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移植管护承包合同 车厘子 在管护期结束后芽苗成活率 车厘子产量 赔偿 违约金 扣除管护费用 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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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键词 合同纠纷 苗木移植管护承包合同 车厘子 在管护期结束后芽苗成活率 车厘子产量 赔偿 违约金 扣除管护费用 律师费用

3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
4 按照原告的询价

5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6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预期经济损失以及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所支付的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为保全甲方财产而向第三人支付的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同时乙方还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赔付违约金。

7乙方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催收函》

9阅读感想:
1、技术物质合作模式;
2、双方合同条款与往来函件等材料完整;
3、被告缺席,求有任何抗辩;
4、承诺书及回函,有法律效力;
5、律师费用写入合同,得到支持;
6、合同条款细致,对成活比率、产量等各种情形的验收与违约责任进行细化,标准清楚、计算方便;
7、实为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8植保专业背景专注农化维权业务律师 王平
联系电话:13564648760(微信xs99zl)

工作经历与经验: 2016年9月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1995.5月—2016.8月 检察院工作21年。刑民兼备。
1986.7—1995.4月 植保站工作9年。 农艺师。

素质技能:对涉及农资民事刑事案件均有细致的研究,
农化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
主要可以处理产品质量纠纷、财产损害类案件,涉及到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特别对涉及农业类农资案件有细致的研究

擅长工作:涉农(农资、农化)案件的维权诉讼、
涉农公司的合规培训及法律顾问服务等 ;

10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28民初416号
原告: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K60QG5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县城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孙朝兵,云南云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343666410M。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特色产业园区商务中心8楼8-2室。
法定代表人:邱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由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743344.20元,车厘子大树苗赔偿款312000元,车厘子小树苗赔偿款2086825元,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费用5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14000元(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共228天),生产物资及设备赔偿款161943.50元,车厘子木苗基地场地维修清理费用13200元,以上合计3931312.70元。扣减未付管护费用750612.50元后,实际应赔偿3180700.2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53600元和保费3200元。
3.本案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及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3月13日签订《苗木移植管护承包合同》,约定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由被告负责原告在大连采购的250000棵车厘子树芽苗的移植和管护工作,移植和管护工作地点位于禄劝县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车厘子基地,由原告向被告支付移植和管护费用总计2916800元,被告在管护期结束后芽苗成活率达到80%以下的,被告应承担合同价款的20%违约金,被告在管护期结束后经双方验收车厘子小树苗成活率为78.5%,即剩余196250棵,需承担合同价款2916800元的20%违约金,即583360元。后原被告于2020年4月1日签订《苗木管护承包合同》,约定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由被告对196250棵苗木进行管护,后于2021年6月7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起止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由原告支付管护费用,最终管护费用以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被告在管护期内,苗木成活率低于85%的,被告按成活率95%的标准核算数量后向原告赔偿相同树龄、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的车厘子树苗,同时还约定若196250棵车厘子树苗达标率低于85%(含85%)的,被告须向原告承担合同价款10%违约金。后双方于2021年3月经过清点验收,实际验收率低于85%,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须向原告赔偿实际验收金额1019375元的10%违约金,即101937.50元,还需向原告赔偿车厘子树苗32105棵,即2086825元(按《资产评估报告》中计算为每棵车厘子树苗单价为65元)。

原被告在2021年7月21日继续签订《苗木管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管护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由原告支付被告承包养护包干含税总价为1300000元,管护期结束后被告的管护成活率已达标。
同时原被告于2019年10月8日还签订了《车厘子示范基地管护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由被告管护位于禄劝县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车厘子示范基地棚内5032棵车厘子大树,由原告支付全年管护费用946600元,被告在合同中保证2019-2020年度车厘子产量为10吨,最终产量每低于1公斤,则在管护费用里扣除10元,在合同期届满后经验收最终产量为4195.33千克,未达标产量为5804.67千克,应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管护费用58046.70元。

