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合格 因虚假宣传而承担财产损害全部赔偿责任 大棉袄作物防冻剂 砂糖桔果园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砂糖桔果园 大棉袄作物防冻剂 虚假宣传 向县农业农村局报案 二审改判销售商无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由生产商全部承担。
根据举证责任规则,黄某某有义务举证证实剩余果实的处置情况,由于黄某某举证不能,而事实上,即使果实受冻,但如果处置得当仍可以取得部分收益,
产品是否能够达到免盖膜的防冻效果以及是否可以用于柑橘防冻均没有得到权威机构认证
大棉袄作物防冻剂产品,经检验,送检样品项目符合NY1106-2010标准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出具一份《关于黄某某沙糖桔果实受冻害的调查意见》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虚假宣传。
案涉产品实际为一款化肥产品,虽经检测为合格产品,但该产品是否能够达到免盖膜的防冻效果以及是否可以用于柑橘防冻均没有得到权威机构认证。中浪公司作为案涉产品的生产者,在案涉产品的命名上和瓶身标签上,明示或暗示或夸大案涉产品的防冻效果,使得消费者相信使用该产品能产生防冻效果,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误导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时不盖膜,故中浪公司的宣传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导致本案黄某某的财产受到损失,中浪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农资经营部系案涉产品的销售商,其作为多年从事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销售商,对于农药化肥的性能、功能、用途、功效等基本情况负有审慎义务,应当如实向消费者进行说明。而事实上,冠民农资经营部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明知案涉产品的名称及瓶身标签与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在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真实情况下仍然销售给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和不盖膜使用产品,冠民农资经营部的行为亦属于虚假宣传,导致本案黄某某的财产受到损失,冠民农资经营部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鹿寨县冠民农资经营部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判决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桂02民终10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23)桂022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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