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中林扦插王除草剂 二甲戊灵、乙草胺和乙氧氟草醚复配 法院说理充分难得一见的好判决 有鉴定意见但是被法院否定 公司的自认? 苗木的死亡原因及参与度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中林扦插王除草剂 二甲戊灵、乙草胺和乙氧氟草醚复配 法院说理充分难得一见的好判决 有鉴定意见但是被法院否定 公司的自认? 苗木的死亡原因及参与度
关键语段
1、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本案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投入和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与合理损失有关的证据才能做为裁判的依据,且损失需要由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
4本院同意东方红苗木基地的鉴定申请,即对苗木死亡的原因及苗木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依法选择鉴定机构程序,本院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新疆农林牧鉴定中心)对上述申请进行鉴定,新疆农林牧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原告东方红苗木基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了鉴定人吾拉力˙对山别克出庭接受质询,也一并向本院申请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即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的教师范文忠出庭对本案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5中林佳诚公司派郭志永实地考察,说是用《中林扦插王》产生的药害原因导致,并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我基地确实在该公司购买了两箱《中林扦插王》,价款2400.00元,但没有开具发票。郭志永回公司后给我基地邮寄来一箱《中林高乐高》,是一款缓解药害的新药,让按说明喷洒。另外《中林扦插王》的生产厂家是金秋农药公司,属于农产品生产商
6杨、柳树专用,产品组合套装即每盒内有苗草封(Ⅱ型)200ml+专用助剂40g,使用时期为杨、柳树扦插以后、发芽以前。盒内瓶中的包装标明产品名称为苗草封(Ⅱ型),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41003,生产批准文件号为HNP22006-C2934,产品标准号为Q/JLJQ28-2015;产品性能(用途)标明本剂是二甲戊灵、乙草胺和乙氧氟草醚复配的选择性苗前除草剂,对大蒜田一年生杂草有较好的防治效果;总有效成分含量45%,二甲戊灵含量22%,乙氧氟草醚含量5%,乙草胺含量18%,剂型为乳油;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中对针叶苗圃的使用方法为茎叶喷雾,对阔叶苗圃的使用方法为定向喷雾,两种苗圃的防治对象均为一年生杂草,要求应于播后苗前进行土壤均匀喷雾;生产企业名称为金秋农药公司,总经销企业为中林佳诚公司。根据农业部农药鉴定所主办的中国农药信息网的记载,登记证号为PD20141003的农药登记名称为戊·氧·乙草胺,剂型为乳油,适用于大蒜田一年生杂草,使用方法为土壤喷雾,生产企业为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总含量为45%,有效成分二甲戊灵含量22%,乙氧氟草醚含量5%,乙草胺含量18%。
7新疆农林牧鉴定中心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新农林牧鉴字[2017]第03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涉案苗圃地面积为38.7亩,苗木死亡主要原因是农药使用时期不当造成的,损失价值为763033.54元。
8东方红苗木基地出具的收据是自己加盖公章,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即使以上证据均是真实的,并与东方红苗木基地栽植的杨树、柳树有关联,也只能证明为柳树、杨树生产所进行的投入,投入和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与合理损失有关的证据才能做为裁判的依据,且损失需要由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或鉴定,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不予采信。
9还申请了证人刘某及韩成出庭作证,二人均证实各自也是使用了从中林佳诚公司购买的农药除草剂,造成树苗死亡,对此本院认为苗圃的生长受阳光、水分、温度、湿度、土壤成分、肥料及使用方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林佳诚公司销售的农药除草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适用杨柳树苗,只有通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通过科学的方法对该苗木死亡的原因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方可被本院依法采信,且即使与该除草剂有关,除草剂参与的程度有多大,每户也不一定完全相同,故上述证人的当庭证言无法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10农药公司生产该农药得到依法批准,但并不必然代表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故对中林佳诚公司以该组证据证明农药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1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有三部分,其中关于面积的部分有GPS的坐标定位,经过实际测量,应当予以采信
12但到底是何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是使用时期不当,关于农药的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农药有何成分,各个成分的含量是多少,有无说明书以外的其他成分,是不是农药原因造成的苗木死亡,如果与该农药有关其参与度是多少,是不是在扦插以后、发芽以前施的药,这些问题鉴定意见中均未体现。
13本院当庭询问鉴定人吾拉力˙对山别克,王剑锋在实施喷药作业时苗木是否已经发芽了,吾拉力˙对山别克称可能已经发芽了,也就是王剑锋是否存在未按除草剂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亦不明确。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也没有对农药的质量、成分等作出化验或实验,那么鉴定意见中称使用时期不当没有依据支撑。
14有专门知识的人范文忠称每一个产品的登记证号与产品的标签是一一对应的,只适用大蒜田的农药除草剂并不适用于杨柳树的除草,其认为把大蒜田的除草剂用于苗圃上本身就是错误的,是造成苗木死亡的直接原因。那么即使适用大蒜田的除草剂如果不适用苗圃,苗木的死亡原因是否必然与该除草剂有关,鉴定意见并未明确,且东方红苗木基地在庭审中对鉴定人吾拉力˙对山别克询问如果适用于大蒜田的除草剂适用于苗圃会有何效果时,吾拉力˙对山别克称其没有试验过,到底有没有影响其不知道,即并没有对范文忠的观点作出肯定的意思表示。
15那么在没有对农药进行化验或实验的情况下,仅凭范文忠一人的专业意见并不足以证明苗木的死亡原因,本院对范文忠关于适用大蒜田的除草剂适用苗圃是造成苗木死亡直接原因的意见不予采纳。
16本院认为苗木的死亡原因及参与度问题仍需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就上述问题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东方红苗木基地的经营者王剑锋作出调查笔录,释明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苗木死亡原因的意见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可以重新申请鉴定,但王剑锋明确表示拒绝申请重新鉴定,本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苗木的死亡原因,该法律后果应该由东方红苗木基地自行承担,应当驳回东方红苗木基地的诉讼请求。
阅读与理解
1、法院说理充分难得一见的好判决
2、原告方证据充分、又有鉴定人出庭、专门知识人出庭说明意见、还有证人证言等,可以说穷尽了举证手段
3、失利原因分析:没有分清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与财产损害纠纷二个案由的不同与举证区别
4、建议变更案由重新起诉,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补救。
5、原因力、损失与投入成本等,法院均进行详细地分析说理
6、原告的缺陷还在于因果关系举证不力,还有许多方法可以解决。
7、
大安市东方红农场苗木繁育基地与北京中林佳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金秋农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产品责任纠纷 案 号 (2016)吉0882民初2062号
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
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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