后原被告于2020年9月1日签订新的《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由原告将禄劝县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65亩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给被告,共十个大棚、4857棵车厘子树,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在承包期内被告享有自主经营权,但不得另行买卖和出租大棚和车厘子树,全年总承包费用含税价为1000000元,合同中约定被告在承包管护期内树苗死亡率超过0.5%,需要以2000元/棵树苗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或被告向原告赔偿相同树龄、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的车厘子树苗。后经验收被告造成286棵车厘子树苗死亡,被告之后已向原告赔偿了相同树苗。

2021年11月8日原被告继续签订了《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由原告将禄劝县九龙镇教务营65亩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给被告,共十个大棚,4833棵车厘子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承包费,承包费用为车厘子总产量在10吨以内(包含10吨),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用500000元,超过10吨,被告在向原告支付承包费500000元基础上,依据产量超出部分按照60元/公斤价格核算后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应付费用的1‰向原告赔付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天数最终核算;合同中约定被告在承包管护期内树苗死亡率超过1%,即4833×1%=48.33棵,被告需要对超过部分以2000元/棵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或向原告赔偿相同树龄、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的车厘子树苗。合同期限届满后经验收,被告未向原告给付承包费用500000元,并在其管护期内造成208棵车厘子大树死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按208-4833×1%≈159棵车厘子大树并以2000元/棵车厘子大树向原告赔偿,因被告已赔付3棵车厘子大树,剩余应赔偿156棵×2000元/棵=12000元,并向原告给付承包费用500000元及承包费用逾期给付的违约金114000元(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2月13日止共228天,违约金为500000元×1‰×228=114000元)。

经过原告多次发函催促被告,被告于2022年8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中明确对于车厘子苗木基地管道维修、围边网固定维修、基地周边杂草处理等工作由原告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2021年签订的《苗木管护承包合同》的尾款中予以扣除,原告自行维修后产生费用13200元。被告在《承诺书》中承诺因车厘子示范基地各项生产物资赔付事宜,被告于2022年8月20日前向原告赔付一批基地急需使用的物资,剩余物资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赔付,若到期不赔付则按照原告的询价照价赔偿。

后被告一直未赔付,原告经市场询价后统计赔付物资费用共计161943.50元。

被告在《承诺书》中还承诺,按照2020年签订的《苗木承包管护合同》中约定,应向原告赔付的32105棵车厘子树苗,合同中约定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赔付;若逾期未赔付,被告愿意按照原告核定的车厘子树苗成本价赔偿违约金。按照2021年签订的《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赔付的156棵车厘子大树苗,由被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赔付。截止2023年2月1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合计为743344.20元,车厘子大树苗赔偿款为312000元,车厘子小树苗赔偿款为2086825元,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费用为500000元及违约金114000元,生产物资及设备赔偿款为161943.50元,车厘子苗木基地场地维修清理费用为13200元,合计为3931312.70元,扣减未付管护费用750612.50元后,被告还应支付原告3180700.20元。因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还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全部费用。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8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苗木采购合同》,由原告以3750000元的价款向被告采购大樱桃苗250000株。

2019年3月1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苗木移植管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在禄劝县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车厘子基地的250000株苗木的移植管护项目发包给乙方,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止。苗木移植管护费用含税总计2916800元。乙方在合同中向甲方承诺,保证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八,超过约定的百分比甲方给乙方奖励50000元人民币,高于百分之九十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乙方处20000元人民币罚款;高于百分之八十低于百分之八十五,乙方处50000元人民币罚款;低于百分之八十,乙方应承担合同价款20%违约金给甲方;超过百分之九十五成活率以后产生的嫁接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还约定,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预期经济损失以及甲方所支付的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了移植管护费用2800000元,尚有116800元未支付。2020年5月经双方清点验收,成活树苗196250棵,成活率为78.5%。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即2916800元的20%,为583360元。

2020年4月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苗木管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

管护内容与费用为:甲方将位于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100亩车厘子育苗基地共计196250棵苗木承包给乙方进行管护。管护期内预估费用为1400000元,最终费用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管护期内费用为含税价,该费用已包含了乙方完成工作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乙方向甲方承诺,保证成活率在95%以上。乙方承诺保证,保证目前高度达到1-1.1米的65510棵树苗在其管护期结束后达到1.6米-1.8米,直径达2.5-3厘米,在其管护期结束后初步形成侧枝花芽;1米以下的130740棵树苗管护到1米-1.1米,在其管护期结束后达到一级苗木标准。树木达标率达90%以上。费用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预付款;2020年7月31日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生产总结报告及相关费用支付依据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2020年9月30日甲方根据乙方提交半年生产总结报告及相关费用支付依据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剩余尾款待管护合同到期后经甲乙双方按照合同验收结算后向乙方支付,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合同还约定了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

