药噻虫嗪、甲维高氯氟、晴菌唑、糖醇硼、糖醇钙混合药水 养蜂管理办法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矮化苹果园 养蜂 间接损失 可得利益 因果关系从使用说明书与时间轴线上认定高度盖然性 农药噻虫嗪、甲维高氯氟、晴菌唑、糖醇硼、糖醇钙混合药水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农药噻虫嗪、甲维高氯氟为杀虫剂,晴菌唑为杀菌剂,均对蜜蜂有毒,不能在植物花期及蚕室和桑园附近使用。
甘组织在距刘某养蜂的住所200米处苹果园路边喷洒对蜜蜂有危害的“噻虫嗪、甲维高氯氟、晴菌唑”杀虫剂、杀菌剂药水,均属高效低毒农药,继而刘某养殖的蜜蜂出现了大量死亡的情况,与蜜蜂死亡时间吻合,且根据《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由此可知,在养蜂场地3000米以内施用农药对蜜蜂可能会造成危害,况且本案甘组织果园距离刘某蜜蜂养殖场约200米,不能排除花草沾染上药水后被部分蜜蜂作为蜜源采集后带入蜂巢,从而使蜂箱内的蜜蜂食用后中毒死亡的可能,而本案中又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毒源存在,故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由此可以推断刘某养殖的蜜蜂死亡与甘组织公司施用农药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甘组织在公共场所喷洒农药,以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言,应当提前了解周边农业生产情况,应预见该行为可能导致刘某蜜蜂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应在喷洒农药时告知刘景儒采取预防措施,但甘组织既未了解相关事实,更未尽到该告知义务而直接喷洒农药,从而导致刘某蜜蜂大量死亡。甘组织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刘某蜜蜂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刘某要求甘组织赔偿生产经营的其他间接经济损失,首先刘某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次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现实利益,即非确定可获得之利益,同时因本案事故所引发的间接损失无法为当事人所预见,故对刘某主张因蜜蜂死亡所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系列案件。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10民终1912号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的(2023)甘1025民初99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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