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种子及农药储存 各方当事人对本次火灾事故所致财产损失均有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承担及原因力大小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种子及农药储存 各方当事人对本次火灾事故所致财产损失均有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承担及原因力大小 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亦有过错 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减轻10% 防火 火灾事故认定书
关于徐某、周某在二审中申请对肃组织火损财产价值进行重新鉴定的问题,因火灾事故发生至本次诉讼间隔时间较长,且肃组织部分种子及农药已烧毁,现徐某、周某对肃组织火损财产价值进行鉴定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故对徐某、周某的该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肃组织作为承租人在承租案涉库房时明知其所承租的库房所用建材为彩钢板,对火灾的蔓延存在一定隐患,就应预见到将来如遭遇火灾有扩大损失的可能,故肃组织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亦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根据该案情况,以减轻10%为宜。该案中,酒组织因其为摄像头供电的插线板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致灾,应认定其疏于管理和防范,对其租用的房屋未尽到消防管理职责,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其次,徐某作为出租人亦未在案涉库房竣工后进行消防验收,在日常消防安全巡查中并未发现或消除上述隐患,为本次火灾事故的蔓延、扩大埋下了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的规定,该院根据徐某、酒组织的过错大小,确定由酒组织承担肃组织损失的70%,即310524.9元((428607+15000)×70%)。徐某承担20%,即88721.4元(428607+15000)×20%)。因该案徐某、酒组织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既无共同故意,亦无共同过失,只是因徐某、酒组织的过错直接连接在一起才导致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属于多因一果,肃组织要求徐某、周某与酒组织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9民终1236号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756号民事判决
近期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