其中违约责任约定: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需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2.若乙方承包管护期内,成活率超过90%(不含90%)低于95%的,乙方须向甲方赔付违约金80000元;成活率超过85%,低于90%的,乙方须向甲方赔付违约金160000元;成活率低于85%(包含85%)的,乙方须按照成活率95%的标准核算数量后向甲方赔偿相同树龄、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的车厘子树苗。3.若196250棵车厘子树苗达标率超过85%,低于90%的,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若196250棵车厘子树苗达标率低于85%的,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4.若因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预期经济损失以及甲方为追究乙方责任所支付的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为保全甲方财产而向第三人支付的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同时乙方还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赔付违约金。
2020年10月,原告委托评估机构对其位于禄劝县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的车厘子基地250000株车厘子树苗的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车厘子树苗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0月20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6250000元。即每棵车厘子树苗价值65元。

2020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九龙车厘子苗木管护报告》,汇报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生产情况。其中,农用物资采购情况为:4月份和6月份原告负责采购两批肥料和农药合计金额210052.20元;4月及8月初,共采购使用在育苗基地的农药、肥料及生产物资金额为750780元。生产管理临时工使用情况为:截止2020年8月底育苗基地一共使用临工1896人次,临工工作时间为9小时,费用为90元/天,总计支付费用为170640元。树苗管养情况为:截止2020年8月31日,苗木基地树苗定杆后高度达1.6-1.8米的树苗占总树苗的80%左右,1.1-1.5米的树苗占10%左右,按照目前苗木生长情况,已完全达到并超过双方预期效果。

2021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九龙车厘子苗木基地苗木管护验收及费用结算事宜的告知函》。告知函中载明: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4月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苗木管护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将苗木基地196250株车厘子苗木管护工作承包给贵公司管护,管护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管护预估费用为1400000元,最终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共同对苗木基地苗木进行清点验收,现将本年度苗木基地物资使用、劳务用工、苗木成活率及达标率告知如下:一、物资采购及劳务用工情况。(一)生产物资采购。1.合同签订前期根据生产需要,我公司与贵公司协商后4月份和6月份我公司负责采购了两批肥料和农药合计金额为210052.20元;2.据车厘子项目部物资出库登记,贵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3月在九龙车厘子育苗基地实际使用农药、肥料、其他物资的投入金额为760375元,物资明细及出库情况详见出库登记表。(二)生产管理临时工使用情况。1.生产管理中苗木基地劳务工作内容主要为:物资转运、除草、施肥、浇水、病虫害防治、修权整形、控稍定杆、解嫁接口塑料膜等。截止2021年3月底苗木基地一共使用临工2600人次,临工日工作时间为9个小时,费用为90元/天,总计支付费用为234000元(详见贵公司提交的临时工使用记录表);2.由于我公司2020年开始未安排固定抽水人员,车厘子育苗基地及示范基地和生产生活用水由贵公司负责,因此全年的抽水和管道维修费用采用预算中的“其他费用”开支,即贵公司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的实际用工费用为259000元。(三)实际投入费用。根据车厘子项目指挥部统计,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车厘子苗木基地实际投入费用金额为1229427.20元,其中贵公司实际投入费用金额为¥1019375元。二、苗木清点验收情况:2021年3月17日,我公司项目部按照合同约定,向贵公司发出《关于车厘子苗木验收相关事宜的函》,贵公司收到通知函后及时向我公司回函,同意于2021年3月20日对苗木其地车厘子苗进行清点验收,苗木清点验收工作于2021年3月27日结束,清点验收情况如下:(一)成活率。车厘子育苗基地苗木基数为196250株,苗木成活率≥95%为合格,<95%为不合格。经本次清点验收,育苗基地车厘子树苗成活树苗为154332棵,成活率为78.6%,按照合同约定成活率低于85%(包含85%)的,乙方必须按照成活率95%的标准核算数量后向甲方赔偿相同树龄、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的车厘子树苗。(二)达标率。1.合同签订时树苗高度为1米-1.1米树苗(65510棵)经过一年养护,高度达至1.6-1.8米,直径2.5厘米-3厘米以上,初步形成侧权花芽为达标树苗,达标率≥90%为合格。2.合同签订时树苗高度为1米以下树苗(130740棵)经过一年养护,高度达至1米-1.1米,达标率≥90%为合格。3.合同约定树苗达标率低于85%(含85%)的,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10%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清点验收树苗高度达至1.6-1.8米,直径2.5-3厘米以上树苗为49969株;初步形成侧枝花芽的树苗为51484棵,一级苗达标树苗合计为108753株,达标率为154.8%。树苗高度达至1米-1.1米的树苗为7300棵,达标率为5.6%,根据合同约定只要基中一个层次的车厘子树苗达标低于85%,贵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三、费用结算及赔付。(一)合同金额。按照《苗木管护承包合同》中第二条、第三条(第5项)约定,贵公司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在苗木基地的实际投入金额为1019375元,合同总金额应以1019735元为准。(二)成活率。苗木成活率方面经核算贵公司应向我公司赔付相同树龄、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的车厘子树苗32105棵。(三)达标率。苗木达标率方面贵公司应向我公司赔偿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金额为101937.50元。结算情况。截止2021年3月我公司累计向贵公司支付苗木管护费用金额为980000元,按照贵公司实际投入金额核算,我公司还应向贵公司支付39375元。综上所述,按照《苗木管护承包合同》约定,贵公司须向我公司赔付的树苗为:相同树龄、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的车厘子树苗32105棵;应向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101937.50元,但鉴于我公司尚有管护费用未支付,扣减我公司应向贵公司支付39375元管护费用后,贵公司还须向我公司赔付违约金62562.50元。为保障双方利益,现特发函至贵公司,请贵公司对上述情况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

原告支付给被告的980000元管护费系2020年7月9日支付280000元、2020年9月3日支付280000元、2020年10月23日支付250000元、2021年1月25日支付170000元。

2021年6月7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就2020年4月1日签订的《苗木管护承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合同起止时间调整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二)乙方需严格按照实际开支将用工及物资采购明细汇总报送甲方。(三)在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不纳入原合同实际验收金额核算违约金。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对《苗木管护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涉及的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车厘子育苗基地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为:2021年7月1日九龙基地项目部对车厘子育苗基地进行验收,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包管护期内使用物资费用为196577.50元,使用人工274次,人工费用金额为24660元,合计金额为221237.50元,经项目部工作人员核实,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护使用物资及人工符合实际情况,同意验收。2022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2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管养费100000元,尚有121237.50元未支付。

2021年7月21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苗木管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100亩车厘子育苗基地共计154332株苗木承包给乙方进行管护,其中一级苗数量为108753株,二级树苗为7300株,弱树数量为45579株,承包养护包干含税总价为1300000元。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需保证车厘苗木成活率达92%(基数为154332株);合同到期时,目前高度1.6米及以上树苗101453株(一级树苗),保证全部有6-8个侧枝,侧枝长度均达8-10cm;目前高度为1-1.1米的7300棵树苗(二级树苗)保证全部达到1.2-1.6米高度且初步形成花芽。费用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预付款,即260000元;2021年9月3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笔苗木管护费用金额为26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笔苗木管护费用金额为390000元;剩余尾款经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验收结算后予以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为:(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需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二)若乙方承包管护期内,基数为154332株树苗成活率低于92%的,乙方须按照成活率92%的标准核算数量后向甲方赔偿相同树龄、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的车厘子树苗。(三)若108753棵车厘子一级树苗和二级树苗达标率超过90%低于95%,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若达标率低于90%,乙方须向甲方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四)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预期经济损失以及甲方支付的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同时还需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1月12日、2022年2月21日各支付被告苗木管护费260000元、260000元、350000元、40000元,合计910000元。后经原被告验收,苗木成活率为99.54%,达标率为97.55%。原告尚有390000元管护费未支付给被告。

此外,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还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了《车厘子示范基地管护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项目地点为禄劝县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车厘子示范基地。管护内容及费用为:管护棚内现有5032棵大树,其中798棵树体偏弱,全年管护总计费用为946600元,其中全年的肥料、农药、人工等费用为548137.60元。费用支付时间为:甲乙双方完成签约后,甲方根据生产阶段分四次支付,第一次在合同签订完成三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300000元;第二次在2019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400000元;第三次在202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0元;剩余款项将于管护结束后,经甲乙双方结算确认后进行支付。违约责任为: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要承担相应经济赔偿。2.前大棚内树苗5032棵,其中4234棵树体正常,798棵树体偏弱,在管护期内,乙方须保证:4232棵树苗成活率100%;798棵树体偏弱的树苗,成活率50%。若出现死亡情况,乙方须按死亡数量如数向甲方赔付相同规格、相同树龄的树苗。3.在不使用化学条件催花前提下2019年-2020年度产量保证在10吨。商品果产量须达至90%,等次残次果须保证在10%以内。4.若最终产量低于约定最终确定产量,每低于1公斤,则在管护费用里扣除10元。……6.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甲方所支付的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拍卖费、担保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7月16日、2019年12月2日向被告支付车厘子基地管护费150000元、50000元、300000元、163400元、200000元,合计863400元,尚有83200元未支付。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原告车厘子基地销售车厘子4195.33kg,距合同约定的10吨还差5804.67kg,以合同约定的“每低于1公斤,则在管护费用里扣除10元”的约定,应在原告应支付的管护费中扣减58046.70元。

2021年11月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承包内容为:1.甲方将九龙镇教务营65亩车厘子示范其地承包给乙方,共十个大棚、4833棵车厘子树。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费,在承包期内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但不得另行买卖、出租大棚和车厘子树。2……承包费用为:车厘子总产量在10吨以内(包含10吨),乙方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500000元。车厘子总产量超过10吨,乙方在向甲方支付承包费500000元的基础上,依据产量超出部分(即总产量扣减10吨后数量),按照60元/公斤价格核算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承包费支付时间约定为经甲乙双方就承包费用核算确认后,乙方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承包费用。违约责任中约定:大棚内现有4833棵大树,在乙方承包管护期内,乙方保证树苗死亡率控制在1%以内。在承包管护期内树苗死亡率超过1%,乙方需要对超过部分以2000元/棵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或乙方向甲方赔偿相同树龄、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的车厘子树苗。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照逾期应付费用的1‰向甲方赔付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天数最终核算。乙方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任保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所支付的差旅费、鉴定评估费、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保全费以及为保全对方财产而向第三人支付的担保费等等。

2022年7月4日,原告同被告发出《催收函》。催收函载明: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将位于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的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给贵公司,承包费用为500000元,合同约定贵公司须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承包费全额支付给我公司,现已逾期。请贵公司高度重视,恪守信用,切实履行协议约定,并于2022年7月10日前将上述金额划转至我公司指定账户。若贵公司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我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应付费用的1‰核算违约金。

2022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回函,《回函》载明: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关于九龙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款的《催收函》。因我公司近年来财务状况出现问题,未能按时向贵公司支付相应承包款,为此向贵公司表示歉意。我公司近期积极组织筹款,保证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贵公司支付承包款,在此期间我公司愿意向贵公司承担合同相应的违约金。

后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关于开展车厘子苗木基地苗木修枝、控稍、整形相关事宜的函》。该函载明: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苗木管护承包合同》,将我公司位于教务营村委会车厘子苗木基地的苗木日常管护统一承包给贵公司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贵公司须对车厘子苗要进行浇水、施肥、修枝、控稍、整形等工作。我公司在苗木清点验收时,发现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苗木修枝、控稍、整形等工作,导致目前基地树苗整体呈现“上强”现象,将对后续苗木生长产生严重影响。请贵公司高度重视,恪守信用,切实履行合同约定,于2022年7月8日前组织人员开展苗木修枝、控稍、整形工作……若贵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开展苗木修枝、控稍、整形工作,我公司将自行开展苗木修枝、控稍、整形工作,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将从《苗木管护承包合同》尾款中予以扣除。

2022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回函。《回函》载明: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收到贵公司发来的《关于车厘子苗木基地苗木修枝、按稍、整形相关事宜的函》,收到该函后我公司及时对车厘子苗木基地进行查看,确实存在贵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公司决定于2022年7月8日严格按照贵公司要求,组织人员对苗林基地苗要进行修树、控稍、整形、除草,管道维修工作,届时望贵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为谢!

2022年8月3日,原告九龙车厘子项目指挥部向被告发出《关于催促限期整改及赔偿车厘子基地生产物资事宜的函》。该函载明: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关于九龙车厘子基地(苗木基地、示范基地)管护承包合同约定,双方于2022年6月15日开始对九龙车厘子基地进行验收清点工作,于2022年6月26日整车厘子基地苗木验收及物资清点工作全部结束,按照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验收材实,我公司及时向贵公司发出整改及物资赔偿事宜的函,贵公司收到函件后已向我公司做出明确整改及赔偿意向。截止2022年8月3日贵公司未履行相关整改及赔偿事宜,严重影响我公司车厘子基地各项生产正常开展,为保障我公司合法利益,现责令贵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以前完成以下整改及物资赔偿事宜:1.车厘子苗木基地除草、管道维修。2.车厘子示范基地生产物资及设备维修或赔偿。3.在规定时间内,贵公司应及时清理存放于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内的生产物资及个人物品,逾期不处理我公司将代为处理,所产生的损失由贵公司自行承担。若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及物资赔偿,我公司将向禄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现特发此函至贵公司,请贵公司严重格按照合同约定,并就该项工作安排情况在24小时内予以书面回复。该函尾部有手写的“收到邱虎军”字样,邱虎军三字上还捺有手印。

2022年8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我公司就与贵公司历年签订的合同赔付事宜作如下承诺:一、苗木基地。(一)车厘子苗木基地管道维修、围边网固定维修、基地周边杂草处理等工作,请贵公司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从我公司与贵公司2021年签订的《苗木管护承包合同》的尾款中予以扣除。(二)2021年签订的《苗木管护承包合同》剩余应向贵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我公司承诺于2022年8月20日前提交。(三)按照2020年签订的《苗木承包管护合同》中约定,应向贵公司赔付的32105棵车厘子树苗,我公司承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贵公司赔付;若逾期未进行赔付,我公司愿意按贵公司核定的车厘子树苗成本价赔偿违约金。二、示范基地。(一)按照2021年签订的《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应向贵公司赔付的156棵车厘子大树苗,我公司承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贵公司赔付。(二)车厘子示范基地各项生产物资赔付事宜,我公司承诺于2022年8月20日前向贵公司赔付一批基地急需使用的物资;剩余物资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赔付。若到期不赔付则按贵公司的询价照价赔偿。(三)我公司存放在贵公司基地项目的个人或公司物品,承诺于2022年8月20日前自行取走,若到期不进行处理由贵公司自行处置。三、其余我公司自2019年至今与贵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中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我公司同意与贵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所涉及的违约金与贵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的剩余合同尾款进行抵销,若抵销后出现我公司应补费用,则由我公司向贵公司进行支付;若出现贵公司应付费用,则由贵公司向我公司进行支付。该函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但未盖被告的印章,尾部有手写的“承诺人邱虎军”字样,“邱虎军”三字上还捺有手印。

原被告曾就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仓库物资、生活区物资、生产设备制作了《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仓库物资赔偿明细》《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生活区物资赔偿或维修明细》《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生产设备整改维修明细》,该三份明细均由原告方相关人员及被告法定代表人邱虎军的签字确认,并盖有原告车厘子项目指挥部和被告的印章。原告经向呈贡吉鸿园艺资材经营部、九龙腾达家电家居询价,仓库物资价值145038.50元,生活区物资价值2305元。原告还因找工从进行苗木基地周边除草、基地周边围边网,定木桩固定拉线、维修水管等支付了临工劳务费11000元,并因购买除草剂,水管等开支费用2200元。因被告一直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的各项款项,故原告提起诉讼,为此支付律师费53600元,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支付了保全保费32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苗木移植管护承包合同》《2020年车厘子苗木清点验收登记表》《结算业务申请书》《苗木管护承包合同》《苗木管护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资产评估报告》《九龙车厘子苗木管护报告》《九龙车厘子育苗基地物资入库登记表》《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关于九龙车厘子苗木基地苗木管护验收及费用结算事宜的告知函》《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苗木管护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验收单》《苗木管护承包合同》《车厘子育苗基地清点验收记录表》《车厘子示范基地管护承包合同》《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车厘子基地车厘子销售登记表》《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合同》《车厘子示范基地大棚内树苗及生产物资盘点明细》《催收函》《回函》《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车厘子苗木基地苗木修枝、控稍、整形相关事宜的函》《回函》《关于催促限期整改及赔偿车厘子基地生产物资事宜的函》《承诺书》《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仓库物资赔偿明细表》《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仓库赔付物资询价明细》《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生活区物资赔偿或维修明细》《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生活区物资赔偿询价》《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生产生产设备整改维修明细》《车厘子示范基地项目部生产生产设备维修整改询价(示范基地)》《关于车厘子苗木基地维修整改的请示》《禄劝云参劳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临时工费用支付表》《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临时工使用登记表》《发票》《费用报销单》《民事裁定书》《保险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自2018年起原被告就原告在本县九龙镇教务营村委会的车厘子基地苗木采购、移植管护及示范基地的管护、承包等签订了合同,且原告提交的被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回函》《承诺书》等可以证明本案所涉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主张的款项,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
1.就2019年3月13日双方签订的《苗木移植管护承包合同》而言,合同约定管护费为2916800元,但原告只支付了2800000元,故原告尚有116800元管护费应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成活率低于80%,乙方应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但经双方验收,成活率为78.5%,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即583360元。两笔款项冲抵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6560元。
2.就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的《苗木管护承包合同》而言,结合《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关于九龙车厘子苗木基地苗木管护验收及费用结算事宜的告知函》《资产评估报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承诺书》等,可以确定合同价款为1019375元,原告已支付了980000元,还应支付39375元。被告一方则应向原告赔偿树苗32105棵,根据原告委托评估的树苗价值,每棵树苗价值65元,被告应赔偿的苗木款为2086825元;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若196250棵车厘子树苗达标率低于85%,被告还应向原告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因成活率未达标,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937.5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树苗赔偿款和违约金减去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款项2149387.50元。
3.就《苗木管护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而言,因《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苗木管护承包合同补充协议验收单》中原被告均确认金额为221237.50元,而原告只支付了100000元,故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管养(护)费121237.50元。
4.就2021年7月21日双方签订的《苗木管护承包合同》而言,《车厘子育苗基地清点验收记录表》可证明已验收合格,而合同价款约定的管护费1300000元,原告只支付了910000元,故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390000元。
5.就2019年10月8日签订的《车厘子示范基地管护承包合同》而言,合同约定的管护费为946600元,原告仅支付了863400元,尚有83200元需支付,但因被告承包期内的产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0吨,应扣除的款项58046.70元,故原告实际应支付管护费25153.30元。
6.就2021年11月8日双方签订的《车厘子示范基地承包合同》而言,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承包费为5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而合同约定该承包费被告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应付费用的1‰向原告赔付违约金,故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承包费500000元外,还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主张的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2月13日止共228天计算,为114000元。就此份合同,根据被告法定代表人邱虎军出具的《承诺书》所载,被告还应赔偿原告156棵车厘子大树苗,而合同中已约定每棵树为2000元,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车厘子大树苗损失费312000元。故基于此份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承包费、违约金、车厘子大树苗赔偿款共为926000元。

综上,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苗木赔偿款、承包费共为3005556.70元。
此外,被告方毁损的仓库物资、生活区物资,经原告询价,分别为145038.50元和2305元。
原告还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开展对车厘子苗木基地进行管道维修、围边网固定维修、基地周边杂草处理等工作开支了各项费用13200元。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各项款项共计3166100.2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设备维修费,因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系其自己出具,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保费,因合同中有约定,应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违约金、苗木赔偿款、承包费、物资赔偿款等款项3166100.20元。
二、由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昆明市无量药谷中药材有限公司律师费53600元、保费3200元。
三、驳回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74元,减半收取1633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云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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